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进入西南政法大学学习,2005年开始在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事务工作,2006年通过司法考试。本律师工作认真、谦虚谨慎、敬业负责,法律功底较为扎实,善于将法律知识运用于法律实践,办案思路清晰,逻辑严密,对于案件常常有独到见解,为最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毫不惜力。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
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仅有被告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判加重原判决刑法的的审判原则。这是第二审的重要原则。本法条分为三层意思:1、上诉不加刑的核心是不得加重刑罚。所谓不得加刑是指:(1)不得提高刑种等级;(2)不得增加刑种数量;(3)不得增加同一刑种的刑期或罚金的数额;(4)不得撤消缓刑,改判实际执行刑,也不得延长缓期。2、是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的条件(包括限制条件):(1)仅在第二审时适用;(2)仅有被告一方的上诉,检察院抗诉的、自诉人上诉的不适用;(3)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发回重审,重审不适用;(4)改变管辖的不适用。3、对于不加刑的实际运用,即是只要满足上面叙述的法定条件,二审法院不得以任何理由加刑,其中包括:(1)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上诉的,上诉的部分不加刑,其他的同伙也不加刑;(2)认定罪名不恰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刑;(3)对被告人数罪并罚的,总的情形不加刑,个罪也不加刑;(4)确实是犯罪量刑太轻,在二审时还是不能加刑,只能在再审时再加刑。上诉不加刑制度对于民主法治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其意义在于:1、上诉不加刑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保证两审终审制的贯彻执行。被告方(包括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目的在于诉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改变原判决,减轻、从轻或免除对被告人的刑罚,改善被告人的不利处境。如果上诉后,反而加重了被告的刑罚,恶化其处境,就很可能使被告方对上诉产生顾虑,即使认为第一审判决不正确,也不敢上诉,客观上限制了被告人行使上诉权,导致上诉制度与两审终审制度流于形式,甚至是行同虚设;2、上诉不加刑有利于促使第一审人民法院加强责任心,不断提高办案质量。上诉不加刑,一审法院即使量刑偏轻,二审时也不得任意改判加刑。因此,为了完成打击犯罪的任务,就是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3、上诉不加刑有利于促使检查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这就促使一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及时审查一审判决,发现确有错误的,依法提起诉讼,督导法院改正错误判决,作出正确判决。上诉不加刑原则也有其消极效果:1、由于上诉不加刑,而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价值观又是犯罪控制,所以一审法院容易产生一种宁枉勿纵的心理,因为即使判重了反正二审时可以改判轻,而轻了即不可改判重,所以容易导致一审判决偏重的情形,实际也是对被告人权利的一种侵害。2、同样出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犯罪控制的价值观,也可能导致检察院滥用监督权,有理无理均提出抗诉,致使盲目抗诉发生,这不但可能侵害到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浪费国家的法律资源,致使司法工作难以便利展开。上述两点负面效应,其实是立法者所始料不及的,是上诉不加刑自身的原因所引起的,也是难以避免的,但相对于上诉不加刑的巨大价值来说,也是可以容忍的,并且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健全,以及法律工作人员素质的提高,相信会得到圆满的解决。而真正令上诉不加刑原则不能落到实处的,是其本身以外的其它法律规定的原因,即重审和再审的规定:1、二审法院如果发现一审法院判轻了,几乎都可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原因发回重审,重审则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了,可以加刑,这其实是一种变相的加刑,上诉不加刑原则有一种一拳打空的感觉;2、二审法院在二审时对判轻的案件,虽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但其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极其上级人民法院和同级或上级检察院均可以提起再审,这时便不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特别是二审法院的其自身的审判委员会的为加刑而提起的再审,更是一种变相的加刑,会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运用造成极大的消极影响。这两个问题是我国在以后的立法和司法建设中所必须完善的,否则会使上诉不加刑原则形同虚设,也导致上诉制度与两审终审制度最终流于形式。
工作时间烫伤,通常情况下应该算作工伤,可以先进行工伤认定,再要求相应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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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有条规定,叫买卖不破租赁,就您的情况通俗来说,在租赁户租赁期间,所有权的转让不影响租赁的进行,您无权要求租赁户在租期满之前搬离,仅仅只能根据原房主和租赁户之间协议收取租金,如果租赁户已将租金交给原房主的,您也只能照原房主要剩下租期的租金。因此,在购买已经出租的房屋前,一定要三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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