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广健律师作为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正率领着他的浙江浔溪律师团队朝着“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高端化”的方向奋勇前进!
擅长:
著名合同律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案情概况】2004年1月25日A公司与**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将其位于人民路99号的一栋楼房从二楼起至五楼建筑面积为2600平方米租赁给**公司,原一楼已出租的铺面在原合同履行完毕后收回租赁给**公司。租期十年。合同签订后,2004年1月28日,**公司登记注册了一家名为兴旺资产经营公司并开始经营,2010年1月又更名为开源有限公司。2004年7月底,A公司与**公司根据《租赁合同》第一项条款规定签订《铺面租赁合同》,A将一楼两间店铺租给了**。自2011年1月1日,**向A递交了一份《告知书》,承认拖欠租金,并承诺在4月底前付清2006年底租金,如逾期不付,愿以合同中违约条款承担责任,承诺期限届满后,实际并未支付。自2006年3月起至起诉前共计拖欠租金56万余元。A2000年1月1日已将原大楼底层店面出租给了优先公司,租期自200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该铺面到期后,因**公司自2004年3月起就一直拖欠租金,故未将该铺面收回出租给**。后A公司起诉,请求**偿付所拖欠的租金并解除合同。【诉讼过程】A认为双方签订合同后,即将租赁债物交付给**管理使用,但自2006年3月起就拖欠租金至今,经多次追偿并在其作出承诺后,仍无法兑现,其行为已明示毁约,诉请偿付租金并请求解除合同,应予支付。**反诉称不按合同约定将承担到期的铺面收回承担给其已构成违约。【争议焦点】A在底层铺面到期后未按约定租给**是否构成违约?举证证明**拖欠租金又在承诺后自食其言,言而无信,故其已构成违约。自2006年5月起拖欠租金,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租金屡讨不付已构成严重违约,A不将原约定店铺到期收回给其是行使不按予权,不构成违约。【审理结果】:一审判决1、**偿付2006年3月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租金,逾期不付,到加倍支付迟迟履行期间的利息。2、驳回**的反诉请求。3、案件受理费、反诉费均由**承担。二审维持原判【著名律师李广健解析此案】所谓不安辨权是指在非同时履行的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确有证据证明对方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能或不会履行债务,到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以前,有权暂时中止债务的履行。1、双方合同中一方当没有先为给付的义务。在双方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互为依存,一方的履行是为了换取对方的履行,故一方的履行有可能不获得对续给付时,才有保留自己给付的必要。2、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即有完全履行义务的一方“不安”的情形存在。换言之,客观上存在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即《合同法》中第六十八条之情形。
官司要不要聘请律师一看就知普通老百姓不经意也会遇到一些纠纷,通过人民法院解决这些纠纷和矛盾,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打官司。在中国传统文化影响下,老百姓都是“厌讼”的,不是万不得已,一般情况下不会闹到法庭上的。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法律知识的增多和法制观念的提高,有理拿到法庭上去说,“给我一个说法”,沐浴法律的公平正义已经成为人们最基本的愿望,那么,是不是自己就能上法庭说理呢?万一有理说不出怎么办?当自己一遇到纠纷是聘请律师好还是经济节约一点自己赶鸭子上架呢?建议您不妨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评判。首先,从律师和法律本身来看。自2002年起我国实施了司法考试制度,律师都要受过高等本科教育才能取得考试报名资格,通过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才能取得法律资格,在完成了规定的一年实习考核合格后才能成为律师,因此,现代的律师素质普遍较高。法律是人类社会行为规范的总结,也一门博大精深的学科,“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律师的工作主要在于适用法律、理解法律、阐释法律。律师的主要优势在于,他们有较为扎实的理论功底及实际操作经验,驾驭案件更娴熟,思路更宽广、更实际,能够比较准确地把握案件的发展方向,工作效率更高。所以,律师对一场官司的结果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请律师与不请律师的结果完全会不一样。其次,从经济方面考虑。除了法律援助外,聘请律师就要付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增加,确实需要付出代价。其实,绝大多数案件通过律师的努力,是能够取得效果的,聘请律师所花去的代价与律师为自己可能能够争取到的利益相比来说,律师费都是微不足道的。如果您太注重律师费问题,这是可能本末倒置的。另外,请律师还在一定程度上给对方当事人心理压力,从而使案件容易得到调解处理,提高诉讼效率。那么,什么样的案件或者什么情况下可以不请律师办理?一些案情非常明了,争议标的不大,事实非常清楚的案件,如小额民间借贷(如2万元以下)、无财产的离婚(如仅仅是离婚不涉及其他)、抚养关系等简单案情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一定的法律基本知识,又熟悉法庭程序和证据规则,为了减少自己的诉讼成本,就可以不一定要聘请律师。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请律师或者非请律师不可呢?如果你对案件不能把握,不知如何提起诉讼,或者不知如何对方的诉请,法律专业知识较为欠缺,也不知道如何有效地运用法律,诉讼变数很大,那么,建议当事人还是应当请律师为好。一审败诉的案件,如果要提起上诉,或者二审败诉的案件,想要再审或者申诉,这类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建议聘请律师为上。另外,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由于对抗性强,失之毫厘谬以千里,这类案件中是否有律师参加,结果说不定截然相反。举个例子,比如有被告人的自然情况为“18岁”,这个“18岁”是周岁还是虚岁呢?律师就要考虑这个问题,这个问题可能就关系到法官量刑。再比如被告人能否适用缓刑?有的案件只要增加坦白、赔偿、自愿认罪等情节就可以适用非监禁刑。如果有辩护律师的帮助,自然结果就不一样。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如果你没有时间和精力顾及案件,或者不想去法院、不想与对方当事人在法庭见面,也可以考虑全权委托律师去处理。总而言之,有律师参与案件对判决只有益处没有坏处,这是毫无疑问的。律师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是公平正义的捍卫者,有条件的当事人,无论在刑事案件、行政案件,还是民事案件中,聘请了律师帮助,只有好处没有任何坏处。如果您遇到了非常重要的麻烦必须要聘请律师,而自己的经济又很困难,承受不起律师费怎么办呢?遇到这种情况,只要您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或者国家相关规定的规定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是政府免费指派律师为您提供帮助。如果您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只是因暂时无法支付律师费用,您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与律师事务所达成服务协议,或者委托风险代理。您可以缓交律师费或者根据实际胜诉情况支付律师费。现在,很多地方都实行区间协商收费,实在是有困难的,律师事务所也会考虑到当事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缩小收费比例的。总之,千万不要因为请律师费问题,而放弃请律师帮助的机会和权利。要知道,正义往往不是廉价的。无论是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争取最大的利益,有时需要付出一些成本和一定的代价,因为这样之后,面对您最后所得到结果才会安心。因为,您已经付出过,也曾努力地做了。
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33条首次明确了律师在侦查程序中的辩护人身份,并且明确只有律师才能被委托担任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具有重要意义:1、是回应人民群众对保护人权的热切期盼,也是落实保护人权的宪法精神的具体体现;2、维护律师辩护人辩护权的要求;3、是我国民主法治进程与世界先进的民主法治制度相衔接。美国等西方法治先行的国家,对律师在侦查阶段为嫌疑人提供广泛的辩护已经是历史,1791年美国的《宪法修正案》中第六条,就规定了律师参与辩护的时间与警察调查的时间几乎同步,美国最高法院还将在侦查阶段必须有律师介入才认定为有效。由此可见,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的重要性。在我国现阶段,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的积极作用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作用:1、律师在侦查阶段担任辩护人,可以使在侦查机关没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不使嫌疑人失去人身自由;在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时,设法解除对嫌疑人的羁押,获得取保候审或者自由。律师在侦查阶段通过会见嫌疑人等了解案情,及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要求和理由,提出不符合立案条件、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等法律意见,最终目的在于使案件在侦查阶段最终能够被撤销、不立案等,使案件不转让下一个程序,使嫌疑人在刑事诉讼初始阶段就解除或者免受人身自由限制的身心折磨,更好地维护嫌疑人的人身权利。2、对于一些刑事案件如刑事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等,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实现刑事和解(其实,刑事和解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全过程),能够及时化解个案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节约司法资源,达到多赢。也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刑事和解制度。3、律师参与侦查阶段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有利于程序公正和司法监督,可以从程序上减少和防止刑讯逼供和非法取得证据,也是对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的一种监督。因此,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聘请律师帮助的意义重大,作用明显,而且司法实践中成功案例比比皆是,如我在2012年办理的某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涉嫌抽屉资本案、某地板企业老板余某涉嫌销售注册商标案等均是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提出不构成犯罪、不符合立案条件、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律意见,最终被侦查机关采纳作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
不构成重婚,但应遭到道德谴责。湖州著名律师李广健
一般要有婚姻关系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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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因素占主要成分,其次看情节如使用的器具、打击部位、强度等。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同居关系,共同财产可以合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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