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客户委托,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担任代理人起诉、出庭、上诉以及代理执行等,包括民事、行政代理和刑事辩护;担任企业和个人专项法律顾问:包括商务尽职调查、合同见证、遗嘱见证;代书各种法律文书,合同、遗嘱、起诉状、答辩状、反诉状、上诉状、执行申请、各种申请书等;担任公司、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包括提供法律咨询;审查、草拟、修改协议,章程等各类法律文件;参与或跟踪商务谈判,进行尽职调查;完善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处理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协助客户建立法律服务机构,进行员工法律培训;办理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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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客户委托,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担任代理人起诉、出庭、上诉以及代理执行等,包括民事、行政代理和刑事辩护;担任企业和个人专项法律顾问:包括商务尽职调查、合同见证、遗嘱见证;代书各种法律文书,合同、遗嘱、起诉状、答辩状、反诉状、上诉状、执行申请、各种申请书等;担任公司、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包括提供法律咨询;审查、草拟、修改协议,章程等各类法律文件;参与或跟踪商务谈判,进行尽职调查;完善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处理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协助客户建立法律服务机构,进行员工法律培训;办理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一他字第17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12)辽民一他字第1号《关于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分项限额能否突破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请求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范围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5月29号最高院明确交强险应当按分项限额进行判决的出台背景2012-7-18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给辽宁省高院的回函中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请求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范围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此在民事审判领域对于交强险是否应当按分项限额处理的争议宣告终结。最高院民一庭作为全国民事侵权案件的最高指导机关作出的法律适用意见,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表示将认真学习,并贯彻到审判实践中去。针对出台此次回函的背景,有媒体采访了有关专家。多名民法专家表示:本次回函的充分体现了《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的本意,国务院的《机动车强制险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应当适用于普通民事审判,否则就会形成政令不畅的尴尬局面,是极不严肃的;某些地方法院为了自身某种利益的需要,打着维护弱势群体的旗号,片面曲解法律,已经引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高度关注,必须及时纠正;希望少数仍实行交强险不分项判决的地方法院以此为契机,改变旧的的审判理念,依法判决,才是真正的司法公正。最高院相关人士也对此也回答了一些问题,认为公布这个回函,表明了最高院的审判意见,对机动车强制险的制度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落实了中央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指导意见。在给辽宁高院回函之前,已有多个地方高院以电话、信函形式就此问题进行过请示,尤其是在《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司法解释征求意见时,各个层面对交强险不分项判决提出了较大的质疑,最高院充分听却了各方意见后,认为交强险应当按分项限额审理,并对此类案件保持一定的关注。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一他字第17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12)辽民一他字第1号《关于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分项限额能否突破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请求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范围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5月29号
2007一、亲身经历援助案件被采取强制措施开始计算,十天后就可以重新获得自由,出现这样的结果我想应当和辩护有关系,这也让我亲历了法律援助的作用。我又与法律援助中心的人联系,又重复了一遍我遇到的问题,援助中心的人回答我说:他们与法院就指派律师的协议权限仅仅是一审开庭,开庭之后的事情法院没有委托援助中心办理,换句话说,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在一审开完庭后就完成了援助的工作,至于被援助人对判决的反应律师可以不过问,即使是被告人要求上诉也与律师没有关系了。二、法律援助的现状首先、从宏观上讲,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缺陷。、刑事法律援助的覆盖面窄。根据《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我国目前刑事法律援助适用于两类人群,一类以经济困难为前提条件,即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被告人、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从此规定来看,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的覆盖面除了自诉案件的被诉人外都覆盖了,范围不可谓窄。但一方面由于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指定辩护,刑事法律援助的空间只限于公诉人出庭公诉阶段,基于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法律援助条例》对公检法并没有强约束力,刑事法律援助的覆盖面相当窄。另一方面从实际操作来看,绝大多数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仅限于法院指定辩护的五种人,非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相当稀少。再从经济审查标准分析,对非指定辩护的受援人的经济困难审查是较为苛刻的,一般规定都在居民生活保障线之上的左右,这就极大地限制了刑事法律援助受援人的范围。、法律援助机构与公检法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的衔接机制不顺畅。要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绝不是法律援助机构一家所能做到的,要使刑事案件中的受援人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能得到充分的法律援助,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法律援助机构在程序上的衔接与紧密配合是非常关键的。但目前刑事法律援助法律法规中涉及此处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各地在落实公检法司四家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衔接机制时也少有实施细则,事实上造成了有关部门对刑事法律援助不重视,宣传不到位,工作不落实。像会见这样的小事情都是一家一个要求,一家一个说法。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关键不仅要有人力因素(即需要满足诉讼需要的一定数量律师),更要有充足的资金。由于对刑事法律援助的认识有偏差,因此,在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中出现的人财物的匮乏的现象就并不乏见了。如我国法律援助的经费人均不足一角钱、相当一部分地区没有建立法律援助的专门机构等。以年全国法律援助经费为例,其中财政21712.74支出(亿元)的。尤其在贫困地区,其法律援助经费完全依赖同样贫困的地方财政最后、从从事援助工作的律师自身出发有待提高责任心。“”三、援助案件的发展道路(一)在立法上确立刑事法律援助必须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的体制。刑事法律援助不同于民事法律援助之处主要在于刑事诉讼的特殊性,刑事诉讼并不局限于法庭审判阶段,而是涉及到侦查、提起公诉、审判三个阶段。刑事被告人(侦查阶段则被称为犯罪嫌疑人)作为被刑事追诉的对象,则始终处于刑事诉讼从侦查到起诉和审判全过程的中心。因此,他所需要获得的法律帮助,也应反映在刑事诉讼从侦查到起诉和审判全过程之中。显然,如果只在审判阶段刑事被告人才能获得相应的刑事法律援助,而处于侦查、起诉或开庭之后的犯罪嫌疑人不能获得相应的刑事法律援助,那么,刑事法律援助维护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积极意义必将遭受严重损害。(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中法律援助机构与公检法四家的衔接机制。由于当前在刑事法律援助中公检法司四家的衔接机制的缺失,使受援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了较大侵害。因此,法律援助机构得到公检法三家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完善这种衔接机制,是做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迫切之需。要完善刑事法律援助中的衔接机制应当从几方面入手:部与最高人民法其次,对于援助案件的权利、权限管理应当明确、统一,既然司法局有一个和法院相互配合的援助中心就不如调动他的全部积极性,只要是法院发现需要启动法律援助程序的案件,统一转至援助中心来办理,由援助中心统一负责选派律师参与援助,并由援助中心就援助案件统一对法院负责,法院可以对其进行监督和指导。四、结语上保护和促进人权的一项国家制度。此制度在刑事司法1998权利国际公约》,公约第条规定:受刑事控告者有权出庭受审并亲自替自己辩护或经由他自己所选择的法律援助进行辩护;如果他没有法律援助,要通知他享有这种权利,在司法2003“2003”2004修正案中,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与国际法贫富不均从而导致各种社会矛盾深化已是不争的事实,消除社会矛盾是不可能的,但是,有效地减少与缓解社会矛盾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应当也是可以做到的,这也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关键。由于法律特有的性质和特点,法律调整机制一方面能够获得社会最大多数人的认同,能够把不同的观点统一到法律的基础上,形成不同的和谐状态。另一方面提供了一个给当事人充分陈述自己的根据和理由的途径,使当事人的不满情绪有一个法定的发泄途径,可以减缓社会压力,化解社会矛盾。法律调整机制的正常运作的关键是当事人能平等地享受到法律服务。我国已经建立了法律服务的市场调节机制,把有支付能力的公民获得法律服务的条件交给了律师的有偿服务的市场机制调节。但毫无疑问,这种调节机制是有缺陷的。仅有律师的有偿服务机制,就无异于法律只保障有钱人的利益,从而导致诉讼程序的不公正。如果贫困群体无法得到刑事法律服务作为解决问题的途径,则法庭和监狱有可能沦为贫困阶层诅咒社会黑暗不公、滋长反社会和暴力破坏行为的温床和教室,社会矛盾也将进一步加深。因此,国家要相对应地建立一种对不能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的司法愿法律援助之树常青!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对公房承租人的补偿可以选择采用以下三种方式:1、公房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承租房屋,以被拆迁人身份获得补偿;2、被拆迁人以异地安置公房承租人的方式,与公房承租人解除原来的租赁关系(实物补偿);3、被拆迁人以协议方式收购公房承租人的公房使用权(货币补偿)。公房拆迁补偿款补偿的是承租人,这是很明确的。因为,公房租赁合同是合同之一种,受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约束。它规范的是公房出租人(产权人或管理人)和承租人之间的关系,而与其他人无关。
如果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主张双倍赔偿金,标准为您本人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暖气管漏水的原因是质量问题,您的损失由开发商承担,当然物业也有管理上的责任,不过其从如何承担和承担多少,要看物业合同里是否有这方面的约定。
如果您可以拿到对方在北京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居住证明,可以在居住地的法院起诉。
关于社保部分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社保部门投诉,要求补上。关于没签合同,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差额,但是要注意,一年的诉讼时效。
您好:到任何一家公证处都可以,这个没有地域上的限制,至于都需要提交什么材料,建议咨询公证处的工作人员,需要开一些证明,到时公证处会为您出具开具证明的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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