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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速算表--------------------------------------------------------------------------------江苏禹律师转载来源:东方法眼以下诉讼费计算工式(速算表)根据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确定。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诉讼标的额×2.5%-200元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诉讼标的额×2%+300元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诉讼标的额×1.5%+1300元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诉讼标的额×1%+3800元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诉讼标的额×0.9%+4800元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诉讼标的额×0.8%+6800元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7%+11800元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6%+21800元10.超过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5%+418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每件不超过5千元)标的额费率速算增加额(元)1000元以下030(每件)1千元-10万元0.012010万元以上0.005520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执行费(速算表)1、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50万元:执行金额×1.5%-100元3、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执行金额×1%+2400元4、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执行金额×0.5%+27400元5、超过1000万元:执行金额×0.1%+67400元
笔者认为,销售假烟行为同时触犯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225条(非法经营罪)等数个法条,属于法条竞合,只能选择适用一个法条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处罚较重”应理解为法定最高刑较重;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是指法定最低刑较重;如果主刑的法定最高刑和最低刑都相同,则看附加刑。由于销售假烟所触犯的三个法条均存在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因此,在比较法定刑时,应当结合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而不能因《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而对所有销售假烟案件以该罪论处。在主刑为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非法经营罪在两个法定刑幅度最高刑分别为5年和15年,相对于销售假烟触犯的其他两个罪名属于“处罚较重”。因此,销售假烟除特大恶性案件需判处无期徒刑而适用《刑法》第140条规定外,一般应按《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笔者同时认为,由于《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伪劣产品,不包括只“假”不“劣”的产品。因此,以此打击处理销售假烟案,首先必须确认假烟属于“伪劣产品”,由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以上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假冒伪劣卷烟鉴别管理办法和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规程等有关规定进行鉴定。同时,该罪以销售金额为定罪处罚依据,无法评价行为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也无法评价行为人未经许可的非法经营行为,还可能将既遂的非法经营行为错误地评价为未遂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行为。《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是以“情节”作为定罪处罚的标准。《伪劣烟草制品案件纪要》已经明确,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而且,非法经营的对象(假烟)、手段(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均违法,是判断其情节是否严重的重要因素。因此,对制售假烟案件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能更准确、全面地评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方便查证行为人经营资格和非法经营数额。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是正确、恰当的。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于问题的解释》(1998.3.10法释〔1998〕4号)第十二条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注意区分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四)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1987.8.12法(研)发〔1987〕ZI号)(三)具有下列情节之一,并符合上述(一)或者(二)的规定,按照(一)或者(二)的规定从重处罚:12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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