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货物留置权的条件
导读: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债的三种担保方式,分别为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三种,其中留置权的形式条件是最严苛的。那么海运货物的留置是以《民法典》中的留置制度为基础的,因此海运货物的留置权行使也不会超过《民法典》中规定的范畴。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就海运货物留置权的条件问题来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留置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留置的物需要与债权债务出自同一法律关系;
2、债务履行期限已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3、债权人已经占有该物;
4、留置物为可分物。
这是债权人想要行使留置权需要满足的基本条件,若承运人想要行使海运货物留置权的,还需要遵守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我国《海商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承运人的留置权,债务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而没有支付,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
在满足行使留置权的条件下,承运人应当如何行使海运货物的留置权呢?我国《海商法》第八十八条就有规定,承运人自船舶到港后六十日内无人提取的,承运人可以申请法院对海运货物裁定拍卖,货物已腐烂变质或货物保管费用可能超出其价值的,可以申请提前拍卖。承运人可就海运货物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和质押权相似,债权人占有该物,因此权利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物的义务,在留置权存续期间,留置权人因自身行为造成留置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在受偿顺位的事项中,同一动产上分别设立了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权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海运货物留置权的条件的法律知识。海运货物留置权的行使制度以《民法典》中的留置权行使制度为基础,只是海运货物留置权行使的原因限定于未支付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以及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费用等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但没有付清的费用。关于海运货物留置权的行使问题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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