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医疗事故专业律师
  • 柳州医疗事故律师案例
  • 柳州医疗事故律师文集
  • 重罪辩轻罪,掩饰隐瞒辩帮信,五年辩7个月--少刑
    不好,偶然的机会发现网上可以有助贷的人,于是就找到网上的人开始操作,就是要他的卡刷流水,这样才能给他贷款,A某也是产生了怀疑,怀疑这刷流水的钱的来源,但还是存在侥幸的心理按照他们的指示做了,最后因为银行卡里走了赃款在警察叔叔抓了,以掩饰隐瞒犯罪刑事拘留。办案经过:A某被逮捕后,家属找到笔者,与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笔者作为A某的辩护人为他辩护。在接受委托后,笔者及时的会见A某了解情况,了解到A某很可能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笔者在会见过程中反复给A某强调问题的严重性,自己要如何做,将来才有可能把案件变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A某还是比较听话也是比较聪明的。案件进入审查起诉之后,承办律师及时的阅卷,发现侦查机关确实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罪名向检察院移送的,这样的形势对A某非常不利,承办律师抓紧阅卷,发现里面的一些细节问题,首先通过电话沟通,向检察院机关阐明辩护人的观点,其次,紧接着向检察院递交书面意见。最终检察机关认可辩护人的观点,指控A某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不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样一来刑期就少了很多很多。在确定量刑建议时,A某本打算是10个月的有期徒刑,但是辩护人认为是7-8个月为宜,在极力和检察机关沟通后,最后确定是量刑建议是8个月,法院最终判决7个月。律师办案心得及建议:这类案件很少有辩护空间的,要找律师一定要及时,基本是办案机关怎么认定就是怎么样的,但是该案确实存在着巨大的辩护空间,其中一个细节就是A某有一个刷脸的行为,侦查机关之所以认定A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就是因为A某的刷脸行为,但是辩护人认为这个刷脸行为不是一个重要因素,据理力争才赢来一个好的结果,不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刑期要在五年左右,最后的刑期才7个月,实属不易。
    柳州律师-刘伟律师 刘伟律师
    2024-04-24
    人浏览
  • 新生儿存活几十分钟,患方能得到死亡赔偿吗?
    义律师民事诉讼状原告:柳某,男,汉族,1
    柳州律师-许昆义律师 许昆义律师
    2014-04-03
    人浏览
  • 医疗纠纷案—人流手术孕妇死在手术台,事实真相在哪?
    、代理人:许昆义律师,律师全面分析证据材
    柳州律师-许昆义律师 许昆义律师
    2014-04-03
    人浏览
  • 医疗纠纷案—患儿打针伤及神经,法院判医院赔偿
    律师,联系电话13877208388。民
    柳州律师-许昆义律师 许昆义律师
    2014-04-03
    人浏览
  • 医疗纠纷案—花季少女蹊跷死去,律师为公平正义讨说法。
    词;二审代理词五、诉讼代理人:许昆义律师
    柳州律师-许昆义律师 许昆义律师
    2014-04-03
    人浏览
  • 医疗纠纷案—1岁男婴蹊跷死亡,医院有责任吗,看如何揭示事实真相
    讼代理人:许昆义律师民事诉讼状原告:刘某
    柳州律师-许昆义律师 许昆义律师
    2014-04-03
    人浏览
  • 什么情形下共同饮酒人需承担法律责任?
    自骑行电动自行车回家,途中不慎撞上路边的电线杆,陷入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庞某亲属与共同饮酒人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合意,后经司法所调解,共同聚餐饮酒人员李某毛、黄某贵、纪某法、纪某付、庞某维、庞某胡、张某和、张某新、张某周九人,同意死者庞某家属提出的27万元赔偿款。律师点评本案中,庞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身的酒量以及过量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应有足够清醒的认识。但其在聚会过程中,未能理性控制饮酒,最终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本身应承担大部分责任。另外,李某毛等共同聚餐饮酒人员未能有效劝阻庞某酒后骑行,也无人护送庞某回家,未尽到提醒、劝阻和安全照顾的义务,对庞某发生事故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多说一点在日常聚餐饮酒时,聚餐组织者、共同饮酒人、饮酒活动参与人对同饮人具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义务导致同饮人权益受到侵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因此,大家在聚餐饮酒时,需理性控制饮酒,避免饮酒过量,确保自身安全。另外,在同饮人醉酒时,共同饮酒人应尽到安全护送、及时救助等义务,杜绝强迫性劝酒、放任醉酒同伴不管等行为。【版权声明】本文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柳州律师-王健律师 王健律师
    2024-04-24
    人浏览
  • 怎么认定房产属于婚前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确定房产属于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一般根据结婚时间确定,确定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事实夫妻共同财产,则需要根据购买的时间、登记的状况以及出资等情况确定。根据北京市相关司法判例显示,认定房子最终归属,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1.房产购买时间是婚前还是婚后。如果是在结婚登记之前签订购房合同以及支付主要房款,则房产应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若是结婚登记后签署合同、支付房款,原则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购房款出资的来源。若购房款全部来自于自己婚前个人存款,则房产应属于个人财产;若是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需要结合房产登记情况,确定房产属于共有财产,还是一方出资属于借贷性质。3.房本登记在谁的名下。婚前购买的房产,若登记在一方父母或者家人名下,原则上不属于夫妻一方或双方的财产。若登记在个人名下,原则上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若是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共同财产,具体需要结合购房款的出资情况确定房产的性质。4.全款购房还是贷款购房。若是婚前个人全款购房,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应属于个人财产;若是登记在对方名下,需要根据购房时双方的意思表示确定,购房的性质是赠与还是共有、借名购房。若是贷款购房,登记在自己名下,房产应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以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不动产登记一方给另一方折价补偿。5.如果是贷款购房,是一方还贷还是双方还贷。如果是婚前购房,婚前另一方也有还贷,则还贷部分应作为其债权,由不动产登记一方返还该部分财产。综上,根据司法实践,法院的分割意见如下:一、如果是下列情形,婚前您出资购房,那么离婚时房子一定会属于您1.婚前您全款购房,房本登记在您的名下,该房产与对方无关,应属于个人财产。2.婚前您贷款购房,但已还清全部贷款,且房产登记在您的名下,即使是婚后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书,也属于个人财产。3.婚前支付房屋首付款,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但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房贷的,法院一般会将该房产认定为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剩余尚未偿还的贷款视为个人债务,但是夫妻二人共同支付的贷款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由产权登记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相应比例的现金折价款。二、如果是下列情形,婚前您出资购房,那么离婚时房子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婚前您出资购房,但是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这种情况一般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以对方名义购房,若无特殊情况,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按产权登记方个人财产处
    柳州律师-曹晓静律师 曹晓静律师
    2024-04-24
    人浏览
  • 直播时进行淫秽表演的行为怎样定性?表演者是构成犯罪还是无罪?
    认为应当定性为组织淫秽表演罪,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当定性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但是在广东省,明确对组织者和表演者均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不以牟利为目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根据(2019)黑0604刑初80号:“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某网络直播淫秽表演的行为系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但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未显示“小姐姐”平台上具有点播、回放或下载视频的功能,雷某在平台上的表演是即时性的,仅有当时在线观看的观众可以看到,一旦淫秽表演者结束表演,观众即无法反复观看,亦无法传播给他人观看,故被告人雷某的淫秽表演行为不应定性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2021)粤04刑终55号,珠海中院的观点:“本院认为,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信息与信息载体的关系已经摆脱了传统模式的局限,二者之间产生了分离,信息对现实生活的作用无需借助载体,可以单独直接进行。在这种情况下,不应纠缠于信息有无载体这个问题,而应重点审查信息本身的内容是否具有隐晦性。淫秽物品的根本属性在于其淫秽性,视频裸聊具备淫秽物品的本质属性,应当属于淫秽物品。本案中,上诉人黄某在网络平台“点对面”地进行网络裸聊,将淫秽信息向不特定的他人公开化,这种裸聊方式使人类的各种性行为公开化,违背了人类的性羞耻感,严重侵害了社会风尚中的善良性风尚和性道德,其行为所传递出来的信息具有强烈的淫秽性,根据上诉人黄某绑定四家直播平台收账的招商银行卡流水显示,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期间,上诉人黄某通过上述平台牟利达人民币十余万元,应当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且属情节严重。”
    柳州律师-张秀峰律师 张秀峰律师
    2024-04-24
    人浏览
  • 营运车辆发生无责交通事故,停运损失谁来“买单”?
    |作者:梅瑰彭鸿基肖楠营运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无法从事正常经营活动产生停运损失,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偿?近日,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2022年12月,张某驾车与李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交警作出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李某驾驶的车辆系出租客运车辆,事故导致车辆受损停运33天,后经评估机构评估,李某驾驶的车辆平均营运收入为591元/日。为此,李某将张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仙桃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赔偿其停运损失19000余元。仙桃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对停运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要看商业三者险合同是否约定相关免责条款。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交了投保单、投保人声明、车险“投保人缴费实名认证”客户授权声明书、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其中,投保人声明和免责事项说明书,均记载保险公司已就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作出明确说明和文本加粗标黑提示。张某虽辩称其对免责条款并不知晓,仅机械签名,但对签名的真实性无异议,故能够认定保险公司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应当免除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最终,仙桃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李某停运损失19000余元。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柳州律师-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律师
    2024-04-24
    人浏览
  • 郭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一案,偷逃税额巨大,法律如何能轻判?
    关认为郭某的工作对走私普通货物有帮助作用,以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提起公诉。郭某家人“沈某”寻求法律帮助,因案情复杂,涉嫌偷逃的税额特别巨大,为弄清案情,律师接受亲属委托后,多次对案卷内容进行研究。在庭审过程中,律师为其提供以下辩护:一、被告人郭某事发前半年是匡某的私人司机,所以应将郭某从事私人司机期间的偷税额扣除,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郭某没在扣林山边境指挥搬运货物和清点件数。2015年6月那一次,郭某开车送“大头”上扣林山边境,没参与任何指挥搬运与点货,只在周围闲等。张某与陈某所谓“指挥搬运”,事实上郭某是在等待“大头”,时间久因不耐烦而发牢骚催促,越南人本就听不懂汉语,郭某无法指挥。张、陈二人所谓郭某叫他们“把货用帆布盖好”是转告一句老板匡某的话,也没指挥意思。《起诉书》指控在扣林山边境“清点件数”,郭某也没做过,对于该项指控,陈某供述中没反映参与过,而只有张某一人指认,孤证不足以认定事实。三、被告人郭某参与联系运货司机、在猛侗街望风和盘龙村点货,不是连续和长期参与,其参与走私程度较低,应从轻或减轻处罚。1、关于联系运货司机,只有2018年年初打过几次电话,是老板匡某已安排好司机,被告人郭某只是按老板吩咐打电话给其中一人,通知其今晚有货要拉而已,此前没联系过司机;2、关于猛侗街望风,指案发前一个月即2018年年底(据郭某供述)或年初(据老板匡某供述)才开始从事;3、关于盘龙村点货,只有两次。此事有专人负责,郭某参与由于该人临时请假。关于上述事实证据,对于被告人联系司机、望风、点货指控,都没充分证据证明其从开始参与走私事务以来是否一直在做这些事,“存疑利益归于被告人”,加之望风、点货两项行为,都是郭某主动招供,并无他人指认,反映被告人坦白态度,其证明力较高,其关于参与程度供述也可信。四、被告人受雇匡某当私人司机,每月只领取3千元固定微薄工资,并没获取逃税利益,其非法所得较少。五、被告人从参与走私以来,都是参与走私事务中零散和次要的事情,其主要职务仍然是司机,所以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较低、作用较小,属于从犯,应从轻处罚。六、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七、最后,本案走私活动能决定偷逃税款是报关缴税行为,而郭某并不参与在内,所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偷逃税款3千w人民币,这项责任不应直接由郭某承担,应根据郭某对走私活动参与程度、在走私团伙中起的次要作用,判处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在综合案情和听取辩护意见的前提下,对郭某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在进行该案判决宣判时,当被告人郭某及其亲属在听到判决结果时,脸上都呈现出满意表情。根据该案情,郭某犯罪行为的涉案金额如此高,其判决结果已是轻判,被告人郭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柳州律师-王平聚律师 王平聚律师
    2024-04-24
    人浏览
  • 仅有转账记录能否获得胜诉支持?
    某提出借款18万元,当天林某某向魏某某转账18万元。后经多次催要,魏某某至今未还,故林某某诉至本院请求判令魏某某返还林某某借款本金18万元并支付利息。魏某某不同意林某某的诉讼请求,认为涉案款项不是借款,是合同履约金,是魏某某居中介绍林某某收购相关公司股权,林某某支付的服务费。【法院裁判观点】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关于借贷关系的成立,林某某应当承担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两个方面的举证责任,但其仅提交了转账凭证证明款项交付。魏某某抗辩转账系基于双方之间的居间关系,并就此提交了承诺书、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书等证据,虽后两份协议为复印件,但综合三份证据内容、林某某相关庭审表述和表现看,该三份书证所反映的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大。林某某转账时间又发生在三份书证之间,故无法排除涉案款项系基于三份书证所反映的事项发生的可能。林某某就涉案法律关系存在继续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主张。在魏某某就其反驳意见所提证据比林某某就其主张所提证据具有明显优势的情况下,本院无法确认林某某主张的借贷关系存在。法院判决如下:驳回林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柳州律师-陆培源律师 陆培源律师
    2024-04-24
    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