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来,致力于知识产权和民商法的研究,已成为知识产权和医疗纠纷方面的专家律师。其认真细致、严谨负责的工作作风和优质的法律服务为其赢得了众多客户的信赖与赞同,受到委托人的好评,已有多家公司企业聘请其为常年法律顾问。执业准则:敬业、守诚、公平、自尊,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忠于当事
擅长: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刑事案件,劳动纠纷
案情简介:普**,女,1959年出生,缅甸联邦国人,住缅甸联邦国木姐九谷7区,2004年11月因贩卖毒品罪,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被告人普**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本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律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2年,普**伙同他人将海洛因3475.4克运输到昆明,并联系了买主,并约定在昆明市橡胶厂招待所交易,交易完毕后,犯罪嫌疑人均被公安人员抓获。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普**死刑。二审期间,律师积极介入后,通过阅卷、会见嫌疑人,调查走访工作,对案件事实提出了一些异议,如:毒品的运输环节、交易联系环节、交易细节等等,侦察机关所确定的事实仍有部分细节存在矛盾,并且普**可能有立功情节,涉及到人命关天的事情,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查明,慎重裁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本着事实求是的原则,对全案进行了审理,并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对案件进行了改判:普**贩卖毒品罪成立,但改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决宣告后,普**专门写信对律师进行感谢,称律师的作用不可替代,是律师和司法机关给了她第二次生命。该案的成功改判,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于死刑案件慎之又慎的处理原则。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有过约定。
同居期间的经济纠纷只能够协商解决,同居本身不受法律的保护。
合同诈骗可能构不成,但可以民事诉讼解决欠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