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本缺陷是制约当代律政剧发展的瓶颈
剧本缺陷是制约当代律政剧发展的瓶颈崔月清(律师)刚刚过去的2014年夏天,律政剧掀起一股大热,《金牌律师》刚刚唱罢,《离婚律师》又呼啸而来。电视剧中的诸多情节,引发了社会大众对律师行业的各种关注和讨论。家事律师这个小众群体更是成为了千家万户热议的话题。据网络消息,2014年8月27日,上海报业集团与上海律师协会共同举办活动,聚焦最热的离婚律政剧,上海滩知名律师齐聚一堂,聚焦真实版“罗鹂”和“池海东”,吐槽律政剧中的各种雷点,揭秘家事律师的真是生活。该活动归纳了如下几个雷点:【雷点一】律师=私家侦探?在电视剧《离婚律师》中,两名主角律师分别采用了多种极端手法(如,灌醉套话,指导当事人在对方家里安装摄像头。。。)【雷点二】小三=净身出户?《离婚律师》一开场,就是罗鹂律师与池海东律师?的交锋,为了帮助自己的当时人获得最大利益,罗鹂灌醉了池海东,并让他亲口承认有外遇。拿着这份录音,罗鹂在法庭上大获全胜,随后让号称“池一亿”的池海东净身出户,以至于订单全失,租房度日。【雷点三】做律师=光鲜亮丽?《离婚律师》中,罗鹂28岁,是一个研究生毕业三年的执业律师,从师傅的律所辞职后,开了自己名字的律师事务所,生活中除了办理案子,便是各种衣香鬓影,出入高档场所,随便一件衣服就是上万元的大牌。【雷点四】艺术化=各种出位?《离婚律所》一开始,姚晨饰演的女律师在办公室,门一关就开始与方中信饰演的情人万分缠绵。。。笔者自1993年1月1日开始从事专职律所至今,业已超过21个年头了,目前担任河南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执行委员兼副秘书长、知识产权法律业务委员会执行委员,郑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辩护过代理过的案件中有不少是离婚案件,熟知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20余年来从未间断的律师工作使得笔者十分熟悉律师(自然包括离婚律师)的真实工作与生活的同时,由于笔者还是郑州市律师协会文学艺术社的社长,所以对有关律师方面的影视剧较为关注。有着最真实和比较权威的发言权。笔者认为,连续两部律政剧的热播,全新的展示了律师形象,对于律师行业的发展有着极好的推动作用。但由于律政剧内容的专业性很强,社会影响面广,考虑到影视剧特有的导向功能,律师的社会责任感驱动律师们有义务向社会澄清一些影视剧中的法律误区。专业律师们看待上述雷点,可谓欣喜与遗憾各半,喜的是连续两部律政剧的热播,全新的展示了律师形象,对于律师行业的发展有着极好的推动作用。憾的是上述雷点中的情节完全脱离律师生活,纯属胡编乱造。具体分析如下:【揭秘雷点一】现实生活中,跟踪、私自安装摄像头乃至灌醉偷偷录音这些取证方式,大部分情况下是不合法的,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三性(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中的合法性要求,对于采用不合法方式取得的证据,在法庭上很可能因来源不合法而不被法院采信,最终也没有证明力。不合法手段取证,严重的可能会涉嫌侵犯隐私权、肖像权而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对于有职业操守的律师是不会采取这样的方式取证。【揭秘雷点二】有外遇,就只能净身出户?现实生活中不可能。首先,仅有录音证据(非法方式取得),男主角不认可又没有相应证据证实的,法庭不可能认定男主角出轨。其次,即使法庭采信男主角出轨,也不可能判决男主角净身出户,特别是涉及的房产还是男主角的婚前财产。对于婚前财产,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各自的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当然,例外情况下,若离婚当事人达成协议,一方自愿净身出户的,只要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法庭也会准许,但如果判决净身出户就是违法的。【揭秘雷点三】事实上,全国各地很多的律师协会都曾经发布过青年律师生存状况调查,结果显示,青年律师在执业的前三年会因案源少,经验少、收入低等原因熬不过这段最艰难的时期,最终不得不放弃职业理想而转投其他行业。这个比例不低于10%,在郑州市律师协会组织的研讨会上,广大律师特别是女律师集体反对办公室缠绵戏,认为电视剧艺术化可以但太夸张了,有的甚至认为这是对女律师的摸黑和侮辱。现实生活中,律师特别是女律师都非常注重自己的职业形象,不可能在办公室这样的场所作出缠绵的行为。上述所列的雷点只是《离婚律师》几处比较典型的法律硬伤,其实,综观近年来律政剧这类题材的影视作品《蜗居》、《真情母子》、《律政佳人》等的,这类硬伤比比皆是。对此,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颜宇丹律师曾经细心的搜集并指出了电视剧《蜗居》的法律硬伤.前些年热播的电视剧《蜗居》中,如果要挑法律毛病会有很多。颜律师举几个出现在海萍老公苏淳涉嫌犯罪的剧集里的问题:1、在该剧中,苏淳因涉嫌泄露商业秘密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可是,我国《刑法》里根本就没有“泄露商业秘密罪”这个罪名,而只有侵犯商业秘密罪。2、苏淳涉案金额达2400万元人民币,在剧中案件的侦办单位是派出所。2400元已远远超过刑法中”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根据管辖权的规定不能由派出所这个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来侦办,而是应当移交给市级公安机关的经侦大队。3、宋思明为苏淳找的律师居然在侦查阶段就能查阅案卷,而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律师只有在审查起诉价才有权阅卷。4、苏淳的公司碍于宋思明的权势,向公安机关撤诉,最后,苏淳得以释放。而刑事案件不同于民事案件可以由当事人撤诉,公诉案件不能由被害人撤诉,只有作为公诉机关的人民检察院才可以撤回起诉。近年来,还有一些不能称作律政剧但所描写展示的律师形象在剧中有一定作用的电视剧里,也有法律硬伤:《红色康乃馨》电视剧中出现的“律师代表国家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故事情节,就是个笑话。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中,只有检察机关才可以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其出庭支持公诉的人员均是职业检察官。律师依法有权担任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辩护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或被告的代理人,不能代替检察官。律师代表控方出庭指控犯罪,那是在外国,不是中国。还有,很多电视剧中都有律师带犯罪嫌疑人家属一起到看守所会见的情节、离婚案件公开审理、证人在庭审中闯入法庭高喊作证等等离谱且违法的故事情节。。。须知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像犯离婚案件属隐私案件,和未成年案件及国家机密案件一样都不得公开审理,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是严禁带家属同去的。当今《离婚律师》这类律政剧,很受观众欢迎。现在律政剧中用的比较多的题材是“离婚律师”,这可能与当今社会现实有关,房产、小三、腐败等是社会热词,题材比较贴近生活,当然,也可能跟整个影视行业发展的切入点有关。虽然影视作品采用的是艺术化和娱乐化的处理方式,但在律师们看来,以《离婚律师》为代表的影视剧的中的一些情节在触及到律师的专业形象和专业精神方面,已经有些出格,是律师们难以容忍的,也不利于在社会上树立律师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代表社会伸张正义的正面形象,传递的正能量较少。当今,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国家也号召全民学法,建立法治社会,可是作为大众娱乐传媒的影视剧甚至新闻及一些专题节目中,出现的法律方面的错误和笑话,会对观众起到误导作用。电视剧为何会有者上述诸多的雷点或者说是硬伤?律师电视形象的雷点(硬伤)与律师题材的文学创作密切相关。律师辩护、代理活动的职业化、理性化,案件的专业性、复杂性使得局外人难以驾驭,作者(编剧)缺乏对律师真实生活的细致观察,和对专业知识的欠缺,因此容易出现常识性的法律漏洞、笑话甚至是严重的错误,而且也极易对律师形象进行简单化和理想化的处理,还常常美其名曰是“融合了浪漫主义和现实主义”。“万丈高楼平地起”,硬伤的根在地基也就是剧本。由此可见这类题材影视剧剧本的重要性。一个好的剧本可能会被拍成坏片子,但一个坏剧本决不可能拍成一个好片子。剧本决定一切。剧本,剧本,是一剧之本,这早已是常识。在影视剧中,编剧是居于中心创作地位的其所创作出来的剧本或根据某种题材的文学作品改编而成的剧本本身就包含了题材选择、情节构思、任务设置、人物对话等等,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关乎者电视剧的成败(导演的执导和演员表演属于二度创作,起到的只是扶助和美化完善的作用)。律政剧题材中什么样的剧本才是好剧本?笔者认为:首先是剧本的态度。通俗的说,就是剧作者要看到律师这一职业在我国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在法制国家建设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的社会作用,应给予正确的认识与评价。向社会传递正能量。不能再像以前那样把律师看作是“为坏人说话和开脱”,不要出现像电视剧《女人不再沉默》中,将律师的姓名刻意的称“斯(死)、苟(狗)这类暗喻摸黑或贬低律师这一群体。但像《红色康乃馨》中,将作为国有大企业法律顾问的那位律师在利益冲突面前的复杂心里活动及一步步沦为金钱的奴隶,走向犯罪的深渊的人物塑造、情节描写,为主体服务形象刻画是完全可以的。其次是要熟悉律师的工作与生活。艺术作品来源于生活,创作者煞费苦心编出的虚假案件情节远不如律师案头真实的卷宗生动曲折。律师事务所欢迎广大剧作者到律师事务所来,真实的体验律师生活,亲眼看看律师们是如何与当事人分析案子,如何调查取证,开庭前的准备工作有哪些?欢迎走入法庭律师们如何唇枪舌剑,滔滔不绝的辩护,以及是如何撰写辩护词、代理词的。去翻阅翻阅律师那卷卷厚厚的档案,听一听年轻律师的理想与苦恼等等,这样的生活体验,对剧作者来说是基础性的必须的,只要有了真实生活,创作时才可以胸有成竹,作品才能高于生活。绝不能闭门造车,凭空想象。第三是要熟悉法律常识。剧作者应该了解我国现行基本法律,对于影视作品中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在剧本创作过程中或电视剧拍摄前应当请专业律师审查一遍,就完全可以避免或纠正过来。剧作者不能犯法律常识性错误,要把法律常识性错误杜绝在剧本这一摇篮中,否则,如果导演、制片也不懂法,那就无可挽回了,一旦播出将覆水难收,会误导观众,曲解法律,不利于全民法律意识的普及与提高。政治发展史表明,律师制度是人类司法文明的必然途径,是社会良性管理、达致和谐的不可替代的重要社会力量,中国目前已经有23万多执业律师。为适应中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的需要,适应依法治国的需要,未来十年必然是中国律师大发展的时期,中国律师业的前景是光明的。目前的律政剧,无论从数量还是质量上都与律师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相称的,既与律师事业发展的迅猛势头不相匹配,更满足不了社会观众的欣赏需求。塑造富有感染力的律师影视形象,不仅可以满足公众的审美需求,而且也有益于在全社会张扬一种律师代表社会伸张正义推动社会进步的法制思想。尽管包括笔者在内的专业律师对《离婚律师》类的律政剧有各种吐槽,但笔者同样认为,电视剧创作尽管有瑕疵,但要看到的是,过去,新闻媒体、影视作品中,塑造宣传警官,检察官,法官惩恶扬善,反腐倡廉,刚正不阿形象地较多,相反,宣传律师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代表社会伸张正义的较少.如今中国的律政剧从无到有,从少到多,本身就是一种突破,影视剧的编剧、导演、制片人员如果解决不好剧本问题,将直接影响着律政剧的发展繁荣。如果能解决好剧本问题,突破律政剧发展的瓶颈,律政剧将成燎原之势,荧屏上更多了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写于2014年10月7日作者:崔月清单位: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4-10-08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数据速查
1.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2.管制期限: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3年。3.拘役期限: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1年。4.有期徒刑期限: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超过25年。5.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6.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7.剥夺政治权利:1年以上5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8.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过失犯罪不构成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9.减刑后实际执行的期限: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lO.假释适用的期限、条件: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适用假释。11.追诉时效: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l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12.辩护人人数:1—2人。13.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的人数:不得少于2人。14.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期限: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15.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期限: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16.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17.监视居住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18.传唤、拘传期限:持续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小时。19.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期限: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20.拘留后进行讯问期限:拘留后24小时以内。21.拘留期限(提请逮捕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7日。(一般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22.审查批捕期限: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7日以内。23.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期限: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24.逮捕后进行讯问期限:逮捕后24小时以内。25.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侦查人员人数:不得少于2人。26.一般侦查羁押期限(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最长不超过7个月。(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前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前述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27.审查起诉期限:1个半月(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28.补充侦查期限:1个月。29.补充侦查次数:2次为限。30.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期限: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31.一审合议庭人数:基层法院一审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中院一审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高院、最高院一审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3—7人。32.上诉或抗诉案件合议庭人数:审判员3—5人。33.死刑复核案件合议庭人数:审判员3人。34.一审公诉审理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受理后3个月(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35.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一般是20内审结;最长不超过受理后一个半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36.上诉期限: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37.二审审理期限:一般不超过受理后2个月(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38.审判监督程序提审、再审审理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作出提审、再审决定后6个月。39.死刑交付执行期限: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7日以内。
2013-09-22
城中村改制中村民身份界定和待遇人员身份甄别
城中村改制中村民身份界定和村民待遇人员身份甄别城中村改制是城市化过程中由农村管理体制向城市管理体制转换的一个过程,一般是在城中村改造的基础上进行的,它牵扯到国土房管、户籍治安、村民待遇、社会保障、环境卫生、社区结构、组织形式等多方面的改革,是一项牵扯面广、政策性强、法律性难的系统工程。其中,如何界定享受村民待遇人员的身份就是一个既复杂又疑难的问题。本律师担任郑州市管城区某城中村村民委员会法律顾问多年,全程参与了该村的改造和改制过程,体会颇深。本文拟就这一课题进行分析探讨。一、村民身份的概念传统意义上的村民实际是指居住在某村,以土地为根本,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农民,也就是说,村民实质上是农民。农民是个社会概念,村民才是法律概念,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未对“村民“这一概念作出法律解释。一般理解,法律上的村民是指具有农村户口的农民,即凡是具有本村农业户口的,都是本村村民。在目前商品经济十分发达,人员流动日益频繁的情况下,户籍制度也受到较大冲击,早在改革开放初期,一些人由于政策原因如孩子顶替进城而自己回乡落户。在市场经济中,有些人因谋生原因如异地做生意方便而私下通过非正当手段转入城郊等等现象的出现,因此,村民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村民了。二、村民身份的界定根据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户籍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村民是指以户籍为前置条件,与集体组织之间既存在身份依附关系(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又存在财产关系,享有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农民。一般情况下,既享有政治权利如选举权,还享有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利益的分配受益权。三、村民身份的取得与丧失村民的身份因出生取得和因婚姻、移民、收养等合法原因迁入而取得,前者应有合法出生证明,后者应当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的同意,实践中,若村民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通常情况下应取得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一般情况下,村民因自然死亡及户籍迁出如参军、上大学等因素而丧失。四、享受村民待遇人员的界定(一)、界定原则:拥有了村民身份(资格)并不必然一定享受村民待遇,还应遵循以下原则:?1、尊重村民自治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因此,处理此类纠纷要充分尊重村民的自治权,但同时该法第二十条也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农村集体组织按照民主议定的原则,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而作出的村民自治决议,只要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与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应当尊重集体组织的自治权。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大多数村民的民主自治2、村民自治不得违反法律原则?尊重村民的自治权利并不意味着要认可其做出的一切自治行为。法律事第一位的,自治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相冲突,否则一律无效。3、权利与义务相结合原则?在认定村民资格及享受村民待遇时,要既要遵守人人平等原则,同时考虑其对集体所尽义务的大小,按照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的原则,公平合理的确定(二)、具体认定:?1.须以合法取得本村户籍为前提条件,不能机械的去强调户籍,要看户籍是否合法。《户籍管理条例》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比,一个是行政管理规定,一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效力当然是后者更大,是否享受待遇,应尊重村民大会决议,不具有本村户籍的人不予分配。集体组织的财产属全体村民享有。不具有本村户籍的人自然不具有分配的资格,对于未出生的人和死亡的人也不应分配。?2.须以宅基地的有无为必备条件。必须是在本村有居所(一般指宅基地)并与集体组织保持稳定的成员关系。居所是一个人主要的生活地,在村组给集体成员分配宅基地时,对其资格都曾经进行过较为严格的审查,所以有居所是分配资格的一个标志。3、须看是否为集体组织作出贡献。集体组织的财产收益分配,应体现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如,对投资移民应按村民对待。市场经济建立初期,部分先期富起来的外地人以投资办企业的方式经当时村组同意将户口迁入郊区农村,所办的企业安置村里的富余劳动力,给村里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对集体经济的壮大发挥了不小的作用。如果当事人举证能证明当时有投资,且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迁入的,应按村民对待,享受应有的村民待遇。?4、要保护特殊人群的分配利益。一些人原本属村集体成员,但由于法律或政策等原因,使其户籍或居所暂时离开集体组织,将来还将返回该集体组织的人。这其中主要有:(1)大、中专在校学生;(2)现服义务兵役人员(军队干部除外)(3)刑满释放人员。这些人通常也将依赖土地作为生活的主要来源,不为其保留一定分配权,将会使其生活没有着落。同时还要保护新生儿的利益,其虽未对集体组织作出贡献,但是其基于出生取得成员资格,是农村集体组织劳动力的后备军,村组应从有利其成长的角度出发,给予其分配的权利,。?5、超生子女的村民待遇问题。计划生育政策作为基本国策,应该遵守,但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是一个倡导性的规定,而不是禁止性的规定。对村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孩子所诉的村民待遇纠纷,因孩子降生在该村,即是当然的村民,既然是村民,他就享有村民的基本权利。因为孩子本身没有错,错在其父母。6、、长期不在村组居住的人员问题。原则上,只要其家庭成员代为履行了村民义务,就应享受村民待遇。五、村民身份界定和享有村民待人员遇甄别程序城中村改制开始后,对于村民待遇的分配必然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法律顾问律师应当为所服务的村民委员会预先设计出界定程序方案,提出界定的程序步骤,本律师的经验是:(一)、制定方案。召开村民委员会大会讨论制定村民身份界定方案,经讨论列出了下列拟表决问题:1、在外务工人员退休后又将户口转入村里的,是否可以享受村民待遇?2、因各种原因将户口迁出村里的人员,是否可以享受村民待遇?3、当兵复员或转业后户口没有迁回村里的人,是否可以享受村民待遇?4、2003年郑州市公安局户籍改革前在册的全村农业户口和内转工(含18岁以下子女),是否可以享受村民待遇?5、持有村农业户口和粮卡的挂靠户,是否可以享受村民待遇?6、国家统招的大中专生毕业后已进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单位取得正式在编工作职位且户口已迁出的人,是否可以享受村民待遇?7、国家统招的大中专生毕业后未进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单位取得正式在编工作职位且户口也未迁回村里的人,是否可以享受村民待遇?8、2001年前按子女随母落户政策已经落户为城市户口的村民的子女,是否可以享受村民待遇?9、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未经批准生育的二胎,是否可以享受村民待遇?10、人口统计截止日期为全体村民户代表投票决定日是否可以?11、人口统计截止日期为2007年3月改制开始时日期否可以?12、人口统计截止日期为2003年8月户口改革时否可以?(二)、表决通过。在规定的日期,由全体村民选出的户代表投票表决上述议题,村所在的办事处领导和村法律顾问全程参与监督见证了表决结果。会议内容全程录音录像。(三)、征求意见在长达一个月的时间内,村里组织人员设专门的办公室进行接待答疑并公开征求村民意见和建议。顾问律师集中讲解法律问题现场解答群众的疑问。(四)、张榜公布经初查,将符合享受村民待遇人员的名单在村委会、家属院的告示栏中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如有异议可在张榜次日其十日内书面提出异议,并同时设置匿名监督票箱。在收到异议后,村法律顾问主持召开了甄别会议,根据村民意见将第一榜遗漏人员添加上将不该上榜人员的名字去掉,张贴第二榜,仍然是如有异议可在张榜次日其十日内书面提出异议,并同时设置匿名监督票箱。在收到异议后,村顾问律师再次主持召开了甄别会议。此次甄别过程中将大多数村民都不同意的被异议人员搁置,出具第三榜,也是最后一榜,明确告知村民其上为享受村民待遇人员。为了加快改制进度,对于部分被异议人员,明确告知你根据郑州市相关文件规定,在将来的集体股中酌情解决。对于根本不符合条件的被异议人员,明确告知其有诉讼权利。(五)、公告结束。张贴第三榜的同时,即张贴公告,宣告村民身份界定和享有村民待遇人员甄别程序结束。从此改制进入下一阶段的工作程序。众所周知,城中村整体转制是城市化进程中的一个难题,是牵扯到千家万户财产利益的敏感问题。村民身份界定和甄别村民待遇人员的程序是城中村改造和改制中的重要一环,这项工作既涉及到城中村变迁变革的历史事实,也涉及到法律法规的遗漏和缺失,还考验着专业律师对法律政策的灵活适用。作为村委会的顾问律师,履行职责时的原则是结合历史状况,尊重村民的自治权利,充分发挥村民民主决策的功能,只要自治不违反法律法规即可,在此基础上提供专业优质高效法律服务。
2013-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