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杰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硕士学位,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执业近十年来,先后担任等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执业中坚持诚信、专业、高效的原则,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当事人好评。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合同、人身损害等,成功处理过几百起案件,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公司企业
王永杰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硕士学位,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执业近十年来,先后担任等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执业中坚持诚信、专业、高效的原则,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当事人好评。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合同、人身损害等,成功处理过几百起案件,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
]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工伤赔偿项目及其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山东地区工伤具体赔偿项目、标准(一)医疗费1、要求:工伤职工符合规定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费用(含工伤复发治疗费用),按照国家《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苏州地区还要符合《苏州市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苏州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部颁《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4、赔偿主体: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单位支付。5、公式:工伤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康复性治疗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2、要求:住院期间。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4、备注: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5、赔偿主体:用人单位6、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因工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元/人/天)×70%×人数×天数(三)交通费、食宿费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4、赔偿主体:用人单位5、公式:交通食宿补助费=交通费(职工因工出差交通费标准×往返次数)+住宿费(职工因工出差住宿费标准×天数)+伙食费(职工因工出差伙食费标准×天数)(四)康复治疗费(一般也归类于医疗费中)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符合《青岛市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6款。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4、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辅助器具费1、标准:按照《青岛市工伤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标准》。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助听器等辅助器具。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4、赔偿主体:在限额内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六)停工留薪工资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七)护理费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第32条。4、赔偿主体:评残前,由用人单位支付;评残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5、赔偿主体: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及补足差额。(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1、标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执行,详见下面第(十一)、第(十二)条规定。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十)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1、标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执行,详见下面第(十一)、第(十二)条规定。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十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职工被鉴定为5?D6级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20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5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被鉴定为7?D10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16个月,8级14个月,9级12个月,10级1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25个月,8级20个月,9级15个月,10级10个月。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三)工亡待遇标准1、丧葬补助金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3、供养亲属范围:(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4、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5、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就业或参军的;(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5)、死亡的。6、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7、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十四)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律师总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有:⑴医疗费、康复治疗费;⑵辅助器具费;(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工亡待遇中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评残后的护理费;(6)伤残津贴、差额。职工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7)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应支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上述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有:(1)伙食补助费;(2)交通、食宿费;(3)停工留薪工资;(4)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5)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6)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仅适用于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011年山东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鲁政字[2011]3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研究确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一、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3类:1100元、950元、8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5元、9.8元、8.7元(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见附件)。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3月1日起执行,鲁政字〔2010〕74号文件同时废止。四、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附件: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表山东省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附件: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表一类、月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1.5元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淄博市:张店区、临淄区、淄川区东营市所辖县(区)烟台市:芝罘区、福山区、牟平区、莱山区、龙口市、莱州市、蓬莱市、招远市潍坊市:潍城区、寒亭区、坊子区、奎文区、诸城市、寿光市威海市所辖市(区)二类、月最低工资标准:9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9.8元济南市: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青岛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胶南市、莱西市淄博市: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枣庄市:市中区、滕州市烟台市: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潍坊市:青州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临朐县、昌乐县济宁市: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邹城市、曲阜市、微山县泰安市: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日照市所辖县(区)莱芜市所辖区临沂市: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滨州市:滨城区、博兴县、邹平县三类、月最低工资标准:8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8.7元淄博市:沂源县、高青县枣庄市:薛城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济宁市: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泗水县、梁山县泰安市: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临沂市:沂南县、郯城县、沂水县、苍山县、费县、平邑县、莒南县、蒙阴县、临沭县德州市所辖县(市、区)聊城市所辖县(市、区)滨州市:沾化县、无棣县、阳信县、惠民县&nbs
一、申办遗嘱继承公证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必备的证件或证明材料有:1、遗嘱受益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2、遗嘱公证书;3、遗嘱人的死亡证明;4、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所有权证明;5、遗产为房产的,提交房屋权属状况信息查询证明;6、遗嘱人的亲属关系证明;7、被继承人生前婚姻状况证明;8、有权继承遗产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地址、电话等;9、如设有遗嘱执行人,还应通知遗嘱执行人带身份证明到场。二、遗嘱继承公证的受理条件受理的必备条件是:1、该公证事项属于本处执业区域范围(不动产在外地的,应告知到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申办);2、提交的遗嘱人死亡证明真实有效;3、公证申请人为依法有权继承遗产的人(遗赠的除外);4、申请人按要求提交了有效的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5、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合法存在;6、申请人已通知遗嘱执行人及其他有权继承遗产的人到场。三、公证审查与核实内容(一)审查重点:1、相关人员身份、资格;2、遗嘱人死亡证明是否为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原件;3、申办公证所依据的公证书是否真实、合法、有效;4、遗嘱所处分的财产是否属于遗嘱人个人合法财产,该项财产有无发生变化,其权利有无受限制情形;5、遗嘱是否依法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及胎儿保留了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是否存在依法应清偿或缴纳的债务及税费;6、遗嘱人生前是否与他人依法签订过遗赠扶养协议,是否在订立该遗嘱后进行变更、撤销,或者就该遗嘱所处分遗产又立有其他公证遗嘱;7、遗嘱继承人是否存在依法应丧失继承权的情形,8、继承人之间是否就此遗嘱或者该遗嘱所处分财产提起诉讼。。(二)核实的主要方式:1、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知情人;2、向出具公证书、判决书、裁定书的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了解相关情况;3、收集、查证相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四、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应当履行的程序承办公证员应当履行的程序:1、查阅核实公证遗嘱之卷宗;2、在行业内部查询该遗嘱是否为遗嘱人的最后一份公证遗嘱;3、告知申请人及时通知其他有权继承遗产的人到场;4、向所有有权继承遗产的人公开遗嘱内容;5、告知如有提异议的,应在公证办证限期内(自受理之日起最长六个月)提交有效地证明材料,如不能按期提交或提交的证明材料不能使异议成立,将无法阻止遗嘱继承公证书的出具;6、向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的单位以及知情人进行核实,并作出工作记录;7、如异议成立或人民法院已受理诉讼,公证员应当立即终止办理,并书面通知公证申请人。五、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一)明确遗嘱继承人的范围遗嘱继承人的范围是指哪些人可以作为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依照合法有效的遗嘱而继承取得遗产的人。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这说明遗嘱继承人的范围是法定继承人,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应当包括遗嘱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以及父母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我处就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资格问题展开过讨论,第一种意见认为:“遗嘱继承只能是法定第一或者第二顺序继承人,因代位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故孙子女、外孙子女应是受遗赠人。”第二种意见认为,“如遗嘱人立遗嘱时,其子女均健在,或者在遗嘱人立遗嘱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死亡的,其孙子女、外孙子女不能成为遗嘱继承人。但是在遗嘱人立遗嘱后、遗嘱生效之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死亡的,其孙子女、外孙子女应为遗嘱继承人范围。”本人同意第二种意见。(二)确定遗嘱效力的要件遗嘱效力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3、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我国继承法第十九条明文规定此项内容。)另外,遗嘱还应当为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指出:“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当然,这只局限于遗嘱人立遗嘱时本人怀有身孕。)4、遗嘱只能处分遗嘱人个人的合法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指出:“遗嘱人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三)关于遗嘱公证书等已生效的遗嘱公证书或者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如不存在程序上、法律适用上和事实认定上的错误,公证员就应当将其作为办证的合法依据。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裁定书自然不用细说,因为公证书是国家依法设立的证明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出具的证据,依法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这些内容在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和公证法中都是有明文规定的。(四)对于“申请人之间无争议”的理解对于其他法定继承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无论其异议是否成立,均不能认为是“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因为,公证处受理的是遗嘱受益人的申请,其他法定继承人、利害关系人只能是遗嘱继承公证事项的关系人。(五)关于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的效力认定问题未经公证的遗嘱,在遗嘱人死亡后,公证处是无法直接确定自书遗嘱或者代书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因为自书遗嘱往往是在秘密状态下设立完成的,遗嘱人死亡后无法单凭此遗嘱证实其真实性,也无法查证是否为其最后一份有效遗嘱,需要所有继承人认可才能认定其有效性。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我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均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有符合条件的见证人,虽然,可以间接来证明立遗嘱人的行为事实,但是,其他继承人有足够证据能够证实遗嘱无效的,也不能认定该遗嘱效力。故对于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应当慎重。六、与遗嘱继承公证有关的问题就房产而言,我市的房屋管理部门即将要求遗嘱继承人提交遗嘱继承公证书,遗嘱继承公证书办理的好与不好,将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公证信誉,所以,依法办理好遗嘱继承公证,我市当前公证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人民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应在开庭3日前,告知你开庭时间、地点等事宜。有的法院组织诉前调解。
建议到律所面谈
这种情况工伤认定是没有问题的
亲笔写了有你继承的协议,就等一是放弃了自己的继承权利,所以,起诉对你有利。有不明白的可以到我律所来面谈。有律师出面帮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先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之后就是赔偿的问题了。说起来并不复杂,但是在具体操作中可能会遇到各种麻烦,建议律师介入,帮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如果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电话咨询我,很高兴为你免费电话解答。
没有协议合伙关系不受影响,但是有风险
用户评价: 很感谢您的建议,您是一位好律师。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