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鹏律师,天津专业离婚律师、一个可以立即解决实际问题的律师,离婚全程托管的倡导者。每年代理大量离婚案件,每年为天津市民免费咨询多达数千人次,在离婚诉讼领域可谓“身经百战”、“千锤百炼”,经验海量丰富。深谙天津各区主审离婚案件法官的裁判习惯。尤其对房产分割、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夫妻债权债务、保险、公司股权的分割可以做到精准预判,从不胡乱承诺。丰富海量的经验是我们的核心竞争力。格言:律师应该深知当事人需要的不是法条的堆砌,而是解决问题的方案。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继承,综合,房产纠纷,损害赔偿
李鹏律师,天津专业离婚律师、一个可以立即解决实际问题的律师,离婚全程托管的倡导者。每年代理大量离婚案件,每年为天津市民免费咨询多达数千人次,在离婚诉讼领域可谓“身经百战”、“千锤百炼”,经验海量丰富。深谙天津各区主审离婚案件法官的裁判习惯。尤其对房产分割、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夫妻债权债务、保险、公司股权的分割可以做到精准预判,从不胡乱承诺。丰富海量的经验是我们的核心竞争力。格言:律师应该深知当事人需要的不是法条的堆砌,而是解决问题的方案。
家住天津的韩女士拿着丈夫的猎艳记录找到了李鹏律师,记录充斥着多个女人的裸体照片以及不堪入目的聊天记录,但唯独没有男方的影像,这样的证据法庭无法认定男方存在过错。双方有一个孩子,男方由于没有固定收入,抚养费即使法院判决也很难执行。双方婚后有一套房产,登记在两个人名下,离婚应该平分,而女方有没有这么多钱支付给男方,女方陷入绝境,只得求助律师。李鹏律师仔细研究案件细节后,制定了详细的诉讼策略。庭审中,李鹏律师巧设问话,最终引导男方自己承认了多次猎艳的事实,法庭凭此在首次起诉,便判决了离婚并判决孩子由女方抚养,同时判决婚房归女方所有,女方应该给男方的房屋折价款折抵孩子的抚养费(执行阶段折抵,判决书中未体现)。这样,女方既不用支付给男方大额房款,也不用担心男方离婚后赖掉抚养费,庭审时法官还对男方的行为作出了训诫,我方当事人可谓大获全胜。
王某是家族企业的继承人,具有雄厚的背景和资金。妻子是南开中学的特级教师,然而外表的风光,无法填补婚姻生活的缺陷。王某慕名找到李鹏律师,诉说自己的痛苦,并委托我所律师代理其离婚案件。李鹏律师接案后并未马上起诉,而是先和女方进行了耐心的沟通,最终找到了双方的共同诉求,女方放弃王某家族企业的股权,男方一次性给予女方一定的补偿,但这补偿是用来折抵孩子的抚养费的。正因为在调解书中落下了这句话,才避免了女方在离婚之后向男方索要巨额抚养费的可能。为当事人未雨绸缪,得到当事人的好评。
石女士接到丈夫在天津东丽法院起诉离婚的传票后,慕名找到了李鹏律师。双方争议焦点是一处位于东丽区余海道的房产,该房产登记双方名下,各占50%,房子价值100多万,委托人石女士离婚后没有地方居住,但又没有钱给对方房屋折价款而得到房屋。李鹏律师接案后详细了解案情,发现了一个细节,那就是该房屋的借款人只有石女士一人而非夫妻共同借款。最终正是抓住了这一细节,施巧记,逼迫男方放弃分割房屋,保持房屋共有状态,待双方有条件时再另行分割,而石女士和孩子可以在解决住处之前一直居住在房屋内而不必给男方房屋折价款。圆满的完成了石女士的委托。
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子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属于双方的共有财产,如果一方单独出资购买的,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对于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在同居关系中也会涉及到共同财产的处理问题,当事人对同居期间的财产产生纠纷的可以选择提起诉讼。一、同居期间买的房归谁同居期间当事人之间不具备夫妻关系,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同居期间谁买的房就归谁,但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屋,归双方共同所有,但是是按照出资额比例享有。二、同居期间的财产哪些是共同财产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双方的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该财产必须是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拥有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其中一方所获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二是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应该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都当然的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若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事先有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就不属于共同财产。三、同居及相关概念的含义《现代汉语词典》对同居的解释为:同在一处居住;指夫妻共同生活。我国民法典中规定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其中的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实际上即为非法同居,判断是否为"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就要看双方关系在时间上的持续性、关系的稳定性和是否居住生活等方面。与同居有关的还有婚姻、重婚、婚外恋、通奸。法律快车提醒您,婚姻是无一例外地受法律保护的,它所遵循的是一种理性的原则,它所联系的是责任、义务、稳定、财产、子女、道德、舆论等一些有形和无形的东西。重婚与有配偶与他人同居都是非法的,但重婚是犯罪行为,指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应受刑法制约,非法同居受婚姻法及相关民事法律约束。婚外恋、通奸中的同居则属于纪律和道德谴责范畴。
胁迫婚姻的撤销期限为一年,当事人的婚姻是受胁迫的情况下确立的是可以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申请的,当事人如果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可以在恢复人身自由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撤销胁迫婚姻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民政部门提出。一、胁迫撤销婚姻期限法条规定的一年,司法解释有注明,“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请求权人行使撤销婚姻请求权的期间是除斥期间,就是说,权利人在这个期间内如果不行使权利,法定期间届满,就会发生该项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请求权人不能请求撤销其婚姻,只能通过离婚来解除其婚姻关系。由此可以看出,权利的行使是有明确的时间规定的,如果权利人知道有该项权利,而不积极主动的去行使,而是消极被动的等待,时效届满失去该项权利,那么我们可以看做是权利人对其享有该项权利的放弃,放弃之后法律则不再保护,如果权利人事后在想要行使此权利,则只能通过诉讼离婚来处理了。二、口头胁迫结婚属于可撤销婚姻吗胁迫结婚,属于可撤销婚姻,当事人可以在一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构成胁迫须具有下列要件:须有胁迫的故意。即行为人有通过胁迫行为使受胁迫人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恐惧心理而被迫同意结婚的故意。须有胁迫行为。即行为人实施了以对受胁迫人及其近亲屑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的不法行为。胁迫行为的实施人可以是婚姻当事人。也可以是与其有关的第三人;受胁迫者可以是婚姻当事人本人也可以是其近亲属。须受胁迫人同意结婚与胁迫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受胁迫人之所以做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是因为胁迫行为致使其产生恐惧心理而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由于可撤销婚姻的原因属于妨碍婚姻当事人结婚自由权的情形,为尊重当事人的意志,撤销权人应限于当事人本人为妥,其他第三人不得对该婚烟主张撤销,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也不能依职权主动宣布撤销婚姻。三、受胁迫婚姻如何申请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在原婚姻登记处办理申请手续时,要提供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离婚有过错的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并没有具体的数额标准,夫妻双方想要结束婚姻关系时,无过错一方是可以要求过错方进行相应的赔偿的,一般在财产分割时,有过错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一、离婚有过错赔偿标准所谓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一方在重婚、与他人同居期间将财产赠与与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致使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无过错方可要求过错方赔偿因该赠与行为给其带来的物质损失。物质损害赔偿是指看得到的损失,如,调查过错方有重婚情况的花费、起诉离婚的起诉费、家庭暴力治疗的医疗费等等。根据法律的规定,物质损害赔偿需要按扎实际损失赔偿,不能因为赔偿得到多于损失的赔偿。因此,物质损害赔偿的标准就是实际的损失额。具体的损失额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所以,在此需要提醒各位,保存好因过错方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证据,如收据、发票、医疗费清单等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参照《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实施。其赔偿数额的确定,需由侵权人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侵权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经济能力和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多重因素来予以确定。法律快车提醒您,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过错方对此应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中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离婚纠纷中的过错赔偿标准是很低的。二、离婚过错赔偿原则有哪些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所得原则上平分,一方证明另一方有过错的,可以要求多分财产。离婚财产分配上是一般会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一方有过错,另一方可主张多分配财产和损害赔偿,并且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也需要对无过错方进行相应的补偿。三、离婚时的过错赔偿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符合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请求。符合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提出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我们就是主要做婚姻家事这一块的事务所,都是专业型的律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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