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于四川大学研究生院,从事过国营企业管理工作.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从事律师工作15年。长期担任政府部门,银行,保险公司和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对离婚,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房地产纠纷,工伤事故等案件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成功胜诉的经验。诉讼案件多有建树:曾办理劳动法生效后全国首例仲裁案,全国首例个体户聘用人员工伤案,全国首例银行违规划款赔偿案(此案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服务宗旨:法律至上,委托人利益第一。
擅长: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毕业于四川大学研究生院,从事过国营企业管理工作.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从事律师工作15年。长期担任政府部门,银行,保险公司和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对离婚,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房地产纠纷,工伤事故等案件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成功胜诉的经验。诉讼案件多有建树:曾办理劳动法生效后全国首例仲裁案,全国首例个体户聘用人员工伤案,全国首例银行违规划款赔偿案(此案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服务宗旨:法律至上,委托人利益第一。
婚姻法和继承法讲座——四川蜀旺律师事务所张怀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关于离婚:1、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诉讼离婚。2、诉讼离婚的,一般到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3、财产一般平均分割,但应当照顾妇女儿童的权益。4、一方有如下过错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赔偿:1)重婚;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3)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5、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可以主张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发现的,可以要求分割。6、小孩抚养可以一并解决。关于子女扶养:抚养权一般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法院按照有利于孩子的原则判决。2、一般两周岁以下的,随母亲生活。3、十周岁以上的,需要考虑孩子的意见。4、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支付抚养费,享有探视权。5、抚养费: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收入的20%-30%确定,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年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确定。最新司法解释: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就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四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第二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第三条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非婚生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如果非婚生子女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可能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非婚生子女一方的主张成立。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其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一方在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期间及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第六条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七条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经办理公证的除外。第八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第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益行为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在依法变更监护关系取得监护权后,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十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第十一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第十二条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第十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作为双方离婚时的债权予以处理。第十四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五条当事人为登记离婚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反悔,另一方主张按该协议内容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分割。第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该遗产中夫妻共有份额的,人民法院不予处理。离婚后,继承人之间分割遗产,另一方请求分割原配偶继承所得部分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七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离婚时借款的一方可按照协议给予另一方实际借款数额的一半。第十八条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第十九条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人,应当是婚姻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夫妻双方都有该条规定的过错情形的,人民法院对任何一方当事人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均不予支持。第二十条双方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经审查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第二十一条本解释自2010年月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关于法定继承: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关于遗嘱:1、遗嘱需要立遗嘱人的自愿的意思表示,并且处置的只是自己的财产。遗嘱有如下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2、一般来说,常用的是: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即自己书写的遗嘱,就是有效的,公证过后具有其他形式的遗嘱不可撤销公证遗嘱的效力。3、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需要有两名以上的非继承人的见证人。4、口头遗嘱需要情况紧急来不及通过其他方式立遗嘱方可为之。
>>收费标准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一、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实行计件收费。(一)办理刑事案件1、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阶段):1000-10000元;2、审查起诉阶段:2000-12000元;3、审判阶段:3000-30000元。(二)办理刑事自诉案件:2000-15000元。(三)办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代理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二、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000-10000人民币;(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以下比例分档、累计收取;50000元以下的(不含本数)1000-3000元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内6%-5%500000元以上1000000元以内5%-4%1000000元以上5000000元以内4%-3%5000000元以上10000000元以内3%-2%10000000元以上2%-1%三、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000-8000元;(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四、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000-10000元。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一)代理申诉案件实行计件收费,每件1000-6000元。(二)进入再审程序后,未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的,按各类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原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的,则按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六、计时收费计时收费适用于上述全部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应按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时间计算,包括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调查取证、查阅有关资料、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出庭、参与调解和谈判、代办各类手续和律师办案在途时间等。律师办理法律事务计费工作时间的计算规则由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审核后执行。律师个人的计时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的执业年限、服务能力、社会信誉等因素原则上按每人每小时500元以内自定,并报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物价部门备案;确需超过500元的,由律师事务所向省律师协会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备案。七、在办理刑事诉讼案件、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中,对办案时间太长、专业技术要求高的案件以及集团犯罪、涉外等疑难、复杂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能超过本收费标准的4倍。对是否属于疑难、复杂案件产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律师协会或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协调。八、以上各项标准,除另有指明外,均指诉讼案件一审的收费标准。未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取;曾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酌减收取;执行案件,按照一审或二审的收费标准收取;发回重审的案件,按一审或二审标准酌减收取。九、少数民族地区,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区)的律师服务收费可按本标准酌情下浮,但下浮幅度不得超过本标准下限的30%。十、以上各类收费金额按人民币计收。律师办理涉外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可以收取外币。
网站首页法律新闻新法速递婚姻继承劳资工伤医疗事故典型案例法律文书公司法务人身损害交通事故诉讼指南刑事辩护业务范围律师收费私人律卡律师风采在线咨询最新公告:·欢迎登陆四川达州律师网·四川达州律师在线,我们将为您提供一流的法律服务。2010年5月22日星期六下午22:28:33星期六setInterval("jnkc.innerHTML=newDate().toLocaleString()+'星期'+'日一二三四五六'.charAt(newDate().getDay());",1000);首席律师本站首席刘江律师最新推荐·七旬老人医院意外摔伤护·表兄妹结连理婚姻关系被·遛弯踩到柿子摔成骨折七·酒店没给自带酒开瓶新人·无锡一房地产开发商“一·四川省教育厅原副厅长汪·酒鬼误把顾客当歌厅小姐·员工不满工作调动伤人致·鹤壁法官登门送来执行款·深刻把握世情国情党情社各省市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待遇一览表时间:2009年11月04日新闻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点击数:91varsize=14;//字体大小functionfontZoom(fontsize){//设置字体size=fontsize;document.getElementById('fontZoom').style.fOntSize=size+'px';}functionfontMax(){//字体放大size=size+2;document.getElementById('fontZoom').style.fOntSize=size+'px';}functionfontMin(){//字体缩小size=size-2;if(size<2){size=2}document.getElementById('fontZoom').style.fOntSize=size+'px';}【字体:放大正常缩小】【发表评论】【告诉好友】【打印此文】【收藏此文】【关闭窗口】各省市五至十级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待遇一览表省市及文号待遇标准特殊规定其它待遇北京市2004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0号政府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至30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工伤职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工伤职工实际情况,由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协商确定补助金额并一次性支付。天津市天津市政府2003年津政令第012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至30个月。五级伤残为30个月,六级伤残为25个月,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1996年10月1日后至本规定实施前发生工伤的职工,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达到退休年龄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google_protectAndRun("render_ads.js::google_render_ad",google_handleError,google_render_ad);google_protectAndRun("render_ads.js::google_render_ad",google_handleError,google_render_ad);google_protectAndRun("render_ads.js::google_render_ad",google_handleError,google_render_ad);上海市2004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两项合计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伤残职工严重违纪也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但要支付“两金”。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河北省河北省劳动厅办字[2003]147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合计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设区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五级66个月、六级54个月、七级36个月、八级28个月、九级20个月、十级12个月。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工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已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工伤待遇和支付渠道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山西省2004年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60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5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为39个月;八级为33个月;九级为27个月;十级为21个月。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5年为基数每少1年递减10%。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政府办公厅内政办字[2003]462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五级伤残的为48个月;六级伤残的为42个月;七级伤残的为30个月;八级伤残的为24个月;九级伤残的为18个月;十级伤残的为12个月。2004年1月1日执行新办法。2002年12月31日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待遇标准按原有规定执行。辽宁省辽宁省辽政发[2003]45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五级为16个月,六级为14个月,七级为12个月,八级为10个月,九级为8个月,十级为6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月工资计算,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五级为28个月,六级为24个月,七级为20个月,八级为16个月,九级为12个月,十级为8个月。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距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提前4年、3年、2年、1年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减发1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吉林省2003年吉林省政府令第151号“两金”支付标准为:五级伤残为30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为26个月,七级为22个月,八级为18个月,九级为14个月,十级为10个月。用人单位因关闭、破产、撤销等情况不能按月支付伤残补助金,应当一次性支付;用人单位虽能按月支付伤残补助金,但愿意一次性支付的,可以一次性支付,其标准为:1996年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条例》规定的不同伤残等级人员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月数,减去已领取的伤残补助金总额。黑龙江黑龙江省政府黑政发[2003]89号五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为工伤职工离岗前46、39、32、25、18、11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均按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浙江省浙江省政府浙政发[2003]52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支付60个月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支付50个月,七级支付20个月,八级支付14个月,九级支付8个月,十级支付4个月。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福建省福建省政府闽政[2004]12号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其标准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五级,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0个月的,按30个月支付;七至八级低于20个月的,按20个月支付,九至十级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山东省山东省政府鲁政发[2003]107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为:五级55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48个月,7级41个月,8级34个月,9级27个月,10级20个月。职工被确认为职业病的,加发50%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企业被鉴定为1—4级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仍按原标准继续发放。所需资金,原企业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保的,预留至当地平均期望寿命(其中,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未满18周岁的,预留至年满18周岁),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给经办机构。被鉴定为5—10级的,按规定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对已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企业的1—4级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各地可参照本条前款的规定筹集资金,由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参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保障其工伤待遇。资金筹集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江苏省2005年江苏省政府第29号令(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七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八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九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级年龄20周岁以下20—30周岁30—40周岁40—50周岁50—55周岁55—60周岁五级36302418126六级30252015105七级2420161284八级181512963九级12108642十级654321注:20—30周岁含20周岁,不含30周岁,依此类推。(三)作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应当优先安排解决工伤职工的有关费用。有关工伤保险费用及工伤待遇支付按照以下办法处理:(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至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划拨给经办机构,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二)五级、六级工伤职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标准的120%发给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三)七至十级工伤职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标准的110%发给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工伤职工不转入承继单位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从原用人单位有效资产变现收入中安排工伤职工的有关费用。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工伤职工转入承继单位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河南省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2003]54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标准为:五级72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60个月,七级48个月,八级36个月,九级24个月,十级12个月。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80%支付;依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10%支付。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工伤待遇。湖北省湖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257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2个月,六级伤残为44个月,七级34个月,八级伤残为28个月,九级伤残为22个月,十级伤残为16个月。距法定退休年龄相差年数每减少一年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企业破产倒闭的,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划拨给经办机构;一次性划拨到帐次月起,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五至十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发给伤残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企业破产倒闭时,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一次性支付抚恤金,或由用人单位将应支付的抚恤金一次性划拨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定期继续发放。湖南省2004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为60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48个月;七级伤残为30个月,八级伤残为20个月,九级伤残为16个月,十级伤残为12个月。距离退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广东省2004年广东省政府颁布工伤保险条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60个月,六级计发48个月,七级计发31个月,八级计发19个月,九级计发10个月,十级计发5个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劳动保障厅桂劳社发[2003]180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标准合计为:五级伤残发给34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发给30个月,七级发给26个月,八级发给22个月,九级发给18个月,十级发给14个月。重庆市重庆市政府渝府发[2003]82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按月发给的伤残津贴为基数计发,初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按15年计算;已经领取了伤残津贴的应扣除已领取的月份,但扣除后支付的年限不得少于5年。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四川省四川省政府发[2003]42号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14个月,六级伤残12个月。患职业病需长期治疗的其他工伤人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60个月,六级伤残48个月。七至十级工伤人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七级伤残36个月,八级伤残26个月,九级伤残16个月,十级伤残10个月。云南省云南省政府云政发[2003]185号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合计标准为:五级42个月、六级36个月、七级26个月、八级20个月、九级14个月、十级7个月。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每减一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减20%;不足一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应将《云南省职工因工伤残证》交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甘肃省甘肃省政府甘政办发[2003]131号用人单位应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两金”合计标准:五级伤残为32个月,六级伤残为28个月,七级伤残为24个月,八级伤残为20个月,九级伤残为16个月,十级伤残为12个月。青海省2004年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两项合并计算,其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的30个月至15个月。其中五级30个月,六级27个月,七级24个月,八级21个月,九级18个月,十级15个月。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规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每递减一年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总金额的20%递减,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不支付“两金”。宁夏自治区2004年宁夏自治区政府宁政发[2004]53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分别为:五级伤残36个月,六级伤残30个月,七级伤残24个月,八级伤残18个月,九级伤残12个月,十级伤残6个月。伤残职工患职业病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跨统筹地区或者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本人自愿一次性结清工伤待遇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由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协商同意并签定协议,用人单位除按照《条例》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补助金,分别为:一级60个月、二级54个月、三级48个月、四级42个月。新疆2004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5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其中五级工伤职工“两金”合计按38个月计发,六级按34个月计发,七级按30个月计发,八级按26个月计发,九级按22个月计发,十级按18个月计发。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少一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新疆兵团2004年新疆兵团令第2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其中五级工伤职工“两金”合计按38个月计发,六级按34个月计发,七级按30个月计发,八级按26个月计发,九级按22个月计发,十级按18个月计发。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少一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江西省2004年江西省人民政府第132号令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其年龄(周岁)距法定退休年龄大于或者等于10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依次为40个月、34个月、28个月、22个月、16个月、10个月的本人工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每差1年扣减10%;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五级至十级伤残就业补助金依次为12个月、11个月、10个月、9个月、8个月、7个月的本人工资。有无法治愈的职业病等特殊病情的伤残职工,经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后,也可由用人单位按其上年度治疗职业病的实际费用为标准,计算到75周岁,一次性向经办机构缴纳,其今后治疗职业病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安徽省2004年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两金”合计,五级伤残为55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为45个月,七级伤残为30个月,八级伤残为23个月,九级伤残为16个月,十级伤残为9个月。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下列标准执行:不足两年的,按全额的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全额的7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全额的80%支付;不足五年的,按全额的90%支付。陕西省2004年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五级伤残支付48个月,六级伤残42个月,七级30个月,八级24个月,九级18个月,十级12个月。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关闭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经办机构参加财产清算,并依法从资产变现收益中优先拨付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和已经退休的工伤人员,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贵州省2004年贵州省政府令79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和的标准为: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但计算五级伤残的剩余月数最多不得超过72个月,六级不得超过50个月,七级最多不得超过24个月,八级不得超过18个月,九级不得超过8个月,十级不得超过4个月。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应当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注:海南、西藏的资料待续上一篇:罪犯工伤补偿办法下一篇:法院应当受理哪些劳动争议案件?相关文章我要发表评论Page(1,1,'365','Show','/');蜀ICP备06010719号在线咨询省市及文号待遇标准特殊规定其它待遇北京市2004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0号政府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至30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工伤职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工伤职工实际情况,由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协商确定补助金额并一次性支付。天津市天津市政府2003年津政令第012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至30个月。五级伤残为30个月,六级伤残为25个月,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1996年10月1日后至本规定实施前发生工伤的职工,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达到退休年龄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google_protectAndRun("render_ads.js::google_render_ad",google_handleError,google_render_ad);google_protectAndRun("render_ads.js::google_render_ad",google_handleError,google_render_ad);google_protectAndRun("render_ads.js::google_render_ad",google_handleError,google_render_ad);上海市2004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两项合计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只能等候消息,警察都没法介入。
你可以起诉离婚,原则上不用退对方的钱。
不能,《商业银行法》有明确规定。
一般不会认定合同无效,除非被有关部门责令停业。也才能要求赔偿损失。
按照最新的司法解释,车辆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时原车主承担连带责任。建议尽快办理过户。
用户评价:谢谢。
用户评价:谢谢,我非常满意
用户评价: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