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安,陕西联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中共党员,高级(二级)律师,曾在军队服兵役6年,西安市公安机关工作26年,历任派出所所长、市公安局科长,西安电大中文毕业,因医疗纠纷学习法律,自学考试本科毕业;1992年考取律师资格,1994年担任专职律师;善于收集、审查、判断、使用证据,擅长刑事辩护,刑事代理,医疗纠纷,公安行政诉讼,成功办理多起无罪辩护案件。律师团队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刑事代理,医疗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劳动争议,行政诉讼。
擅长:劳动纠纷,房产纠纷,行政纠纷,刑事案件,医疗纠纷,综合
张国安,陕西联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中共党员,高级(二级)律师,曾在军队服兵役6年,西安市公安机关工作26年,历任派出所所长、市公安局科长,西安电大中文毕业,因医疗纠纷学习法律,自学考试本科毕业;1992年考取律师资格,1994年担任专职律师;善于收集、审查、判断、使用证据,擅长刑事辩护,刑事代理,医疗纠纷,公安行政诉讼,成功办理多起无罪辩护案件。律师团队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刑事代理,医疗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劳动争议,行政诉讼。
李××公安行政案:退休工人被打,罚款100元,引发四起行政诉讼。李××,男,西安电影制片厂退休职工,2002年9月12日被西安市烟草×分局稽查队员殴打,手指“轻微伤”。李××长期控告,西安市公安局××分局未处理。李××2003年8月20日委托张国安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控告公安分局长期不查破治安案件。公安分局2003年12月19日以“殴打他人”对四名稽查队员各治安罚款100元,以“阻碍执行公务”对李××也治安罚款100元。这一事件先后引发四起诉讼案件:①行政复议不作为案:针对公安分局长期不查破治安案件,李××2003年9月11日向西安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不理睬。李××2003年12月15日向西安某区法院起诉市公安局复议不作为。诉讼中,李××2004年2月13日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区法院2004年3月19日判决:“确认被告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②行政告知不作为案:公安分局2003年12月19日以“殴打他人”对四名稽查队员各治安罚款100元,没有将处罚结果告知李××。2004年6月4日李××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公安分局履行告知义务。诉讼中(9月2日)李××收到公安分局对四名稽查队员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区法院9月3日判决:“确认被告在2004年9月2日前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违法”。③要求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案:公安分局2003年12月19日以“阻碍执行公务”对李××治安罚款100元。李××不服治安处罚,2004年2月6日申请行政复议。西安市公安局3月18日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公安分局对李××的处罚决定。李××2004年3月22日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公安分局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区法院开庭审理,7月16日判决:维持公安分局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李××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西安中级法院开庭审理,2004年9月24日改判: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公安分局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责令公安分局退还李××治安处罚款100元。④行政赔偿案:李××2004年11月15日向西安市烟草×分局申请行政赔偿,烟草×分局不理睬。李××的亲属和张国安律师同去烟草×分局,要求协商解决行政赔偿问题。烟草×分局领导借故拖延。李××2005年2月向某区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区法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区法院2005年6月6日送达《行政赔偿调解书》,李××得到行政赔偿。
冯×医疗侵权案(又名酒精案),判决医院侵权赔偿。冯×,男,1985年生,徐州市小学生,1995年夏天随父母来西安探亲,8月1日触电受伤,被送往西安某医院治疗。8月22日护士将一个内装酒精的葡萄糖瓶子给冯×输液,导致冯ד去大脑皮层状态”(植物人)。西安市某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查明:葡萄糖瓶内的混合液体是75%医用酒精400ml,6%氨基酸100ml,10%盐水10ml;输入液体量210ml,“输入酒精量对10岁儿童来说已构成致死量”,结论:“不能构成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见报后,舆论大哗。张国安律师接受委托,担任冯×代理人,向某区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医院反诉,要求冯×给付医疗费用。区法院委托上海司法部司法鉴定科研所进行司法医学鉴定,1998年3月20日结论:冯×的去大脑皮层状态,直接原因是电击伤,间接原因是误输酒精,医疗过失参与度25%。某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围绕医疗错误,法庭辩论激烈。区法院1998年9月16日判决:医院赔偿冯×35.5万元,冯×给付医院医疗费12.2万元。诉讼双方不服判决,均提起上诉。西安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张国安律师论述医院的侵权行为,揭露病历中弄虚作假,分析某区鉴定结论的错误,最后指出:“医院的错误,等于把一名冻僵的人放入冰柜,给一名中暑的人穿上棉衣,对失血过多的人再抽血,抢走快饿死的人嘴边的馒头。医院的行为虽然不是故意的,但对患儿造成的危害,无异于雪上加霜,落井下石”。西安中级法院1999年6月25日改判:医院赔偿冯×23.5万元,驳回医院的反诉请求。
陈××合同诈骗案,无罪辩护,一审开庭3年4个月后,检察院撤诉,一审裁定“准许撤诉”,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陈××,男,1962年生,香港商人,2004年11月来西安成立陕西航星北斗公司,研制开发“北斗一代车载用户机”,2005年4月17日与福建冠盛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冠盛公司付款55万元,陈××转合作单位45万元,余款留作样机送检费用。因合同履行出现纠纷,冠盛公司2006年8月向西安市公安局某分局报案。公安分局2010年扣押陈××30万元,2013年7月24日对陈××刑事拘留,7月25日陈妻交款25万元和保证金2万元,次日对陈××取保候审。公安分局2014年6月16日向福建冠盛公司发还55万元,45天后(2014年8月1日)制作(2014)015号《起诉意见书》,向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区检察院2015年4月21日以“合同诈骗”提起公诉,区法院2015年5月18日开庭审理,2018年8月20日第2次开庭审理。区检察院2018年9月25日撤诉,区法院2019年6月10日裁定准许撤诉。区检察院2019年10月18日作出《不起诉决定书》。陈××不服《不起诉决定书》,已提起申诉。辩护律师的辩护工作:一、进行无罪辩护。辩护人当庭提交辩护证据六组15份56页,证明《起诉书》隐瞒事实、隐瞒证据、隐瞒证据的证明作用,证明本案是经济合同纠纷、不是合同诈骗,用事实和证据证明陈××无罪。第2次开庭,公诉人提交补充侦查的证据6份87页。辩护人指出,补充侦查的证据不能证明陈××某华,可以证明陈××某华无罪。二、催促法院判决。区法院第一次庭审是2015年5月18日,辩护人多次催促,2018年8月20日(L法官已调到民庭工作)第二次庭审,仍然没有判决。直到2018年9月26日,辩护人收到区法院《刑事裁定书》,才知道检察院9月25日撤诉,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诉。陈××不服裁定,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法院认为一审裁定违反诉讼程序,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其间,辩护人收集到更多的无罪证据,继续多次法官,要求开庭审理。2019年6月10日辩护人收到区法院《刑事裁定书》,再次裁定准许检察院撤诉。三、对雁塔区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的意见。《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均规定:“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在撤回起诉后三十日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区法院2019年6月10日裁定准许撤诉,区检察院应当在7月10日前给陈××和辩护人送达《不起诉决定书》。辩护人多次催促,寄信50封,区检察院2019年10月18日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超过法律规定100天。陈××不服《不起诉决定书》,认为《不起诉决定书》隐瞒事实,编造谎言,违反程序,错用法条;陈××已经提出申诉,至今未见区检察院答复。该案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公安机关违法插手经济纠纷,利用公权力替一方当事人讨债的案件。某区公安机关在未经人民法院审判、甚至没有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之前,就把“暂扣”陈××的所谓的赃款发还报案人。案件的处理结果(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虽然表明陈××无罪,但是《不起诉决定书》留有后遗症。陈××被公安机关“暂扣”的55万元,已经被福建冠盛公司领走。陈××已经提出申诉,委托律师继续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