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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处罚:1、五年以下;2、五年以上。犯罪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村民小组组长,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数额较大的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罪责:故意,且以不法占有为目的。定罪特点:1、目的犯、数额犯;2、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虚假理赔,以本罪论处;3、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以本罪论处湖南省数额规定:数额较大为1万元以上;数额巨大为10万元以上。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处罚:1、3年以下;2、3~10年3、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4、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犯罪主体:一般主体行为对象:他人占有的财物(有体物和无体物)行为:违法被害人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罪责: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定罪特点:目的犯、情节犯、数额犯湖南省数额规定:数额较大为1000元以上;数额巨大为1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5万元以上。入罪情节:1、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2、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3、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4、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既遂:行为人取得了财物,即事实上占有了财物,此外,如果获取的财物极为低廉,不应认定为既遂。
一、基本案情无业人员李某、张某杨某等人打牌赌博。在赌博过程中,李某输光了身上的钱,为了扳回本钱,李某以自己的摩托车作抵押向杨某借2000元。杨某同意但要李某在10天内拿2500元赎车。李某拿到钱后继续赌博,所借的钱也全部输光了。赎车期限到后,李某无钱赎回车,又不甘心车被杨某占有,便携带菜刀闯进其家,要求取回摩托车,声称谁敢阻拦就杀谁,并威胁放火烧掉杨某家,杨某家人不敢出声,李某于是将车推出。二、分析本案的定性牵涉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如何理解财产犯罪的法益?二是如何理解作为行为对象的摩托车的性质?关于财产犯罪的法益,理论上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本权说”。本权说认为财产犯的法益是所有权及其他本权。本权是指合法占有的权利如担保物权。第二种观点是“占有说”。占有说认为财产犯的法益是他人对财物事实上的占有状态。第三种观点是“综合说”。中间说认为财产犯的法益首先是所有权等合法权利,其次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我国刑法学界通说是上述第一种观点,但根据2000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对即便是赌债之类的非法债务也是予以保护的。在本案当中,作为犯罪对象的摩托车是作为借贷关系的质物,不是作为赌博用的财物即赌注,这种财物本身是合法的。行为人采用暴力的手段将作为合法转移给对方的质物强行取回的场合,应当成立抢劫罪。刑法之所以保护包括不法原因而形成的占有在内的财产现实占有关系,主要考虑到刑法是维持社会关系的工具或手段。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刑法保护放高利贷、赌博等非法行为。对此,应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
可以委托律师到法院起诉。
可以当面委托律师处理。
可以到当地申请法律援助。
可能涉嫌犯罪,建议面询律师。
可以委托律师到法院起诉离婚。
可以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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