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立强律师

刘立强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其他,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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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主办案件300余件,恒略律所刑事案件主任律师,20年检察院工作经历,15年律师经验。擅长从检察机关视角办理案件,在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均能准确把控风险,尤其对【取保候审】、【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事辩护】、【财产侵犯】、【人身侵犯】、【刑事拘留】等刑事案件及刑民交叉重大疑难案件具有独特的办案技巧。【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部分成功案例】1、故意杀人案:当事人因工作原因将同事用菜刀砍杀致死,刘立强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并在审查起诉阶段启动精神病鉴定,庭审中以犯罪动机为突破口进行罪轻辩护,最终当事人被判处死缓。2、故意伤害案:当事人因乘坐“黑出租”与司机发生纠纷,当事人拳打脚致被害人死亡,刘立强律师以被害人存在过错为切入点进行辩护,当事人被判处死缓。3、故意杀人案:作为被害人家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案件的一审、二审和死刑核准程序,尊重和全力维护被害人家属的权利,最终被告人被判决死刑立即执行,并经最高院核准执行死刑。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当事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涉案金额近亿元,一审、二审均作有罪判决,当事人进行申诉,刘立强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认真研读判决书,缜密调查,发现新证据,并以此为由,启动申诉再审程序。5、王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王某系北京市某局某站站长(正处级),涉嫌受贿800余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7000余万,辩护人成功为被告人争取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减轻处罚,受贿罪在十年以下量刑,最后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3年。6、赵某妨害公务案,赵某系某大学学生,利用假期在北京务工期间,涉嫌妨碍公务而被逮捕,辩护人以情节轻微和赵某系大学生为量刑辩护的切入点,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海淀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处理。7、邹某涉嫌强奸案,在审查逮捕阶段,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交建议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接受辩护人的意见,对邹某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8、侯某涉嫌强奸案,在审查逮捕阶段,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交建议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接受辩护人的意见,对侯某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9、李某涉嫌盗窃案,在审查逮捕阶段,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交建议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接受辩护人意见,依法对李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10、张某涉嫌诈骗,在审查逮捕阶段,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交建议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接受辩护人意见,依法对张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11、刘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担任刘某的辩护人,侦查机关以寻衅滋事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辩护人阅卷并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向检察机关提出本案不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变更罪名为故意伤害案,并同时降低了建议量刑的刑期,最后刘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12、姚某等被诈骗案,姚某等三人系诈骗案的被害人,作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在详细阅卷后建议检察机关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提出明确的补充侦查的内容,重点查明涉案款项的去向,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为被害人追回被骗款项,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13、无锡山水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并终止原判决执行。14、无锡市滨湖商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并终止原判决执行。15、湖南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再审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并终止原判决执行。16、杨某民间借贷上诉案,被重庆市高级法院裁定发回重审。17、芜湖真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成功为上诉人挽回经济损失3000余万元。18、马某等人行政征收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征收公告违法,最后被拆迁人得到合理拆迁补偿。19、曹某民间借贷上诉案,北中北京二中院二审判决驳回原一审原告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0、郑某被继承人债务纠纷案,此案当事人系近亲属关系,作为被告代理人庭审中,既依法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又于情于理于法愿意与原告进行法庭调解,最后该案调解结案,维护了郑某的财产权利,也维系了亲情关系。21、陈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作为被告代理人,从原告主体不适格的角度看提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的答辩意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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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信息
律师姓名:刘立强
执业地区:北京-北京
执业律所: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执业证号:11101*********358
擅长领域:刑事案件,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其他,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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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级干部敛财数千万数罪并罚获刑十三年

北京王X受贿801万元、巨额财产4000余万元来源不明案【核心辩点】做好审前辩护,争取认定自首,实现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案情介绍】王X,原系北京市某局某保护站正处级站长,自2006年至2019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折合801万元;其个人家庭成员名下大额存款、房产、汽车及居住的房屋内搜查扣押现金人民币、名表、金条、象牙制品等物品经鉴定价值6000余万元,扣除家庭合法收入及受贿所得外,有4000余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王X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诉讼过程】王X因涉嫌职务犯罪2019年3月21日被北京市某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4月16日被采取留置措施,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12月3日移送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2020年1月17日提起公诉,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2020年4月8日通过视频公开开庭,后依法判决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办案要点】1、发现疑点,寻根到底觅得案件突破口。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本律师担任辩护人,在阅卷过程中发现监察委立案决定书以涉嫌职务犯罪立案调查,留置决定书中也未说明王X涉嫌具体罪名,同时卷内缺少破案报告,这样使辩护人一头雾水,我们无法知晓监察委到底获悉王X什么犯罪线索,进而发现什么犯罪事实予以立案调查,采取留置措施。为了核实案情,律师及时会见王X,询问发案背景,王X称估计是其近两年陆续买房、买车、妻子行为、日常消费高调引发该案。通过阅卷和会见,理清了思路,本案极大可能是监察委初步掌握了王X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案调查。如果确实如此,那么王X受贿罪的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应减轻处罚,辩护人精神为之振奋,进一步确立办理此案的信心,自首认定成为本案的突破口。2、有理有据,获取认定自首的有利证据。找到案件的突破口,于是向检察机关递交调取证据申请书,申请检察机关向监察委调取发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报告、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证实王X存在自首情节。经过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我们终于拿到了监察委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到案经过,证实王X主动交代了监察委尚未的受贿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辩护工作取得重大进展。3、握有筹码,争取最佳量刑建议。以自首情节为筹码,在王X认罪认罚的基础上,辩护人与检察官谈判协商量刑建议,辩护人提出受贿罪减轻处罚,在六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六到八年之间量刑,数罪并罚合并执行11年到13年之间。经过反复沟通协商,最终控辩双方达成一致量刑建议,受贿罪八年六个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七年,合并执行十三年,达到了辩护人的预期,王X对此量刑建议更是欣然接受,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4、功夫下在审前辩护,取得事半功倍之效。经过审前细致的辩护工作,王X认罪认罚,开庭审理过程波澜不惊,法院认可检察官的量刑建议,王X最终获刑十三年。【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1)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立法建议】通过办理此案,我们发现监察机关办案程序需要完善和规范,如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中应明确被调查人涉嫌何种罪名,而不能笼统以职务犯罪来表述,建议相关部门予以明确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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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吗?

离婚后,这些权利仍可主张-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2022年12月,李某和刘某因夫妻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庭审期间,刘某声称丈夫与第三者同居,而李某予以否认且刘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离婚后,李某向刘某公开了之前与第三者同居的事实,而刘某在取得确凿证据后决定起诉前夫,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6万元。法院最终支持了刘某的请求,并做出了判决。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关于该项权利的行使,依照《解释(一)》第八十八、八十九条的规定,在协议离婚情形下,已经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完毕离婚登记手续的,仍可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但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离婚损害赔偿是一种法律制度,指的是因为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过错方应当对无过错方的损失进行赔偿。如果你被离婚纠纷问题所困扰,可以给我们留言,28年的婚姻家事律师为你解决诉讼问题。

2023-09-15
如何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根据中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是离婚的一种情形之一。要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具体的证据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以下是可能被考虑的证据之一:1.嫌隙积重:可以提供夫妻之间长期存在的争吵、冷战、不合作等问题的证据,例如家庭纠纷调解书、警察介入记录等。2.分居:提供夫妻之间实际的分居事实,例如租房合同、居住证明、邮寄地址变更等。3.通信纪录:提供夫妻之间沟通减少或中断的证据,例如聊天记录、电话通话记录等。4.调解书:提供夫妻双方曾进行过离婚调解的相关文件,例如民政局出具的离婚调解书。5.邻居证言:提供邻居或朋友关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言,应该注明证人的联系方式,方便法院调查。《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请注意,以上仅为提供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一些常见证据,具体的证据要根据您的情况而定。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建议寻求专业法律咨询,以了解具体情况和推荐的证据。

2023-07-12
2023年,婚前财产协议有效吗?

根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婚前财产协议是其中一种形式的公民之间财产约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婚前财产协议是有效的,具有法律效力。具体来说,民法典第四编《婚姻家庭》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了婚前财产的处理方式,其中包括对婚前财产协议的规定。根据该条款,公民可以通过协议约定婚前财产的归属、管理和处分等事项,以及婚后财产的取得方式。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婚前财产协议仍然需要满足一定的要求和条件才能被认可有效:1.自愿原则:婚前财产协议需要双方自愿达成,并经过合法、真实的约定,不能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2.公证或公证参与的要求:婚前财产协议在公证处进行公证或者公证参与,并形成公证书的形式,可以增加协议的证据效力和可执行性。3.合法来源的财产:婚前财产协议适用于一方在婚前已经拥有的、具备合法来源的财产。对于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财产,可能无法通过协议来改变其性质。4.合理和公平原则:婚前财产协议的内容应当合理公平,不侵害一方的合法权益,不能损害婚姻关系公平稳定的原则。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在特殊情况下仍然有权对婚前财产协议进行审查,如果法院认为协议存在不公平、不合理或违法情况,可能会部分或全部无效,或者在具体情况下进行调整。因此,婚前财产协议在民法典中是有效的,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咨询专业的法律机构或律师,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023-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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