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以砥焉,化钝为利;法以砥焉,化愚为智。法所以定纷止争。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是本人的职业理念。本人毕业于1999年,从业经验丰富。尤擅辩护及经济合同领域纠纷,长期的职业经历造就了本人耐心细心的性格特点。自从业以来办理了多起案件,主要擅长案件类型:经济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国际贸易及货代纠纷纠纷、交通事故等诉讼案件及企业改制重组、股权转让诉讼案件。
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涉外纠纷,刑事案件
石以砥焉,化钝为利;法以砥焉,化愚为智。法所以定纷止争。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是本人的职业理念。本人毕业于1999年,从业经验丰富。尤擅辩护及经济合同领域纠纷,长期的职业经历造就了本人耐心细心的性格特点。自从业以来办理了多起案件,主要擅长案件类型:经济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国际贸易及货代纠纷纠纷、交通事故等诉讼案件及企业改制重组、股权转让诉讼案件。
天津出台楼市调控10细则限购范围扩大到全市2011-02-2115:27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国务院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有效遏制了房价过快上涨势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的下发,对于巩固扩大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市人民政府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努力改善居民住房条件。2011年初,我市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实施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津政发〔2011〕2号)。2月11日,市人民政府召开第56次市长办公会议,就贯彻国办发〔201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提出了具体实施意见。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坚决按照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主动协调配合,切实把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结合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津政发〔2011〕2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严格落实国家调控政策,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确定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2011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二、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落实住房保障工作目标。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2011年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23万套。对不同层面困难家庭发放三种补贴,全年共发放8.5万户。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建立分层保障,应保尽保,租、售、补相结合的住房保障体系。落实危陋房屋拆迁改造200万平方米。三、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严格加强税收征管。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加强存量房交易指导价格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应用,堵塞通过"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对不满足转让自用5年以上且为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条件的,一律征收个人所得税。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依照住宅不同销售价格,分别按照2%、3%和5%的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并严格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检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成本、费用支出管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2008至2010年缴纳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四、严格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银行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五、加强住房用地供应管理。强化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用地年度供地计划管理,优化住房用地供应结构。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明确供地规模、供地时序,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0%。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新建商品住房用地的供应量不低于前2年平均实际供应量。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2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进行开工建设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1年以上罚款。六、落实国家住房限购政策,合理引导住房消费。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够提供在本市累计1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本市累计1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七、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需一次性在销售现场和天津市房地产综合信息网上公开全部房源及销售价格,如上调销售价格,需经市房地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重新公示。严禁无证售房、发布虚假信息。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要通过网络监控与现场巡查,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新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账外循环,控制房屋建设后期风险,确保新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的安全。八、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对新建商品住房交易价格进行监控,对销售价格明显高于同地段、同品质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进行跟踪监测。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严格备案制度,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业行为。对存在不规范交易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由相关部门进行约谈,予以警示并公开曝光;对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整改,并依法进行查处,查处期间暂停其房屋销售。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加大对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的处罚力度,对发布严重违法房地产广告的责任人可处1至6个月暂停发布房地产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对情节严重的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公开曝光。九、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新闻媒体要强化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深入解读国家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引导居民理性消费,为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供舆论支持。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十、明确责任,确保落实。市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立即组织实施,切实加强管理,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将住房保障工作目标纳入区县人民政府年度考核,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计划目标未完成的单位负责人,要进行约谈,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内容:各区县房管局、市登记发证中心:现将《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〇九年七月五日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09〕9号各财政局、各地税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一、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双方当事人,须按照《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地[2006]61号)第一条和《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向主管地税局提交相关资料,办理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手续。二、主管地税局须认真审核赠与双方提交的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其他说明事项”栏加盖“个人所得税不征税”印章(由各地税局自行刻制。规格为:50mm×10mm;字体:仿宋四号字),并在此栏加盖主管地税局公章。三、房管部门在办理赠与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时,对个人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其他说明事项”栏加盖“个人所得税不征税”印章和主管地税局公章的,可办理赠与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对个人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其他说明事项”栏没有加盖以上印章和公章的,凭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其他所得”税目),办理赠与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不予受理。四、受赠人转让受赠住房的,对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暂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由房管部门在办理个人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时代征。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现就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二、赠与双方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二)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三)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四)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赠与双方提供的上述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复印留存,原件退还提交人,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手续。三、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四、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五、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实施日期:2009-7-5实效性:有效文号:津国土房财〔2009〕314号颁布日期:2009-7-5标题: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政策法规分级浏览:委局级政策法规分类浏览:房管综合性文件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政策解读同时具备五条件可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市内六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家庭人口在2人(含)以上;2.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年以上或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的社会优抚对象;3.家庭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在7.5平方米(含)以下;4.拆迁家庭须在签订《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货币补偿)3个月以内提出申请;5.未享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经济租赁房(含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经济适用房等住房保障政策。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员,须有监护人同意与其共同配租后方可申请。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离异家庭,主张房产的,以法院判决为依据认定其现住房面积;不主张房产的,按其离婚前原居住住房面积的一半认定其现住房面积。孤老、大病、重残等特殊家庭也可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市内六区享受低保待遇连续一年以上、因重大疾病等特殊变故变卖房屋或转让房屋使用权在3年以上、同户籍家庭成员名下没有住房的两人以上(含)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市内六区持民政部门“特困救助卡”一年以上,符合“孤老、大病、四级以上(含)残疾”认定条件,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5平方米(含)或因重大疾病等特殊变故变卖房屋或转让房屋使用权时间超过3年的两人以上(含)特困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家庭由户主或由户主委托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持以下要件:(一)本人身份证;(二)家庭户口簿;(三)《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或《特困救助卡》和“孤老、大病、四级以上(含)残疾”证明;(四)《房地产权证》或《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或原房屋置换手续或买卖合同等要件。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庭还须提供劳模身份证明和领取租房补贴储蓄存折。非拆迁家庭现住房面积认定与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家庭认定方法相同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认定方法原则上与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家庭现住房面积认定方法相同。对其中实行“租房补贴面积统一按15平方米计算”或“按最低月租房补贴额发放租房补贴”的家庭,现住房面积按原住房实际使用面积认定。对申请家庭户籍在《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下发之前落于本人(含配偶)、父母或子女已变卖、转让使用权的住房处,且申请家庭成员他处无住房,申请家庭需提供原住房置换手续、买卖合同。不认定原住房面积,只认定原住房变卖或转让使用权的时限是否超过3年;合住近亲属住房的,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按申请家庭人口占该住房落户的总人口的比例计算。非拆迁家庭原住房三种处理方式(一)申请人(含配偶)为现住房产权人或承租人的申请人(含配偶)为现住房产权人或承租人的,与其长期共同居住的父母、子女可一同配租。申请家庭须将原住房无偿交区房管部门管理使用。(二)申请家庭户籍在《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下发之前落于近亲属住房的1、近亲属家庭成员达成一致意见,可与申请家庭共同配租,并将原住房无偿交区房管部门管理使用。2、申请家庭与父母、子女共同居住的,其父母、子女须与申请家庭共同配租,并将原住房无偿交区房管部门管理使用。申请家庭未与父母或子女共同居住,且在外租房居住两年以上的,可单独配租廉租住房,父母或子女的原住房不上交。此类申请家庭须提供《天津市房屋租房登记备案证明》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租房证明材料。3、父母、子女之外的近亲属不同意共同配租的,申请家庭可单独配租廉租住房,父母或子女之外近亲属的原住房不上交。(三)申请家庭租房居住的申请家庭户籍落于非近亲属住房处或落于父母、子女之外近亲属已拆迁、变卖或转让使用权的住房处,申请人同户籍家庭成员名下均没有住房且租房居住的,由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查实并出具落户情况证明,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临时寄宿情况说明,可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物配租家庭腾出的房屋将用于租房补贴家庭租赁房源根据《廉租住房配租家庭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廉租住房配租家庭腾出的房屋,原则上作为取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家庭的租赁房源,并优先提供给本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5平方米(含)的单人户租赁。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5平方米(含)的孤老单人户,选择在敬老院居住的,市住保办按敬老院床位费标准发放租房补贴。08年7月1日后拆迁家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3个月内须申请2008年7月1日前符合配租条件的“孤老、大病、四级以上(含)残疾”拆迁家庭,不受“签订《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3个月以内”的申请条件限制,申请家庭现住房认定、人口认定、拆迁补偿款存储等政策同于拆迁家庭。2008年7月1日后拆迁且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按拆迁家庭配租廉租住房的相关规定执行。签订《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3个月以内未申请配租的,视为自动放弃。实物配租方式采取“现房配租”与“期房配租”相结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方式为“现房配租”与“期房配租”相结合。市内六区可在市住保办分配的廉租住房“现房”中或在安置房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期房”中,安排配租房源。期房也可以按房号摇号、选房。“现房”、“期房”房源由各区自主平衡、统筹使用,满足困难群众对廉租住房配租区域的需求。3人家庭三代同居或有16周岁异性大子女可配租两居室2003年以前拆迁且无拆迁协议的家庭由相关单位提供证明文件对2003年以前拆迁、不能提供拆迁协议的家庭,由原拆迁单位提供。原拆迁单位已不存在或无法出具证明的,私产住房由区产权部门出具住房面积证明,公产住房由房管站(自管产公房经营单位)出具住房面积证明,再由各区拆迁办按当时拆迁补偿费标准乘以拆迁住房面积测算拆迁补助费,并出具相关说明。
可以,您可以
等待交警队对事故责任的认定
会,你属于共犯
可以需要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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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价: 我租的是国有单位的土地。这个单位是州级的国有单位。我租用的是单位实验地的边角地,闲置地。 感谢律师的回答。律师很有爱心,也很细心。
用户评价: 谢谢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