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正祥,男,1974年2月生,法学本科学历。自199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现担任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保险公估师资格。执业至今先后担任多家企业、政府机关法律顾问,具有较为丰富的法学理论和实践工作经验。经典案例:邹某故意杀人一案(检察院撤诉,被告人获释)、李某故意伤害致死案(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徐某行贿案(改为介绍贿赂罪,被告人判处缓刑)、马某非法制造爆炸物申诉案(原判15年改为10年)、某村民组诉县政府撤销征地批复行政诉讼案(征地批文被判决撤销)。
擅长: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医疗纠纷
李正祥,男,1974年2月生,法学本科学历。自199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现担任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保险公估师资格。执业至今先后担任多家企业、政府机关法律顾问,具有较为丰富的法学理论和实践工作经验。经典案例:邹某故意杀人一案(检察院撤诉,被告人获释)、李某故意伤害致死案(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徐某行贿案(改为介绍贿赂罪,被告人判处缓刑)、马某非法制造爆炸物申诉案(原判15年改为10年)、某村民组诉县政府撤销征地批复行政诉讼案(征地批文被判决撤销)。
工伤赔偿,究竟要经过几道弯!2010年4月12日,某私营学校职工鲁某与同事某某一同步行到单位上班。当行至距学校50米处被一辆机动车撞到,二人经抢救无效死亡。2010年5月12日,受害人家属依法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后,对于受害人受伤害经过以及与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了调查核实。最后得出的结论为:某私营学校职工鲁某所受伤害确定为工亡。2010年7月底,鲁某家属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正式受理了此案并确定了开庭日期。在开庭临近时,仲裁委通知申诉方家属,用人单位不服工伤认定结论,向上一级劳动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复议,本劳动争议案中止审理,待复议决定结果出来后再恢复审理。申诉方只得耐心等待。几个月后,上一级劳动部门经过复议,维持了鲁某为工亡的工伤认定结论。用人单位依然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申诉方家属又一次进入了漫长的等待。此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又经历了半年的时间,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同样维持了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对此结果,用人单位明确表示,还将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需要说明的是,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用人单位非常清楚,该认定结果不可能被推翻。之所以要这样做,就是要穷尽一切法律手段,充分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法律程序,利用自身的优势,尽可能地拖延时间,加大申诉方的诉讼成本,使之精疲力竭,拖死对方。面对当前的局面,申诉方虽很无奈,但也表现得异常坚强。表示无论经历多少法律程序,经历多长时间的漫长等待,他们决不放弃,坚决奉陪到底,一定要为自己死去的亲人讨回公道。对于工伤劳动争议案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用人单位不主动申报工伤的情况下,工伤职工的家属必须在一年内自行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部门作出属于工伤的认定结论后,家属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作出裁决后,任一方当事人不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至此该法律程序终结。这是第一种情况。第二种情况情况是,工伤职工的家属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部门作出属于工伤的认定结论后,用人单位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复议。假如上一级劳动部门维持了工伤认定结论,用人单位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假如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维持了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用人单位还可以对一审的行政判决提起上诉;假如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作出的行政判决,那么关于工伤认定结论合法性的法律程序即告终结。接下来家属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作出裁决后,任一方当事人不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直到二审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该法律程序终结。第二种情况情况包含了八个法律程序(不包括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可能出现的申诉程序),属于解决劳动争议案件最为复杂的解决方式,而本案中的用人单位恰恰采用的就是该种方式。作为一个企业,它的基本经营目的当然是使企业的合法利润最大化。然而,在追求盈利最大化的同时还需要兼顾经济效应和社会效应相结合的问题,社会公德是衡量一个企业自身责任感的重要砝码。作为一个私营学校,与一般的企业还有所区别,那就是在追求盈利最大化的同时还承担着教书育人的法定义务,要承担比一般的企业更大的社会责任。
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个人认为包工头和房主都存在过错,应共同承担。
30年
目前不适用法律调整
自己想劳动部门申报。
无论是企业全缴或是个人缴纳,只有8%记入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