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让多位死囚起死回生、时常出席学术会议、接收多家媒体的专访;作为一名商事律师,他正担任日本某株式会社、中央美术学院《美术研究》等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作为一名律师执业培训师,他在法律教育网、万国学校等主讲《年薪从0到12万—年轻律师成功之路》、《公司法律顾问律师实务》、《死刑复核律师实务》等三门视频课程被武汉律师协会选为律师培训教程。他以特别的社会责任感和行业使命感在不断书写着“律师”的尊严、神圣和荣耀……
擅长:公司企业,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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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1号]张某故意杀人案——如何在近亲属之间的杀人犯罪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体现罪责刑相适应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男,1989年5月21日生。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8年10月24日被逮捕。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张某辩称,其母李某长期对其打骂,用刀砍其祖母,并将其祖母居住的房子欺骗过户到李某名下,而其父张某甲则长期纵容其母,致使其在精神上不堪忍受。张某的辩护人请求法院在对张某量刑时考虑以下事实和情节:张某的父母对张某长期使用暴力管教和对张某祖母的不敬行为导致张某人格发育存在一定缺陷,长期的压抑激发了张某的犯意;张某归案后能够坦白,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害人张某甲、李某系被告人张某的父母。张某因李某曾经殴打其祖母并将其祖母居住的房子欺骗过户到李某名下,李某对其自幼经常打骂,管教方式粗暴,而对李某积怨很深。2007年9月,张某因朋友向其借款,遂隐瞒张某甲、李某,将家中房产证作抵押从银行贷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万元,并将部分贷款出借给其朋友,剩余部分全部挥霍。张某甲、李某得知后,经常对张某大加责骂。张某不堪忍受,遂计划杀害张某甲、李某。2008年10月12日,张某通过其同事找来一包“毒鼠强”。当晚6时许,张某将从淮北市“和美豆浆大王”快餐店购买的紫菜蛋汤等三个菜带回家中供张某甲、李某食用,并将“毒鼠强”放入紫菜蛋汤后借故离开。当晚8时许,张某返回家中看见张某甲、李某已呈中毒症状,便从房间找来一根背包带,勒张某甲颈部,后又在房间找来一把单刃尖刀,刺张某甲颈部一刀,刺、割李某颈部数刀,致张某甲、李柴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甲系被他人投毒后用柔软条状物体勒颈,致毒鼠强中毒合并机械性窒息死亡;李某系被他人投毒后用锐器刺戳、切割颈部致毒鼠强中毒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某主观恶性极大,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张某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与一审的期间的辩解基本相同。张某的辩护人另提出,张某是家中独子,对于悲剧的发生追悔莫及,还有年迈的奶奶需要其赡养、照顾,请求法院给张某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张某所犯故意杀人罪发生在亲属之间,其祖母及其他亲属多次要求不判处张某死刑立即执行,且在归案后能坦白罪行,有悔罪表现,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中对张某的定罪部分,撤销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中对张某的量刑部分,判处上诉人张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某所犯罪行极其严重,虽有坦白和悔罪表现,但不足以从轻处罚,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决量刑不当,应予纠正。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张某因对其父张某甲、其母李某使用暴力方式管教和李某殴打其祖母并将其祖母居住的房子欺骗过户心生怨恨,遂采取投毒、勒颈、刀刺的方式将张某甲、李某杀死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某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然而,本案系近亲属之间犯罪,被害人有一定过错,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有所不同;张某归案后能主动坦白罪行,并认罪、悔罪,在服刑期间也有良好表现,故对张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对张某及其辩护人所提请求维持第二审判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刑抗(2011)1号刑事抗诉,维持某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刑终字第0211号刑事判决。二、主要问题如何在近亲属之间的杀人犯罪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体现罪责刑相适应?三、裁判理由本案原审被告人张某作案手段十分残忍,犯罪意志十分坚决,危害后果十分严重,以一般故意杀人犯罪论,应当判处张某死刑立即执行。然而,本案具有诸多特殊之处:犯罪发生在近亲属之间;诱发案件发生的原因较为复杂;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犯罪时刚满19周岁,刚过可以判处死刑的年龄;其社会危害性、对社会公众安全感的影响均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有所不同。对于上述特殊情况,要客观、全面、综合把握,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科学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审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全面了解一、二审审理情况的基础上,组织父系、母系被害双方和当地社区居委会、社区群众进行多次座谈,并最终作出了维持终审判决的裁定。我们认为,本案原审被告人张某虽然犯罪手段十分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但综合本案的特殊情况,可对张某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具体理由如下:(一)罪行评价角度本案由家庭矛盾引发,系近亲属之间犯罪,被害人在孝敬老人、管教子女等方面存在严重过错,且系激发被告人产生犯意的重要诱因,因此对被告人的罪行评价应当区别于一般故意杀人犯罪。简单地看,本案系一起因私自抵押房产,出借和挥霍贷款,而不堪忍受父母责骂,遂杀害父母的故意杀人案件。但经深入分析,被害人张某甲、李某在孝敬老人,管教子女方面的过错是深层诱发张某产生犯意的重要诱因。经查,被害人李某对张某经常打骂,管教方式粗暴,致使张某自幼缺少母爱。李某对长辈态度也不好,动辄打骂张某的祖母。如1992年3月6日李某持刀将张某的祖母砍伤,导致后者失血性休克;2007年9月26日李某对张某的祖母实施殴打,导致后者多处软组织损伤。2006年5月18日李某还通过欺骗手段将张某祖母居住的房子私自过户到自己名下。张某的父亲张某甲性格软弱,对李某的行为一直放纵不管。张某自小与其祖母生活在一起,感情极深,对李某殴打其祖母、将其祖母居住的房子欺骗过户和采用暴力管教的行为积怨已久。根据以上查知的情况,从主观方面分析,本案在犯罪起因上属多因一果情形。张某对被害人张某甲、李某的怨恨肇始于李某殴打其祖母、侵占其祖母的房产和对其长期采用暴力管教。李某因张某私自抵押房产贷款对张某经常责骂只是进一步加深了怨恨,最终成为诱发本案发生的直接导火索。从客观方面分析,被害人李某的过错属于刑法中的过错,由此对被告人张某的罪行评价相应有所调整。李某的过错不仅严重违背中国传统的家庭伦理,而且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故意杀人犯罪案件中,被害人即便有过错,也不可像民事责任那样要求被害人分担部分刑事责任。然而,被害人是否有过错的认定直接影响到被告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评价,从而影响罪行评价,最终影响到量刑。本案被害人李某的严重过错是诱发本案发生的重要诱因,从中体现出被告人张某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程度较一般故意杀人犯罪要低。不过,本案的另一名被害人张某甲虽然在孝敬老人、管教子女方面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毕竟过错较小,对促使被告人张某杀害张某甲的推动力相对较弱,因此张某对其残忍杀害张某甲的行为,应当承担较重的刑事责任。但综合把握,张某甲毕竟与李某长期生活在一起,张某甲对李某的严重过错也难辞其咎,因此对张某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程度在总体评价上应作从轻考虑。(二)预防犯罪角度本案被告人刚过判处死刑年龄,性格可塑性强,改造难度小,客观、全面、综合把握各种从严、从宽情节,从预防犯罪目的考虑,本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严格控制、慎重适用的死刑政策精神,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因家庭矛盾投毒杀害自己的亲生父母,严重违背基本人伦;面对奄奄一息的父母,仍残忍实施勒颈和刀刺行为。仅以此论,张某犯罪手段十分残忍,犯罪情节十分恶劣,应当判处张某死刑立即执行。然而,张某同时也存在诸多从轻处罚情节。例如,归案后坦白罪行,有认罪、悔罪表现;案件因家庭纠纷引发,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被害人部分家属表示谅解和所在社区群众均希望留张某一命。尤为值得提出的是,张某犯罪时刚满19周岁,性格可塑性强,有较大改造空间。根据社会防卫论的研究成果,要从根本上预防犯罪,必须准确分析犯罪的社会原因和个体原因,有针对性地进行防范和矫治。被告人张某决意实施犯罪,有其性格偏激的原因,而这一性格的形成又与其家庭教育密不可分。加上张某正处于未成年人向成年人过渡的阶段,对这一过渡年龄阶段的犯罪人,只要有足够的改造空间,被害人家属及广大民众无明显抵制情绪,就不应放弃以教育为主的方式改造和预防犯罪。(三)矛盾化解角度本案被告人是二被害人的独生子,母系被害方不再坚决要求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父系被害方坚决要求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社区群众也希望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从社会矛盾化解角度分析,判处被告人死缓更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被告人张某的父系亲属在案发后多次到法院为张某求情,希望能留张某一命。张某的祖母因本案已经失去了儿子、儿媳,若对张某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意味着断子绝孙。故当地社区民众均表示同情,希望法院不判处张某死刑立即执行。如果判处张某死刑立即执行,张某的祖母就无人赡养,从而必然留下一定的社会隐患。事实上,张某的祖母多次不惜以死请求法院对张某从轻处罚。从这一角度考虑,判处张某死缓,更有利于社会矛盾化解。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本案涉及两个被害人,从罪责分析,张某对被害人李某实施的杀人行为,因李某有严重过错,故罪不至死;张某对被害人张某甲实施的杀人行为,罪行比前者重。仅就是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言,应当更重视张某甲的亲属(即父系亲属)的意见。然而,张某甲的亲属是坚决要求不判处死开,而李某的亲属也由开始的坚决要求判处死刑改为不再坚决要求判处死刑。从这一角度分析,对张某判处死缓不仅有利于社会矛盾化解,还准确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很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李萍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李剑弢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苗有水)
一、绵阳情侣用快递贩毒落网向全国各地发出藏毒包裹近200个2017年9月9日,该局接到情报线索:一名叫“王某”的盐亭人涉嫌通过寄递物流贩卖毒品。经调查,“王某”系假名。办案民警通过多方调查,很快查明“王X”真名叫“杨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住盐亭县城某小区,同时查明与杨某某同居男子杨某(男,汉族,盐亭人)。通过进一步调查,民警发现2017年以来杨某某、杨某多次以“王某”的名字向省外邮寄包裹,并且杨某在物流公司登记的也是假名字,二人均有重大作案嫌疑。2017年9月20日16时许,杨某驾驶一辆白色奥迪轿车停在快递门市附近,杨某某从车上取出五个包裹到快递门市办理邮寄手续。待二人驾车离开门市后,民警兵分两路,一路跟踪杨某、杨某某车辆,另一路到快递门市对杨某、杨某某发出的包裹进行秘密检查。通过对随机抽取的一个包裹开包检查,发现包裹里面装有电热锅一个,民警对电热锅进行拆卸,在电热锅的夹层里发现了疑似冰毒一包。当日20时许,民警在县城将杨某、杨某某抓获,在杨某家中查获冰毒10.5克、以及大量银灰色包装袋,该包装袋与电热锅夹层里的冰毒包装袋颜色、大小、外形一致。民警对杨某、杨某某9月20日邮寄的其余四个包裹予以开包检查,在每个包裹内均发现冰毒,共计319.7克,麻古5.4克。杨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杨某某被取保候审。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杨某自2017年7月以来,通过快递公司向山东、辽宁、黑龙江、江苏、河南等地发出包裹近200个。9月26日,民警通过物流公司拦截了9月16日杨某、杨某某发往辽宁省的一个包裹,在包裹内又查获冰毒278克。为了进一步查明杨某的犯罪事实,2017年10月,盐亭县公安局抽调精兵强将赴省外开展侦查工作,在涉案地公安机关的支持下,又抓获了陈某、喻某、张某、王某等吸、贩毒人员,缴获冰毒600余克,彻底摧毁了杨某苦心经营的从成都购进冰毒,在盐亭分包伪装,通过互联网发展下家从物流公司将毒品贩往全国各地的贩毒通道。二、抓获9人缴毒8000多克!攀枝花公安破获特大贩毒运毒案!近日,市公安局禁毒支队获取一条涉毒线索:有人从缅甸购买毒品海洛因到攀枝花贩卖,禁毒支队随即将案件线索移交盐边县公安局。1月8日,盐边县公安局调集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专案组在禁毒支队的统一指挥下,在市公安局相关警种、西区公安分局的协助下,通过两天的蹲点、跟踪、守候,得知毒贩要进行毒品交易,专案组立即组织警力对毒贩可能经过的地方进行布控。1月9日15时许,当毒贩携带毒品驾车行至西区河石坝格萨拉大道时,民警当机立断,开车前后夹击,将涉嫌贩卖毒品的张某、罗某抓获,并当场从张某身上搜查出一块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后民警带领张某到其住处进行搜查,在其住处又搜查出22块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共计缴获毒品海洛因毛重8446.73克,净重7921.93克,扣押涉案轿车一辆。张某、罗某归案后,为进一步查清毒品来源及销售网络,专案组人员立即进行突审。据犯罪嫌疑人罗某交待,她还将毒品卖给了自己的亲戚。民警为查清罗某贩卖毒品网络,通过多方调查核实,初步掌握了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活动情况。1月19日,专案组人员兵分两路,一路赶赴凉山州越西县,将2名出资人曲木某和马沙某抓获。另一路在西区陶家渡将另外4名购买毒品的下家马海某、马海什某、刘火某抓获。1月26日,民警又将另一购买毒品的下家杨某抓获,共抓获9名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嫌疑人。至此,罗某贩卖毒品的下家全部抓获归案,警方成功打掉盘踞攀枝花、西昌市两地的特大贩毒网络。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罗某等9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办理之中。三、丈夫贩毒入狱妻子利用他的关系网贩毒被判15年丈夫因为贩毒锒铛入狱,妻子却不吸取教训,利用丈夫当初留下的贩毒“朋友圈”,从“上线”购买毒品贩卖给“下家”,从中赚取差价。最终,这名女毒贩步丈夫的后尘,被警方抓获。近日,桐梓县人民法院判处该女子有期徒刑15年。据悉,26岁的田某系桐梓县娄山关镇人。2017年6月,其丈夫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丈夫入狱后,田某和孩子失去了经济来源,一个偶然的机会,她从家中翻出丈夫以前用过的旧手机,发现上面有不少丈夫昔日“毒友”的联系方式。田某心想,何不利用丈夫留下的贩毒关系网,继续从事贩毒营生。说干就干,田某与丈夫以前的“上线”接上了头,低价购进了一批毒品,然后又找到以前经常在丈夫手里购买毒品的“熟客”的联系电话,与对方取得联系,把毒品推销给他们。据统计,去年7—8月,田某通过微信转账、现金交易等方式,先后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去年8月,桐梓县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民警经过调查,掌握了田某贩卖毒品的证据后,赶到她家中将其抓捕。民警对田某的住处进行搜查,在客厅茶几上、热水器与墙壁夹缝间、卧室衣柜内发现大量毒品麻古嫌疑物,同时还在厕所便池中、楼下院坝找到田某准备销毁的毒品嫌疑物。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毒品嫌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224.86克)。近日,经公诉机关起诉,当地法院依法审理该案,判处田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第877号]杜某故意杀人案——如何把握“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杜某,男,汉族,1*年*月*日出生,农民,初中文化。2007年3月15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逮捕。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月6日晚,被告人杜某因被害人陈某为其介绍对象收取钱财之事怀恨在心,在自己家中将陈某掐死,并将尸体藏匿于卧室床下。次日夜间,杜某将陈某的尸体运至邻居家院外柴垛上焚烧。针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以下主要证据:1.侦破经过:2007年1月8日凌晨,某县某乡某村村民杜某义发现其家院墙外的玉米秸着火,灭火时发现其中有一具被焚烧过的尸体,经公安机关勘查为一具女尸。同年2月8日17时许、姬某英报案称,其母陈某于2007年1月6日失踪,至报案时未归。公安机关经过排查,怀疑被焚烧的女尸即陈某,后经DNA比对得以确认。经侦查,被告人杜某与死者陈某在事发前电话联系密切,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公安机关遂于2007年2月27日对杜某进行传唤。经多次讯问,杜某于同年3月2日供认了杀害陈某并焚尸的事实。2.证人证言:(1)杜某学(杜某的六弟)的证言证实,2007年年初,杜某给其打电话说:“老六,出人命了,我弄死了个人。”(2)杜某朋(杜某的五弟)的证言证实,其侄子杜某瑞曾对其说过,杜某在村里烧死了一个人。3.现场勘查笔录:(1)杀人现场位于某村杜某家中,在北屋套间床下发现一处血迹。(2)焚尸现场位于同村杜某所家西侧,在完全燃烧成灰烬的玉米秸垛北侧,有一具已经炭化的女性尸体。(3)根据杜某指认,在村西一小桥下提取到手套、药品、纸张以及一张户名为姬某英的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等物品,其中有药品曲克芦丁片、复方丹参片、非诺贝特片;在村西一机井内提取到羽绒袄、围巾、裤子、毛裤、电话本、口罩和户名为陈某的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专用发票等物品。4.DNA鉴定意见:杜某家中床下水泥地面上的斑迹为人血,系无名女尸所留的似然比率为2.05x1019;无名女尸为姬某建、姬某英(陈某子女)的母亲的概率为99.9995%,王某英(陈某母亲)为无名女尸的母亲的概率为99.9999%。5.尸体鉴定意见:(1)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出具的尸检分析意见证明,陈某尸表严重烧焦,部分已经炭化;提取尸体喉头、气管、双肺、心脏、脑组织做病理检验,检见有急性肺淤血;未检见疾病性致死改变,喉头、气管未见烧灼表现;分析认为符合死后被焚尸,并排除因头部受到外力打击致颅脑损伤而死亡和因心肺脑组织疾病引起的猝死。结论是陈某系被捂闷口鼻或者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的可能性较大。(2)公安机关出具的尸检鉴定补充意见证明,通过对尸体解剖检验,排除了暴力钝器、锐器致死的可能;通过对死者脏器作病理分析,排除了因疾病致死的可能;排除了死者因服用“性药”而引起猝死的可能性;现场提取的药物系治疗性药物,非剧毒和兴奋剂,正常服用不会引起猝死。分析认为陈某系被捂闷口鼻或者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的可能性较大。6.被告人杜某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被害人陈某为其介绍对象,收其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000多元钱,但后来陈某始终未带对象来见面。2007年1月6日夜晚,二人为此在杜某家中发生争吵。杜某因生气将陈某按倒在地,用双手掐住陈某的脖颈,致陈某死亡,并将尸体藏匿于家中西屋卧室的床下。次日,杜某将陈某所穿衣物及随身携带物品抛弃于一小桥下和一机井内,叉于夜间将陈某的尸体隐藏于本村一玉米秸垛内焚烧。公诉机关认为,杜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辩称,陈某是在与其一起服用“性药”后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突然死亡,不是其用手掐死的,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具体辩解如下:2007年1月6日晚,陈某说杜某前几次发生性关系时性功能不行,就掏出一种药,说是增强性功能的,二人都吃了之后发生性行为。在发生性行为过程中,陈某开始还情绪亢奋,后来就鼻子出血没了气息。杜某见到陈某死在自己家中,当时就没有了主张,因为担心被孩子们发现就把尸体烧了。侦查阶段之所以说是自己用双手掐陈某颈部至其死亡,是因为怕别人知道是发生性行为而致人死亡,觉得丢人,就编造了因陈某给其介绍对象收了其2000多元钱后始终未带对象来见面,其生气才把陈某掐死。杜某的辩护人提出,死者陈某的死因鉴定意见系推断性结论,不具有唯一性,且死者尸体上没有检验出手掐脖颈的痕迹,因此,杜某的有罪供述与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杜某故意杀人的有效证据。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杜某与其妻刘某离婚后,曾多次找人为其介绍对象,但一直未果。2006年12月的一天,杜某找其堂兄杜某昌,要求杜某昌为其介绍对象。杜某昌答应后,带着杜某到陈某家,想让陈某帮助给杜某说媒。因当时陈某不在家,杜某昌便将陈某的手机号码告知杜某,让杜某直接与陈某联系。2007年1月初,杜某为让陈某帮助介绍对象,多次用手机给陈某打电话联系。同月6日傍晚,陈某应杜某之约至其家中。当日夜晚,杜某在其堂屋西间的卧室内与陈某因说媒之事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杜某将陈某按倒在地,用双手掐住陈某脖颈,将陈某掐死。杜某作案后,于翌日将陈某所穿的衣服及随身携带的药品、电话本等其他物品分别丢弃。杜某唯恐罪行败露,又于当日晚,将陈某的尸体藏匿于本村一玉米秸垛内点火焚烧。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后又焚尸灭迹,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杜某犯罪手段残忍,且无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依法严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杜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杜某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陈某不是被其杀死的,不应当对此承担责任”为由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认为公安机关关于陈某的尸检鉴定意见可能存在错误,遂委托高级人民法院技术室对该鉴定意见进行审查。技术室的相关法医专家出具了审查意见,认为根据现有材料,没有依据认定陈某为扼压颈部等原因致机械性窒息死亡,不能排除猝死。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陈某死因的鉴定意见及补充意见,不具有确定性和唯一性,本案证据不足以证实陈某系被捂闷口鼻或者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原审判决认定杜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期间,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被害人陈某的死因进行重新鉴定。该鉴定中心认为,根据现有材料,陈某喉头、气管未见烟灰及炭末沉着,亦未见热作用呼吸道综合征及休克肺等改变;根据现有材料综合分析,陈某自身疾病、常见安眠药镇静类药物、常见有机磷农药和毒鼠强中毒及机械性损伤所致死亡的认定依据不足;根据现有材料,准确认定陈某死亡原因缺乏依据,但考虑到本案尸体焚烧程度,可使球结合膜出血点、口鼻腔、颈部皮肤及浅层皮下组织损伤失去检验条件,胸腔烧透后高温作用可掩盖心、肺出血点,故陈某系机械性窒息死亡不能排除。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认为,由于公诉机关出示的关于陈某死因的尸检鉴定意见不具有确定性和唯一性,且其他证据不能有效印证杜某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清陈某的死亡原因,不能排除杜某辩解的陈某服用“性药”后与其发生性关系时猝死的可能性,故公诉机关指控杜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宣告被告人杜某无罪。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被告人杜某无罪后,某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某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某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准许某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二、主要问题1.如何把握“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2.对于案件事实存在合理怀疑的案件应当如何处理?三、裁判理由(一)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排除合理怀疑,要求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否则就未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是“证据确实、充分”的必要条件。对于犯罪事实,“合理怀疑”是指以证据、逻辑和经验法则为根据的怀疑,即案件存在被告人无罪的现实可能性。没有根据的怀疑,以及对与犯罪无关事实的合理怀疑,不影响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合理怀疑”的存在,意味着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不具有唯一性。审查刑事案件证据,需要在审查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基础上,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一些案件中,定罪量刑的事实虽已有相关证据证明,但证据之间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疑点。如本案,被告人杜某作出了与认定事实完全不同的辩解,即被害人系服用“性药”后猝死。如果对被害人死亡原因的鉴定意见不能排除被告人的辩解,则对被害人如何死亡的事实就得不出唯一结论,既可能是被害死亡,也可能是服药猝死,进而导致案件事实存疑。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和疑点,矛盾和疑点是否导致“合理怀疑”,法官只有经过对全案证据细致入微的综合分析审查才能得出结论。1.本案尸体鉴定意见系仅具推断性结论的鉴定意见,无法对被害人的死因得出唯一结论本案中,二审法院对于尸体鉴定意见并未盲目采信,而是在发现该鉴定意见中关于陈某死因的结论不具有确定性和唯一性后,即结合杜某的辩解、发破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死者陈某之女姬某英的证言等证据,对尸体鉴定意见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审查。其中涉及三个重要问题:第一;尸体解剖检验未见机械性窒息死亡征象。该鉴定意见认为陈某系被捂闷口鼻或者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的可能性较大,但在尸体解剖检验时并未见尸体颈部有淤血,心、肺等部位也未检见针尖样出血等窒息死亡征象,该尸体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值得怀疑。第二,尸体鉴定意见作出时间晚于有罪供述。侦查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说明证实,陈某尸体被发现的时间为2007年1月8日,同年2月27日杜某归案,经多次讯问后于同年3月2日供认了杀害陈某并焚尸的事实,而本该早就作出的尸体鉴定意见,却是在杜某作出有罪供述后才作出,此时距陈某尸体被发现的时间已近两个月,而排除陈某因服用“性药”引发猝死可能性的尸检鉴定补充意见则是到了审判阶段才作出的,故尸体鉴定意见是否受到杜某有罪供述的影响值得怀疑。第三,相关证据印证杜某的辩解存在可能性。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在杜某抛弃陈某随身衣物的现场提取了曲克芦丁片、复方丹参片、非诺贝特片等多种药品;陈某之女姬某英证实,陈某平常随身带有治疗高血脂、冠心病、失眠的药物,故尸体鉴定意见排除陈某猝死的结论值得怀疑。综合以上分析,二审法院认为尸体鉴定意见可能存在错误,遂委托高级法院技术室进行审查。高级法院技术室的法医专家经审查认为,原尸检鉴定意见中排除陈某系遭受暴力钝器、锐器致死的意见是正确的,也没有证据可以认定其中毒死亡。同时,根据现有证据材料?还提出两点审查意见:第一,没有依据认定陈某为扼压颈部等原因致机械性窒息死亡。陈某颈部肌肉无出血,舌骨无骨折,颈椎前筋膜下无出血,没有证据说明其颈部于生前曾遭受钝性暴力作用(如扼压)。根据公安机关法医对陈某尸体检验记录及医学院的有关病理检验报告,无陈某尸体有窒息征象的记录,特别是未被烧灼的肺被膜亦无出血点,因此没有证据提示陈某系机械性窒息死亡。因此,公安机关法医关于“陈某死亡原因系被捂闷口鼻或者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的可能性较大”的说法没有依据。第二,死者不能排除猝死。对猝死者的尸体检验,虽然大多数可以见到导致死亡的病变,但解剖时无法发现明显病变的情况也不少见。本案中,公安机关法医仅提取了喉头、气管、双肺、心脏、全脑组织进行病理检验,未对胸腺、肾上腺等进行检验,检验不够全面;死者女儿证明其平常身上都带着治疗高血脂、冠心病、失眠的药品,在侦查机关?提取的死者随身物品中也有曲克芦丁片(主要用于防治脑血栓形成、动脉硬化等)、复方丹参片(用于心绞痛的防治等)、非诺贝特片(主要用于降脂),说明患者经常服用这些药物,高度提示死者生前有高血脂、冠心病等,亦即存在发生猝死的病理基础。因此,公安机关法医仅以其检验所见排除疾病致死依据不足。性交等性行为是可以诱发猝死的原因之一,因为性兴奋时会明显增加人的心脏负荷,而“性药”会增加人的性兴奋程度,进一步加重心脏负荷,提高性交时诱发猝死的可能性。因此,公安机关法医排除死者服用“性药”而引起猝死的可能性缺乏科学依据。法医鉴定中判定是否猝死是采用排除法,即排除了暴力、中毒、机械性窒息等原因致死,即可认定为猝死。本案中,没有证据认定死者陈某为暴力、中毒、机械性窒息等原因致死,不能排除猝死。结合上述审查意见,某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是正确的。本案事实证据的疑点集中体现于尸体鉴定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五机关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鉴定的程序、方法、分析过程是否符合本专业的检验鉴定规程和技术方法要求,鉴定意见是否明确,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鉴定意见与检验笔录及相关照片是否有矛盾。第二十四条进而规定,与证明对象没有关联的鉴定意见,以及鉴定程序、方法有错误的鉴定意见,都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中,二审法院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尸体鉴定意见进行了审查:第一,鉴定意见是否明确。本案鉴定意见中的结论部分“陈某系被捂闷口鼻或者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的可能性较大”,为仅具推断性的意见,并不明确。一般而言,推断性意见的意义在于,它有助于缩小侦查范围,分析侦查方向,但仅据此推断性的意见不能确实、充分地证明被害人的死亡原因,不能直接据以认定相关事实。本案公安机关出具的尸检鉴定补充意见中认定的“通过对尸体解剖检验,排除了死者因服用性药而引起猝死的可能性”,虽然是明确的意见,但这一明确的意见被此后的重新鉴定推翻。可见,即使是对于明确的鉴定意见,也不能照单全收,而应当分析并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第二,鉴定的程序、方法、分析过程是否符合本专业的检验鉴定规程和技术方法要求。本案陈某颈部肌肉无出血,舌骨无骨折,颈椎前筋膜下无出血,特别是未被烧灼的肺被膜亦无出血点,因此没有证据显示陈某系机械性窒息死亡,该结论完全是通过排除法得出的。对此,审判人员一方面应当掌握一些司法鉴定的相关科学知识,否则不可能注意到鉴定意见中的矛盾和疑点;另一方面还应当仔细审查鉴定工作是否在相关材料提交后及时、客观、独立地开展,是否受到其他信息的影响,这些都是导致鉴定意见缺乏可靠性的重要原因。第三,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本案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明显,如被告人翻供的被害人死亡原因,被害人随身物品中的大量药品高度显示死者生前有高血脂、冠心病等疾病,即存在发生猝死的病理基础。在原审的证据状态下,上述矛盾均无法得到合理排除。这些矛盾均属于影响定罪的矛盾,直接导致本案不能得出唯一结论,在该类矛盾不能排除的情况下,不能认定指控的犯罪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本案尸体鉴定意见与被告人无罪辩解之间的矛盾无法合理排除,使被告人的无罪辩解存在现实的可能性,形成了“合理怀疑”。实践中,如果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与无罪辩解并存,且被告人对此前作出的有罪供述也能够给出合理解释的,则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证明力的判断必须十分慎重。本案中,原尸检鉴定意见送公安部重新审查后,得出的结论仍不明确,死者的死因无法查明。此种情况下,必须综合全案证据,审查认定“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环节是否达到证明标准。一方面,其他证据无法印证、补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根据现有证据,虽然能够证实陈某于2007年1月6日夜晚死于杜某家中,次日晚杜某将陈某尸体运出焚烧,但能够证明陈某系被杜某掐住颈部机械性窒息死亡的直接证据只有杜某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杜某学、杜某朋的证言均系传来证据,且杜某学所作的“杜某打电话给我说弄死了一个人”证言与杜某朋所作的“侄子曾对我说过杜某在村里烧死了一个人”的证言均不能证明被告人杜某系故意杀人,也不能证明杜某的作案手段。在重审中,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尸检鉴定意见虽然认为陈某系机械性窒息死亡的可能性不能排除,但并未支持原审尸检鉴定意见中“陈某系被捂闷口鼻或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的可能性较大”的观点,且明确指出“根据现有材料,准确认定陈某死亡原因缺乏依据”,故上述尸检鉴定意见均不能有效印证、补强杜某的有罪供述。因此,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杜某的有罪供述是真实的。另一方面,现有证据证明杜某的辩解存在现实的可能性。杜某从原审审查起诉阶段开始翻供,辩解称陈某系服用“性药”后与其发生性关系时猝死,并说明了翻供理由,即见到陈某死在自己家中,当时就没了主张,因担心被孩子们发现就把尸体运出烧了,后又因怕让人知道自己是发生性行为时致人死亡,觉得丢人才在公安机关作出虚假供述。经查,杜某长期生活在农村,与其同住的还有三个未成年的孩子,其翻供理由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现有证据无法确实、充分证明陈某死亡原因的情况下,现场勘查笔录、陈某之女姬某英的证言等证据却高度提示陈某生前有高血脂、冠心病等疾病,高级人民法院技术室的审查意见也认为陈某存在发生猝死的病理基础,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虽然认为认定陈某因自身疾病死亡的依据不足,但也未能排除这一可能性,故现有证据无法否定杜某的辩解。(二)结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实践中,对于定罪事实存疑的案件,即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这一事实存在重点疑问的案件,一些法院不是基于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宣告无罪,而是在作出有罪判决的基础上,在量刑时将事实证据疑问作为从宽处罚的情节考虑,即所谓的“疑罪从轻”。虽然“疑罪从轻”优于“疑罪从有”,但如此处理仍然存在冤枉无辜的现实可能性。坚持法定证明标准,坚持疑罪从无原则,是证据裁判原则的内在要求。在审理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过程中,必须严守证明标准这条底线,对经审理后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雎一结论的,应当坚决不予判处死刑或者核准死刑,该宣告无罪的应当依法宣告无罪,以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第三十五条已明确规定:“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对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定罪的证据确实,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有疑点,处刑时应当留有余地。”为切实防范冤假错案发生,应当重视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尤其是在被告人提出无罪辩解的情况下,更要注意审查辩解是否具有合理性,与案件事实和证据是否存在矛盾,并详细说明采纳与否的理由。本案中,因尸检鉴定意见不明确,导致鉴定意见与被告人辩解、现场勘验情况之间的矛盾无法排除,对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及实施犯罪行为的手段、后果等事实的证明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在综合全案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地认定被告人杜某有罪的情况下,依法对杜某宣告无罪是适当的。
各地标准不一样,建议咨询当地律师。
到对方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一份户籍证明即可
1、如果合同约定了这种违约免责的条款,不能简单地说是格式条款就有问题。且不能要求经销商承担违约责任, 2、但经销商需要提供却因厂方或运输原因造成不能及时供货的证据。不能提供证据的就需要经销商赔偿。
要看你的购房合同以及当时购房时是否说明。如果没有相关约定而且也没有说明算违约。
未经同意私自挪用算盗窃行为。如果达到一定数额可以构成盗窃。
我国是想每天8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4小时工作制度。超过工作时间的需要支付加班费用,你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