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丽律师

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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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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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丽,中共党员,受7年法学高等教育,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田丽律师在劳动纠纷、婚姻家事、继承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类诉讼、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及刑事辩护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自开始从事律师执业至今,已处理过100余案件,帮助过500+客户提供法律咨询及指导服务。其对待工作细致入微、精益求精、捍卫正义,屡次获得当事人高度认可。其始终秉承以赤诚之心对待每一个当事人,用心用情办好每一个案件,为百姓、为企业真正解决问题!执业领域:民商事领域、刑事领域承办案件(部分)北京通州区黄某与刘某1、刘某2分家析产纠纷北京西城区陈家四兄弟法定继承纠纷岳某某与陈某某金融转贷借款合同纠纷董某某与涿州市某房地产公司房屋中介合同纠纷北京东城区王某与北京某房产经纪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北京丰台区田某与李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原配告小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杨某与北京某货运代理公司工伤赔偿纠纷北京某公司与李某劳动争议纠纷王某与前女友不当得利纠纷戴某与郭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任某与北京某汽车4S店抗诉案件山东王某与北京某物流公司返还原物纠纷网络名誉权侵权纠纷刘某与北京某洗衣店噪声侵权责任纠纷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件陈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件‍北京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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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信息
律师姓名:田丽
执业地区:北京-北京
执业律所: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职务:主办律师
执业证号:11101*********584
擅长领域: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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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通过中介购买被法院查封的房子,购房款损失谁来承担?

案件基本信息:原告:董某某被告: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案由:中介合同纠纷委托代理律师:田丽,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情简介:2018年5月22日,原告董某某与刘某某及被告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原告以123.8万购买卖方刘某某所有的一套房产,被告作为居间方为买卖双方提供促成房屋买卖、代办房屋产权过户及银行信贷服务,居间服务费为1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分两次向刘某某支付购房款85万元,于5月22日向被告支付居间服务费1万元。上述款项支付后,原告被法院告知所购房产早已在2017年8月31日被法院查封,无法办理相关手续,原告多次找卖方和被告讨要说法,在一直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卖方刘某某最终以合同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判决其退赔原告购房款85万元。现卖方刘某某已被法院判刑,原告支付的85万元房款无法退赔。被告作为居间方,将已被法院查封的房产登记在公司销售信息中对外发布,并将该套房产推荐给原告购买,故意隐瞒房产被查封的事实导致原告被骗,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居间服务费1万元、赔偿购房款损失85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判决结果:1、被告退还原告居间服务费1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2、被告在案外人王某某、刘某某返还房款85万元履行不能的情况承担70%的补偿赔偿责任。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及房屋出售人刘某某之间系委托合同关系。被告收取原告居间服务费,其作为专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具备较强专业知识和能力的机构,有义务对涉案房屋的真实情况(包括是否被查封、抵押、限制交易等)进行必要的审慎审查并将真实情况告知于原告。本案中,涉案房屋在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已被法院查封。被告作为中介人,其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已尽到上述审慎的审查义务及告知义务,导致原告购买涉案房屋的目的不能实现,且原告基于对被告居间服务的信赖已支付了部分购房款,现尚未追回,原告因此遭受巨大经济损失。虽王某某、刘某某已被判退还上述购房款,但二人同时被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并均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无力支付上述款项存在高度可能性,故被告应在王某某、刘某某返还房款不能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原告在购买涉案房屋时,亦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本院结合原、被告双方过错程度,酌定被吿承担70%的补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居间服务费1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85万元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因被告并非该款项实际占有人,故不应承担该笔款项的占用期间利息损失。田律师提醒:购房者通过中介购买房屋时,要选择专业、负责任、房产诉讼纠纷少的中介机构。此外,对于中介机构推荐的房源,购房者自身也要尽到谨慎审查的义务,不能完全信赖中介机构。否则,购房者因未尽到谨慎审查义务购买到被法院查封的房屋,自身对于购房款损失要承担相应地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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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公司中途扣押他人购买的汽车,法院判决:返还并赔偿损失!

案件信息:原告:王某被告:北京某物流有限公司案由:返还原物纠纷委托代理律师:田丽,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管辖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案情简介:王某通过某鱼app平台认识周某,周某是a汽车销售公司某分公司的员工,其帮助b汽车销售公司销售汽车。王某通过周某从b汽车销售公司处购买涉案车辆,并委托周某去车管所办理临时车牌登记手续,将车辆所有人由b公司变更为王某。因王某属于异地购车,不方便现场提车,其又委托周某找一家靠谱的物流公司托运。周某向王某推荐了一家其工作公司经常合作的物流公司办理托运,王某同意。车辆被运输后10天之久还没有送到目的地,王某经了解才发现车辆被物流公司中途非法扣押,询问原因告知“托运人是周某工作的公司,不是周某,也不是王某,因公司拖欠物流公司运输费,故对车辆行使留置权”。王某前往扣押现场沟通车辆返还事宜,但沟通未果。田律师了解案情后,发现案件涉及的主体多、法律关系多,需要根据当事人诉求确定诉讼方案。经过与当事人沟通、收集材料、梳理案件事实、检索案例法规,田律师最终确定的诉讼方案是以返还原物纠纷起诉物流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将非法扣押的车辆立即返还给原告;2、判令被告自行承担该车辆自扣留之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停车费、管理费;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处理扣留车辆事宜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共计2000元;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贬值损失10000元。法院判决结果: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车辆返还原告;二、被告自行承担因留置上述车辆所产生的停车费、管理费;三、被告给付原告损失共计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办案经过:本案简单说是王某购买汽车,委托周某找物流公司运输的案件,但实际过程比较复杂,涉及三个法律关系:汽车买卖合同关系、委托代理关系、运输合同关系。本案中,王某虽然已委托周某去车管所办理车辆迁出手续,所有权人变更为王某,但涉案车辆一直未交付给王某。由于汽车所有权的条件以交付为准,不是登记,所以本案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王某是否为汽车的所有权人。田律师通过分析案情、检索法律案例、积极补充收集证据,认为王某是车辆所有权人,从而最终确定诉讼方案起诉的案由是返还原物纠纷。确定好诉讼方案后,田律师将精力集中在判断被告公司是否有权行使留置权问题上。诉讼中,田律师积极与法官沟通,要求追加王某委托运输的周某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获得法官允许。案件历经半年,法院组织2次开庭,最终把事实审查清楚。法院认为托运人不是周某工作的公司,王某作为汽车所有权人,被告无权行使留置权,应当返还车辆及赔偿王某损失。田律师提醒:运输合同关系下,物流公司行使留置权的事情常有发生。购买人异地购买车辆,律师建议最好自己亲自提车,不要委托销售公司代办托运。即使委托代办托运,也要谨慎选择物流公司,运输合同委托人处一定注意写自己的名字,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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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人离婚怎么分家产

1、两个人离婚家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由男女双方均等分配。如果不是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就归各自所有。一般夫妻的共同财产的分割是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等原则判决。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2022-08-11
男方婚前买的房子离婚后所有权归谁

1、男方婚前买的房子离婚后一般归男方,双方另有约定或婚后加上女方名字的除外。男方婚前买的房子属于男方的婚前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并不会因为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房子依旧属于男方个人财产。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

2022-08-11
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形有:1、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2、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4、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主要债务;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2022-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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