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促成一起贷款诈骗案的成功不起诉
关于乌某某贷款诈骗一案的商榷意见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乌某某贷款诈骗一案,通过阅卷分析,依法会见被告人。尽管乌某某在办理贷款手续时,使用了一枚300万克隆承兑汇票作质押担保,但现有证据尚不能认定其在借款时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其理由如下:一、乌某某对300万承兑汇票是克隆票并不清楚,这一事实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认定。1、乌某某在深圳拿300万汇票时,先通过彩信发给习某某,习某某转给民生银行的付某,付某查询承兑汇票正常状态,然后习某某把情况告诉给乌某某,乌某某才将汇票拿回。包括第二次拿两张500万承兑汇票,乌某某也是先用彩信将票样发给习某某,习某某转给其在民生银行的同学杨某某,由杨某某验票后,告诉能用才拿回来的。所以,乌某某已经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2、在银行办理贷款过程中,对300万承兑汇票,银行按程序进行查验,也证明是正常状态,没有问题,贷款才能顺利办成并发放。即然专业的银行检验都发现不了,作为对承兑汇票专业知识不懂的外行乌某某,更无法鉴别真伪。3、乌某某支付42万元“购买”汇票,仅是6个月的使用权,相当于租用,在此期间仅能抵押,不能贴现。如果乌某某是花42万购买了汇票的所有权,那么就不会有仅能抵押不能贴现的说法。其他“买”过票的证人也证明,所支付的款项尽管比例不同,但都是使用费,到期后是要把票退回的。4、如果乌某某知道是克隆票,从自身安全的角度也不会用自己的公司去办理贷款。既然是克隆票,出事只是早晚的事,他作为一个公司的法人,经常办理融资业务,不会没有这种安全意识。二、签订公借贷字第ZH1300000246206号《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时间是2013年12月16日,放款时间是2013年12月17日,借款期限6个月,贷款到期日为2014年6月16日。民生银行报案时间2013年12月24日,距合同签订相差8天。既然借款合同尚未到期,乌某某能否按合同约定还款,尚不确定,又怎么能主观的认定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呢?三、尽管编号为3060005121114***号票面金额为300万的银行承兑汇票系克隆票,但这仅是质押担保物,是通过质押方式取得银行贷款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只有当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的情况下,才会涉及处分质押物。既然借款合同没有到期,借款人是否能偿还借款尚不确定的情况下,不会涉及处分质押物问题。那么,质押物是否存在瑕疵,在贷款未到期之前,不会影响到出借人的权利实体,自然也不能因此推定乌某某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四、乌某某借款的公司鄂尔多斯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系于2010年1月15日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金2000万元,乌某某系控股人,占公司股权比例99.92%。另外,乌某某还土地、房产等财产,财产总金额至少几千万,并不是一无所有,既便所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法实现抵押目的,也有其他财产也足以偿还债务,同样不会影响到出借人的实体利益。五、乌某某融资的方式也是现在民营企业普遍使用的作法。由于银行对民营企业贷款存在若干歧视性规定,使得融资比较困难,那么,一个企业要想运作一个项目,第一步工作就是融资。而融资的方式多数都是采取“借贷——投资——再借贷——再投资……”的方式进行。在借款过程中,有时可能会根据银行的要求提供一些如买卖合同等材料,客观的说有一些合同可能仅是为借款而提供的,但这一点银行工作人员大多都是明知的,甚至是在银行工作人员授意下进行的,这也是目前银行贷款时普遍存在的现象,这不是个案。所以我觉得这一责任也不能完全由借款人承担。从以上五点分析,目前尚不能证明乌某某在办理贷款时,就有非法占有目的。六、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定性的情况:1、承兑汇票来源不清,乌某某说是从王某某处买,王某某说是从马某某提供,马某某否认,夏某某否认,康某听乌某某说从银行窗口取的……。究竟乌某某所使用的承兑汇票来源尚不清楚,如果真象康某所说是从银行窗口取的,那么,乌某某就更没有理由怀疑承兑汇票的真实性了。2、第一次300万汇票查验为什么没有查出问题?当发现第二次两个500万元汇票验出是假票后,返回来再对第一次300万的承兑汇票复验时才发现问题,这里银行是否存在问题?银行的工作人员是否有参与的情况?需要查清。3、是否有银行工作人员索要20万元好处费的事实?是否有银行工作人员要提取1%好处费的事实?如果有,那么本案就不是简单的乌某某贷款诈骗的问题,也应当进一步查清。以上几点想法,还不成熟,仅供与检察机关商榷。如果以上疑点无法合理解释并排除,乌某某贷款诈骗一案则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作不起诉处理,请检察机关予以考虑,谢谢!乌某某辩护律师:郭永利二O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说明:该案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期限三次,最后本案的疑点无证据排除,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告人乌某某无罪释放。
2014-11-28
居民楼上“害人基站”何时折?
居民楼上“害人基站”何时折?近日家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路“**花园”小区的部分居民发现,该小区的1#、5#楼顶和售楼部的楼顶多出一些白色的柱子,并时常有移动、电信、联通的工作人员到楼顶去工作。经了解才知道是移动、电信、联通三家单位分别于2012年和2013年在小区的楼顶设立多处通讯基站,小区部分业主向该小区物业——内蒙古**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花园项目部询问缘由,物业公司的人员不作正面回答,向来小区楼顶工作的移动公司人员询问,他们说花了一百多万元,物业允许他们在楼顶设立基站。2013年7月份,小区业主代表与物业公司进行交涉,小区物业承诺尽快拆除基站,但时至现在,楼顶上的几个基站仍在一天24小时不停的工作,业主代表多次找物业,物业避而不谈拆除基站的事情。众所周知,通讯基站工作时会发射强大的电磁波,而电磁辐射对人身体的影响已经得到权威人士和机构的肯定,而且不同的人或同一个人在不同年龄段,对电磁辐射的承受能力也不一样,特别是老人、儿童、孕妇是对电磁辐射最为敏感。我国著名雷达专家、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科技委副主任、中国工程院院士王小谟认为,经常处于电磁辐射的环境下,久而久之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会很严重,除了引发头晕头疼,增加患白血病、脑瘤等疾病的可能性外,长期还可能影响下一代的质量,如产生畸形儿等,因此必须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中华医学会放射与防护学分会主任委员李开宝教授指出,不排除通信基站会对儿童造成危害的可能。因为儿童的神经系统正处于发育阶段,颅骨也比成年人薄,对辐射缺乏防御能力。世界卫生组织调查显示,电磁辐射对人体有五大影响:1、电磁辐射是心血管疾病、糖尿病、癌突变的主要诱因;2、电磁辐射对人体生殖系统、神经系统和免疫系统造成直接伤害;3、电磁辐射是造成流产、不育、畸胎等病变的诱发因素;4、过量的电磁辐射直接影响大脑组织发育、骨髓发育、视力下降、肝病、造血功能下降,严重者可导致视网膜脱落;5、电磁辐射可使男性性功能下降,女性内分泌紊乱,月经失调。就此事小区业主咨询了法律人士,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呼和浩特分所副主任郭永利律师,郭律师认为,此问题涉及《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环保法》《物业管理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第一,首先应当明确小区楼顶的所有权、使用权归属。根据《物权法》规定,小区居民楼顶属于小区业主所有,小区业主才对楼顶亨有绝对使用权。那么,物业部门在未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多数业主同意,或者未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无权擅自使用小区楼顶或者以任何方式允许他人使用楼顶。第二,物业公司、设立基站的部门设立通讯基站的行为性质。移动、联通、电信三家公司,在物业部门的允许下,使用小区楼顶等公用设施,不论是否支付费用,只要未经过小区大多数业主同意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都是违法行为。第三,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于通讯基站的设立,严重影响了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侵害了小区居民的生命健康权,小区居民有权直接要求物业部门限期拆除基站,如果物业部门不配合,或者双方达不成解决方案,可以将物业公司和设立基站的单位列为共同被告,提起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民事诉讼。另外,据居民了解,该小区内设立的三处通讯基站,没有按国家环保总局《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8号令)规定向当地环保局提交相应的环评报告,并正式提出项目申请。当地环保局也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该项目进行审核和批示。通讯基站建成后,建设单位也没有申请当地环保局进行实地验收。物业公司擅自允许他人在小区内设立通讯基站的事情,已经引起小区居民的强烈不满,已经入住的约400户居民,已经有246户居民联名签字,要求拆除通讯基站,还居民环保、清净的生活空间。小区居民之所以下决心拆除基站,不仅为了本小区居民,也为与小区一墙之隔的腾飞路小学和八号楼下的小区幼儿园的孩子们。为此,特将此事反映给有关媒体,希望通过媒体的持续关注,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并最终解决问题,还小区居民和谐安宁的家园,使学校的孩子免遭电磁辐射之害!****小区246户居民二O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2014-03-06
一案九年十一审 财产损失终获赔
2012年1月初,皇甫忠终于拿到了他期盼已久的判决书,拿着这份判决书,皇甫忠百感交集,他终于可以不用每天在律师事务所和法院之间来回奔波,终于可以不用再对老伴撒谎,终于可以结束九年的漫长维权路,讨回属于自己的公道!皇甫忠案代理律师,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呼和浩特分所副主任郭永利至今仍记得第一次见到皇甫忠时的情景。2007年夏天的一天。皇甫忠带着已历经三次一审、三次二审、一次再审审查的案件材料来到他的办公室,此时,皇甫忠已经为了这个案子奔波了四年之久。满头灰白的乱发看起来疲惫而憔悴,提着一个装满材料的破旧手提袋,坐在沙发上不时的发呆。当谈起案子时,情绪立刻激动起来,反反复复的讲述几年的诉讼经历,俨然就是一个活生生的“祥林嫂”。说到难处,年逾半百的皇甫忠,抑制不住内心的伤痛,眼泪禁不住的流了下来……。和皇甫忠的心情一样,亲历了艰辛、漫长的法律程序,郭永利律师终于可以如释重负,欣然面对这几年不知辛苦的付出。跟随郭永利律师的记忆,我们把这起案件拉回到最初的起点。好心调解矛盾代人打下巨额欠条惹来“冤枉”官司让我们从2002月5月青山起重工具厂散伙说起,青山起重工具厂成立于2001年7月,合伙人共4人,分别是王天恩、张根友、张根银和张根启。合伙经营期间,因为中途产生了一些矛盾纠纷,2002年5月,王天恩要求退伙,并在中间人皇甫忠等人参与下进行了退伙清算,清算后双方达成青山起重工具厂现有资产归张根友、张根银、张根启三兄弟,张根友三人返还王天恩合伙投资款共170,214.46元的共识。由于张根友等人系外地人,王天恩不放心,要求由中间人皇甫忠代为出具欠据,皇甫忠未加思索便以欠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两枚,金额共170,214.46元,张根友等人签字担保,并以归张根友等人所有的合伙财产作抵押担保。正是由于中间人皇甫忠这“慷慨”的一笔,为他埋下漫长九年诉讼的“祸根”。事后张根友等人果然未按约定付款,王天恩以皇甫忠、张根友、张根银、张根启为被告诉讼至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虽然皇甫忠未花用此款,但其自愿给原告打下欠条,欠款人是皇甫忠”,据此判决张根友、张根银、张根启和皇甫忠给付王天恩欠款共170,214.4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160.00元。判决下达后,做了几十年教师工作的皇甫忠觉得有说不出的委屈,他怎么也想不明白,明明是好心帮人调解,最后竟成了债务人,还要替别人还债。又一想,反正张根友三兄弟在王天恩家有价值二十六万余元的货物,怎么执行也能还得上欠王天恩的债,自己也不会承担什么责任,所以没有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张根友、张根银和张根启仍未给付王天恩欠款,王天恩也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是利用货物存放在自家院子内的便利条件,拒绝给付经清算已经归张根友等人所有的工具厂资产。这下张根友、张根银着急了,为了能尽快取回已经属于自己的财产,被执行人张根友、张根银向和林格尔县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法院从王天恩处帮助取回属于他们的财产,并交纳了1,000.00元的执行费。2003年4月17日,和林县法院执行局冻结了皇甫忠的全部工资,连必要的生活费也没保留。一时间他和老伴的生活没有了任何经济来源,皇甫忠只能以打工来维持生活。2003年4月25日,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根据被执行人张根友、张根银的申请,到王天恩家取回属于被执行人张根友、张根银的财产时,新的问题又出现了。当法院的工作人员打开了位于王天恩家院内的厂房进行清点时,与散伙时双方清点的那份清单对比后发现,竟然少了价值170,271.07元的货物。令人不解的是,一直锁着的厂房怎么会丢失这么多东西呢?究竟问题出在那?王天恩表示,厂房的钥匙在上次清算时交给了皇甫忠,皇甫忠是保管人,要为丢失的货物负责。而张根友、张根银和皇甫忠坚持说钥匙一直在王天恩处,货物也是存放在王天恩家的院子里,丢失货物的责任应由王天恩负责。在相互争执不下的情况下,张根友、张根银为了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一纸诉状又将王天恩告到了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要求王天恩赔偿丢失货物损失人民币170,271.07元。但案情的发展却远远超乎人们的想象,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经过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三次一审,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次二审,案件仍没有划上句号。坚信司法公正毅然踏上维权路一案审9年为了讨回公道,拿回本该属于自己的工资,皇甫忠开始了他漫长的诉讼之路。从2003年,皇甫忠以张根友、张根银的名义,将王天恩起诉至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两级法院的判决、裁定均纠结在保管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是王天恩还是皇甫忠?2003年11月5日,和林格尔县法院作出(2003)和法民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以物品保管人不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第一次驳回了张根友、张根银的诉讼请求。不服判的皇甫忠又以张根友、张根银的名义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呼市中院经审理,于2004年3月24日作出(2004)呼法民一终字第242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和林格尔县法院判决驳回张根友、张根银的诉讼请求不妥,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和林格尔县法院重审审后认为,清点后的财产保管人是皇甫忠,而不是被告王天恩。于2004年8月18日作出(2003)和民重字第220号民事判决,再次驳回原告张根友、张根银的诉讼请求。判后,皇甫忠再次以张根友、张根银的名义提出上诉,呼市中院于2004年12月17日作出(2004)呼法民二终字第1422号民事裁定书,认为王天恩转移了合伙人的共同财产,证据不足,建议追加保管人皇甫忠承担赔偿责任,再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这已经是呼市中院第二次将此案发回重审了。案件发回后,和林格尔县法院追加皇甫忠为第三人,经审理于2006年4月28日作出(2005)和民重字第6号民事判决,再次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张根友、张根银的诉讼请求。皇甫忠第三次以张根友、张根银的名义提出上诉。让皇甫忠万般无奈的是,这一次呼市中院于2006年7月25日作出的(2006)呼民二终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以张根友、张根银主张丢失物品损失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不服判决的皇甫忠又以张根友、张根银的名义,向呼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呼市中院于2006年11月27日作出(2006)呼民监字第157号通知,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为由,驳回了张根友、张根银的再审申请。郭永利律师告诉记者,案件到了这个阶段,其实在一定程度已经走完了所有的常规司法程序,提起再审的希望非常渺茫,但他还是在这个时侯接手了皇甫忠的案件。2007年7月,皇甫忠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了申诉,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存放货物的库房在王天恩私家院内,皇甫忠与王天恩在欠条中约定,每次提货前要偿付给王天恩一定数额的欠款,这说明皇甫忠等提取货物要以给付欠款为条件,据此,可以认定货物是由王天恩暂时保管的,现货物短缺,应由王天恩承担责任”。故提请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抗诉。2007年12月16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以内检民抗(2008)10号民事抗诉书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抗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6日指定呼市中院再审。呼市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本案,呼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参加诉讼。2008年9月2日呼市中院作出(2008)呼民再字第51号民事判决,以没有证据证明经过清点后的货物,是由王天恩来保管,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经本案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维持本院(2006)呼民二终字第571号民事判决。倔强的皇甫忠,又执著的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提出申诉。自治区高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于2008年12月17日作出(2008)内民监字第3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提审本案。2010年12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了(2009)内民提字第120号民事裁定,认为应当认定王天恩对存放于其院内的货物负保管责任,但现有证据无法确认丢失物品的单价及总价,双方可共同协商或通过评估确认丢失物品价值。裁定撤销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呼民再字第51号、(2006)呼民二终字第571号、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05)和民重字第6号民事判决,发回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重审。事隔8年,案件再一次回到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而此时的皇甫忠,为了维持生活已经在外打工整整8年。案件回到原点老人终得公道案件发回后,和林格尔县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丢失物品进行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中心依据2002年2月公开市场价格标准,作出和发改认鉴字(2011)1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丢失物品价值人民币176,529.81元。2011年6月24日,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法院认为:“尽管原被告在退伙清算财产后,双方确认了财产的数量、品种和归属事宜,并已达成退伙协议。但由于合伙企业的厂房、库房均是在被告王天恩院内,所有清点后归于原告的财产物品仍然存储在该院内房屋之中。退伙后,因为原告方不能兑现被告退伙款,所以,由第三人皇甫忠担保,为被告王天恩出具欠据并载明“取货前付款壹万元”“付利息玖仟捌佰柒拾捌元五角”。由此可知,存储在被告王天恩院内房屋中的财物,原告方作为所有人是不能随便取走的。这说明,存放在被告王天恩院内房屋中的财物是由王天恩控制,并不是由所有人张根友等和保证人皇甫忠控制。因此,被告王天恩控制了这些存放在自己院内的财物,就理所当然地对这些财物负有保管责任。据此,于2011年8月2日作出(2011)和民重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天恩赔偿原告张根友、张根银因实际控管退伙后的财产,并造成部分货物丢失价值176,259.81元。二、第三人皇甫忠不承担责任。判决送达后,王天恩不服,向呼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呼市中院经审理,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2011)呼民再字第66号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到此,皇甫忠终于接到了一份满意的判决!采访时皇甫忠告诉记者,自己的工资已于2012年4月解除冻结,但已经被执行的近十万元工资款,和林格尔县法院已经转给了王天恩,目前仍未归还。这9年里,为了养家,为了给老伴儿看病,他一直在洪兴建材城给他人打工。而这9年的官司打下来,他所付出的精力更是无法计算的,最重要的是9年里不断的跑法院,给他带来的心理压力无疑是巨大的。万幸的是,9年里,自己从没有动摇过,他始终坚信司法公正,并最终证实了这一点。对此,郭永利律师也深有感触。一起简单的民事赔偿纠纷,经过三级法院十一次审理,历时九年,不能不说是有限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如何避免类似事情再次发生,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令人欣慰的是,尽管目前司法环境中还有个别不尽人意的地方,但只要你相信法律,依法维权、永不放弃,最终一定能找回属于自己的公道!皇甫忠也坦言,9年的诉讼已经让他疲惫不堪,目前,他最希望的是能尽快拿回自己被扣的工资,过上平静的生活。9年来,为了不让老伴担心,他一直向老伴隐瞒了这一事实。《内蒙古法制报》记者赵芳
2012-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