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佳送,男,汉族,中共党员,法学专业,系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会企业合规与刑事风险预防研究中心副主任,湖南清廉文化网观察员、湘南工作组副组长,荣获多个法律工作先进个人,担任法律顾问有;县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统计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电力公司、医院、等多家中大型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重大疑难民商案件代理,大型法制课演讲。
擅长:公司企业,合同纠纷,保险纠纷,刑事案件,综合,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房产纠纷
蒋佳送,男,汉族,中共党员,法学专业,系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会企业合规与刑事风险预防研究中心副主任,湖南清廉文化网观察员、湘南工作组副组长,荣获多个法律工作先进个人,担任法律顾问有;县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统计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电力公司、医院、等多家中大型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重大疑难民商案件代理,大型法制课演讲。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湘1124刑初23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道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道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夏位华,湖南濂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吕某,男,1989年6月21日出生,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道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当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辩护人赵辉,湖南瑶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蒋佳送,湖南瑶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以道检刑刑诉(2020)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吕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唐广益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熊海波、魏玉莲参加的合议庭,于2020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刘婷担任记录。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指定辩护人夏位华,被告人吕某及其委托辩护人赵辉、蒋佳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5月8日15时许,李某乙与熊某某向被告人吕某求购毒品,吕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甲求购毒品。当日18时许,被告人吕某收取李某乙与熊某某3460元毒资后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李某甲求购7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驾车载李某乙与熊某某从道县前往与李某甲约好的零陵萍洲大桥等待李某甲前来交易。当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萍洲大桥将7克冰毒交给吕某。吕某拿到毒品后载着李某乙与熊某某返回道县并与熊某某共同分了4克冰毒吸食,李某乙分了3克冰毒吸食。2020年5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吕某在道县泽园小区被道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020年5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零陵区新建村被道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公诉机关提供了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熊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吕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吕某均明知是毒品仍进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吕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吕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判处吕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被告人李某甲的辩护人提出:对李某甲构成贩卖毒品罪无异议,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被告人家庭困难,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吕某辩称:其主要是为了吸食毒品,不知道是贩卖毒品。被告人吕某的辩护人赵辉、蒋佳送提出如下意见:一、指控被告人吕某贩卖毒品罪证据不足,依法不构成贩卖毒品罪。1、证人熊某某、李某乙的证言均证实被告人主动联系买毒不是为了获取暴利,被告人代购毒品是为了共同吸食,被告人将全部毒资转给李某甲,被告人吕某主观无牟利故意,客观对代购毒品无加价牟利行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是贩卖而是委托代购。依据法律规定,仅为他人代购毒品无加价行为,依法不构成贩卖毒品罪;2、被告人未出资而有毒品吸食是被告人开车去零陵有油费等开支,两证人承诺不用被告人出钱,可见,被告人因自己吸食的主观目的,以开车油费为出资,共同去现场购买,共同以吸食为目的,被告人“代购”未牟利,不构成贩卖毒品。二、被告人社会危害小,不构成犯罪。被告人受委托“代购”毒品,仅限自己本人及委托代购者共同吸食,未大范围扩散,社会危害小,不构成犯罪。三、被告人吕某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如实供述,认错态度好。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8日13时许,熊某某问吕某是否能买到毒品,吕某转向李某甲求购毒品。在出发买毒品之前,吕某向熊某某表明其没有钱,熊某某表示不要吕某出钱,买回来可以一起吸。当天下午15时许,吕某、熊某某、李某乙驾驶吕某的车到零陵买毒品。当晚6时许,李某乙出毒资1300元,熊某某出毒资2160元,共凑毒资3460元由李某乙转账给被告人吕某。被告人吕某收取3460元毒资后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将3460元转给被告人李某甲向其求购7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当晚6时许,吕某、李某乙、熊某某来到与李某甲约好的零陵萍洲大桥等待李某甲前来交易。当晚1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萍洲大桥将7克冰毒交给吕某。吕某拿到毒品后载着李某乙与熊某某返回道县并与熊某某共同分了4克冰毒吸食,李某乙分了3克冰毒吸食。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一)书证1、被告人李某甲、吕某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李某甲、吕某案发时均已年满18岁,负完全刑事责任。2、抓获经过,证明2020年5月11日道县公安局民警在道县泽园小区8栋211室将被告人吕某抓获;2020年5月12日23时许,道县公安局民警在零陵区新建村将李某甲抓获。3、手机转账记录,证明李某甲收款3460元,吕某转账3460元给李某甲。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因吸食毒品对李某乙、吕某、熊某某各处罚款500元。(二)证人证言1、证人熊某某的证言,证明2020年5月8日下午1时许,其打电话给吕某问其能不能买到毒品,吕某说打电话问一下。后其打车到吕某在工业园泽园小区的公祖房,到吕某家,吕某说他零陵的老乡能找到,但不确定多少钱一个。到15时许,其就跟吕某说,他们一起去零陵算了,不管多少钱不要你出钱,买回来,肯定有你吃的,吕某说好。后其就叫上李某乙,他们三人由李某乙驾驶吕某的白色斯柯达小轿车去零陵购买毒品。其用支付宝转账2160元给李某乙,其中2100元是购买毒品的,60元是给吕某老乡的车费。李某乙出了1300元,李某乙钱不够,用支付宝花呗在其处套现300元,后李某乙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吕某3460元。吕某转了3460元给李某乙,并发了一张转账截图给李某乙。我们等到晚上10时许,一个身形瘦瘦高高右边脸有一块疤的男人交给他们一个装了7克冰毒的烟盒,吕某用卫生纸转了约0.5克冰毒给高瘦男子。后他们开车回道县,在车上分了大概2克多毒品给李某乙,剩下4克多其与吕某一起在吕某家吸食。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2020年5月8日中午2时许,其打电话给熊某某问他是否能搞到毒品,他说可以,其就去熊某某出租房找他,当时吕某也在,然后他们三个一起开车去零陵买毒品。熊华清出了2160元,套其的花呗300元,熊华清一共转账2460元给其,加上花呗钱其一共出了1300元,后其用支付转账3460元给支付宝叫阿松的人。晚上11点多一个穿黑色衣服瘦瘦的人交给他们一个装着7克毒品的烟盒给吕某。在回道县的路上他们分给其2克多点毒品。(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20年5月8日13时许,朋友吕某问其是否搞得到东西(指毒品),其用微信联系“小亮”,“小亮”回复说有,后与吕某约定3460元买9个东西(1个东西指1克毒品)。吕某支付宝转给其3460元,其微信转账3260元给“小亮”,“小亮”微信语音告诉其去零陵区高速路口的潇湘人家酒店旁的电线杆下面去取。毒品是一个透明塑料袋装的,拿到毒品后其来到与吕某约定的零陵区萍洲大桥见面,吕某带了两个朋友一起来,其把毒品交给吕某,其中一个人从毒品里面叼了约0.1克毒品给其。吕某回去发了张毒品称重的图片给其是8.98克。2、被告人吕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20年5月8日当天中午11点多钟左右,熊某某打电话给其问有没有毒品,其说没有钱买,熊某某说他有钱买,不要其出钱,只要带他们搞到毒品,搞回来一起吸。后其电话联系老乡李某甲,李某甲回复有。其在家等熊某某,熊某某过来时说还有李某乙一起去。后其与熊华清、李某乙开着其的白色大众去零陵商业城购买毒品。其与李某甲商议是450元一克,李某乙通过支付宝扫码给其3460元,其通过支付宝转账给李某甲。晚上9点多钟,李某甲把毒品交给其,他们开车回道县,后熊华清分了2点多克给李某乙,剩下的4点多克冰毒其与熊华清在其住的道县泽园小区吸食。(四)检查、辨认等笔录1、辨认笔录,证明吕某辨认出李某甲,熊某某辨认出李某甲。2、检查笔录,证明吕某、李某乙、熊某某身上未发现任何违禁品。3、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吕某、李某乙、熊某某尿液检测结果呈阳性。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吕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吕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甲、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吕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吕某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无贩卖故意,帮人代购毒品,无加价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吕某积极联系卖家购买毒品,李某乙出毒资1300元,熊某某出毒资2160元,被告人吕某用3460元向被告人李某甲购买7克冰毒,被告人吕某只出车费及油费,在购毒成功后吕某与熊某某分吸4克冰毒,有明显获利行为。被告人吕某为他人代购用于吸食的毒品,收取部分毒品作为“劳务费”,故被告人吕某有贩卖毒品的故意,也实施了贩卖毒品行为,其行为构成犯罪毒品罪,对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吕某主动缴纳罚金,悔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较轻,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被告人吕某适用缓刑,依法对被告人吕某宣告缓刑。综上所述,对被告人李某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吕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4日起至2021年9月1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吕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唐广益人民陪审员熊海波人民陪审员魏玉莲二0二0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刘婷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被告:张某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某自愿偿还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00元贷款本金及10000元利息,该款于2020年9月14日前支付到某某银行账户。二、案件受理费3102.57元,减半收取1552元,由被告张某承担。三、其他无争议。审判员:张适二0二0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洪坚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湘1124民初1107号原告:陈某,男,1984年6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佳送,道县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玉平,道县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胡某某,女,198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第三人:张某某,女,197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陈某与被告陈某某、第三人胡某某、张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佳送、被告陈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玉平、第三人胡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解除《合伙协议》;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因合伙亏损资金104351元(利息按占用资金年利率6%计算从2018年6月28日至本判决执行完毕);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于2018年4月20日签订一份《合伙协议》,约定由被告出资30万元,原告及第三人出资各10万元用于经营“京华XXXXXX”,2018年6月28日,被告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合伙清算共同确认签字,原告及第三人已投入“京华XXXXXX”项目的费用共计191702.54元,还需支付店面装修清理吊顶和垃圾费17000元,共计208702.54元,2019年3月31日原告已经把第三人的全部资金垫付结清,因被告至今未履行任何出资义务,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诉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陈某某辩称:原告陈某只起诉被告,放弃其他合伙人承担合伙责任,故不是本案适格主体;由于该合伙协议只是个意向合同,合伙没成就前合伙人均同意散伙,故被告同意解除签订的《合伙协议》;合伙合同第四条约定“项目正式进入盈利阶段,方形成最终股本分红”,从合伙情况看,合伙条件没有成就,被告并没有违约,合伙协议并没有约定合伙人各占合伙的份额及退伙、散伙和承担亏损对外债务的约定,故被告对合伙没成就前的经济损失不承担,请求驳回原告诉请。第三人张某某述称,我们都同意散伙,都在清算单上签名了,散伙原因是设计图没有做出来,被告所承担的资金未到位。第三人胡某某与张某某陈述意见一致。原告陈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2、合伙协议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及第三人合伙的事实;3、租赁合同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及第三人合伙租房的事实;4、合同押金一份,拟证明原告付押金的事实;5、租金收据,拟证明因合伙开支租金74523.92元;6、装修开支一份,拟证明因合伙开支的装修费;7、合伙清算单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及第三人签字清算的事实;8、第三人出具的情况说明两份,拟证明原告帮被告垫付了所有被告应承担的款项。被告陈某某质证意见:对证据1无异议;证据2只是意向合同,没有具体细节;对证据3无异议;对证据4、5、6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7无异议,未付款1.7万与2.3万是否已经给付;对证据8真实性有异议,因作为本案利害关系人,第三人未承担一分钱责任。第三人胡某某、张某某对证据无异议。被告陈某某及第三人胡某某、张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原告陈某提供的证据,本院认为均符合证据“三性”,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被告陈某某对证据8即第三人胡某某、张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对其异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以上对证据分析认证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18年4月20日,原告陈某、被告陈某某、第三人胡某某、张某某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四人共同经营“京华XXXXXX”,时间为2018年4月17日至2023年4月30日,地点设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首次投入资金为:胡某某10万元,张某某10万元,陈某某30万元,陈某10万元;协议约定项目正式进入盈利阶段方形成最终股本分红,还约定了人员分工等事项;协议签订后,为合伙项目原告支付了房屋租金等费用64766.88元,第三人胡某某支付了合同押金、质保金、店面装修等费用87178.62元,第三人张某某支付了租金、店面装修押金等费用39757.04元;因项目未能成功,2018年6月28日,四合伙人进行了清算,四人均在清算单上签了字,对上述开支予以认可,即实际亏损额为191702.54元,清算单另写明:有店面装修清吊顶及清除垃圾费用17000元预计要产生但还未支付,6月份租金23883.44元不知是否需支付;清算后,原告给付了第三人胡某某、张某某二人支出的款项,第三人胡某某、张某某出具了书面情况说明,表示将向被告追讨的权利授权给原告;后因被告一直未承担出资亏损责任,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本案原告陈某、被告陈某某与第三人胡某某、张某某签订的《合伙协议》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四合伙人在合伙经营两个多月后因项目未能成功,进行了合伙清算,并在清算单上签了字,且在庭审中均认可清算时都同意散伙,不再合伙经营,原告要求解除合伙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解除时间应为四合伙人合伙清算之日;根据相关规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内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故本案被告应按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承担亏损额的50%即191702.54元×50%=95851.27元,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亏损资金104351元,系将未实际发生的亏损额计算在内,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清算后,被告未及时付款承担亏损,客观上给原告造成利息损失,原告要求被告按占用资金年利率6%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只起诉被告,放弃其他合伙人承担合伙责任,故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因本案第三人已将追讨亏损资金的权利书面转让给原告,且原告放弃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的行为属于意思自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被告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合伙合同第四条约定“项目正式进入盈利阶段,方形成最终股本分红”,因此合伙条件未成就,被告并没有违约,合伙协议并没有约定合伙人各占合伙的份额及退伙、散伙和承担亏损对外债务的约定,故被告对合伙没成就前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本院认为,合伙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是盈利分红开始的时间,并非合同成就的条件,本案合同有效成立,原告及第三人均按合同约定投入了资金,被告在合伙清算前未按约定投入资金的行为构成违约,且根据相关规定,合伙终止时可根据合同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亏损,故被告辩称自己未违约及不应承担经济损失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陈某与被告陈某某、第三人胡某某、张某某签订的《合伙协议》于2018年6月28日解除;二、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某95851.27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资金占用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陈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7.02元,减半收取1193.51元,由原告陈某负担95.37元,被告陈某某负担1098.1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刘昊鹏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陈磊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案件立案的时候,会针对案件的性质不同,因此结案时间也是不同的。那么派出所立案后多久必须结案?二、派出所立案流程(一)受理案件,报案人首先应当向经侦部门的接警民警说明来意,填写《报案表》,接受接警民警的询问,如实说明相关的情况,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材料。(二)接受案件后,接警民警会及时将案情录入警用信息管理系统,并通过系统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把该系统自动编号的《报案回执》交报案人。(三)接受案件之后,经侦部门会尽快开展立案审查工作,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遇疑难、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可延长30到60个工作日决定是否立案,但需要报经相关领导批准。对于延长审查期限的,办案单位应向报案人作好解释工作。(四)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受理报案后,经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应予立案:认为有犯罪事实;涉嫌犯罪数额、结果或其他情节达到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该公安机关管辖。(五)公安机关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有控告人,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七日内送达报案的控告人。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要求立案的复议,或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六)已经批准立案的,立案单位应及时展开侦查工作。
盗刷他人信用卡犯法,如果当事人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盗窃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信用卡诈骗可以立案的数额有当事人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在五千元以上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一、盗刷他人信用卡犯法吗盗刷他人信用卡犯法。根据法律规定,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盗窃罪处罚。所以盗刷他人信用卡承担刑事责任的数额应该按照盗窃罪的规定确定。根据法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价值500元到2000元得是“数额较大”。所以盗刷他人信用卡达500元以上的,可能构成犯罪。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刑法》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二、信用卡诈骗多少钱才可以立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2.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的行为。三、盗刷信用卡什么罪盗刷信用卡是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看数额。如果是盗窃并使用的,涉嫌是盗窃罪。(注意刑法196条最后一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罪数额较低就可构成。如果是伪造信用卡的,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比如捡到别人的信用卡使用的),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冒用信用卡,数额达到5000元构成犯罪)。在实际法律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我说明情况
破产这个话题大家并不陌生,现在市场主体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在逐渐降低,当经营不善到达一定程度,当事人就会选择申请破产。二、破产适用范围多大破产法第2条规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这其中不仅包括国有企业法人,同时包括承担有限责任的其他所有制的企业法人。与企业破产法(试行)相比较,破产法将适用主体范围扩大到所有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再区分是否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这其中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民营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此外,破产法附则中对于国有企业破产、金融机构破产和非法人组织破产还有特别规定。
借条合法有效的话可以要回,问题不大
各种继承方式的顺序是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开始后应先执行遗赠抚养协议,然后才按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处理遗产。 法定继承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简单来说就是:先看有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有遗赠抚养协议按遗赠扶养协议;没有就看有没有遗嘱,有遗嘱按遗嘱;没遗嘱就按法定继承
你们已经结婚了吗,结婚多久了呢。彩礼一般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以下三种情形女方应该退还结婚彩礼:1、双方没有登记结婚;2、已经登记结婚,但没有共同生活;虽然已经登记结婚但没有住在一起;3、婚前支付彩礼的行为导致支付人生活困难,要退还彩礼。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尽可能保留和搜集好证据,到法庭上为她伸冤
可以主张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您好,请问是因为什么原因要退房?合同是怎么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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