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士慧律师,党支部书记。淄博市十佳女律师,淄博市三八红旗手,曾连续三年被评为本所优秀律师,淄博市优秀党务工作者。三级律师。现任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劳动争议委员会仲裁员、法律帝国在线专家、司法考试自助排档斑主。董士慧律师专注于研究并承接有关刑事辩护、建筑房地产,公司事务,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劳动争议等法律事务,公司事务,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劳动争议等法律事务,在一些复杂疑难的案件中获得胜诉。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
擅长:
董士慧律师,党支部书记。淄博市十佳女律师,淄博市三八红旗手,曾连续三年被评为本所优秀律师,淄博市优秀党务工作者。三级律师。现任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劳动争议委员会仲裁员、法律帝国在线专家、司法考试自助排档斑主。董士慧律师专注于研究并承接有关刑事辩护、建筑房地产,公司事务,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劳动争议等法律事务,公司事务,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劳动争议等法律事务,在一些复杂疑难的案件中获得胜诉。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
论如何确认***站名称的法律地位内容摘要:在***络知识产权的范畴中,不仅包括企业名称、字号、商标、域名,同时还包括与之具有同样价值的***站名称。***站名称已经成为***络知识产权不可忽视的保护对象。本文主旨在于从法律的角度分析***站名称的地位,以引起人们对***站名称保护的高度重视。主题词:知识产权***站名称法律地位正文:在互联***的世界中,***络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范畴中的一个大课题,随着互联***涉足商业化发展的要求,人们对***络知识产权的认识和保护已经密切受到重视。由于该类知识产权与国际接轨的比较密切,由此引发的法律问题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因为这类知识产权的根基在于国际上已经形成了相对系统和完善的保护体系,而国内多是引进和吸收这些保护成果。然而,就国内来讲,对一些新型的***络知识产权的认识,人们的重视程度远远达不到国际化的要求,以至于在与外国一些***络知识产权维权的过程中,我们国内的企业和商家总是受伤的角色,因此这一新型领域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我们面临的重要课题。在***络知识产权的保护中,不但包括企业名称、商标及域名等这些普及性比较广泛的内容,而且还包括互联***经营活动中派生出来的一些权利。笔者作为具有***站从业经验及互联***经营企业的法律顾问,对***站的一些权利了解的较为深刻,下面针对***站名称做一些探讨和交流,以期提醒同行们不要忽视一些新型***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研究。一、***站名称的概念***站名称是指***站所有者通过***站名称注册程序,领取《***站名称注册证书》后所依法获得的名称。***站名称是***站所有者的专有权,具有极大的商业价值。经常上***的人都知道,无论我们登录哪一个***站,无论是何种语言的***站,在这个***站的最前面最显著的地方有文字组成的名称,这个名称就是***站名称。***站名称的概念很容易理解,任何一个***站都有***站名称,用以区别于其他***站。近年来,随着***络的发展上,互联***经济浪潮一浪热过一浪,不管经营性***站还是非经营性***站,***站的数量都在飞速发展。机关、企事业单纯建立的用来宣传的***站,企业建立的用以通过互联***盈利性***站,企业和个人建立的备案性***站等等,层出不穷。而***站的形式也由原来相对单一变得多种多样,***站通过互联***的魅力得以充分展现,人与人之间的***上交流常常互换的是***站名称,相当于一个人的名字,***站名称变得越来越重要。为了使用、管理***站的需要,每个***站的拥有者都会有给***站起一个名称。由于一个容易记忆并朗朗上口的***站名称会快速在受众人群中传播,***站名称的受重视程度越来越高,每一个***站的拥有者都十分爱惜自己的***站名称,有的为了把***站名称打响,甚至投入巨资进行宣传,可见***站名称的价值越来越大。二、***站名称的特点(一)、***站名称的具有极强的从属性***站名称必须依附于域名而存在。对于***站而言,其最基本的标识是域名。没有域名,***站就无法在互联***中展现它的魅力。***站名称是基于域名的产生而产生的,具有极强的从属性,***站名称不可能独立于***站而单独存在。在国内现行互联***的体系中,一般分为两种情形。一种为***站的域名和***站名称均为英文,这种情况下英文***站的域名与***站名称具有极强的一致性,另一种则是***站的域名为英文,而***站名称则为中文。这种情况下的域名与***站名称的称谓区别很大。为了便于记忆和推广,***站名称成为依附于域名并在该域名项下有一定权利的客体,其作用出在不断的经营过程中体现出来。在《***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了申请***站名称应当提交《域名注册证》或提供对域名享有权利的证明,这样,***站名称从属于域名的特性已成为共识。(二)、***站名称的排他性***站名称既不是企业名称,也不是域名,但它在***站运营过程中体现了一定的标识功能。***站名称所有者对其所注册***站名称享有专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其所拥有的***站上使用与他人注册***站名称相同的名称,否则会构成侵权。在***站注册管理的规定中,***站名称的排他的特点充分保护了权利人的利益,只要权利人一旦注册成功,他人就不再享有该***站名称下的所有权利,无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站名称的注册中规定了***站名称在全国范围内是不分类的,统一排重,因此,***站名称的排他性日益成为商家首先重视的问题。(三)、***站名称的非唯一性与域名不同的是,同一域名项下的***站名称不是一对一的。根据现行规定,同一域名项下的***站名称最多可以申请三个。因此,对于同一域名来说,可以同时拥有一至三个***站名称。(四)、***站名称申请的在先性由于***站名称实行的是全国统一注册和管理,为了保证注册的效率和公平,***站名称注册采取的是“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这与商标的注册有异曲同工之处。《***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是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以相同的***站名称申请注册的,注册主管机关对申请在先的***站名称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因此,作为***站的拥有着,一定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方式,及时注册***站名称,防止多年苦心经营的成果被他人抢注。(五)、***站名称应当具有识别性***站名称应当有显著的特点,可由汉字、英文字母、数字或其组合构成。比较典型的案例是关于“中国采购与招标***”的纷争。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拥有主办***站“中国采购与招标***”,通常简称“采购与招标***”。后发现北京采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开办了“采购招标***”,与国信的***站名称相似,于是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中国采购与招标***”予以登记备案,属于行政机关管理的行为,但“中国采购与招标***”***站名称并不能够因此而当然地成为一种权利。“中国采购与招标***”***站名称中的“中国”是地域概念,“采购与招标”表示行业经营方式,“***”是***站名称中必备的能用名称。可见“中国采购与招标***”***站名称缺乏显著特征,不具有识别性。国信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其拥有的“中国采购与招标***”***站名称通过实际使用为相关公众知悉,并具有识别性,由此驳回了国信的诉讼请求。因此说,只有具有识别性的***站名称才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六)、***站名称的商业性在互联***中,很多***站名称已经有很高的知名度,它所表现出来的商业价值已经成为侵权的目标和对象。***站名称的可转让性也使得其具有财产权益和商业价值,从而为***站名称通过流转创造经济效益奠定了基础。三、***站名称在***络知识产权中的法律地位在互联******站的分类中,主要分为经营性***站和非经营性***站。经营性***站的所有者应当具有三个最主要的权利。一是企业名称权,即基于企业名称是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所拥有;二是域名权,即企业登记备案的域名;三是***站名称权,即***站域名项下而相对应的***站名称。相对于经营性***站而言,非经营性***站中***站名称的法律地位也同样重要。尽管非经营性***站的建立与经营性***站比更容易,如可以是自然人而不必须是企业法人,但它仍是***站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由此可见,***站名称作为***站的一部分,具有与企业名称、域名相一致的权利。以我们常接触到的经营性中文***站为例,如果想创办经营性***站,首先***站的所有者或***站所有者之一为企业,其次是域名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然后是申请***站项下的***站名称。如果***站无***站名称,相当于企业无企业名称,导致公众无法区分,因此,***站名称在***站开展经营活动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位置,尤其是经营性***站,其法律地位更不可小视,所有者更应当象重视商标、域名一样重视***站名称的维权。***站名称作为一中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它和域名、商标一样能够用于社会生产和其它经济活动,创造出巨大的物质财富,具有财产价值和商品属性。它和有形财产一样,是法律赋予其所有者或权利人享有的无形财产的一种权利。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智力成果是受法律保护的,而***站名称以其独有的特点和可转让、可流转的商品特性,将其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畴是非常有远见的。***站名称尽管在***站的运营过程中必须依附于域名而存在,但其相对应的域名并不是特定的。例如在***站名称依法转让后,新的所有权者可以将该名称应用于另一个不同的域名项下的***站开展经营活动。这样,***站名称的商业价值就得以体现出来,它不但鼓励***站名称拥有者精心培育***站名称的知名度,在条件成熟时可以转化为经济利益,而且其作为知识产权体现出来的无形财产的价值也被人们所发现。***站名称作为人们对***站最常用的称呼,它不但同企业有着密切的联系,而且与个人***站也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有的人认为,仅站在***站的角度分析***站名称的地位是不正确的,因为***站名称虽然表面上具有某些企业名称、商标或域名的特征,但是从本质上它同这些知识产权之间存在着差异。其中最主要的差异就是,它们各自依附的主体不同,企业名称依附于法人地位,而***站名称依附的主体是***站。但在法律上来讲,***站及其***站名称的属于***站开办者的所有财产已经由相关法律所明确。因此对于***站名称的保护应当比照企业名称、商标以及域名的保护不予以规范。总之,***站名称作为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其潜在的无限商机和巨大的经济利益让人不能忽视,我们应当在现有知识产权体系的基础上进行广泛宣传和保护,以期实现***络知识产权系统整体的保护格局。(字数:3800字)(董士慧律师***支部书记。淄博市十佳女律师,淄博市三八红旗手,曾连续三年被评为本所优秀律师,淄博市优秀***务工作者。联系电话:13589576811)
贴牌生产(OEM)中商标侵权及防范山东成涛律师事务所董士慧内容摘要:贴牌生产(OEM)目前是全国盛行的经营方式,全国各地均有不同程度的存在,这种经营方式为我国企业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会。但同时,由于它本身存在的弊端使得贴牌生产的企业临着合同履行、商标和著作权侵权等诸多法律问题。本文针对商标侵权问题进行讨论。关键词:知识产权贴牌商标侵权防范正文:一、贴牌生产的定义及其法律属性(一)、贴牌生产的定义贴牌生产(OEM),最早流行于欧美等发达国家,它是国际大公司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品牌附加值的一种有效经营方式。OEM是英文OriginalEquipmentManu***cturer的缩写,意思为原始设备制造商,是指拥有产品名牌的生产者利用自己掌握的关键核心技术负责设计和开发产品,同时控制销售渠道,为了增加产品的产量和销售、降低上新生产线的风险或者为了赢得市场时间,通过合同订购的方式委托其他具有生产资质和能力的同类产品厂家进行生产,并直接贴上自己的品牌商标。国内习惯称为协作生产,三来加工。(二)贴牌生产的法律属性贴牌生产的法律属性应定性为承揽关系。根据《合同法》第251条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贴牌生产中,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要求他人完成一定加工行为的品牌拥有者是定作方,按他人要求生产产品的一方为承揽方。因此,在贴牌生产中,实际上是承揽方(贴牌生产企业)按照定作方(品牌拥有者或者使用者)的要求,为其加工生产某种产品,最终将符合定作要求的产品交付给委托方并收取加工费。加工生产过程中,所需要的原材料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由定作方提供原材料,承揽人按照定作的数量和质量交付产品后只收取加工费的合同,一般为加工合同,如自带原材料的成衣制作等。由承揽方根据定作方的要求,使用自己的原材料和技术,为定作人制作特定的产品,一般为定作合同,如定作设备、服装、家具等。产品生产出来后,在产品上标注品牌拥有者的商标。因此,贴牌生产的过程实际为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委托加工的过程,其法律关系应定性为承揽关系。1、贴牌生产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合同的约定,贴牌生产企业要按照的定作方所要求的时间、技术指标、质量等完成工作;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动力亲自完成工作,如果需要第三方完成,需特别约定;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负责检验、保管、使用;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的来源、组成等负有保密义务;在加工生产过程中接受定作方的检查、监督等;按照合同的约定在指定的地点交付符合质量和数量的产品。2、定作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向生产企业提供原材料、图纸、样稿等技术资料;按约定时间和地点验收并接受工作成果;配合贴牌生产企业完成对产品的检查和验收;按照约定向贴牌生产企业交付报酬和费用;提供自身拥有商标合法使用权的证明文件等。二、贴牌生产中的商标使用的特殊性在贴牌生产中,经常需要在产品上加贴定作方要求贴附的商标,因此,在加工过程中的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属于商标使用许可范围。在这种关系之下,定作方是许可方,贴牌生产企业是被许可方。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是《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权人的一项重要的权利内容,作为许可方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或合法的使用权人。但在贴牌生产中,商标使用行为又与一般的商标使用许可行为不同:(一)、费用收取方式有本质区别:在商标使用许可关系中,被许可人和许可人之间是商标权利借用关系,许可人出借给被许可人部分商标使用权后收取商标使用费。在贴牌生产中,定作方要向贴牌生产企业支付加工费,一般不涉及商标使用费。(二)、商标权的处分方式不同:在商标使用许可关系中,商标权人许可被许可人使用的是权利人的商标使用权,被许可人可以在自己制造或销售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对商品及其附着的商标权可一并处分。而在贴牌生产中,贴牌生产企业只负责按定作方的要求生产产品,虽然产品中要贴附商标,但商标权属于定作方,加工方不享有贴牌产品上的商标权利,对商标也没有处分权利。(三)、备案程序和责任承担主体不同:根据《商标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因此,商标许可中备案是必经程序,被许可方对生产的产品拥有所有权,自主承担因产品产生的商标侵权、产品质量等法律责任。而在贴牌生产中使用商标的行为是否需要在商标局备案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要求,定作方虽然不直接生产产品,但却拥有对贴牌产品处置权,并承担商标侵权、产品质量等法律责任。三、贴牌生产常见的商标侵权问题:贴牌生产纠纷中,经常出现以下几种情况:1、定作方不是合法的商标权利人,既不是商标所有权人,也不是商标使用权人。在这种情况下,贴牌生产企业如果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未作到合理审查义务,没有要求定作方提供商标所有权证书或商标使用权相关证明,势必存在侵犯商标权的极大风险,卷入假冒他人商标生产商品的侵权行为中。如果定作方的行为构成侵权,那么贴牌生产企业是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2、定作方允许贴牌生产企业生产和销售目标商标下的商品。有时候,定作方许可贴牌生产企业使用自己的商标,从中收取商标使用费,而不再支付加工费等费用。这种情况下,贴牌生产企业实际上是贴附目标商标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贴牌生产合同转化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加工方实际成为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一旦双方的合作关系发生变化,贴牌生产企业则应按照商标许可的程序进行备案,否则易违反法律规定。有时候贴牌生产企业虽然经过了定作方的同意并订立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但在市场上销售时,未在产品的包装上标明自己的厂名和厂址,也违反了相应的法律规定。3、贴牌生产企业没有经过定作方许可,擅自销售贴牌产品。有的时候,定作方一方面不但继续要求贴牌生产企业生产贴牌产品自行销售,同时又委托贴牌生产企业销售贴牌产品,双方另行签订委托销售合同。在定作方允许贴牌生产企业销售贴牌产品时,双方又形成了新的生产和销售的关系,贴牌生产企业应当在许可的范围和销售数量内进行,否则不但构成违约,还会构成商标侵权。如果没有经过许可擅自销售贴牌产品,则构成了商标侵权。4、贴牌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标注。《商标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这就要求贴牌生产企业按要求标注自己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否则也会违反法律规定。四、贴牌生产企业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一)、重视合同的签订。合同是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有效证据,但有些贴牌生产企业,多数只凭口头约定,连一个最简单的合同都不签订,更不用提内容详尽,责权利明确的合同。因此,在合同中应约定下列条款成为必要:合同双方各自的名称、住所、承揽标的、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原材料的来源及数量、质量要求、报酬、承揽方式、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验收方法及标准、违约责任等条款。除了以上条款外,还应对商标权做出详尽的规定,约定如果定作方提供的商标涉及到侵权时的责任承担问题,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二)、审查定作方的商标权利证明。由于贴牌生产比其他经营行为更容易导致知识产权纠纷,贴牌生产企业应当时刻注意保护自己,在签订合同前应要求定作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证书;提供商标注册复印件时,应由定作方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或商标局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件,以确保定作方是合法的商标使用权人。(三)、加强贴牌产品的商标标识的标注行为1、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对生产行为和经营行为均做了详尽的规定。做为贴牌生产企业,在产生贴牌产品时应保证产品标识的真实性、准确性,不得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不得标注引人误解或虚假的产品标识,不得假冒或冒充注册商标,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或厂址,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伪造产地。贴牌产品及内外包装上标注应当一致。2、产品标识所使用的文字应在法律框架内进行。(1)、正确使用中文标注。依照《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在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因此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应严格使用中文标注。(2)、贴牌生产的标注特别规定。根据《产品标识标注》第九条明确规定,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而对于出口的贴牌产品则应根据合同的约定使用相关文字进行标注,否则会承担法律责任。后来国家质检总局对于贴牌生产的标注又进一步进行了明确,比如对于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则需按下列两项规定进行标注,一是如果委托方和被委托方都有生产许可证,在委托方负责全部产品销售时,贴牌生产企业可选择以下两种标注方式:1、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2、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二是如果委托方没有生产许可证,在委托有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被委托方)进行生产,委托方负责全部产品销售的,贴牌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这些规定,在食品生产企业、化妆品生产企业等企业贴牌生产中均进一步做了明确规范。参考文献:1、郑成思:《知识产权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72页。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贴牌生产中商标侵权问题的研究”,载《法律适用》2008年第4期。3、曹波:“商标侵权案件审理的若干问题”,人民法院出版社,载《知识产权审判前沿》200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