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艳律师

李艳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房产纠纷,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劳动纠纷,征地拆迁,公司企业

律师简介

李艳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从业于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承办如下案件:婚姻、家庭、继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工伤、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及侵权纠纷、房产纠纷、建筑施工合同纠纷、行政不作为、行政作为、行政赔偿、刑事辩护、刑事自诉、刑事控告等。李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缜密的逻辑思维,在工作中善于以独有的细腻视角和洞察力寻求突破点,一直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和专业的能力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执业以来,在办案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参与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债权债务纠纷、经济类合同纠纷及刑事案件等,并通过和解、诉讼等手段多次为当事人解决争议,充分有效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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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信息
律师姓名:李艳
执业地区:吉林-松原
执业律所: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
律师职务:主办律师
执业证号:12207*********860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劳动纠纷,征地拆迁,公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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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XX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付XX,男,1964年11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XX市XX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律师,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市XX区某乡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XX市XX区。法定代表人:刘某,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XX市兴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付XX诉被告XX市XX区某乡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村委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律师、被告某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于2009年7月29日签订的“征地协议书”无效,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承包土地883平方米;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09年7月29日,原告付XX与被告某村委会签订《征地协议书》一份,某村委会以城市建设和规划需要为由,征用付XX承包土地883平方米,给付付XX安置补助费65,000元。某村征用原告承包土地后,并未进行任何实质的利用,也没有经过政府审批转变为建设用地,土地性质仍为农用地。经调查某村委会征占农民土地没有经过任何部门批准,所征土地没有实质利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某村委会不具有征地资格,无权征用原告土地,双方签订的征地协议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系无效合同。故向贵院提起诉讼。某村委会辩称,原告付XX诉状所述的情况属实,基于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某村委会已经与某村其他近50多名村民案件在XX区法院已经审结,都是合同确认无效。注:合同法法条已失效,《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我国《合同法》现使用民法典,由民法典替用,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无效的合同应当双返,基于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原告要求返还883平方米土地,被告无异议;但原告应当将65,000元征地款返还给某村委会。经审理查明,原告付XX是某村委会的村民,付XX在某村第二轮土地承包中分得家庭承包土地3883平方米。2009年7月29日,付XX在《永久征地补偿标准意见书》上签字。同日,付XX在《征地协议书》上签字。征地协议书约定:根据土地法的规定,征地款中安置补助费、地上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应付给被征地人。由于某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办法是按劳动力分配承包地,以大稳定、小调整为原则,因此确定安置补助费按劳动力支付,即每整份劳动力土地付给安置费130,000元,每半份劳动力土地付给安置费65,000元。原、被告双方在XX市松江公证处对《永久征地补偿标准意见书》和《征地协议书》办理公证。征地协议书签订后,某村委会征用了付XX883平方米承包地,付XX收到征地安置补助费65,000元。现付XX以双方所签订的征地协议书无效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某村另两户同样被征地户王某、张某早期已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经分别作出(2019)吉XXXX民初5696号、(2020)吉XXXX民初192号民事判决,判决确认各自所签订征地协议书无效,双方互返财产。该两份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书证村民承包土地台账一份、土地台账明细表一份、征地协议书一份、永久征地补偿标准意见书一份、用地图一份、公证书一份、本院(2019)吉0XXX民初5696号和(2020)吉XXXX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等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中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所提供的书证,能够证明原告付XX与被告某村委会签订了征地协议书,某村委会征用付XX承包地883平方米,支付给付XX征地安置补助费65,000元的事实存在,本院予以确认。因某村委会作为土地的发包方并不具有征地的主体资格,其与原告付XX签订征地协议书,收回付XX883平方米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属无效的协议。注:合同法法条已失效,《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我国《合同法》现使用民法典,由民法典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某村委会应返还付XX承包地883平方米,同时付XX应将其取得的征地安置补助费65,000元返还给某村委会。对原告付XX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某村委会的抗辩意见,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所述,注:合同法法条已失效,《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我国《合同法》现使用民法典,由民法典替用,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替用民典)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付XX与被告XX市XX区某乡某村民委员会于2009年7月29日签订的征地协议书无效。二、被告XX市XX区某乡某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之日立即返还原告付XX承包土地883平方米。三、原告付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返还被告XX市XX区某乡某村民委员会征地安置补助费6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2元,由原告付XX、被告XX市XX区某乡某村民委员会各负担35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张XX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书记员董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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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公司与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19)吉XXXX民初XXXX号原告: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XX市XX县。法定代表人:曾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艳,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被告: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XX区XX大街。法定代表人:盖某,经理。原告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诉被告高某、吉林省XXXX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曾某及委托代理人李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某、被告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某公司诉称:经被告高某介绍,原告与被告某公司有买卖石油套管的往来,截至2017年二被告共欠原告货款287789.6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拒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公司给付货款164977元及利息,被告高某给付122812.65元及利息。高某提交书面答辩称:2013年5月7日,通过XXXX北实业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转账付款给原告公司295240元,现货款已经全部结清并且超过原欠货款。除此之外,答辩人和某公司曾以工程款295240元抵顶工程款,后又陆续给付某公司80000元,付款给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某5000元,总计所付货款580240元,已经超出实际所欠多付130000余元。在这个期间出具的欠据均是应付货款中的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欠款证明效力,且答辩人只是原告与被告某公司之间的联系人,不能承担任何的还款责任。某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称:答辩人通过中间人高某购买原告公司的石油钢管,价款总计444977元,购货前预付款200000元,2013年5月7日通过XXXX北实业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转账付款295240元。2014年3月至2015年12月,答辩人直接付给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5000元,通过中间人高某付款8000元,总计付款580240元,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实际发生货款444977元,多支付135263元,被答辩人所述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驳回其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某公司向原告购买石油套管,原告与被告某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高某是该买卖关系的中间人。2013年5月7日XXXX北实业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向原告转账295240元,原告主张该款为2013年4月3日原告向被告某公司所供的另外两车货货款,型号为139.7*7.72,总计165支,邮费12600元,不开发票,实际金额为295240元。2017年7月7日,被告某公司、高某、原告三方对账,原告认可于2013年4月收到被告某公司预付款200000元,2015年12月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曾某收到5000元。在该次对账之后,2017年7月11日被告六环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枚,该枚欠据显示欠XX州XX石油钢管有限公司套管款164977元,被告某公司抗辩因原告为了下账使用才给原告出具欠据不具独立证明效力。原告提供2019年7月9日原告法定代表人曾某与被告某公司李某电话录音,该录音中李某承认欠原告货款。原告称被告高某是其在松原合作的代理人,被告某公司将部分货款转给被告高某,被告高某收到部分货款未给付原告。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陈述、证明、网上银行转账凭证、欠条、说明、对账单、电话录音。本院认为:被告某公司在原告处购买套管双方形成买卖民事法律关系,该套管买卖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出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被告某公司抗辩已经全部支付原告的货款,并多付给原告货款,但是在2017年7月7日原、被告三方已经算完账的情况下,2017年7月11日被告某公司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枚,该枚欠据显示欠XX州XXX石油钢管有限公司套管款164977元,同时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曾某与李某的电话录音中承认欠原告货款,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某公司给付164997元并自2019年7月1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保护。原告称被告高某是其在松原合作的代理人,被告某公司将部分货款转给被告高某,被告高某收到部分货款未给付原告,本案的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主张被告高某给付货款不应在本案中审理,应另案诉讼。综上,注:合同法法条已失效,《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我国《合同法》现使用民法典,由民法典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某公司货款164977元并自2019年7月15日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18元,由被告某公司负担3600元,剩余2018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XX人民陪审员王X莉人民陪审员李X娟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谭X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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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把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行使股东权利

投资450万元成为一家公司的股东7年多时间里,不仅未参与过分红,甚至连要求查阅公司账簿等材料都未能如愿。一怒之下,某市某置业公司股东李某将公司告上法庭,诉请实现股东知情权。昨(21)日,记者从某市某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了这起股东知情权纠纷,判决被告公司提供公司自2013年7月4日起至实际提供之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及监事决定、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查阅、复制,提供自2013年7月4日起至实际提供之日止的会计账簿供原告查阅。投资公司7年不知公司经营状况某市某置业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20日,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2013年6月,李某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取得被告15%的股。2013年7月4日,成都某置业公司进行变更登记,变更后,股东熊某出资900万元(占比30%)、原告李某出资450万元(占比15%)、某市某商贸公司出资1650万元(占比55%),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为熊某。入股某置业公司后不久,李某就到国外工作和生活至今,一直没有参与过公司的经营管理,也没有参与过任何分红。其间,李某因工作生活需要,多次以个人名义向公司借款。2020年,李某通过身在国内的父亲得知,某置业公司旗下的一个项目物业已经销售过半。想到自己作为公司的合法股东,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约定,享有股东知情权,但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熊某从未向自己通报过公司经营情况,也未进行任何形式利润分配或组织股东会议。为了解公司实际运营状况,李某随后多次向公司提出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均被拒绝。2020年10月26日,李某签署委托书,授权其父李某林代为向公司申请查阅公司的经营情况报告、重大事项报告、银行流水及财务报表、对销售情况登记表、所有合同、投资协议、公司章程及修正案等一切相关文件和文书,并代为到工商管理、税务或相关部门调取与该公司相关的所有一切相关文件和文书。随后,2020年10月28日,李某林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成都某置业公司寄送了《股东知情权告知函》。查询单显示,熊某于10月29日签收了告知函,但该某置业公司依旧未允许李某及其父亲李某林对相关材料进行查阅。公司原始会计账股东能否进行查阅由于股东权利未实现,今年1月6日,李某将该公司起诉至某市某区法院,要求该公司依法配合履行股东知情权,向原告提供自2013年7月4日至实际提供之日或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和监事决定、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公司印章使用登记表以及其他与公司经营有关资料,供原告及其委托的专业人员查阅、复制;向原告提供专门场地及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时间,供原告及其委托的专业人员查阅、复制前述资料。近日,某区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辩称,李某不是本案适格原告,其父及代理律师也无权代理原告进行本案诉讼;李某提起查阅公司账簿的股东知情权诉讼不符合《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的前置条件;李某行使股东知情权具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成都某置业公司的合法利益,公司有权拒绝提供查阅;李某主张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不符合公司法和章程规定;由于李某长期居住国外,委托他人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资料没有法律依据;李某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资料的时间自2013年起,不具备法律和事实依据。经过法庭辩论,法院认为该案共有五个争议焦点。一是原告授权提起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认为,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李某通过公证委托其父代为处理与股东知情权纠纷相关事宜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二是被告公司辩称的股东知情权行使的前置条件问题,李某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前置条件。法院认为,《公司法》对股东要求查阅和复制公司资料并未设定提起诉讼的前置条件,仅对股东提起公司会计账簿查阅诉讼设定了前置条件。李某为了解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提起行使股东知情权,符合法律规定的前置条件。三是李某行使股东知情权是否具有不正当目的。《公司法》规定,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理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但本案中,李某已在《股东知情权告知函》中向公司说明其查阅目的在于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切实行使股东权利,若公司拒绝提供相关资料,应举证证明原告行使知情权具有不正当目的。尽管公司提交了原告向公司借款的证据,但并不能证明原告行使股东知情权具有不正当目的。四是知情权范围。根据《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是登记会计账簿的原始依据,亦是会计报告编制的基础性依据,最能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只有通过查阅原始凭证才能知晓,股东在行使会计账簿查阅权时,对于会计账簿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的判断,必然要借助会计凭证的查阅才能实现,对会计凭据的查阅系赋予股东知情权查阅会计账簿的应有之义,因此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李某主张的复制公司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于法无据。五是原告要求专业人员辅助查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资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职业人员辅助进行”,对李某的该项主张,法院准予其委托专业人员予以协助。从维护公司正常经营和保护公司商业秘密考虑,法院确定查阅地点为该公司办公区域内,查阅时间为15个工作日。依据《会计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某区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被告某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提供公司自2013年7月4日起至实际提供之日期间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及监事决定、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李某查阅、复制;提供自2013年7月4日起至实际提供之日期间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供原告李某查阅;同时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余诉讼请求。截至记者发稿之日,该判决已经正式生效。什么是股东知情权?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者,其依法享有诸如分红权、决策权、表决权、提案权等诸多权利。股东知情权既是股东各项权利中的基础性权利,也是股东特别是小股东切实监督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经营行为,保证公司健康正常运行的重要方式之一。由于股东知情权系基于股东的特定身份所获得,股东可以随时要求查阅自其成为股东以来的文件。股东提起知情权诉讼的前置程序是股东必须有证据证明公司在其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后,公司明确拒绝其查询会计账簿,或在法定的期间内(15日)未予答复,方能提起知情权诉讼。司法实践中,由于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发展阶段的公司在经营管理上千差万别,涉及的文件资料也各不相同,通常情况下法院需要结合司法实践、《公司法》等法规列举范围及公司章程等综合确定股东行使知情权之查阅、复制具体资料范围,对于超出列举范围的诉讼请求,通常会以缺乏法律依据为由驳回。需要注意的是,当股东要求行使知情权时,一方面应当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为限;另一方面公司也应当慎重对待,为股东合法行使知情权提供便利,且应当注意只有公司能够举证证明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时,才可以拒绝其查阅会计账簿的要求。法条链接《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第二款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条第二款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资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职业人员辅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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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有哪些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那么,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有哪些规定?关于这个问题编辑为您详细解答。二、离婚债务怎么分割共同债务的范围现行《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夫妻为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和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是共同债务。债务的清偿:夫妻共同债务应先于个人债务清偿。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由本人负清偿责任。共同债务应当在离婚前用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由夫妻双方以个人所有财产均等偿还;如双方有争议,或不能全部清偿的,偿还办法由人民法院判决。人民法院审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问题,应通知债权人到庭。共同债务理应在离婚时由共同财产偿还,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有判决先分割共同财产再在离婚后分别偿还共同债务的情况。

2022-02-28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诉讼时效

在去进行合同纠纷处理的时候,也是需要了解是什么类型的合同纠纷,不同的是有不一样的处理方式,那么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二、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起算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附条件、附期限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期限到来时起算;明确履行期限的债权,从期满的次日起算;借款、买卖等合同约定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无履行期限的债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给予对方宽限期的,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以不作为为标的的请求权,从义务人有违反行为之时起算;因侵权行为发生的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有侵害行为和加害人之时起算;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赔偿请求权,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海事争议中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依《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参见后附“法条链接”)。但是在上述各种情形中,如果是从一天中途开始的事实起算(如侵权),因当天不足一天,为保障权利人能够切实行使权利,开始的当天不计算在诉讼时效期间之内;如果是从一天的零时开始(如债务履行期届满的次日),则开始的当天计算在内。从权利被侵害之时起算,只适用于20年的长期诉讼时效。

2022-02-28
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肯定听说过不少贪污腐败的问题,但是那往往是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对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他们有类似的贪腐行为,也是要受到法律的严惩的。那么关于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接下来就由编辑为您详细解答这一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二、职务侵占罪的处罚是怎样的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是告诉才处理的。

202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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