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文强律师

毕文强

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擅长: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公司企业,征地拆迁

律师简介

毕文强律师毕文强,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510332032,出生于975年,汉族,中共党员。西北政法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士。先后通过全国律师资格和国家司法资格考试,现为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管委会主任、社区房产业务部首席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毕文强律师致力于拆迁、社区物业、房地产开发及融资等法律的研究与实务。毕文强律师为中国第一例以公民名义提交的立法议案之撰稿人。接受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中央教育频道、《中国房地产报》、《新京报》、《华夏时报》、《北京晨报》、《中国消费者报》、《法律与生活周刊》、《中国新闻周刊》、《南方人物周刊》等各界媒体采访,对社会热点案件进行专业、独到的法律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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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信息
律师姓名:毕文强
执业地区:北京-北京
执业律所: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律师职务:
执业证号:11101*********032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公司企业,征地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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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主任、业委会委员,谁侵了谁的名誉权?

业委会主任、业委会委员,谁侵了谁的名誉权?【事实概要】人物——北京市朝阳区XX小区业主大会于2004年7月下旬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燕民化任业委会主任,高琪(化名)、陈思纬(化名)、张玉(化名)、杨子杰(化名)、李安(化名)、赵述(化名)等12人为业委会委员。2007年8月上旬,燕民化起诉高琪、陈思纬、张玉、杨子杰四人侵犯其名誉权,而四被告则对燕民化提起反诉,诉由亦为名誉权被侵犯!业委会主任、业委会委员,到底谁侵了谁的名誉权?导火索——因对1997年即进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北京XX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XX物业公司”)所提供的服务不甚满意,XX小区业主大会于2005年2月初决议通过公开招聘新的物业管理公司。XX物业公司向业委会交纳招投标保证金3万元后与与另外七家物业管理公司参与竞标。6月底,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开标,因开标现场秩序混乱,最终未能完成开标。12月底,张玉、赵述等10名业委会成员共同签署决议书,决定与XX物业公司签订试用一年的临时合同,并推举赵述代表业委会在备忘录和物业服务合同上签字。次日,赵述代表业委会与XX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2006年3月,燕民化代表业委会以前述《物业服务合同》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为由向朝阳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朝阳法院于同年10月底判决《物业服务合同无效》。2007年5月,XX物业公司向朝阳法院起诉业委会,要求返还招投标保证金3万元。朝阳法院于6月中旬判决业委会返还保证金。物业服务合同该不该签?投标保证金该不该还?这两跟“鸡肋”将业委会内部的不和谐引致一翻“文字大战”……连绵纠纷——2006年1月,燕民化在小区内散发其制作的打印文件《评所谓“物业服务合同”及“备忘录”》,共三页,第1页的主要内容中称高琪等冒用业委会名义与XX物业公司签订损害业主利益的《物业服务合同》和《备忘录》,文中使用了“秘密签订、隐瞒、阴谋、见不得人、扯谎”等措辞。2006年4月,燕民化在小区内发放其制作的印刷品《XX业主特刊》。该刊发表了《我们为什么要起诉》、《对所谓“改选通知”的声明》、《高琪的“合同”的物业竞争比XX的预算多了100万元》、《关于高琪作伪证的证据》等文章,陆续使用“私自、冒充、偷偷、违法、秘密签订、蒙骗、伪造”等措辞。2006年8月,燕民化在小区内散发其制作的打印文件《我们的严正声明》,指责高琪曾未经业委会主任同意而以业委会名义发布召开业主大会的公告,并策划了赵述与物业签订损害业主利益的《物业服务合同》,文中使用了“

2011-08-23
血吸虫无天敌

血吸虫无天敌9月15日,我应安徽省芜湖市某小区业主邀请,就他们小区及单位楼房被拆迁的事情来到芜湖,提供法律帮助。该小区是一个血吸虫病防治研究所,省级事业单位,这个研究所本来在安徽合肥,在70年代,响应号召来到芜湖,用一个退休的老人讲,当初来到这个地方,就是一个臭水塘,是全所的工作人员努力,拉土填坑,平整土地,然后建成一个花园式单位,在单位楼后边,建设了三栋家属楼,楼与楼之间则种满了桂花树,经过几十年,这些桂花树真的长成了树,一到花开时节,整个院子是丹桂飘香!我听着所里的工作人员介绍,看着窗外已经长到二楼高的桂花树,能够想像这些研究所的人对自己这个小院子的感情。“可是,现在我们这个院子已经成为了市中心区域,一些开发商看中了这个地区,周边已经开发了,就剩我们这个研究所,他们暂时还没有动,他们从2003年就准备拆我们了,要不是我是省级事业单位,恐怕早就没了”。这句话的还是那个老人。研究所虽然在芜湖,但他们大部分工作常年深入农村做调查和病虫防治工作。接待我们的刘科长非常热情好客,在介绍过小区基本情况后,把目前的情况介绍了一下,我们渐渐对现在这个小区面临局面有了一个了解。这块地方现在确实已经成为中心地块,而且是开发商准备开发的商业项目的中心地带,从2003年起,开发商就开始着手拆迁,但鉴于这是一个事业单位大楼,而且是省级单位,他们也没有强行下手;一开始,当地区政府答应再给研究所20亩地,来进行建设,当时研究所也同意了,已经着手准备资金的时候,区政府突然把这一块地买给了一家上市房地产公司;与此同时,区政府准备强行拆迁研究所的居民,研究所的业主发现区政府颁发的拆迁许可证竟然不包含他们这一个地块,于是就向法院提出了诉讼,结果是区政府当众向研究所的业主道歉,并停止了拆迁,这已经是2008年的事情了。可是问题并没有解决,区政府的一个领导对他们讲,拆迁许可证还不好办,既然这个不在范围内,下次再办一个就是了。大家都觉得这位领导的讲话不太靠谱,也就没有放在心里。没有想到的是,接下来,区政府拆迁部门竟然真的颁发一个拆迁许可证,研究所这块地果然包含在里边了。这样一来,研究所就成了被拆迁人!可是有一个问题让他们不能够理解的是,他们的土地是省政府批准划拨的,使用权证还在自己手里,区政府怎么就已经把他们的地给拍卖了呢?更让人无法接受的是,在还没有完全进行评估完毕,他们一个祥和的小区里边,经常出现一些身上绣着各种图案的黑社会模样的人在他们办公楼和家属楼里边晃,许多业主完全被吓坏了。他们的秦副所长还领着我看了他们被撞倒的院墙,告诉我,这是外边一些施工人员,在推倒其他人的房子时,故意把研究所的院墙给撞倒了。当时他们就报警了,政府领导也说给修,结果不了了之。在交谈中,我们还了解到,这个城市今年的口号是“大拆迁,大建设”,目前这个区的拆迁已经到了相当令人惊讶的地步,政府几乎动用了所有的力量,被拆迁人起诉,法院也不予以立案,评估公司公然说评估价格是政府定的。这一切让拆迁蒙上政府的行政色彩。而拆管分离,是国务院在2004年就明确对各地方政府提出的要求。这个研究所是一家专业性非常强的学术机构,所长和几位副所长均是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他们均在学术上有很大的建树,整个研究所学术气氛非常深厚;由于他们的工作原因,除了学术研究,大部分时间是深入农村调查,所以相对有些封闭。正是因为这样,这些专家们对于拆迁这个社会现象更是陌生,他们对政府部门的做法根本不理解,为此他们还研究了一些相关法条,不过越研究糊涂,怎么有些做法和法律上简直是背道而驰?当我给他们解释了什么是拆迁项目,拆迁项目需要哪些手续和行政审批,在拆迁中被拆迁人如何依法维护权益等相关知识后。知识分子所特有的品质让他们义愤填膺!纷纷表示,要依法维权。他们研究的专业是血吸虫病的防治,而血吸虫在我的记忆中,只有毛主席的一句诗了:千村霹雳人遗矢,万户萧疏鬼唱歌。但在研究所的专家嘴里,就成了一些鲜活的事件了。58年,血吸虫病疫情非常重了。特别是在洞庭、鄱阳湖区,到处是钉螺,重病区有些村群众血吸虫病感染率竟然达到90%以上!在重病区,骨瘦如柴、腹大如鼓的晚期病人比比皆是,并有急性血吸虫病导致大批死亡病例发生。国家因此动用了直升机撒药灭螺。“一吨药4万元,撒在浩翰的江湖里,哪真是。。。。。”老罗师傅是研究所的司机,他回忆防过程时。秦所长还向我们详细解释了血吸虫的知识。当人接触含有血吸虫尾蚴的水时,尾蚴迅速吸附在人的皮肤上,约经10~20秒钟,尾蚴即穿过皮肤进入人体内,人于是就感染了血吸虫。血吸虫卵随人粪落入水后,在适宜的温度和水质条件下,经过一定时间,虫卵孵出毛蚴,毛蚴周身长有许多纤细的毛,可以运动,当遇到水中一种叫“钉螺”的螺蛳后,毛蚴即从其向外伸出的软体部分钻入,并在钉螺体内发育繁殖为大量尾蚴。成熟尾蚴并不久留在钉螺体内,但必须在有水的情况下才能从螺体逸出,当钉螺在水中或在有水珠的植物茎叶上爬行时,尾蚴便离开螺体进入水中,此时,如果人下水(如在湖区捕鱼、打湖草、抗洪、救灾等)或赤脚走在乡间的田埂上,就有感染血吸虫的可能。血吸虫尾蚴主要经皮肤侵入人体。而这种虫很难灭绝。“难道没有天敌吗?”我不禁奇怪,在我的眼里,任何生物都有天敌,草原有羊,羊有狼,狼有猎人,猎人依靠草原。血吸虫难道没有天敌。“对,血吸虫是一个例外,它没有天敌!”秦所长告诉我。我冷吸了一口气,哪怎么办,血吸虫的繁殖能力非常强,是一种裂变式的,如果没有天敌,在没有很好的防治情况下,不就泛滥成灾了吗,难道真没有办法?秦所长告诉我:血吸虫确实没有天敌,但他们还做过一个实验,在一个环境内,让血吸虫尽情繁殖,一开始他们繁殖的非常快,很快就可以占领整个环境,不过,一旦到了饱合后,血吸虫会开始大面积的死亡。秦所长还开玩笑,既然没有天敌,只能自己灭亡了。我问秦所长为什么会这样?他深思了一会说,也许是整个环境的资源无法供应了吧!我不禁陷入深思,几年来,我们接触了很多地方的拆迁,当地政府的力度不可谓不大,在拆迁中,被拆迁人维权非常艰难。而当地政府却可以动用所有资源与力量来进行拆迁,几乎没有对手,可谓没有天敌!在这几年中,拆迁已经已经不是某一城市某一地区的事情了,几乎是全国都在大拆大建,而且几乎是一夜之间的事情。如果有一天,拆迁已经把整个社会的资源用尽了,那么又会是什么情况呢?

2011-08-23
新旧前期物业任意更换

新旧前期物业任意更换【事实概要】Pinnacle,这家自称是美国最大规模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西金东涌之潮中进入我国物业管理市场,并取名“宾至国际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宾至物业”)以示入乡随俗。2005年8月,宾至物业与北京长安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兴业公司”)签订《长安兴融中心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获得长安兴融中心这一集酒店式公寓和配套商业为一体的国际化、现代化建筑综合项目的物业管理资质。2006年4月,美籍华人张童童(化名)与长安兴业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以560万元人民币购得长安兴融中心高档公寓一套。购房同时,张童童以业主身份与宾至物业签订《长安兴融中心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其按照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3元人民币的费用标准,一次性向宾至物业交纳入住后第一年物业管理费,合计人民币29079.22元。2006年10月宾至物业完全停止物业服务。10月中旬,长安兴业公司发出《关于更换长安兴融中心物业管理公司的通知》,称终止与宾至物业之间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另聘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邦魏理仕公司”)为新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双方重新签订《长安兴融中心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旧物业悄然撤出,曾希冀的国际一流服务胎死腹中;新物业徒然而至,被要求再次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张童童顿陷焦灼:物业服务保障缺失、已向宾至缴纳的物业费用没有退回、新物业强势要求自己再次签订合同……深觉业主权利被践踏的张童童于2006年12月委托毕文强律师,希望能以诉讼方式达到宾至物业撤出无效、继续提供服务,从而解决与现有物业公司的矛盾之法律效果,使得被悬空的业主权利得到救济!【办案掠影】接受委托后,毕文强律师并未立即提起诉讼程序,而是理性地根据多方面搜集而来的相关事实材料对纠纷中所蕴含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厘清,拟定先商谈同时保留诉讼权利的办案方略。办案第一辑:三方主体——开发商、新旧物业之间的斡旋!2007年3月中旬,毕文强律师先行向开发商,即长安兴业公司发出第一封《律师函》,质询开发商选聘新物业公司的合法依据以及其对宾至物业擅自退出的处理形式。问世间“智慧”孰与开发商争锋?长安兴业公司口头拒绝作出任何书面答复意见!其推诿之态让业主与律师认知到——开发商并非业主维权同盟。紧承第一动作,毕律师两度致函宾至物业,抛出两个“违约重球”:其一,其在合同约定期间内未经合同对方即业主的同意,将物业服务这一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方,而自身停止提供物业服务构成根本违约;其二,在其正常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先后纵容中国银建投资公司(长安兴融中心业主之一)侵占公摊面积与擅自改动新风系统通风管道、开发商安装大型排风排烟系统等侵犯业主区划所有权利之行为,其不作为构成服务期间的违约。为挣脱“违约”束缚,宾至拿出一份其与长安兴业公司于2006年9月协商签订的《终止协议书》。螳螂捕蝉,焉知黄雀在后?恰是这份《终止协议书》,为毕文强律师突破商谈走向诉讼奠下筹码!在诉之风雨欲来前夕,毕文强律师打出最后一张商谈牌——致函世邦魏理仕公司,简扼指出其擅自进驻一直处于非法进入状态,无权要求业主与之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从而为案件代理埋下一条暗线!办案第二辑:两级法院——区法院、中级法院诉讼场的博弈!2007年9月初,委托人一纸诉状将宾至物业推上被告席,请求西城区法院确认被告擅自撤出长安兴融中心的行为,并裁判宾至物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西城法院两次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毕文强律师以包括合同、协议、宣传材料、发票、照片、信函等13份证明举证宾至物业存在服务期间违约以及根本违约两项事实;而被告则围绕原告诉讼资格、合同效力(已与开发商终止协议)、原告未因其撤出受损做出抗辩。针对该抗辩意见,毕文强律师首先援引物权法之对应规定指出原告诉讼资格缺失之质疑没有法律依据;继而强调作为建设单位的开发公司虽有权选用前期物业公司,但没有任何法律条文允许其解聘物业公司,因此被告与开发商签署的“服务终止协议”并不能作为与全体业主解除合同关系的依据;尔后契合证据有力指正被告违约所致的原告受损事实。因对合同关系难以认定,西城法院将该案报至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审。2008年3月、6

2011-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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