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晓良律师,工作严谨,办案细致,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已经掌握了大量的实践经验,能够胜任各种法律事务,尤其在民商事领域有所建树。海内存知己,天涯若比邻!距离不是我们的障碍,责任是我一生的信仰!实现您的合法权益永远是我执业的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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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饮酒发生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某单位员工上班期间饮酒,酒后操作机车时发生意外导致左手拇指骨折,被单位同事及时送往医院治疗。此后,因待遇问题与单位发生争议。该员工认为其受伤发生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属于工伤,依法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单位则认为,其是因喝酒导致发生的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双方由此发生争议诉至法院。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该员工酒后工作发生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对此,应区别两种情形确定。一、仅仅认定为酒后而非醉酒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有醉酒情节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如果该员工只是酒后而不能认定为醉酒情节的,则认定工伤的否定性法定条件不具备。因此,没有醉酒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工伤。二、认定为醉酒的情形如上所述,醉酒情形下不得认定为工伤。该员工经有权机构确认受到伤害时属于醉酒状态的,则不得认定为工伤。那么,如何判断醉酒状态呢?对此,笔者认为,可参考《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中关于“醉酒”的认定标准。该标准中能够科学地反映人体血液中存在的酒精含量对人身行为的影响程度,是一项具有科学依据的技术性认定。因此,在目前没有其他标准作为认定依据的情况下,可参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中有关规定来确定涉案人员是否处于醉酒状态,即: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属于饮酒,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无法获得上述证据的,可以结合相关证据认定。
“身世之谜”———巧获继承权事情缘由:我的当事人原籍在山西某城市,离家前是一家四口人,有一个弟弟。出嫁邯郸离开父母长达三十多年。其间,父母亲经历了调动、住址从山西迁徙到石家庄某区定居。三十多年间,我的当事人一直与父母保持着密切联系,经常探望父母亲,履行着作为一个子女应尽的孝道。即使工作再繁忙,在父母亲有病时,也未曾中断过照看父母。然而,父母先后去世后,其弟不念“亲情”,在母亲丧事刚刚忙完之际,就借故驱逐姐姐,连门都不让进(属于父母老宅拆迁置换来的房产,尚未办理房产证)。由此,引起了一场持续一年有余的姐弟继承纠纷案。接手本案后,我详细了解了一下当事人的身世和所要继承的财产现状。发现当事人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所要继承的财产权属证明以及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甚至连与被继承人的子女关系证明也没有。经分析研究,初步确定了办案思路和策略。办案手记:第一步组织证据调查1、继承财产的权属证明。因属于拆迁安置房,所以开发商掌握的资料是第一手的。但是,开发商一听有纠纷并不愿意配合,只是告知有这么一回事。虽然没有拿到书面材料,但通过交谈掌握了一些重要线索。于是,几经周折,通过房产部门查到了房屋置换前的原始资料。后来,最终取得了继承财产所需的全部置换资料。至此,继承财产权属告一段落。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到当事人母亲生前住院医疗机构获得死亡证明材料,但查询病患资料需要利害关系人授权,或者能够证明与患者的亲属关系等相关资料。查询过程虽然困难重重,但还是拿到了有关资料。2、亲子关系的证明由于事隔久远,当事人与父母的亲子关系证明无从保留。通过继承财产所在地的公安部门也未查到相关信息。至此,调查陷入僵局。随后,我电话联系远在邯郸的当事人,进一步了解了一下她的身世。至此,她才告诉我她和弟弟都不是亲生而是被父母收养膝下的。为此,我重新整理了一下思路,决定马上动身前赴邯郸查证。通过当事人所在单位以及档案管理部门获得了当事人三十多年前的原始人事档案。(当然,期间也出现了一些查询障碍,但都有效解决了)。至此,当事人与被继承人的身份关系证明方有所着落。第二步进入司法程序立案受阻:组织好上述资料后,某区法院案前审查,指出被告的名字与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明里的被告名字有出入,不能证明是同一个人,被告不适格不能受理。同一父母就只有两个子女,只是户籍证明和档案证明里弟弟的名字一字偏旁部首不同,就无法立案,尽管解释了很多,但终究因被告名字一字的部首有细微差异而没能立案。辗转千里跨省取证:案件没能被法院受理,当事人有些失望,但并没有因此而抱怨。我很感激当事人的充分理解。于是,我决定采取第二步方案,但能否取得有力证明尚不得而知。经与当事人商议,他们同意了我的想法。之后,我们一行三人马不停蹄历时四天,通过深入走访在山西某集团公司和某市公安局配合下最终获得了能够证实当事人当年全家身份关系的有力证据。成功立案、巧妙诉讼最终我的当事人获得了继承财产份额。办案心得:个案中,当事人永远是我们的坚强后盾,只有取得当事人的充分理解和支持,再加上律师过硬的法律素质以及“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责任感,才能使一件困难、复杂、繁琐的案件办理成为希望之案。
读者咨询:一方驾驶助力摩托车与另一方出租车相撞后,双方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失。其中,助力摩托车一方人员人身受损产生若干费用,另,助力摩托车报废(未作评估)。出租车一方车辆等相关财产损失(可能虚假)超过助力摩托车一方的人身损失。事故认定结果:双方负同等责任。问:助力摩托车一方人身损失能否获得赔偿。答:因读者不能说明一方助力摩托车是否能认定为“机动车”,假定双方均合法上路前提下,(财产损失虚假情节尚无证据确定,在此不做考虑),分两种情况分析如下:一、认定为“机动车”的情况下出租车和助理摩托车双方,根据实际损失结合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由双方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分项赔付。超额部分,按照双方过错程度区别分配赔偿责任。二、认定为“非机动车”的情况下出租车一方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依法赔偿助力摩托车人员的人身损失。至于,超额损失,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因此,出租车车辆的相关损失应依法并参考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具体由双方分担。综上,无论何种情况,交通事故肇事双方均存在交强险限额外损失互相抵消的问题。因此,如果在交强险限额外,一方人身损失小于另一方财产损失的,则可能会出现人身损失一方无法获得赔偿的情形。注:司法实践中,会遇一些极端的案例,比如在某起交通事故中存在肇事一方人身损失远小于肇事另一方的财产损失,但受害人一方又急需大笔医疗费的情形。因人身权益在法学理论中,处于比财产权益较高的法益,理论上属于优先保障的权益。所以,在个案中,出于优先及时保障人身权益的考虑,可以考虑由仅肇事车车损一方在交强险限额外先行支付人身赔偿,其次,再考虑财产损失的问题。
既然对方“绝对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就将绝对能履行的事实和理由形成书面或者其他证据线索提交到执行法院,请他们依法履行职责。
检验结果属于当事人知情权范畴之一,病人有权知晓自己病症状况,应当给当事人一份。
必须年满22周岁才可以,具体你可以自行计算一下。
建议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查询
下班途中,事故认定书确定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则属于工伤。如果不是前述情形,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饮酒)。
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可由该自然人股东一人独自成立一人清算组即可进行公司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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