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立遗嘱把遗产全部给小三,遗嘱有效吗?
案例简介:欧先生因高血压不治身亡,处理好他的身后事后,“小三”雷女士拿着遗嘱到法院与欧先生的妻子和两个女儿争夺房屋继承权。欧先生与被告陈女士是夫妻关系,但自1996年已经分居,至欧先生死亡,均没有在一起生活,亦没有办理离婚手续。雷女士自1996年起,与欧先生以夫妻名义同居,欧先生的生活起居由她负责照顾。2006年,欧先生得到单位分房时,不想写陈女士的房子,就以单位要配偶书写放弃房产所有权才能办理产权为由,由陈女士写了《放弃声明》。2012年,购买此房的大部分房款是欧先生支付并装修的。为了预防日后争议,欧先生于2013年11月6日自书《遗书》,对此房产的归属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欧先生病故以后,雷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遗嘱》合法有效。陈女士认为雷女士与欧先生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是违背社会道德的,也已涉嫌重婚罪,她保留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房屋的房款全部是由欧先生支付的,该套房屋有50%是欧先生所有,欧先生部分应由她们继承;诉争房屋是她们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以个人名义作出抵押。雷女士认为,欧先生于2008年从她那里拿了6万2千元,讼争房屋的装修也是她出钱的,并且欧先生立遗嘱时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遗嘱也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上合法,房屋应该转至自己名下。一、雷女士明知欧先生已婚仍然与其同居违法吗?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二、欧先生的《遗书》有效吗?无效。首先,遗赠行为虽然系欧先生的真实意愿,但是遗嘱内容和目的严重破坏了婚姻彼此忠诚的价值基础,损害了配偶方的情感和财产权利,违反公序良俗,败坏社会风气,该赠与行为无效;其次,欧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此房产,并且陈女士没有提供具体的支付房款的票据凭证,所以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均分所有。欧先生在遗书中只能处分个人合法财产,无权干涉配偶那一半的房产;最后,立遗嘱给小三实质上就是剥夺了妻子的继承权,因此《遗书》无效。三、陈女士写的《放弃声明》有效吗?无效。《放弃声明》需要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被他人欺骗或者胁迫所写下的声明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023-11-28
父亲先于奶奶去世,其留有遗嘱,奶奶得遗产怎么分配?
奶奶存折留下3万元,唯一的儿子去世了,姐姐有父亲的遗嘱:父亲去世后,父亲名下的房产和其他财产全部归她所有。姐姐可以主张代位继承奶奶的3万元和父亲的全部财产吗?不能,奶奶的3万元存折不受遗嘱的影响,应当由三个孩子共同代位继承,没有“必留份”的情况下,由姐姐和两个弟弟均分,一人一万元进行代位继承;但是只有姐姐可以根据遗嘱内容继承父亲名下的房产和其他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必留份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2.代位继承为法定继承,不适用遗嘱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3.自然人可以根据个人意愿订立遗嘱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2023-11-21
平时探望、照料父母是否可以主张多分遗产?
老李夫妻有二子一女,成家后均与父母分开居住,老两口靠着退休工资度日,生活起居都是自理,逢年过节子女会上门看望。老爷子生病时,大儿子负责送医、请护工,其他子女也至医院探望。老爷子去世后子女将母亲送至养老院,因养老院离女儿家较近,平时女儿去照看较多。母亲去世后,三名子女就老人名下的房产继承诉至法院,均主张自己尽了赡养义务而要求多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本条第四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但需要明白如下几点:一是必须是继承人,非法定继承人不适用该条款;二是必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这里的主要赡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三是可以多分,而非应当多分,一般以均分为原则。上述案例中,两位老人生前都有自理能力,子女的探望乃至送医都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不是要求多分遗产的理由。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子女尽孝、家庭和睦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全心全意地照顾父母,你将是自己子女的榜样。
2023-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