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民事诉讼。律师的时间很宝贵,想好了再问!qq250492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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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湖北省“全省公诉人与律师论辩赛”上的发言辩护词主持人、各位评委,本选手现就被告人李东被指控故意杀人罪,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应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本案至少存在以下疑点:一、作案时间和工具的疑点不能排除。公安机关在现场发现的匕首上找到被告人指纹,并确定了指纹留下的时间为案发当天,但公安机关不能证明指纹留下的时间为案发当天被害人遇害之时。法医鉴定部门的鉴定,匕首上的血液的DNA与被害人张*的DNA完全吻合,却不能认定血液是怎么粘上去的。法医鉴定被害人伤口为现场遗留的匕首同一类型锐器所为,但不能肯定就是现场遗留的匕首所为。公安机关从案发现场找到被告人的毛发,并鉴定脱落时间为即案发当天,但公安机关不能证明毛发留下的时间就是案发当天被害人遇害之时。事实上被告人当天上午确实到过被害人的住处,留下指纹、毛发、足迹情理之中。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进行勘验收集的脚印的证明鉴定书认定,该脚印系李*留下的,该脚印在客厅位置明显杂乱,显然是发生了争执或打斗等激烈的行为。该认定并不能表明被告人和被害人的争吵和打斗发生于案发当晚,如果该争吵和打斗发生于事发当晚,势必会惊动很多人,但事实上被害人遇害时周围的邻居没有一个人听到这种声响。相反**园公寓值班保安的证人证言和**园公寓2006年9月份的出入登记本恰恰证明,双方在被害人的住所发生的争吵和打斗发生于案发当天上午。从**园公寓附近小卖部老板王*的当庭证言、被告人的好友证实以及被告人的陈述可以看出被告人事发当晚9:00离开酒吧回家,9:30经过**园公寓附近小卖部并买了一包烟,10:00到家开始看电视据,时间上相互吻合。公诉机关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段时间被告人到过被害人的住处,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晚10:00以后,被告人离开过自己的住处。三、作案手段和过程疑点过多。被害人的女好友证实被害人对被告人很反感和害怕,再加上双方在案发当天上午发生过的激烈争吵和打斗,试想如果案发当晚被告人再去被害人的住出,正在生气的被害人一定不会很痛快的给其开门,那么被告人无论是继续叫门还是破门而入,都会惊动周围的邻居或者是留下其他的痕迹,但本案公诉机关并没有提供任何一件这方面的证据。被害人与被告人以前是恋爱关系,被告人一直试图恢复这一关系,试想如果是被害人杀死的被害人,那么在他进入被害人的住处后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一定会作最后的努力,在被再次拒绝后,被告人应该是非常的恼怒,在酒精的作用下其刺向被害人的刀子一定是指向被害人的胸腹部,而且应该不只一刀,留下的伤口应该不只一处。而本案从被害人的伤口来看被害人的死亡是颈部的大动脉被锐器割开而大量出血导致,并且伤口只有一处。从凶手进入离开**园公寓没有留下任何痕迹可以看出,凶手实施犯罪行为的前后应该是非常从容,如果本案是被告人所做,那么作为常理,在他准备实施犯罪行为之前绝对不会和朋友到酒吧长时间的饮酒,离开之时一定不会将留有自己指纹的作案凶器遗留在现场。四、对盗窃团伙的合理怀疑不能排除。案发当晚在该公寓楼一共发生了五起盗窃事件,这五起盗窃案现场均未发现任何痕迹,足以说明该犯罪团伙的犯罪手段、反侦察能力均很高明。本案不能排除盗窃团伙在进入被害人家里准备进行盗窃时,被被害人发现,因为害怕被害人报案起杀心将被害人杀死的可能。该犯罪团伙高明的犯罪手段、反侦察能力和不留任何痕迹犯罪作风足以促使他们在现场不留下他们的任何痕迹。我国刑事务实在1996年就确立了疑罪从无的精神,根据这一精神本案所有的疑点利益应归结给被告,所以本案对被告李东指控不能成立,应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罗秋雁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九日
找车主、司机陪
当然不合理,提起劳动仲裁
找律师起诉他呀
找律师呀
找律师,用诉讼方式解决 两边都可以起诉
可以离,为什么不能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