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强律师

张志强

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擅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公司企业,刑事案件,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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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强律师,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同时具备专利代理人资格,曾担任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大家说法》、《非常看法》、《谁在说》栏目律师,《北京法制晚报》、《环球时报》英文版案件点评律师,北京市法学会公益法学研究会理事,第二届中国网律大会授予十大好评律师,荣获2017年度找法网十大精英律师,荣获2018年度找法网最具影响力律师,2020年度找法网精英榜律师。专长领域:经济纠纷、房产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务、合同、房地产、刑事辩护。自2004年至今,张志强律师一直专职从事律师工作,执业以来,办理了上千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尤其在经济纠纷、房产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务、合同、房地产、家庭纠纷等领域,深受委托人的好评和认可。张志强律师业务领域主要包括商事仲裁、经济纠纷、房产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务、合同、房地产、刑事辩护。1北京电视台《大家说法》小区化粪池发生爆炸男孩炸成重伤获赔50多万元2北京电视台《大家说法》少女遭搜身成精神病公民隐私权引热议3密云县郑某与袁某子女关于袁某遗产继承纠纷4海淀区李某与其弟弟关于父母遗产继承纠纷5牛某与郑某离婚纠纷案(北京电视台三台播报)6田某诉石某与东兴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签的房屋拆迁协议无效案代理被告石某胜诉7朱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8郭某楼上漏水楼下受损起诉赔偿案9韩某诉北京兴亚绿色园美食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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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信息
律师姓名:张志强
执业地区:北京-北京
执业律所: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职务:主办律师
执业证号:11101*********116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公司企业,刑事案件,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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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张志强代理房屋纠纷案件二审胜诉(涉及多种法律关系)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律师:张志强案件关键词:房产纠纷,拆迁纠纷,继承纠纷,分家析产,合同纠纷标的金额:案件涉及两套房屋,价值千万以上案情简介:当事人之间有兄妹关系,继承祖业产,继承后政府拆迁,拆迁后因分家兄妹俩产生纠纷。张志强律师代理妹妹,起诉哥哥,法院判决最终妹妹获得了两套拆迁安置房。哥哥不满意一审结果,提起上诉,经法院审判维持一审判决结果。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和,男,1966年3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爱君,天津益清(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军,女,1969年8月2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宫*礼,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宫*婷,女,1993年8月4日出生。三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志强,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孙*蕊,女,1989年5月2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兼孙*蕊委托代理人)白*如,女,1965年4月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白*川,男,1989年11月24日出生。上诉人孙*和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3年9月,孙*军起诉至原审法院称:孙*和是我哥哥,我父亲孙×1于2007年6月死亡。经丰台法院判决,丰台区**号院(以下简称**号院)由我继承东房南数第一间房屋,其余房屋归孙*和和白*如所有,院落及门道共用。2010年11月23日,**号院房屋拆迁,按政策可分得五套房屋,我与孙*和针对**号院的拆迁利益分配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孙*和作为整个院落代表签订拆迁补偿及安置协议,孙*和从拆迁房屋中补给我房屋两套(其中1套89.5平方米,另一套77.5平方米),我于拆迁完后一年内给付孙*和五十万元整。协议书签订第二天,我在拆迁办选定了两套房屋分别是2704号和403号,孙*和选定了3套,并由其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2013年7月19日,上述5套房屋已经交付,孙*和拒绝履行协议向我交付两套房屋,协议签订后故意躲避我,使我无法向他支付五十万,我曾通过邮政汇款的方式向他支付五十万,因孙*和的地址不详退回。孙*和拒不交付房屋的行为,给我造成租金收益等损失,故起诉要求:1、判令孙*和向我交付2704号和403号两套房屋。2、孙*和支付我违约金,按每月6000元,自2013年7月20日开始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3、诉讼费由孙*和承担。孙*和辩称:我委托戴×1去和拆迁办商谈**号院拆迁补偿事宜,涉诉《协议书》签订时戴×1不在场,我妻子白*如也不在场,协议是孙*军与白×商量之后,孙*军直接拿过来找我签的字。我识字不多,只会签自己名字。当时孙*军称可以分得七套房,她要求分两套,我就签字摁手印了,但最终只分得五套房屋。孙*军是采取欺骗方式让我签的《协议书》。拆迁时一户只能一个人与拆迁公司签字,《协议书》签订时还没有与拆迁公司签协议,所以并不知道能分几套房屋,协议内容不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孙*军在老院子里只占13.5平方米,《协议书》的约定明显对她有利。按照拆迁政策,孙*军只能分得一套房屋,同意给孙*军4**号房屋,不同意孙*军的其他诉讼请求。第三人白*如述称:孙*军、孙*和签订《协议书》时我不在场,孙*和和白×都没告诉过我,我半年多后才知道的,不同意该协议内容。白*川是我的侄子。现在安置的五套房屋中的4**号房屋空着,其他四套房屋由我一家三口和白*川分别居住,目前未办理产权证。孙*军只占**号院房屋的13.5平方米,其丈夫和孩子的户口不在**号院,不同意孙*军的诉讼请求。第三人宫*礼述称:2011年11月23日在孙*和家中签过一份《协议书》,当时在场的人有孙*和、白*如、孙*军、我和白*如的哥哥白×。《协议书》的内容是我根据孙*和口述书写的,我们家作出了让步。协议上的第二个日期10月是写错了,11月是对的。协议签订第二天去签的拆迁协议,协议签订后我们多次给孙*和打电话发短信,要给他五十万元,但他一直不理睬,最后通过派出所查到被告地址,通过邮局汇款给他。同意孙*军的诉讼请求。第三人宫*婷述称:同意孙*军的诉讼请求。在《协议书》签订时宫*礼在场,《协议书》是白*如口述,宫*礼起草的。孙*军是代表我们一家三口签的字。第三人孙*蕊述称:不同意孙*军的诉讼请求。对于拆迁的事,具体我不清楚也没参与,签《协议书》时我不在场。孙*军未参与过**号院的建设。第三人白*川述称:不同意孙*军的诉讼请求。我户口不在**号院,对于拆迁的事,具体我不清楚也没参与,签《协议书》时我不在场。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孙*和与孙*军系兄妹关系,白*如系孙*和之妻,孙*蕊系孙*和之女,宫*礼系孙*军之夫,宫*婷系孙*军之女,白*川系白*如之侄。2008年,孙*军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对**号院房屋进行析产继承。2008年7月18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座落于二十一号院内北侧北房五间,南侧南房、北房各三间,西房二间(含门道一间)、东房二间,以及东、西棚子各一间。其中,东房南数第一间归孙*军孙*军所有;北侧北房五间及东数第二、三、四间房屋南侧的铝合金廊子,南侧南、北房各三间,西房二间(含门道一间)、东房南数第二间以及东、西棚子各一间归孙*和、白*如所有,院落及门道共同使用。二、孙*和、白*如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孙*军房屋折价款一千五百元。……”该判决已生效。2010年10月,北京**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启动北京**金融商务区园区B4B5地块开发整理及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拆迁工作,2010年11月18日,**公司(甲方,拆迁人)与孙*和(乙方,被拆迁人)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甲方拆迁乙方21号所有房屋,正式住宅房屋25间,面积296.15平方米。在册人口5人,实际居住人口7人分别是:户主孙*和,之妻白*如;户主孙*军,之夫宫*礼,之女宫*婷;户主孙*蕊,之夫白*川。甲方支付乙方各项补偿款项共计4504908元。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丰台区综合投资公司(甲方)与孙*和(乙方)签订《北京**金融商务区C9地块定向安置房选房认购协议书》(以下简称《认购协议》),约定乙方购买坐落于丰台周庄子村**金融商务区C9地块的下列定向安置房:“1、超出安置购房指标30平方米以内的实际购房销售建筑面积352平方米,其中:7号楼2单元0403室,1居室,建筑面积63㎡,单价6300元/㎡,总价396900元;12号楼4单元2701室,2居室,建筑面积89.9㎡,单价6300元/㎡,总价566370元;12号楼4单元2704室,2居室,建筑面积89.9㎡,单价6300元/㎡,总价566370元;11号楼3单元2704室,2居室,建筑面积89.9㎡,单价6300元/㎡,总价566370元;10号楼1单元2704室,2居室,建筑面积19.3㎡,单价6300元/㎡,总价121590元。超出安置购房指标30平方米以外的销售建筑面积70.6平方米,其中:10号楼1单元2704室,2居室,建筑面积70.6㎡,单价7560元/㎡,总价533736元。乙方应付购房款总额为人民币2751336元。”2013年7月19日,白*如办理了小区五套房屋的入住手续,入住地址分别为:“2704号;0403号;2704号;2701号;2704号。”《认购协议》签订之前,孙*和与孙*军在**号院签订了《协议书》:“今有**号院房屋拆迁事议,孙*和与孙*军达成协议,由孙利合从拆迁房屋补给孙*军房屋两套,每套平方89.5平方米、77.5平米。如果没大居,按两个77.5平方米给孙*军。孙*军给孙*和伍拾万元整,迁完后一年之内给清,一切事由孙*和与开发商洽谈。如到期不还清,77.5平方米一套归孙*和所有(协助过户给孙*和)。”该《协议书》落款由孙*和和孙*军签名并摁有手印,并写有两个日期:“2010年11月23日”及“2010.10.23”。2011年11月16日,孙*军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孙*和汇款五十万元,孙*和未予签收。现孙*军起诉要求孙*和履行该《协议书》,交付2704号和403号两套房屋,孙*和以该协议书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为由拒绝交付。经孙*和申请,证人白×到庭作证称:孙*和是我的姐夫。《协议书》签订时我在场,当时我去孙*和家串门碰上了。白*如是否在场我记不清了,《协议书》是孙*军直接带过来的,她当时说拆迁能得到七、八套房屋,我把协议内容告诉了孙*和,孙*和在协议上签字摁了手印。后来我没有向白*如提过这件事,孙*军也没有向我提过汇款五十万元的事情。孙*和和白*如认可白×的证言,孙*军、宫*礼、宫*婷认可白×在场,但称签协议时没有说过拆迁能分七、八套房屋,且白*如也在场。孙*蕊与白*川对证人证言未发表意见。庭审中,孙*军提交《保证书》一份,内容为:“在孙*军办理所有两套的费用,由孙*和承担(不包物业,暖气)。孙*和,20010年11月23号”,称该《保证书》与《协议书》同一天所写,落款系孙*和本人手印。孙*和对该《保证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2008)丰民初字第004**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北京**金融商务区C9地块定向安置房选房认购协议书、小区准予办理入住手续通知书、邮政储蓄汇款收据、协议书、证人证言等在案佐证。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的,应承担不利后果。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孙*和、白*如和孙*军均系**号院房屋的权利人。孙*和与孙*军签订的《协议书》,实际对**号院拆迁安置的房屋分配问题进行了约定。对此,孙*和称该《协议书》系受欺骗而签,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该主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孙*军与孙*和签订协议的行为是否损害其余拆迁被安置人的利益。根据现有证据,**号院拆迁被安置人包括孙*军一家三口、孙*和一家三口及白*川。《协议书》签订时,孙*军、宫*礼、孙*和、白×在场。白*如虽表示《协议书》签订时其本人不在场,但亦认可其在拆迁结束后知晓了《协议书》内容。自拆迁结束至本案诉讼已近三年,孙*和、白*如明知该协议关系到房产分配的重大事宜,在此期间却均未明确提出异议并提起诉讼,现孙*和、白*如表示不同意《协议书》内容,有悖常理。孙*军与孙*和作为各自家庭代表所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孙*军在支付相应对价的前提下取得两套回迁安置房,该协议内容并未显失公平,基于诚信原则,双方均应遵照执行。孙*军在协议签订后积极履行向孙*和给付金钱的义务,因客观原因未果,故其不应承担未按时付款的违约责任。关于《协议书》约定的两套房屋与实际安置房面积不一致的问题,孙*军称因当时尚未签订《认购协议》,故无法确定准确的面积,现孙*军明确要求孙*和交付27**号(89.9平方米)和403号(63平方米)两套房屋,该两套房屋总面积小于《协议书》约定的房屋总面积,故该诉讼请求不违背协议精神,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孙*军要求孙*和支付违约金每月60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于2014年6月判决:一、孙*和、第三人白*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27**号及4**号房屋腾退交付孙*军居住使用;二、驳回孙*军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孙*和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其主要上诉理由为:涉诉《协议书》系因孙*军声称可以分得七套房产,我受欺骗签订,并非我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书》已经严重损害其他安置人的利益,孙*军始终未向我主张两套房产亦未支付50万款项,故我与其他安置人认为孙*军不会按照《协议书》约定主张两套房产,也就未就此事项提请诉讼或与孙*军协商解除,考虑到双方的兄妹关系未就房产分配事宜提出异议和诉讼亦是人之常情;孙*军知晓孙*和的居住地址,却仍向原拆迁地址汇款存在故意,违反了《协议书》的约定,故我可以少给孙*军一套77.5平米的房产;孙*军提交的《保证书》对查清50万元款项是属于购房资格的让与还是两套回迁房的对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孙*军之所以提交《保证书》是因为《协议书》中未说明孙*军是否需要支付相应购房款,我有理由认为孙*军为了达到不交购房款而得到房产,才向原审法院出具了《保证书》,故若能证实《保证书》系伪造,那自然可以证实《协议书》中约定的50万元为购房资格的让与而非对价原审未对此项事实查清。白*如、孙*蕊、白*川与孙*和意见一致,孙*军、宫*礼、宫*婷同意原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2010年11月18日,**公司与孙*和签订的《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中各项补偿款项共计4504908元已由孙*和领取,孙*军未参与分配。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孙*和主张《协议书》系受孙*军欺骗而签订,但被拆迁人家庭最终能取得回迁房的购房指标数量是由拆迁政策及购房家庭情况以及与拆迁单位协商等综合因素确定,孙*军并不具有决定权,故孙*和以孙*军称能分得七套房而被欺骗签订《协议书》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孙*和称孙*军知晓其搬迁后的地址,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其认为孙*军向原地址汇款行为存在故意违反《协议书》的约定以及孙*和、白*如、孙*蕊、白*川认为孙*军不会主张《协议书》约定的两套房产的上诉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难以采信。根据《保证书》的内容“在孙*军办理所有两套的费用,由孙*和承担(不包物业,暖气)”无法得出《保证书》能够说明《协议书》中所涉及的50万元款项是为购房资格的让与而非对价的结论,故孙*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难以采纳。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孙*军未从孙*和处分得相应的拆迁补偿款,依据《协议书》约定孙*军还需再向孙*和支付50万元款项,《协议书》的约定不违背公平原则,孙*军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孙*和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孙*和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王羽红代理审判员纪灵筠代理审判员马骁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马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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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强律师
北京律师张志强代理房屋纠纷案件胜诉(涉及多种法律关系)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代理律师:张志强案件关键词:房产纠纷,拆迁纠纷,继承纠纷,分家析产,合同纠纷标的金额:案件涉及两套房屋,价值千万以上案情简介:当事人之间有兄妹关系,继承祖业产,继承后政府拆迁,拆迁后因分家兄妹俩产生纠纷。张志强律师代理妹妹,起诉哥哥,法院判决最终妹妹获得了两套拆迁安置房民事判决书原告孙*军,女,1969年8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志强,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和,男,1966年3月26日出生。被告白*如,女,1965年4月4日出生。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君,天津益清(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戴*义,1959年4月24日出生,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第三人北京市丰台区**投资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路法定代表人马*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金,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军与被告孙*和、白*如及第三人北京市丰台区**投资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志强,被告白*如及被告孙*和、白*如的委托代理人刘*君、戴*义,第三人北京市丰台区**投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陶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军诉称:孙*和是我哥哥,我父亲孙继宗于2007年6月死亡。经丰台法院判决,丰台区东管头前街**号院(以下简称**号院)由我继承东房南数第一间房屋,其余房屋归孙*和和白*如所有,院落及门道共用。2010年11月23日,**号院房屋拆迁,按政策可分得5套安置房屋,我与孙*和针对**号院的拆迁利益分配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孙*和作为整个院落代表签订拆迁补偿及安置协议,孙*和从拆迁房屋中补给我房屋两套(其中1套89.5平方米,另一套77.5平方米),我于拆迁完后一年内给付孙*和50万元整。协议书签订第二天,我在拆迁办选定了两套房屋分别是丰台区益泽路**号院***号楼1门***号和丰台区益泽路***号院***号楼***号,孙*和选定了3套,并由其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2013年7月19日,上述5套房屋已经交付,包括安置给我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益泽路***号院***号楼***号和丰台区益泽路1号院***号楼***号房屋。2014年7月17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丰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我与孙*和对**号院拆迁安置的房屋分配问题进行了约定,根据协议安置给以我代表的包括宫献礼、宫婷婷在内的三人两套房屋。判令孙*和、白*如将北京市丰台区益泽路1号院***号楼1门27***号和丰台区益泽路***号院***号楼***号房屋交付我居住使用,现该判决已生效。目前,被安置的房屋具备了办理房产证的条件,第三人北京市丰台区**投资公司正在办理整个小区的房产证,因我名下的被拆迁房屋的安置补偿手续是由孙*和为代表办理的,我无法单独办理,故诉至法院要求:1、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益泽路1号院***号楼1门***号房屋归我所有,被告孙*和、白*如,第三人北京市丰台区**投资公司协助我办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2、诉讼费由被告孙*和、白*如承担。被告孙*和、白*如辩称:根据拆迁安置合同被拆迁人是孙*和,孙*军仅是被安置人,按照我国拆迁的相关法律规定,被拆迁人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被安置人应该取得房屋的使用权,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和二中院的判决已经确认了孙*军的使用权。在被拆迁房屋中,孙*军仅有一间13.5平方米的房子,直到拆迁结束她一天都没有居住过,根据拆迁政策,我们委托戴*义去办理拆迁事宜,当时怎么拆迁谁都不知情,孙*军骗取了我们的信任让我们签订了《协议书》,这份协议书也没有说给孙*军的是居住权还是使用权,现孙*军已经居住使用诉争的两套房屋,再行起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不同意孙*军的诉讼请求。第三人北京市丰台区**投资公司述称:现在北京市丰台区益泽路1号院***号楼的整体所有权证书已经取得,具备单独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的条件,北京市丰台区益泽路1号院***号楼的所有权登记证书正在办理过程中,我公司尊重法院判决,可以协助办理所有权登记证书。经审理查明:孙*和与孙*军系兄妹关系,白*如系孙*和之妻。2008年,孙*军诉至本院,要求对**号院房屋进行析产继承。2008年7月18日,本院作出一审判决:“一、座落于丰台区东管头前街****号院内北侧北房五间,南侧南房、北房各三间,西房二间(含门道一间)、东房二间,以及东、西棚子各一间。其中,东房南数第一间归原告孙*军所有;北侧北房五间及东数第二、三、四间房屋南侧的铝合金廊子,南侧南、北房各三间,西房二间(含门道一间)、东房南数第二间以及东、西棚子各一间归被告孙*和、白*如所有,院落及门道共同使用。二、被告孙*和、白*如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孙*军房屋折价款一千五百元。……”该判决已生效。2010年10月,北京**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启动北京***金融商务区园区B4B5地块开发整理及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拆迁工作,2010年11月18日,**公司(甲方,拆迁人)与孙*和(乙方,被拆迁人)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甲方拆迁乙方丰台区东管头前街**号所有房屋,正式住宅房屋25间,面积296.15平方米。在册人口5人,实际居住人口7人分别是:户主孙*和,之妻白*如;户主孙*军,之夫宫*礼,之女宫婷婷;户主孙*蕊,之夫白*川。甲方支付乙方各项补偿款项共计4504908元。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丰台区**投资公司(甲方)与孙*和(乙方)签订《北京**金融商务区C9地块定向安置房选房认购协议书》(以下简称《认购协议》),约定乙方购买坐落于丰台区周庄子村**金融商务区C9地块的下列定向安置房:“1、超出安置购房指标30平方米以内的实际购房销售建筑面积352平方米,其中:***号楼2单元0403室,1居室,建筑面积63㎡,单价6300元/㎡,总价396900元;***号楼4单元2701室,2居室,建筑面积89.9㎡,单价6300元/㎡,总566370元;***号楼4单元2704室,2居室,建筑面积89.9㎡,单价6300元/㎡,总价566370元;11号楼3单元2704室,2居室,建筑面积89.9㎡,单价6300元/㎡,总价566370元;10号楼1单元2704室,2居室,建筑面积19.3㎡,单价6300元/㎡,总价1**590元。超出安置购房指标30平方米以外的销售建筑面积70.6平方米,其中:10号楼1单元2704室,2居室,建筑面积70.6㎡,单价7560元/㎡,总价533736元。乙方应付购房款总额为人民币2751336元。”2013年7月19日,白*如办理了**景园小区五套房屋的入住手续,入住地址分别为:“益泽路1号院***号楼1单元2704号;益泽路**号院***号楼2单元0403号;益泽路1号院***号楼3单元2704号;益泽路1号院***号楼4单元2701号;益泽路1号院***号楼4单元2704号。”《认购协议》签订之前,孙*和与孙*军签订了《协议书》:“今有东管头前街**号院房屋拆迁事议,孙*和与孙*军达成协议,由孙*和从拆迁房屋补给孙*军房屋两套,每套平方89.5平方米、77.5平米。如果没大居,按两个77.5平方米给孙*军。孙*军给孙*和伍拾万整,迁完后一年之内给清,一切事由孙*和与开发商洽谈。如到期不还清,77.5平方米一套归孙*和所有(协助过户给孙*和)。”该《协议书》落款由孙*和和孙*军签名并摁有手印,并写有两个日期:“2010年11月23日”及“2010.10.23”。2011年11月16日,孙*军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孙*和汇款五十万元,孙*和未予签收。孙*军曾诉至本院要求孙*和履行该《协议书》,交付北京市丰台区益泽路1号院***号楼1门2704号和北京市丰台区益泽路1号院***号楼2门***号两套房屋,经(2013)丰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孙*军的诉讼请求。后经(2014)二中民终字第089**号民事判决书对该一审判决予以维持。诉讼过程中,孙*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经(2015)高民申字第027**号民事裁定书予以驳回。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北京市丰台区益泽路1号院***号楼1门***号和北京市丰台区益泽路1号院***号楼2门***号房屋已由孙*军居住使用。庭审中,孙*军提交北京市人民法院案款收据及汇款申请,证明已经将五十万元交至本院账户。孙*和、白*如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第三人北京市丰台区**投资公司提交北京市丰台区益泽路1号院***号楼整体产权证。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至北京市丰台区**投资公司调查,该公司土地部职员称北京市丰台区益泽路1号院***号楼所有权登记证书正在办理过程中。2016年4月**日,孙*军向本院递交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申请书,要求撤回关于北京市丰台区益泽路1号院***号楼2单元403号房屋的诉讼请求,待第三人北京市丰台区**投资公司取得丰台区益泽路1号院***号楼初始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后,另行起诉。上述事实,有(2008)丰民初字第004**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2013)丰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2014)二中民终字第089**号民事判决书、(2015)高民申字第027**号民事裁定书、北京市人民法院案款收据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的,应承担不利后果。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孙*和、白*如和孙*军均系**号院房屋的权利人。孙*和与孙*军签订的《协议书》,实际是对**号院拆迁安置的房屋分配问题进行了约定,该协议书的效力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孙*军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经实际居住使用上述房屋并积极履行给付五十万元的义务。孙*和、白*如辩称孙*军依据《协议书》已经居住使用涉诉房屋,无权再行起诉要求取得所有权及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对此项辩解,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益泽路1号院***号楼1单元2704号房屋归原告孙*军所有,被告孙*和、白*如,第三人北京市丰台区**投资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孙*军办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孙*和、白*如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冯大伟人民陪审员卢桂萍人民陪审员许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王未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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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张志强代理房屋行政诉讼(一审胜诉)

代理律师:张志强案情简介:涉及家庭房屋拆迁,当事人爱人擅自将房屋登记在其和前妻的儿子名下,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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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开发商的房子需要注意什么事项

一、买开发商的房子需要注意什么事项在开发商那里买房要注意的问题:注意检查开发商五证是否齐全;谨慎签订购买房屋买卖合同;注意关于房屋信息及产权、使用权方面的条款是否清晰;关于时间、价格、地点、不可抗拒力的条款是否准确;注意合同约定尤其是关于违约条款的约定是否明确;学会使用补充协议。二、开发商延期交房找哪个部门开发商延期交房在通过合同约定的关于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条款仍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三、开发商虚假宣传怎么办,可以退房吗法律快车提醒您,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发生以上情况可以退房。

2023-07-17
房子首付可以多交一些吗

一、房子首付可以多交一些吗公民买房子首付可以多付。公民购买的房子需要支付首付的一般都会被要求在最低的限度之内,按时将足额的数额交给银行或者房地产,但是公民如果自己有意愿将手中多余的资金直接放在首付部分支付掉也是可以被允许的。二、买房定金交了首付大概多长时间可以交买房交完定金以后,只要是开发商五证齐全,可以开盘的时候,购房者就可以在10-15个工作日内去交首付款即可。一般缴纳定金认购开发商的物业,并签订“认购协议书”后7天内缴纳首期房款,同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此时,认购协议作废。之后交齐按揭所需材料,即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银行审批合格,且签订《按揭抵押贷款合同》,贷款便可发放,贷款发放后一个月即开始月供。三、买房首付交了不想要了该怎么办房子交了首付后不想买了,可以和对方协商解除合同。法律快车提醒您,对方不同意的,可以按照合同违约条款约定,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2023-07-17
合同中不平等条款有法律效力吗

一、合同中不平等条款有法律效力吗合同中不平等条款是否有法律效力要依据当事人是否申请撤销合同而定。如果当事人申请撤销合同,合同撤销后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快车提醒,此时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请求另一方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二、合同中不平等条款撤销有时间限制吗合同中不平等条款撤销有时间限制。《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三、合同中无效条款还有哪些合同中存在如下情况的条款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2.违背公序良俗的;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4.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2023-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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