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民乐,大学法学专业毕业,执业证号:14101199210577907,1989年起从事律师业务,擅长刑事辩护、继承、保险、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损害赔偿等刑事、民事诉讼业务,曾在行政机关法制部门任职,精通行政应诉、行政复议等政府法制工作,承担多家政府机关、公司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在公司设立、股权转让、公司重组、公司并购等非诉讼法律业务领域很有建树,在多年的律师执业工作中造就了深厚的法律功底并积累了卓有成效的办案经验。
擅长:债权债务,行政纠纷,刑事案件,公司企业
孙民乐,大学法学专业毕业,执业证号:14101199210577907,1989年起从事律师业务,擅长刑事辩护、继承、保险、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损害赔偿等刑事、民事诉讼业务,曾在行政机关法制部门任职,精通行政应诉、行政复议等政府法制工作,承担多家政府机关、公司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在公司设立、股权转让、公司重组、公司并购等非诉讼法律业务领域很有建树,在多年的律师执业工作中造就了深厚的法律功底并积累了卓有成效的办案经验。
案情概要2003年9月17日,河南省康健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健公司)与漯河市源汇区某保健院(以下简称保健院)签订一份订货合同,合同规定,保健院购买康健公司一台全自动生化分析仪,价值210000元,机器安装完毕付款40000元,二个月后付款100000元,再一个月后付款700000元。合同签订后,康健公司于2003年9月23日将机器安装完毕,保健院工作人员在原告出具的安装报告上签字认可。后保健院分两次共付款23000元,下余187000元未付,康健公司催款无果,诉至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31日判决如下:限被告****保健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康健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87000元,并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判决生效后,被告仅支付20000元本金后便不再继续执行判决内容。2008年1月25日,在判决生效三年多时,保健院以不服本判决,向源汇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源汇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6日作出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于2008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我受****康健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参加今天的诉讼,根据刚才的法庭调查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参考:一、被告对生效判决的申诉时间超过法定申诉时效期间,其已经丧失申诉请求权。刚才法官宣布:依据申诉人原审被告****保健院的申请,院长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将本案再审,而后被告宣读了《申诉状》。被告《申诉状》请求称:“请求源汇区人民法院依法再审后,撤销本院的第162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后确认被申诉人与申诉人签订的医疗器械订货合同无效……”(2008)源民监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载:“原审被告****保健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向本院提出申诉”。上述事实证明:本再审程序的开始是基于被告(申诉人)****保健院的申请开始的。被告对源汇区人民法院2004年5月20日作出的、并于2004年7月14日生效(2004)源民二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的《申诉状》打印时间是2008年1月25日,其呈状日一定在2008年1月25日之后,其生效时间距申诉呈状时间相差三年半之久。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被答辩人申请再审的理由并非“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故被答辩人对生效判决的申诉时间超过法定申诉时效期间,其已经丧失申诉请求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告的诉讼请求。二、刚才的庭审中被告拒不说明原审判决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哪一项规定,事实上原审判决不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任何一项情形。三、被告原审对合同效力无异议,原审判决对事实的认定并无不当。原审中被告参加了诉讼,没有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并且对本案合同的效力无异议。刚才被告提供的2007年12月使用中的仪器被扣押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的买卖合同无效,它与原审时的《买卖合同》的效力没有关系。故原审判决对本案事实的认定、特别是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并无不当。四、本案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原告刚才经当庭向被告发问,被告说不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违反了哪个法律法规的哪一条规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首次进口的医疗器械,进口单位应当提供该医疗器械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注册,禽进口注册证书后,方可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手续。首先,这一条所规定的是向谁提供(该医疗器械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材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它指的是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而不是向购买人提供,只有这样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才有可能对其审批注册,进口商才有可能领取进口注册证书;其次,他指的是进口商对该医疗器械的首次进口,而非每次进口都必须;第三,只有进口商领取进口注册证书,才有可能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手续,换一句话说,只要进口商有该医疗的进口手续,就足以证明进口商已经向国家有关审批部门提供了前述有关证书,其销售是合法销售。销售商无需向购买人提供前停有关证书。第二、依法和交易习惯应视为原告已经向被告提供了随机合格证等批件。《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早在2003年9月23日双方的验收报告单上已经载明:被告工作人员已经学会使用该仪器,如果说原告没有提供随机说明书、合格证等,对于如此复杂的进口仪器要轻而易举就学会使用那是不可思议的。按照通常的交易习惯,买受人接收卖出人交付的机器仪器之类,除机器仪器这些硬件的接收要签署收条、入库单、验收或者安装报告等书面证据之外,其随机的说明书、合格证,许可证等批件之类的东西是不需专门签署书面(证据)文书的。那么,假设原告没有随机附带本机说明书、合格证,许可证等批件,被告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出;那么什么是“合理的时间”呢?我们认为也就是足以影响被告正常安装使用验收的时间。2003年9月23日被告就已经能够正常使用,在这个时间之前被告没有提出所谓说明书、合格证,许可证等批件之类的问题,2003年年底以前还没有提出这个问题,直到2004年4月1日原告因被告不付款而起诉时还没有提出这个问题,因此,原判决认定被告在庭审中才提出这一问题,“与交易习惯相悖,不予采信”是正确的,依法和交易习惯应视为原告已经向被告提供了随机合格证等相关批件。故被告以此作为理由主张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证据不足。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请法庭依法驳回被告的申诉请求。五、被告应就2004年7月14日至本次再审判决生效期间支付双倍利息。本案自2004年申请执行以来,直到2007年8月23日经河南省高级法院两次催办才仅仅支付20000元本金,期间被告给我们造成很大的诉讼和执行费用损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修订前的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示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此,被告应支付2004年7月14日至本次再审判决生效期间支付双倍利息。谢谢!河南省康健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孙民乐2008.11.10案件结果: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故意杀人为什么也可从轻判处案情概要:被害人陈易趣与其妻郭三妮因锁事发生纠纷,郭三妮离家出走,陈易趣将此事迁怒于其岳父郭亨利及郭之长子郭中民。2000年11月13日夜,陈易趣酒后到郭亨利家要求郭家将郭三妮找回,并将郭中民家正在放电影的播放机推倒,后被村人劝回家中。陈易趣待村人离开后,又带其子陈小龙(11岁)返回郭中民家闹事,在郭中民院门外被郭亨利、郭中民打死。经鉴定,陈易趣系锐器作用于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事发后郭中民连夜逃跑,2001年2月16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5年3月27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郭亨利事发当日到袁寨派出所报案,称是其将陈易趣打死。2000年11月16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1年2月21日被执行逮捕。2002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3月27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包庇罪2005年4月30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5年5月1日被执行逮捕。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5年6月27日以被告人郭中民、胡小梅(郭中民之妻)涉嫌故意杀人、郭亨利涉嫌包庇犯罪移送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08年12月5日重新报送正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驻马店市检察院于2009年元月19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9年11月3日,驻马店市检察院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决定撤回对被告人胡小梅的起诉。起诉书变更为:被告人郭中民、郭亨利致陈易趣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我受河南博扬律师事务所指派并受郭中民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出庭参加今天的活动,我庭前查阅了有关案卷,会见了犯罪嫌疑人郭中民,根据刚才的法庭调查质证,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时参考:一、对郭中民认定故意杀人证据不足根据刚才的法庭调查,唯一一个有罪证据证明郭中民故意杀人的,是2000年11月14日当时年仅10岁零几个月的(年龄不详,未见到证人陈小龙的身份证明)未成年人陈小龙的证词。他在这一次公安刑警对他的《询问笔录》(第二页倒七行)上说:“我舅郭中民拿一把刀,我妗拿根棍对着我爸就打,我爸还没还手就被打挺地上了。。。。。。(第三页第一行)打了以后我到我爸跟沿一摸他的头净是血。。。。。。(第三页第十行)?你爸到郭中民家门口时骂没有?:没有,我爸刚走到门口就被打挺那儿了。?除了你舅郭中民和你妗之外,还有其他人打你爸没有。:没有,就他两个人打的。我舅掂个刀,我妗掂个棍。。。。。。。”但是,陈小龙上述陈述与其2005年5月27日同样经其监护人陈师表在场情况下公安刑警对他的《询问笔录》有重大的、根本的矛盾之处:(第二页第一行)“当我爸走到我舅院门口时,我舅和我妗从院里出来,我爸就扭过头折回来,被地下放着的一根木檩绊倒了,当时我舅拿一铁铣,带铣头的,就用铁铣拍我爸头,拍了几下后,我妗子手里拿个刀照我爸头上砍。。。。。。(第二页第十四行)问:你爸是被绊倒前被打还是绊倒后被打的?答:是被绊倒以后打的问:那根木檩是在墙上靠着还是在地上放着?答:在地上放倒着,就在大门西边一点的地上放着。问:最先打你爸的是谁?用什么打的?答:最先是我舅郭中民用铁铣拍我爸的头,是我爸被绊倒后拍的。问:你舅和你妗开始在过道内站着,你是否看见他们拿东西?答:我舅先跑出来,手里拿着一把铁铣,后来我妗子从院子里出来拿着一把刀。”从上述陈小龙的陈述来看,对同一个事件的描述前后矛盾,又不能得到其他佐证的相互印证,从而形成一个独一无二的、排他性的证据链,使之证据确凿。因此,陈小龙的陈述不能采信。陈小龙的陈述不能采信还有另外的理由:事发时,陈小龙只有10周岁几个月,年龄太小,又是晚上十时半左右,按照季节那时已是夜深人静,陈小龙应该早已上床酣酣入睡了。不过,我们不去做推测,但是,第二天下午(2000年11月14日)公安侦查人员才去向他询问头一天晚上发生的情况,这中间已经有十八个小时的时间间隔,期间他的爷爷作为监护人告诉他你应该怎样怎样给公安上说这件事还是完全有可能的,因此,2000年11月14日陈小龙的陈述不属实是完全可能的。正因为这样,才出现了陈小龙2000年11月14日与2005年5月27日的陈述大相径庭的情况。从检察机关对证据的采用上来看,现在检察机关已经撤销了对犯罪嫌疑人胡妮子的起诉,这说明,在判断胡妮子是否有罪的问题上,其唯一的有罪证据2000年11月14日公安刑警对未成年人陈小龙的《询问笔录》已经被否定,对这一证据的否定应该是全面的,而不能对一个虚假的证据部分否定部分采信,这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总之,仅仅依据2000年11月14日公安刑警对未成年人陈小龙的《询问笔录》就对郭中民认定故意杀人罪,其证据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排它性的证据链。鉴于上述理由,以陈小龙的证词来证明郭中民用刀砍了陈易趣,其证据不足。也就是说不能证明郭中民有持刀砍杀陈易趣的行为。二、对郭中民应定故意伤害罪。郭中民自己陈述当听到陈易趣骂着来他家时,他随手在门里拿了一个木棒出来,照陈易趣身上抡了几下,与现场提取的铁铣带木把相吻合,能够证明郭中民持铁铣木把打了陈易趣,应当予以采信。郭中民的行为虽然具有正当防卫的因素,但显属过当,因当时陈易趣扬言要杀他一家,把郭亨利的孙子杀完,让郭亨利高兴个够,当晚曾两次来郭中民家闹事,前面已经把电影机弄倒。在这种情况下,郭中民随手在门里拿了一个木棒出来,属于人们最基本的安全需要和最基本的防卫机能的反应。但是,据此就推断郭中民故意杀人则是错误的,因为,他在当时那种情况下其心理状态是拿个棍出去制止来犯“之敌”,而并非有预谋的要把陈易趣打死,因而,郭中民自始至终就没有故意杀人的主观上的这一心理状态。鉴于此,定故意伤害较为妥当。三、建议对郭中民按故意伤害罪从轻、减轻处罚首先,被害人陈易趣有过错。其一,过去多次对其妻----郭中民的妹妹郭三妮进行殴打等虐待;其二,当晚陈易趣已经无端向郭中民寻衅滋事弄坏放映机,郭中民采取了息事宁人的态度;其三,当时陈易趣扬言要杀他一家,把郭亨利的孙子杀完,让郭亨利高兴个够。这三个理由说明对损害的发生陈易趣有过错,虽然不能说是陈易趣咎由自取,但至少应当减轻加害人的刑事责任。第二,郭中民认罪态度较好,如实向司法机关陈述了自己的作案经过。第三、郭中民有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综上所述,对郭中民认定其犯故意杀人罪显然证据不足,应认定其犯故意伤害罪较为妥当,鉴于被害人有重大过错,郭中民有立功表现等,建议对其在量刑时减轻或从轻处罚。以上意见妥否,请合议时参考,谢谢。辩护人:河南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民乐2009.11.16案件结论:2009年11月20日,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以下判决:一、被告人……;二、被告人郭中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注:案件中的人名为化名。
我的辩护避免了一起错案案情:孙*峰,男,1990年2月生,因涉嫌盗窃罪于2010年8月26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7日被逮捕。刑事起诉书指控:2009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孙*峰伙同魏*飞到郑西客运专线史家湾2号铁路桥上,盗割14号至18号桥墩之间的综合贯通地埋线224米,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割的电缆价值14560元,请求法院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我接案后,经在看守所与孙*峰会见、查阅了起诉卷之后发现,检方指控孙*峰犯盗窃罪的主要证据:“同案犯”魏*飞的供词与同案的另一个旁证魏*伟的证词相互矛盾,而孙*峰自始至终均表示史家湾这个地方自己根本就没有去过,甚至这个地方在哪里都不知道。魏*飞供词指证孙*峰系2009年11月份的某一天下午伙同他本人去盗割了电缆,而旁证魏*伟则供称“2009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因和魏*飞一直打不通电话,我想魏*飞可能和别人一块儿去偷了”。检方对魏*飞的指控正是采信了魏*伟的上述供述。针对上述情况,我在法庭辩论时着重在以下两个方面指出控方证据的非真实性:一、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时间上的矛盾性否定了孙亚峰作案时间的真实性;二、、不能拿一个罪犯的猜想和臆断来作为定案的证据。并在最后建议法庭:不论是指控孙*峰客观方面具有伙同魏*飞共同实施本次盗窃偃师史家湾2号特大桥电缆的行为,或者指控孙*峰具有与魏*飞实施盗窃的共同犯罪故意都证据不足,不符合刑法规定的追究犯罪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本要求。请法庭认定追究孙*峰犯盗窃罪证据不足,对孙亚峰应无罪释放。然而开庭的时候已经是2010年12月29日,从2010年8月26日孙*峰被羁押到庭审之日已经有4个月又有三天。经过庭审最后以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虽然孙*峰仍被判6个月有期徒刑,但避免了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的错误判决。
受益人索赔时要留下证据投保人也是受益人张某,2009年7月14日拿到了为丈夫郑玉军在某公司买的“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一份,保险合同号码:P320000001178553,合同生效日2009年07月02日。首次缴纳标准保费5000元,保险费暂收收据号码:RBK000763628,保险金额人民币100000元。被保险人郑玉军不幸于2009年9月1日在家突然死亡。张某2009年10月下旬通过买保险时的保险业务员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书”,同时提交了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书原件、保险费专用发票复印件、受益人身份证明;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等。遗憾的是到2010年4月份,张某仍然没有得到保险公司正式书面答复或者拒赔通知书,只有口头交涉结果保险公司愿意全额退还保险费5000元。张某无奈,委托我向该保险公司索赔。我接案后发现,张某没有保险合同书,也没有人身保险投保书,原件复印件都没有,原件已经作为申请索赔资料递交到保险公司了,张某觉得保险公司保了险了,就没有必要复印,手里只有保险费专用发票原件。经我与该保险公司理赔部门交涉,公司虽然承认这个保险合同,但是拒绝让我复印,并仍坚持只退还5000元保费。看来只好起诉了、诉前交涉收效甚微。起诉以后我们及时给法院递交了向该公司调查取证申请书,请求法院向该公司调取当初与张某签订的保险合同书、投保书、保险条款等。开庭时该保险公司声称原本与张某就没有签订保险合同,也没有人身保险投保书,与该保险有关的合同条款更是拒绝出示。但是当我向对方提问为什么只向投保人收取保费、保险费专用发票存在、而不给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显得是那样的尴尬,无言以对。其实保险合同是有的,只是受益人太过于信任保险公司,才把保险合同资料都交给了保险公司办理理赔,而连个复印件都没有留下。教训,吃一堑长一智吗。看来以后向保险公司递交索赔资料时必须索要收据了,这将来就是法庭上的证据,以免“只有保险费专用发票而没有签保险合同”。然而现实中这样做似乎有点小题大做或者“脱裤子放屁”,不过这麻烦一点总比强势的保险公司一方说你原本就没有合同要好多了吧,要知道诉讼中讲究的是证据,是“谁主张谁举证”。其实这是个常识,你不给人家合同以证明保险合同关系存在,保险公司是不可能给你理赔的,依照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条款3.3受益人主张身故保险金申请时: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3)公安部门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由此来看,保险公司只要承认收到了理赔申请,并且也没有要求补充材料,就足以推断其收到了保险合同。然而这家保险公司,承认有人申请理赔了,也承认说过这个事,也去做了事故调查,也承认受益人持有的保险费专用发票原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但就是不承认曾经有过基于这一张保险费专用发票所载明的保险合同,任你“明明是把合同作为索赔资料给你们保险公司了”,那你“有什么证据证明你把理赔申请资料交给我们公司了”?这就是这家保险公司抗辩理由。诚然,庭审的最终结果与被告的这种狡辩相差甚远,但是,这家保险公司的态度使受益人为打赢这场官司增添了不少的麻烦,以至于庭审辩论以后在调解阶段,受益人不无伤感地说:哎,算了,只要保险公司认输赔钱,我就是少得点儿也愿意,以免将来保险公司打输了官司还可能上诉,我实在是跟他们折腾不起了。以后我再也不想买什么保险了。经法官将近一个小时分别对双方做工作,本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2010年12月
29家上市公司遭罚亏损股民可巨额索赔2010年9月9日11点32分来源:每日经济新闻涉及中兴通讯等知名企业,律师建议在诉讼时效内尽早起诉,获胜率高达95%昨日(9月8日),《每日经济新闻》报道了华盛达因虚假陈述向49位股民赔偿289万元的消息,由于此类索赔胜率高达95%、成本小且操作简便,引起众多投资者强烈关注。通过遍访业内知名证券律师,《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类似华盛达这样被处罚的上市公司多达29家,其中甚至包括中兴通讯、广汽长丰、酒鬼酒、新疆城建、华闻传媒等知名企业,由于每家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在数千人到数万人之间,所以涉及到具有索赔权的投资者数量或将达数十万人,按照华盛达平均每人赔偿5万元计算,涉及的索赔金额将达到数百亿元。典型案件三公司成虚假陈述诉讼案典型根据初步统计,目前因虚假陈述遭财政部、证监会等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且在可诉时效期限内的违法违规上市公司共计29家。在收集整理这29家违法上市公司案件信息时,《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有些公司的犯案时间较长;有些公司案发后股价存在较大幅度下跌;有些公司则属于大公司犯小错误现象,尤其以下面三家公司最为典型。S*ST北亚逾6万股东可索赔比如S*ST北亚,公司在1998年就犯下虚构未实际发生业务的虚增收入造假事实。到2009年4月7日,公司被证监会查处并给予行政处罚,犯案时间超过10年。根据相关规定,凡在1999年2月9日至2009年4月7日期间,买入了S*ST北亚并在2009年4月7日后卖出或持有该股造成亏损的投资者,都可以起诉公司,索要赔偿。《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S*ST北亚因连续3年亏损,已于2007年4月27日被暂停上市。也就是说在这以后,S*ST北亚股票根本无法在二级市场上交易。而公司2010年中期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6月30日,S*ST北亚的股东户数多达65476户。这就是说,按照上述规定,在S*ST北亚遭暂定上市之前任何时间买入该股且目前仍持有S*ST北亚股票的逾6万名投资者,只要存在亏损的均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向S*ST北亚发起索赔。中弘地产大熊股让投资者损失惨重又如中弘地产。这是一家在上市时就存在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违法行为的上市公司。公司在2010年4月29日被证监会处罚,如果投资者在这家公司上市后任何时间段内买过公司股票,且在2010年4月29日后卖出或持有仍发生亏损的投资者,也可对公司提起索赔诉讼,因为这家公司自上市以来就是一只超级大熊股。打开中弘地产股价走势图可以看到,中弘地产自上市第一天股价见21.41元(前复权价格)高点以后,其股价一直呈震荡下行的走势,期间股价最高反弹也只见到17.95元(前复权价格)。可以这样说,中弘地产在过去10年都处在慢熊走势中。长达10年的慢熊,想必让投资中弘地产的投资者损失惨重,所以那些在2010年4月29日后还持有或卖出该股票发生亏损的投资者,不妨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或许可挽回你在这只“超级大熊股”投资上的损失。中兴通讯大公司犯错也要赔偿再如资本市场热门蓝筹股中兴通讯,过去公司也因在会计核实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被财政部处罚,这就为广大投资者向这只资本市场大蓝筹发起诉讼,索取赔偿提供了机会。根据起诉条件,凡在2004年3月2日后且在2006年7月4日前买入中兴通讯,在2006年4月6日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而遭到损失,或依法推定存在损失的投资者均可以向公司提起赔偿诉讼。对于中兴通讯这只大蓝筹股,市场上有不少价值型投资者都是长期持有的。若你是一位价值型投资者,不妨翻查一下你在2004年3月至2006年7月期间买卖中兴通讯的交割记录,这期间只要你发生买入行为,且在2006年7月4之后卖出或持有还存在亏损的,不妨拿起法律武器,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可以约束、增强一下这家公司在及时、真实披露信息方面的意识。诉讼方式诉讼条件简单获胜概率大知晓上面典型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件之后,投资者如何对此类犯案受罚上市公司提起诉讼,也是一个较为现实的问题。业内人士表示,对犯案上市公司提起诉讼,诉讼条件是较为简单的,投资者只需要把握两个关键时点:即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实施日(即公司在发生虚假陈述事实并在财报或其他报告中载明并发布公告的当日)和虚假陈述被揭露日(即收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把握这两个时间点之后,投资者只需将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买卖上述股票的全部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联系电话、地址及邮编交给相关专业律师,由专业律师核实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并计算具体损失金额。如符合起诉条件的投资者希望委托律师代理,律师根据提供的相关诉讼文件就可将上市公司告上法庭。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0年8月底,这类目前已结案件(如东方电子案、银广夏案、科龙电器案、中捷股份案、杭萧钢构案等)中的起诉原告,大约95%以上的通过和解或判决,获得了现金或股票赔偿,可以说获赔的胜率是非常高的。
你可以立即聘请律师到内蒙为你侄子提供帮助。
集体土地不能随意买卖。
会判刑,罚金刑也是刑种之一。
是的,债权消灭。
一是定协议,再者一人拿卡,另一人掌握密码。
可以认定工伤
用户评价:谢谢您孙律师
用户评价:谢谢您!那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除了一个法人股之外还必须有另外的股东。
用户评价:谢谢孙律师的专业解答,辛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