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文,1969年出生,广西晨景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共党员,仲裁员,法律本科毕业,助理经济师职称。本人自2010年开始执业,办理了多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欠款合同纠纷案件、银行贷款合同纠纷、医疗纠纷案件、交通事故案件及刑事案件等。在参与的一些调解、非诉讼案件中较好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妥善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为和谐社会尽了一份自已的力量。
擅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刑事案件,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公司企业
华文,1969年出生,广西晨景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共党员,仲裁员,法律本科毕业,助理经济师职称。本人自2010年开始执业,办理了多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欠款合同纠纷案件、银行贷款合同纠纷、医疗纠纷案件、交通事故案件及刑事案件等。在参与的一些调解、非诉讼案件中较好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妥善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为和谐社会尽了一份自已的力量。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桂0105刑初59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被告人肖某某,男,1976年,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南宁市江南区********,现住南宁市江南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21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华文,广西晨景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以江检刑诉[2021]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21年10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宁市*****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某及其辩护人华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指控,2021年6月3日18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他人指使下,驾驶车牌号为桂AP*****的货车从南宁市江南区***装在三个铁箱后,前往南宁市***那****委那禾村的一个废弃养鸡场装载卷烟,并欲将卷烟运往南宁市区,同日22时许,肖某某在该养鸡场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扣押BlackOwl(SpecialFlavourS1im)卷烟2371条。经鉴定,上述卷烟系伪劣卷烟,共价值322645.68元(人民币,下同)。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明知他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卷烟,仍然帮助运输,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肖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肖某某是从犯且认罪,悔罪态度好;2.被告人肖某某被抓获时卷烟尚未装车完毕且未送达目的地,属于犯罪未遂,没有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综上,请求法院对肖某某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及其辩护人均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交经审理查明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烟草专卖局证明、涉案烟草专卖品委托处理函、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委托检验协议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等书证: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检验报告、涉案烟草、专卖品价值证明、情况说明、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2021年价格目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现场指认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明知他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卷烟,仍然帮助运输,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肖某某在与他人非法经营卷烟的共同犯罪中主要负责运输,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认罪、悔罪态度好,可以依法减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肖某某属于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肖某某明知他人非法经营卷烟而帮助运输,在现场装车过程中被查获,其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肖某某的犯罪事实、具体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其归案后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4日起至2022年1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申请人黄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华**文,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某,该公司员工。案由:工伤待遇争议申请人黄某与被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工伤待遇劳动争议案件,某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依法指定一名仲裁员公开开庭进行独任审理。申请人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华文,被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某到庭参加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7日向某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裁令被申请人:1、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4779元;2、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8935元;3、支付2020年1月7日至2020年7月7日和2021年3月31日至2021年6月31日治疗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64583元;4、支付2020年1月7日至2020年3月24日和2021年3月31日至2021年4月14日治疗期间的护理费21528元;5、支付2020年1月7日至2020年3月24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2275元;6、又刀动能力基定费250元;7.支付2019年3月1日至2021年8月23日期问拖欠的工资17500元。本案开庭审理之时,申请人当庭明确仲裁请求:3.支付2020年1月7日至2020年7月6日停工留薪期工资43055.46元;7、受伤前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差额17500元。某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意见:一申请人于2019年3月起到被申请人处项目工作。申请人于2020年1月7日受伤,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简易**程序申请表》,认定申请人2020年1月7日受伤属于工伤。某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作出初次鉴定结论书(南*劳鉴伤字[2021]769号)、初次鉴定结论书(南*劳鉴伤字[2022]190号),认定申请人伤残等级捌级,停工留薪期自2020年1月7日起至2020年7月6日止。申请人支付了两次鉴定费用共计500元。申请人于2020年1月7日至2020年3月24日、2021年3月31日至2021年4月14日在南宁市****医院住院治疗,两次出院医嘱均未载明住院期间有留陪人。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8月23日解除。裁决如下:一、自此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黄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陆万肆仟柒佰柒拾玖圆(64779);二、自此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黄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柒万捌仟玖佰叁拾伍圆(78935);三、自此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黄某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贰仟贰佰柒拾伍圆(2275);四、自此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黄某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贰佰伍拾圆(250);五、自此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黄某支付2020年1月7日至2020年7月6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叁万伍仟叁佰叁拾肆圆(35334);六、自此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黄某支付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1月6日的工资差额壹万柒仟伍佰圆(17500);七、对申请人黄某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导读:仓储合同违约责任有各项赔偿责任。在仓储合同当中,标的物若在仓储期间受到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就双方的仓储合同追究仓储保管人的各项违约赔偿责任。但若是存货人的过错导致仓储间产生损失的,由存货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一、仓储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2.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3.仓储期间,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由保管人承担违约损害责任。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违约责任:1.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对仓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或该包装不符合约定要求,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并由此承担给仓储保管人造成的损失。2.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仓储物的性质交付仓储物,或者超过储存期,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3.危险有害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存货人未按合同约定而造成损失,自行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仓储人造成的损失。4.逾期储存,承担加收费用的责任。5.储存期满不提取仓储物,经催告后仍不提取,仓储人承担由此提存仓储物的违约赔偿责任。二、仓储合同违约的刑事责任仓储合同违约一般属于合同纠纷,受《民法典》调整,不触犯《刑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三、仓储物只能仓单持有人取吗提醒您,仓单经过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由后持有人提取。《民法典》第九百一十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导读:无故终止合同要根据是否有约定进行赔偿。无故终止合同,合同上如有违约条款的,则按照违约条款赔偿。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一、无故终止合同怎样赔偿1.无故终止合同的,是属于合同违约的情形,按合同的约定赔偿,合同没有约定的,按实际造成的损失赔偿。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一条【合同消灭的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损害赔偿的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二、无故终止合同的处理办法1.无故终止合同属于合同违约,对因对方这种行为导致的损失可以要求赔偿;2.无故终止合同后可以与对方协商,问清楚具体的原因或是看能否继续履行合同;3.如果协商不成,则可以以合同为依据以及对方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三、公司无故终止合同怎么赔偿提醒,公司无故终止合同可以认定该公司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导读:合同有效期一般由双方约定,写明合同生效时间和终止时间即可,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有效期限的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一、合同有效期一般怎么写合同有效期一般由当事人约定,写明合同的生效时间和终止时间。一般来讲,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生效的时间,一般认为是以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二、合同没有约定期限合同生效吗合同没有约定期限合同生效,合同中一般都应该规定相关的合同期限,用以证明合同的有效期间。法律快车提醒您,一般而言,没有约定合同期限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三、合同有效期过了还可以起诉吗合同有效期过了,还可以起诉,只要符合起诉的条件就可以去法院起诉。法律快车提醒您,如果合同的诉讼时效过了,当事人去法院起诉之后,对方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由法院审查是否具有时效中断、时效中止和时效的延长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可以让单位申请工伤赔偿
收集证据到法院起诉对方,要求支付给你工程款
如果有双方感情破裂的情形可以判离婚
取保候审要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的条件,你可以委托律师为他辩护
可以委托律师起诉,要回工程款
除了认罪认罚,还有其他的可以减轻从轻判罚的情节,也是可以少判一些的,请律师还是有帮助的
用户评价:非常感谢律师的耐心解答,经过律师专业的分析、解答,建议,快速及时地解决了我的问题,再次感谢律师!
用户评价: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