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彩侠律师一直专注于刑事辩护、经济、民商、交通、赔偿、房地、建筑、行政、公司、金融、法律培训、行业顾问、企业顾问等领域以及重大疑难案件的研究和实践。
擅长: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建筑工程,刑事案件
方案设计人:蒋彩侠律师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专业性的法律服务机构,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是我们的基本业务。贵企业主要从事使企业有效降低经营风险,获得安全、稳定、持续、健康的发展,享受专业律师为企业提供的全面、高效的法律服务。为此,蒋彩侠律师特针对贵企业度身设计如下法律顾问方案:一、全面清理企业历史遗留问题针对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人事、合同管理等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全面清理,避免企业因忽视历史遗留问题产生安全隐患。二、企业法律顾问重点管理范围1、对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进行法律论证,协助参与企业重大经济项目的谈判活动参与企业重大经济项目的谈判、把关,论证决策法律上的最佳方案;配合企业的经营进展及专项委托做好收购、兼并、招投标、项目融资、资产重组等法律工作,以及企业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管理。2、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及经济合同的管理协助参与起草、审核企业规章制度,实现管理权限、内容、手段合法;协助草拟、审查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中的合同,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做好经济合同的管理工作。3、企业的劳动合同、劳资关系规范管理协助人力资源部门及时做好劳动合同签订、续订、解聘、员工培训和竞业限制的相关法律工作,协助企业对其员工进行法律宣传教育。4、协助企业建立法律事务机构,培养从事法律事务的人才,开展法律宣传和法律培训,及时向企业提供最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信息,提高企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及法律知识水平5、根据企业专项委托,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代理企业解决专项法律纠纷,参与诉讼或仲裁程序,以及企业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三、法律顾问服务方式1、本所指派蒋彩侠律师为贵企业的法律顾问律师;2、采取不定期的工作方法,根据企业需要提供法律服务;3、企业如果遇到重大问题应提前通知本所律师,以便有充足的时间准备工作方案;4、如遇特殊情况,经企业许可,本所有权指派其他律师代为履行或协助履行法律顾问义务。四、法律顾问服务收费针对企业规模和法律顾问工作量,本所拟采取一次性包干收费的形式,每年的法律顾问费用为万元,按年或一次性支付。本所推行三年、五年阶段规划性法律顾问服务,促使企业管理的高效稳定。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所发生的翻译、诉讼、公证、调查、交通、复印、差旅等费用,另行计算,须由企业承担。顺祝商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10月10日施行。现总结部分如下:一、网络民事侵权包括隐私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人身基本权益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二、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需承担侵权责任。但下列情形除外:(一)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二)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三)学校、科研机构等基于公共利益为学术研究或者统计的目的,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公开的方式不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四)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五)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六)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公开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个人信息,或者公开该信息侵害权利人值得保护的重大利益,权利人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公开个人信息的,不适用本条规定。三、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文书和公开实施的职权行为等信息来源所发布的信息,须真实准确。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他人人身权益,承担侵权责任:(一)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布的信息与前述信息来源内容不符;(二)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添加侮辱性内容、诽谤性信息、不当标题或者通过增删信息、调整结构、改变顺序等方式致人误解;(三)前述信息来源已被公开更正,但网络用户拒绝更正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予更正;(四)前述信息来源已被公开更正,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仍然发布更正之前的信息。四、网络服务者提供网络用户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的义务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五、被侵权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行为采取删除、屏蔽、断开等必要措施内容:(一)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三)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被侵权人发送的通知未满足上述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六、误删、误屏、误断等,通知人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恢复义务因通知人的通知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错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被采取措施的网络用户请求通知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错误采取措施的网络用户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相应恢复措施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受技术条件限制无法恢复的除外。七、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因素(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以人工或者自动方式对侵权网络信息以推荐、排名、选择、编辑、整理、修改等方式作出处理;(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以及所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三)该网络信息侵害人身权益的类型及明显程度;(四)该网络信息的社会影响程度或者一定时间内的浏览量;(五)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预防侵权措施的技术可能性及其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或者同一侵权信息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七)与本案相关的其他因素。八、认定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的因素(一)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二)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三)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九、“恶意”差评,需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十、调查、取证、律师费用等列入因侵权受到的损失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河北省2012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根据河北省统计部门公布的2011年度有关数据,确定河北省2012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如下: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8292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7120元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11609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4711元职工年平均工资36166元分行业职工工资行业平均工资(元)农林牧渔业12825元采矿业58793元制造业32503元电力、燃气和水的生产和供应业58083元建筑业28289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39534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57304元批发和零售业24448元住宿和餐饮业21784元金融业62587元房地产业31024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4228元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60554元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5516元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41456元教育36915元卫生和社会保障福利业34304元文化、体育和娱乐业30817元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19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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