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专业,后于四川义立律师事务所执业。由于个人爱好与兴趣,擅长民商事案件的办理,在此领域内办理过多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并为我当事人最大程度的维护了其合法权益。自我评价:专业、认真、负责。
擅长: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劳动纠纷,交通事故
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向某诉被告刘某,被告四川xx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四川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四川xx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xx楼盘项目工程,并将该工程4号楼某单元发包给四川xx建设公司,而四川xx建设公司又将该工程以挂靠形式承包给刘某修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被告刘某在原告向某处购买钢材共计500吨其总货款约140万,被告四川xx房地产公司,自愿为原告钢材款担保,并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四川xx房地产公司给被告四川xx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时必须优先支付原告的钢材款。原告按照刘某的要求将钢材供货完毕,至今被告房地产公司没有严格按照协议履行,只是支付了少部分货款,下欠货款未按约给付,已严重构成违约,请求判令被告刘某立即支付下欠货款,房地产公司并承当违约金。被告刘某承认原告向某主张是事实,只是3‰违约金和利息3分请求只能主张其一,且3分利息过高。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1、我方未对本案货款担保;2、钢材购销合同没有四川xx建设公司公章,是刘某个人行动,3、我方按约支付刘某的工程款,4、我方没有在工程修建中支付货款的义务。法院经审理查明,房地产公司与建设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向某与被告刘某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房地产公司与被告刘某签订了《补充协议》,向某的送货单,刘某出具的欠条,房地产公司提供《工程款拨付授权委托书书》,“工程款拨付汇总等,以上证据材料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违约金与利息,原告与被告刘某供货结束进行了结算并支付了货款50%,欠条载明下欠70万元于xx日付清,延期欠款按月息3分付息;法院认为,欠款违约金3‰和月息3分只能择其一,因欠条载明本金和利息,应视为已经变更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且月息3分超过法律保护范围(央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法院根据以上事实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某立即支付给原告下欠货款,并支付利息(按下欠货款为基数,利率按央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计算);被告四川xx建设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四川xx房地产公司对上诉欠款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是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切忌不能马虎。
李某与张某借贷纠纷案本案原告李某被告张某于2012年2月至8月共同集资以挂靠内蒙古xx公司劳务承包四川xx公司工程项目:四川大渡河xx工程分包,工程进入实际施工不久,因原被告双方合作与管理上有分歧,经原被告双方商谈达成协议,原告李某退出合伙工程,被告就原告工程合伙集资款出具借条和还款计划承诺书,承诺书载明:我于2012年2月至2012年8月26日在李某名下借现金人民币贰佰陆拾万元,我现向您承诺在2013年2月7日前还款30万,2013年4月30日前还款60万,2013年5月30日前还款60万,定于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每月还款15万直至还清为止,我自愿将以上工程收益做担保,李某可监管我的上述工程收益。若未按时支付借款,就按商业银行最高利息的4倍承担未支付的全部借款利息作为违约金,承诺人:张某(签字并捺印),后张某未按时还款,李某诉至法院。后法院根据原告李某提供的材料及提供的担保经法院审查作出民保字第xx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张某以内蒙xx公司的名义在第三人四川xx公司应领取的工程款中的280万元,县法院经审理就原被告借贷纠纷案作出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被告张某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李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强制过程中,第三人四川xx公司和内蒙xx公司分别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冻结。县法院经调查,研究听证后,分别作出了裁定,驳回了第三人四川xx公司和内蒙xx公司的异议;第三人四川xx公司和内蒙xx公司不服向四川省南充中院申请复议,南充中院作出南中法执复字第x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县本院执行裁定,由县本院从新作出执字第xx-2执行裁定书,驳回内蒙xx公司的执行异议,南充中院执行裁定书和县本院执字第xx-3号执行裁定书作出前,内蒙中色xx公司已向县本院递交了起诉书,1:诉请确认四川大渡河xx分包工程及工程款的的权利主体;2:诉请确认冻结280万工程款是错误的,此款的权利主体应是内蒙xx公司和四川xx公司,被告张某和李某不是冻结工程款的权利主体;被告张某向法院出具了内蒙xx公司于2012年10月4日向四川xx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一份,此委托书载明张某代表其单位就四川大渡河xx分包工程同四川xx公司进行谈判,签订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物,于是有了张某与李某的借贷纠纷。法院经过审理确认张某是上述工程的实体义务的履行者和权利的最终享有者,自行解决筹集资金,自负盈亏,自主分配,独立核算,盈亏的终结承受者,第三人四川xx公司完全不知道该分包工程实际施工人是张某,审理终结,判决驳回原告内蒙xx公司对冻结款权利主体异议的请求。李某取得了完胜,法律保护了原告李某的合法权益。
关于工伤认定残废评级的流程1.由用人单位或单位工会组织,本人或直系亲属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确认工伤;2.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书;4.劳动部门确认工伤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5.鉴定伤残等级在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指定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部门;6.评定伤残登记后按:工伤保险条例或伤残赔偿金计算法赔偿。以上包括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有争议的流程
一、从婚姻法的立法本意看,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第41条将夫妻共同债务限定为因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婚姻法解释(二)》第17条则将夫妻双方的举债合意作为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补充标准,即如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即使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从上述规定来看,《婚姻法》第41条和《婚姻法解释(二)》第17条的规定具有一脉相承的关系,所采用的基本判断标准仍然是举债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后者并不是对前者的绝对突破,因为两人以上具有共同举债合意的情况下应共同承担法律责任是合同法的应有之义,并非基于夫妻关系。所以,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要考虑两个判断标准。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举债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即使夫妻事先或事后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同样视为共同债务。因此如果一刀切式地认定只要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均为夫妻共同债务,就违背了婚姻法的立法本意。二、从法理角度来看,不应将所有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并不在于该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在于夫妻共同享受了该举债所带来的利益,即该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经登记结婚后即组成共同的家庭,在各方面互帮互助,但是从民法的角度而言,夫或妻的独立人格并没有因结婚而混为一体。夫或妻一方单独对外举债的行为,属于合同行为之一种,具有相对性的特征,如该举债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不应让另一方承担共同偿还借款的法律责任。三、从利益平衡的角度考虑,应适当平衡债权人与夫妻中非举债方的利益。《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规则,旨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从而保护交易安全。个人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的人格虽然相互独立,但财产上存在混同,夫妻之间更容易通过串通等方式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注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本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将债权人的利益放在最高地位,而置夫妻中非举债方的利益于不顾,导致二者利益严重失衡,也是不公平的。例如,如果夫和妻一方对外大量举债进行花天酒地和旅游消费,或者与第三方恶意沟通虚构债务,然后要求另一方承担债务的一半,这对非举债方是极不公平的。
要按小孩所处年龄段大小和生活所需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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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婚前财产属于各自的,如婚前财产未公证,需提供佐证。
男女双方诉讼离婚,谁提起均可,其流程按法院规定。
可以自己追偿,也可以诉讼追偿,同时可以对老板财产诉讼保全。
一方面应停止其行为,二方面要挽回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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