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本科兼经济管理双学位,获双学士学位,英语六级,日语二级,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五个科目全部通过)。具有多年外企法务经验,参加过企业清算程序,透彻了解企业运营管理及相关制度。熟悉人身损害、工伤社保、劳动纠纷、婚姻家庭、继承、合同等多个法律领域,为人正直、守信,以“您的满意就是我的目标”为服务宗旨,竭诚为广大朋友服务
擅长:
一、北京市1、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29073元,2、2010年北京市农民人均纯收入13262元,3、2010北京市城市居民人均生活费支出19934元,4、2010北京市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10109元(以上数据为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2011-03-22公布)二、河南省根据河南省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河南省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930.26元;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0838.49元;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523.73元;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682.21元;5、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为27357元/年(2010年适用标准)。其中2011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尚未公布,在未公布前可适用上述2010年标准,数据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三、湖南省根据湖南省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湖南省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566元;2、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1825元;3、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622元;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4310元。5、职工月平均工资1923.5元(2010年适用标准)其中2011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尚未公布,在未公布前可适用上述2010年标准,数据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四、江苏省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有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10年度)的通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2010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将2010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944元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357元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118元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6543元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2010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1923.5元,在2011年平均工资等标准未公布前可适用2010年标准,数据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五、山东省根据山东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于2011年2月28日发布《2010年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2011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946元;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3118元;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990元;4、农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807元;5、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3691元;六、陕西省根据陕西省统计局、国家调查总队于2011年1月20日公布的陕西省国民经济统计公报中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数据摘要如下:1、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尚未统计(2010年适用标准为30293元)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695元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1813元4、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105元5、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794元七、上海市根据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公布的《2010年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数据,上海市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1、城市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31838元;2、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3746元;3、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3200元;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0225元;5、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2789元(2010年适用标准)。其中2011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尚未公布,在未公布前可适用上述2010年标准,数据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八、西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公安厅(通知)藏公通【2010】236号关于二0一一年西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计算标准的通知各地、市公安处、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凡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损害赔偿调解的,参照西藏自治区统计局《二0一0年统计年鉴》公布的有关数据进行计算。同时,请各地、市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我区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或者被抚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现将有关计算标准通知如下:一、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9034元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544元三、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451元四、农牧民人均纯收入:3532元五、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元)每人每天50元六、工杂费(标准:元)每人每天30元七、住宿费(标准:元)每人每天150元八、按收入等级分组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情况(2009年)(一)消费性支出:总平均9034元(二)最低收入户:3745元(三)贫困户:3171元(四)低收入户:5304元(五)中等偏下户:6885元(六)中等收入户:9002元(七)中等偏上户:11918元(八)高收入户:13748元(九)最高收入户:17970元九、国有经济单位分行业职工平均工资(2009年)(一)农、林、牧、渔业:34170元(二)采掘业:46072元(三)制造业:30477元(四)电力、燃气及水生产供应业:41607元(五)建筑业:18059元(六)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36589元(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60206元(八)批发和零售业:34198元(九)住宿和餐饮业:27359元(十)金融业:81156元(十一)房地产业:40705元(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3063元(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55590元(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7925元(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54840元(十六)教育业:49947元(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48430元(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52931元(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业:55215元十、职工平均工资:50272元本标准参考数据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特此通知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九、河北省根据河北省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河北省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16263.4元;2、农民人均纯收入达5958元;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0318.3元;4、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845元。5、职工年平均工资28383元(2010年标准)其中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十、青海省根据青海省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青海省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854.99元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9613.79元3、农牧民人均纯收入3862.68元4、农牧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858.50元。5、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3561元(2010年标准)其中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十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新疆自治区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644元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0197元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643元4、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458元5、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5748元(2010年标准)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十二、浙江省根据2010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浙江省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359元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303元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7858元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8390元5、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7395元(2010年标准)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十三、黑龙江省根据黑龙江省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黑龙江省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1、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856.5元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0683.9元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210.7元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391.2元5、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6535元(2010年标准)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十四、吉林省根据吉林省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吉林省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5411.47元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1679.04元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6237.44元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147.36元5、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6230元(2010年标准)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十五、辽宁省根据辽宁省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辽宁省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713元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908元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2,325元(2010年标准)4、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4,256元(2010年标准)5、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1,104元(2010年标准)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十六、重庆市根据重庆市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重庆市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532元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3335元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277元4、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625元5、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6985元(2010年标准)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十七、山西省根据山西省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山西省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647.7元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9792.7元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736.3元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663.9元5、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8559元(2010年标准)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十八、甘肃省根据甘肃省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甘肃省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188.55元2、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9895.35元,3、农民人均纯收入3424.7元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941.99元5、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7177元/年(2010年标准)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十九、湖北省根据湖北省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湖北省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058元2、农民人均纯收入5832.27元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0294元(2010年标准)4、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725元(2010年标准)5、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3709元(2010年标准)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二十、内蒙古自治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内蒙古自治区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698元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995元3、农牧民人均纯收入5530元4、农牧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461元5、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558元/月(2010年标准)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二十一、宁夏回族自治区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宁夏回族自治区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344元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334元3、农民人均纯收入4674.89元4、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013.2元5、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558元/月(2010年标准)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二十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广西壮族自治区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064元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543元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490元4、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455元5、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358.5元/月(2010年标准)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二十三、海南省根据海南省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海南省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15581元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275元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0927元4、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446元5、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946元二十四、江西省根据江西省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江西省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481元2、农民人均纯收入5789元3、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9740元(2010年标准)4、农民年生活消费支出3532.66元(2010年标准)5、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58元/月(2010年标准)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年消费性支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二十五、贵州省根据贵州省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贵州省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142.74元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0058.29元3、农民人均纯收入3472元4、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852.48元5、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8245元(2010年标准)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二十六、安徽省根据安徽省2010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安徽省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788元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513元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285元4、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013元5、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6363元(2010年标准)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二十七、福建省根据福建省2010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福建省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781元2、农民人均纯收入7427元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451(2010年标准)4、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082(2010年标准)5、职工平均工资28015(2010年标准)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二十八、四川省根据四川省2010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四川省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461元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2105元3、农民人均纯收入5140元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896.7元5、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4725元(2010年标准)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二十九、广东省根据广东省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广东省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897.8元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890.25元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857.51(2010年标准)4、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019.81(2010年标准)5、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775(2010年标准)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三十、天津市根据《2010年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天津市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1、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293元;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801元;3、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6562元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606元5、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1586元,月平均工资为4299元三十一、云南省根据《2010年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云南省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1、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065元;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952元;3、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1074元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398元。5、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6992元(2010年标准)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三章补偿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三十二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三十三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1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婚后买房即推定为发起共同财产,你妹妹给你付首付,形成借款债务关系
目前天津这方面的私募基金好像还蛮多的。我就接触好几份了。里面的操作挺隐晦的,加上法律本身对私募基金的管理就不多,建议请专业律师拟定一份,不好说套用哪种合同。
不合适。一码归一码。如果裁决已经生效的话,你可以到法院申请执行的,或直接申请支付令
离婚要慎重,即便已经决定要离婚,也最好做点前期准备工作,有备无患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向其配偶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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