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伟国,男,汉族,生于1978年1月19日,2000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2002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07年开始专职从事律师执业。
擅长: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人接受本案被告人王秀芳的委托,并受鸣钟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被告人刘志文涉嫌窝藏罪一案的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进行必要的调查和认真听取法庭调查之后,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秀芳构成窝藏罪,不表异议,但被告人王秀芳具有以下法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及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一、被告人王秀芳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王秀琴犯罪后,在公安机关尚未对其进行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以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二、被告人王秀芳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被告人刘永军到被告人王秀芳家时,其饥寒交迫、狼狈不堪,当时,被告人王秀芳并不知道被告人刘永军将被害人捅死的事实,且被告人刘永军也未表示出准备逃跑的想法,只是告诉被告人王秀芳,自己又饿又累。在此情况下,被告人王秀芳主观上没有故意设计把人藏起来,或者出谋划策具体安排唆使逃跑等其他典型的故意窝藏的情节,给被告人刘永军100元现金及衣服的行为,纯粹是基于亲情而为,并无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秀芳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三、本案属于亲属间的窝藏,被告人王秀琴的社会危害性小于社会上同类犯罪。被告人王秀芳系被告人刘永军的表姐,二人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在中国古代,有个刑事法律原则叫“亲亲得相首匿”,意思是说,三代以内的血亲之间隐匿犯罪,可不受法律追究。该制度经过几千年的时代相承,已成为中华民族文明进步过程中的法律思想,当前很多国家仍在适用,该制度体现了人的亲缘本性,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当然,辩护人并非提倡这种亲属间的窝藏,而是想通过这个制度说明被告人王秀芳社会危害性较小,应有别于社会上的同类犯罪。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秀芳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好,不致再危害社会,建议人民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或对其适用缓刑,给她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辩护人:吕伟国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一日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鸣钟律师事务所接受姬学新家属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被告人姬学新交通肇事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本辩护人认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被告人姬学新交通肇事罪无异议。现仅就本案的法律适用和有关情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清法庭在评议时予以考虑:一、被告人姬学新具有从轻减轻酌定情节。首先,被告人姬学新具有强烈的悔罪表现。从整个案件对被告人姬学新侦查的口供到起诉再到审判可以看出,在案发后被告人姬学新能够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姬学新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姬学新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其二、从主观上来讲,被告人姬学新属于过失犯罪并且系初犯,他以前未受到任何处分,工作也不错,经过调查邻居和同事司机们对其评价都很好,本案被告人姬学新犯罪其主观恶性不深。其三、被告人姬学新认罪态度很能好,愿意积极赔偿,对于被告人姬学新的认罪态度,从一开始找被告人姬学新了解情况,直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告人姬学新自始自终都是诚恳的态度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真诚悔过,既不反复,又没狡辩,更没有避重就轻、隐瞒事实。这一诚恳的悔罪表现,应当得到法庭的确认,并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事实根据。再从另外一个角度讲,在家庭极其困难情况下,为安抚受害人家属,被告人姬学新通过朋友和亲属积极借款,尽力的补偿受害人家属的损失,所以被告认罪态度很能好,积极赔偿。其四、本案被害人负有一定责任。二位被害人未按法律规定戴安全头盔,是导致被害人在事故中因头部严重受伤而当场死亡的重要原因。《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条规定,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戴安全头盔。这是法律做出的强制性规定,二位被害人并未遵守该规定,属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的行为。而根据《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的鉴定结论,引起万辉死亡的原因均属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如果二位被害人能遵守法律的规定戴安全头盔,就会对其头部起到保护作用,那么二人很有可能不会因头部受到重大的伤害,从而避免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二位被害人应当对其未戴安全头盔的违章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二、被告人姬学新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应当按自首处理。《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该解释列举了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自首的情况,被告人姬学新应当按自首处理。其理由是:其一,被告人姬学新交通肇事时,当时显然还没有被司法机关所发觉;其二,从被告人姬学新的讯问笔录上可以看出,发生交通肇事后,被告人姬学新主动给公安和急救中心打电话,投案和积极抢救伤者,并协助交警部门拉车,避免损失扩大;其三,交警部门到达后被告人姬学新主动如实交代了交通肇事经过,既没有推卸责任,更没有隐瞒事实;其四,从被告人姬学新的交代的讯问笔录内容来看,被告人姬学新交代的内容是实事求是、不折不扣的,前后一致,悔罪态度是诚恳的。从上述四方面归纳来讲,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姬学新的行为具备自首的构成要件,应当按自首犯论处。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肇事者在事发后没有逃逸,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主动向公案机关报案或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依法认定为自首.三、从刑法的精神、建设和谐社会的理念出发,建议法庭对被告姬学新适用较轻的刑罚或者适用缓刑。刑法的精神不仅仅是惩罚犯罪,更在于改造犯罪,在于维护、促进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同志,以和谐社会理念为基础,提出了和谐司法的指导思想。就本案的情况来说,被告人姬学新真诚的悔罪,我们无需再通过监狱的关押来去强制改造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以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姬学新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且被告人姬学新又不会有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缓刑条件,建议法庭综合本案情况,依法予以考虑适用较轻的刑罚或者适用缓刑。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姬学新赵某某虽然在整个交通肇事中承担全部责任,但主观过失较轻;事件发生后,及时报警,积极进行救助;并投案自首,主动协助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查清案情;在经济极其困难的情况,通过负债,对于受害者家属进行了及时的赔偿。根据有利于改造犯罪者,有利于社会和谐的刑法精神,建议对于被告人姬学新适用缓刑处理。此致辩护人:吕伟国二00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鸣钟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殷某委托,指派本人担任被告人殷某重审辩护人。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殷某不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殷某在绑架案中居于次要和从属地位,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一、被告人构成强奸罪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1、受害人张乐是自愿与被告人殷某发生性行为的。本案中,受害人张乐有个特殊身份,属于坐台人员,从她走出“避风港足浴城”的那一刻,她便清楚随后将要与不特定陌生男性发生性行为。在受害人张乐随同被告人殷某等来到中宁后,她的人身虽然受到了一定限制,但在是否同意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这个问题上,她尚能自主决定。倘若是一个正常女性,即使被限制人身自由,也绝不会因为陌生男性的一个眼神或者一句话,便于他人发生性行为的。因此,受害人张乐与被告人殷某发生性行为属于自愿,她试图通过这种方式获得自由。2、被告人殷某并未实施暴力或威胁。在受害人张乐与被告人殷某发生性行为时,屋子里只剩下他们二人,且二人一直在聊天,气氛相当融洽。在此情况下,被告人殷某只是试探性地提出“玩一下”,受害人张乐便笑着答应了。而且,在与被告人殷某发生关系的整个过程中,受害人张乐都是积极配合(包括主动脱衣、为被告人殷某戴上安全套、兴奋地呻吟以及结束后为被告人进行擦拭等),其和谐程度宛如娱乐,其配合程度甚至超过了夫妻或恋人关系。因此,被告人殷某在与被害人张乐发生性关系时并未对其实施暴力或威胁。3、受害人张乐与被告人殷某发生性行为具有交易性。受害人张乐是自愿与被告人发生性行为的,只是发生性行为的目的与起初不同。在她走出“避风港足浴城”到红包宾馆的过程中,是为了以自己的肉体换得金钱,而此次与被告人殷某发生性行为也并不违反她的本意,只是交易目的有所不同,是为了以自己肉体换得自由。综上,认定被告人殷某构成强奸罪的证据只有受害人张乐的供述,再无其他证据佐证,因此,被告人殷某构成强奸罪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二、被告人殷某在绑架案中居于次要和从属地位,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被告人殷某等犯意的产生是在被告人周某授意、诱惑之下产生的。从一审庭审中查明,被告人殷某等人到中卫找坐台人员,并带至中宁均是在被告人周某等授意下实施的,被告人周某提出每弄一个人,给被告人等2000元的好处,正是在被告人周某的这种授意、诱惑之下,被告人殷某等才产生了犯意。2、被告人殷某等在实施绑架受害人张乐过程中,被告人周某始终处于指挥、领导的作用。在本次犯罪过程中,对于到何地寻找目标、如何弄到人质、将人质安置在哪里、向人质勒索财物、赃款的利用以及人质的转移、由何人看管,均是由被告人周某以电话方式、面授或亲自实施的方式,左右着本次犯罪过程的推进。因此,被告人殷某在本案中应属从犯,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三、被告人殷某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量刑情节。1、被告人殷某系初犯,犯罪的主观恶意轻,社会危害不大,且有强烈地悔罪态度。被告人殷某在犯本案之前,一直表现良好,从未有过违纪违法记录,此次犯罪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年纪太小、法律意识不强,在社会不良青年引诱之下误入歧途的。而且,从整个案件可以看出,本案的发生主要是同案的主犯想从事件中弄点钱,导致事件性质的变化,也没有对受害人实施伤害的行为。可见,被告人殷某的主观恶性较小,经过改造是完全可以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2、受害人张乐有严重过错在先才导致事件的发生。从庭审查明的事实反映,受害人张乐属于一名坐台人员,正是由于受害人这样一个特殊的身份,才促使本案主犯产生犯意,且使本案各被告人轻易得手。倘若社会上没有受害人这类的特殊行业,本案也许可以幸免。因此,本案的发生与受害人张乐的严重过错有着必然的联系。3、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社会责任。纵观本案的发生,是被告人周某见坐台人员不劳而获、出手阔绰,从而滋生犯意,授意、诱惑被告人等参与了犯罪,因此,本案具有一定社会责任。如果执法部门能够取缔色情场所,如果社会上不再有所谓的坐台人员,那么,本案也许不会发生。综上,辩护人恳请重审法院能够秉持刑法谦抑性原则,并结合本案的特殊性,对被告人殷某适用刑法修正案(七)关于绑架罪的从轻情节,从而实现刑法的真正目的。以上意见敬请合议庭充分考虑。辩护人:吕伟国二零一零年五月六日
轻伤会在三年以内判刑,应尽快为其聘请辩护律师以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两件事没有联系。1、若认为对方伤情不构成轻伤,可以申请重新鉴定。2、住院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可以起诉追讨。
学校无责任。
如果大家能达成一致,是可以进行公证的。
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应按照工伤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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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价:谢谢你的回答,但农村房子不比城市房子,家里的没有办房产证的,这样虽随是我们夫妻出资,我现在需要什么证明是我们的呢
用户评价:谢谢您但如果男方不同意协商我该通过什么途径解决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