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达律师事务所1988年创立于北京,是中国司法部最早批准设立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康达律师一直秉持严谨专业、尽责勤勉的职业素养,为国内外客户提供着专业、优质、高效的全方位法律服务。李冬冬律师,法学学士,现为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功底扎实,办案经验丰富。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民商事领域的案件,累计处理案件争议金额逾2亿元。执业理念:天道酬勤,业道酬精。法律信仰: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擅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继承,综合,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案件,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康达律师事务所1988年创立于北京,是中国司法部最早批准设立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康达律师一直秉持严谨专业、尽责勤勉的职业素养,为国内外客户提供着专业、优质、高效的全方位法律服务。李冬冬律师,法学学士,现为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功底扎实,办案经验丰富。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民商事领域的案件,累计处理案件争议金额逾2亿元。执业理念:天道酬勤,业道酬精。法律信仰: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武汉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湖北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XX、周XX,被告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蒋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900000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质保金450000元;3、判决被告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赔偿损失:以9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23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小计32062.5元;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赔偿损失:以9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2019年11月22日,小计9975元。以XXX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23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其他合理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1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设备采购h同》,购买全自动阻燃石墨烯电热膜生产流水线一条。合同约定:设备总价XXX元,预付款为合同总额的30%,即XXX元。设备在供方完成后,卖方支付40%即XXX元货款。卖方取得买方开具的最终验收证明文件15日内,买方支付20%即900000元。质保金为10%即450000元,一年质保期。2017年6月至10月被告累计付款XXX元。2018年11月7日,被告签署《设备调试用户验收单》,该验收单显示:各项验收结果均满意,被告同意验收。后被告怠于履行付款义务,给原告造成不便与损失。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被告XX公司辩称:原告诉状的事实与理由属实,对原告的诉请无异议。经审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分析认定如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及证据2.被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工商信息,予以采信。证据3.销售合同及证据4.付款凭证和证据5.设备调试用户验收单,与本案有关联,被告亦无异议,予以采信。被告XX公司未向法院提交证据。结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经审理本院查明案件事实如下:2017年5月15日,原、被告签订了(签字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设备采购h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全自动阻燃石墨烯电热膜生产流水线,总价为肆佰伍拾万元;付款方法和条件。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7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即XXX元作为预付款;设备在供方完成后,被告支付40%即XXX元货款,原告发运设备进至被告进行安装调试和试运行,试运行期为15日……取得被告开具验收合格文件。自开具验收证明文件15日内,被告根据原告开具的全额发票支付合同总价的20%即900000元给原告。质保金为合同价的10%即450000元,在一年质保期满后15天内退还给原告(无息)。合同还进行了约定其他内容。2017年6月12日,被告向原告账户汇款XXX元预付款。被告于2017年9月19日向原告支付货款XXX元。同年10月原告将设备调试安装完毕。同年10月9日被告支付货款300000元。2018年11月7日,原告向被告出具设备调试用户验收单,被告工作人员在用户验收意见栏书写“同意验收付建2017年11月7日”。被告未依约按时足额支付货款、质保金,故发生本案纠纷。庭审中,被告陈述设备调试验收单上的付XX是被告公司员工。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设备采购h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各自的义务及享有相关权利。合同约定了货款、质保金给付时间,原告将设备安装完毕,被告进行了验收,现质保期已过,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下欠的货款、逾期付款利息及质保金、逾期付款利息,符合约定及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湖北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武汉XX公司货款XXX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00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11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年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XXX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2019年11月22日止。以XXX元为本金,自2019年11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律师观点分析一、事件简介:2020年5月5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销售合同》,购买熔喷布生产线(HD45-RP600)一套。合同约定:设备总价人民币265.5万元(以下货币名称均为人民币),其中预付款为合同总额的50%,即132.75万元。款到合同生效,该预付款具有违约金性质,交货期为合同生效后25天。2020年5月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了付款132.75万元。后疫情防控趋于稳定,熔喷布价格急剧暴跌。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既不支付合同尾款,也不安排提货事宜),至今拖欠申请人货款132.75万元。申请人多次与被申请人交涉均无果2020年11月9日,申请人提出增加仲裁请求申请,补充案件事实为2020年9月29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苏0413财保1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275.2万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合同并向申请人支付货款本金132.75万元;2、被申请人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32.75万;3、被申请人承担逾期提货的制造场地占用费及保养、保管人工费(按照1,000元/日的标准,从2020年6月2日计至提货或提存之日),暂计至2020年9月7日,97,000元;4、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2020年11月9日,申请人提出增加两项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办理案件支出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小计45,000元;2、被申请人承担因前项请求而增加的仲裁费及相关费用。三、合议裁决:1、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合同并向申请人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1,327,500元;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提货所产生的场地占用费、保管人工费(按每天100元的标准)23,800元(从2020年6月2日暂计算至2021年1月25日,共238天),直至提货或提存之日止;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保全费45,000元;4、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5、本案仲裁费人民币48,555元,由申请人承担人民币14,566.5元,由被申请人承担人民币33,988.5元,因仲裁费已由申请人预交,故被申请人应将其承担的仲裁费连同本裁决第1、2、3项所列款项共计人民币1,430,288.5元于本裁决书送达次日起10日内一并支付给申请人。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四、律师观点:1、本案买卖合同因疫情起,也因疫情被控制引发了违约纠纷。经过仲裁,我方的请求大部分被支持(包括律师费、仓储保管费等),本律师的观点悉数被仲裁庭所采纳,起到的作用非常明显;2、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一定要遵照合同的约定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保险起见,在合同履行的各节点做好记录并保存好相应的证据,以备诉讼之需;3、如感觉对方无意继续履行合同,商讨合同善后的时候最好有专业法律人士在场把关,以免被收集了不利的证据,从而导致不利的诉讼后果,防人之心不可无;4、仲裁相对于诉讼较为灵活,律师费等合理费用是可以被仲裁委支持的;5、仲裁正常是不公开审理的,如希望诉争保密,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也是较好的选择。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述】武汉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申请人X公司与被申请人徐某2020年5月5日签订的《销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X公司的仲裁申请,于2020年9月22日受理双方买卖合同争议案。X公司申请仲裁称:2020年5月5日,徐某与X公司签订《销售合同》,购买熔喷布生产线一套。合同约定:设备总价人民币265.5万元(以下货币名称均为人民币),其中预付款为合同总额的50%,即132.75万元。款到合同生效,该预付款具有违约金性质,交货期为合同生效后25天。2020年5月8日,徐某向X公司支付了预付款132.75万元。后疫情防控趋于稳定,熔喷布价格急剧暴跌。徐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既不支付合同尾款,也不安排提货事宜),至今拖欠X公司货款132.75万元。X公司多次与徐某交涉均无果,遂申请仲裁。武汉仲裁委作出(2020)武仲裁字第xxxxx号裁决书:(一)徐某继续履行合同并向X公司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1,327,500元;(二)徐某向X公司支付逾期提货所产生的场地占用费、保管人工费(按每天100元的标准)23,800元(从2020年6月2日暂计算至2021年1月25日,共238天),直至提货或提存之日止;(三)徐某向X公司支付律师费、保全费45,000元;(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48,555元,由X公司承担人民币14,566.5元,由徐某承担人民币33,988.5元,因仲裁费已由X公司预交,故徐某应将其承担的仲裁费连同本裁决第(一)(二)(三)项所列款项共计人民币1,430,288.5元于本裁决书送达次日起10日内一并支付给X公司。【申请人诉求】徐某向本院申请,请求撤销武汉仲裁委员会做出的(2020)武仲裁第xxxxx号裁决书。【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徐某所称仲裁庭采信证据的问题,不属于我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应予审查的情形。【最终裁决】综上,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某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徐某负担。
合同解除有两种方式,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双方在都知情且同意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才可以解除合同,权利义务也归于消灭。那么民法典解除合同的情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二、民法典中解除合同的主体是哪些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首先,应当是合同当事人,而非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其次,在实践中须注意的是在通常情况下只有守约方才享有解除权,违约一方不享有解除权。这对于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审查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文书是否齐备,明确享有解除权的主体是谁,然后做出正确裁决来说是很重要的。
一般来说,因合同引发的纠纷撤诉后还可以再次申请上诉,是否立案要取决于法院对该案件的判决,法院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就会予以立案,那么合同纠纷撤诉还能立案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二、审理合同纠纷先确定合同效力吗审理合同纠纷不是先确定合同效力,出现合同纠纷时,走法律程序解决纠纷是有效,并且是最有效的解决方式,包括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法律适用】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贷款有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民间借贷一般都是朋友或者亲戚,民间借贷时对于利息可以口头的约定,那么民间借贷口头约定利息有法律效力吗?二、民间借贷口头约定利息怎么认定只要利息的比率或数量不超过法定的限度,口头约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由于口头约定很难取证,如果对方承认,就可以索要利息;如果对方不承认,可能就索要不到利息。民间借贷口头约定利息怎么认定(一)口头约定民间借贷利息怎么证明1、应该要求债务人按期支付口头约定的利息,如每一个月支付,每三个月支付等。2、也是最重要的点,应要求债务人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利息。银行转账记录作为关键证据,能帮助法官认定双方存在利息约定。3、最好避免债务人对本金和利息一并偿还,即要求债务人对偿还本金和利息分别转账,以免对偿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造成混淆。综上,在民间借贷中虽口头约定利息,但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有多次(一般理解为三次以上)偿还利息并形成规律性的事实,法院一般会予以认定,并支持支付利息。此外,有证人证明也可以得到支持,但是前提是证人要符合条件,就是说要与此案无利害关系的人才可以作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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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自杀属于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具体是什么纠纷呢?有纠纷可以起诉,准备好诉讼材料。
收集和准备分居的证据,以证明感情确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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