行使撤销权的情形及其含义
导读:
行使撤销权的情形包括,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引起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引起的撤销权、因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引起的撤销权等;其含义是一种实体法上的权利,也是一种附属于债权的示意权利。
行使撤销权的情形如下:
1.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未到期债权引起的撤销权;
2.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引起的撤销权;
3.因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的高价收购财产的而引起的撤销权。
4.债务人无偿赠与或遗赠财产的;
5.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恶意延长履行期限的;
6.债务人放弃担保物权的;
7.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置抵押权、质权的;
8.其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撤销权的含义有:
1.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
2.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示意权利;
撤销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性质。
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快车提醒您,注意债权人的撤销权同其他撤销权一样,应有除斥期间。债权人自应于权利行使期间内行使,否则,除斥期间届满后,债权人的撤销权即消灭。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法定、时效利益预先放弃无效】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第一百九十九条【除斥期间】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引用法条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因遭受人身损害导致脑震荡的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进行赔偿的范围包括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治疗费用;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责任人
被人打成轻伤了可以要求民事赔偿。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同等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方式为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以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
事故理赔费用应当首先由当事人所购买的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承担,保险赔偿额不足以承担的,再由当事人自身的财产承担。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
相关栏目
海量合同范本 · 任意编辑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