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我一朋友因某工程投标向我借款20万(出具借条),10月底中标因交工程保证金又借款36万(出具借条),2017年4月工程开始施工,此朋友提出我俩合作经营,我负责工地施工,2016年10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共计(包括借款,两次借款的借条还在)支付100万,至2018年10月尚未支付的款项按25%支付利息,两人签订了合作协议,包括利息事项也在协议内容中,(法律规定最高不能超过24%),至今也未支付任何款项(多次工程款到位),我现准备起诉此人,利息部分是按协议签订的起诉还是按法律规定的起诉。麻烦您把答复在此处答复,短信来的网址不会上无法得知答复。2016年10月我一朋友因某工程投标向我借款20万(出具借条),10月底中标因交工程保证金又借款36
咨询时间:2019-09-23 11:37:40新疆-乌鲁木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