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服务行业五年以上,专注于劳动仲裁、民商事诉讼领域,擅长起草、审核法律文书,参与处理经济纠纷的和解、调解等。
擅长: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继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医疗纠纷,合同纠纷,综合
自然人银某于2018年年底无证驾驶电瓶车上路,与自然人陶某驾驶的小汽车相撞,银某当场死亡,交警认定银某无证驾驶负事故次要责任,陶某车辆右转未提前驶入右侧车道负事故主要责任。陶某车辆系向A公司承租的,购买的交强险与商业险均在有效期限内。银某的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陶某、A公司、交强险承保公司、商业险承保公司共同赔偿各项人损共计150万。本律师代理案涉车辆的所有权人A公司到庭答辩,提出以下主张:(1)陶某与A公司只存在租赁合同法律关系,而非劳动或劳务关系,陶某的驾驶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2)案涉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并非A公司的出租车辆存在质量问题;(3)陶某的驾驶证仍在有效期限内,其具备驾驶案涉车辆的资格;(4)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商业险仍在有效期内,应由承保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故而在本案中,A公司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后法院判决采纳了本律师上述主张,驳回了原告针对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马某为A公司的员工,双方已经签署了两次劳动合同,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前双方协商续签事宜,马某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要求A公司在维持原待遇的前提下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A公司予以拒绝,并以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已届满为由要求马某进行离职交接。因双方协商未果,马某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要求A公司支付赔偿金十万元。劳动仲裁委员会、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均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签订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签订第三次劳动合同时,如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A公司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而A公司拒绝与劳动者签订无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从而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要向马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十万元。
甲乙二人曾为男女朋友关系,交往期间有频繁的交易往来,少则几十多则几千上万,其中甲向乙转账16万,乙向甲转账5万,两人分手后甲要求乙将转账差额返还,催讨无果后以借贷纠纷为由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审理,认定男女朋友之间的借贷纠纷也需要按照普通借贷纠纷审理,甲要求乙返还借款,应当就借贷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最终只支持了甲提供了借条的部分借款,对没有证据证明系借款的其他转账往来不认定为借款,乙方无需返还。
《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执行法院审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期间,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办理。(诉中保全)申请执行人在申请变更、追加第三人前,向执行法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该第三人财产的,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办理。(诉前保全)*之前变更、追加,不能进行保全,影响变更、追加的效果,现在明确可以进行保全,可以锁定被变更、追加人的财产。
你好,可以单方面申请诉讼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你好,可以先确认劳动关系再申请工伤认定
你好们可以委托律师起草离婚协议
你好,可以委托律师帮你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