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法学学士,经济学学士,擅长劳动法,民事纠纷!
擅长:劳动纠纷,公司企业,损害赔偿,综合
基本事实2015年3月5日,郭某入职W公司,任销售员,月工资标准为底薪3500元加提成的模式。2015年12月,郭某销售公司的理财产品400万元,按提成比郭某可拿11万元的提成,之后公司也按时发放绩效工资。但是,2016年4月,购买W公司理财产品的客户,因为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退单。W公司完成向客户的退单后,要求郭某向公司退还11万元的绩效公司,遭到郭某的拒绝,后W公司停止发放郭某工资,用以抵扣此笔绩效公司。2016年7月,郭某离职,之后W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返还绩效工资。案件焦点1、郭某认为郭某与W公司之间系劳动关系,销售提成属于工资范畴,受法律保护,《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明确了工资总额由六个部分组成,其中包含了计件工资,计件工资中包含了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即本案争议的销售提成。郭某获取提成工资的基础销售已经实现,款项已经收取,且已经付出了大量劳动、时间及费用,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合法合规。W公司所述因客户自身原因退单,所收取的款项全部退,此种情况应属于经营风险,应由W公司承担。W公司要求返还提成工资实属向员工转嫁经营风险,这种行为违背劳动合同签订的公平、自愿原则。且W公司发放提成工资是经过多部门严格考核、审批,属于W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现其主张返还违反诚实信用原则。2、W公司认为郭某入职时即与W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如客户的合同有效期内提出退款,及退款部分乙方不计入提成工资,已计发提成工资的应予以退回,否则W公司有权从次月工资中扣除。郭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签署劳动合同系郭某真实意思的表示,故W公司要求郭某返还绩效工资合法有据。审理结果劳动者提供劳动获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不得以约定予以排除。因此,W公司与郭某劳动合同关于返还提成工资一项,属于免除用人单位的责任排除劳动者的基本权属,系无效条款。故郭某不应返还因客户退单部分相应的绩效工资。律师有话说本案郭某与W公司之间系劳动关系,销售提成属于工资范畴,受法律保护,《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明确了工资总额由六个部分组成,其中包含了计件工资,计件工资中包含了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即本案争议的绩效工资。郭某获取提成工资的基础销售已经实现,款项已经收取,且已经付出了大量劳动、时间及费用,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合法合规。在大量销售导向型的公司中,销售提成制度是非常重要的财务管理制度。业务员则是公司重要的人力资源,业绩提成是业务员最大的收入来源,但是业务人员直接面对客户,流动性大,容易产生劳动、经济等纠纷。所以公司应依法建立合法、严谨、人性化的销售提成制度和管理制度,既能便于公司管理,又能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公司应尽量将销售提成的管理控制在发放提成之前,量不要在事后追究责任。
基本事实2016年5月10日,汪某入职O公司,担任保安。签有期限自20167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5月9日止的劳动合同;工资为3500元。汪某在职期间,O公司让汪某出具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之后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7年3月14日,汪某在上班途中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吴某驾驶的货车相撞,汪某在交通事故中当场死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汪某负同等责任。案件焦点1、汪某近亲属认为汪某是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属于视同工伤的范畴,在已经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应该承担相应的工伤待遇。2、O公司认为汪某入职后出具了《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书》,系汪某亲笔签署,表达了其不愿缴纳社保的真实意图。汪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该声明的内容和后果应是非常清楚的。若其希望缴交社保,则在入职之初就不会签署该份声明,而是应该去其他为其缴纳社保的单位,或者当时向O服饰公司明确提出需要缴交社保的意思表示。然而事实上,正是由于O自身不愿承担社保个人应缴部分,在入职之初才强烈要求O公司不要为其缴纳社保,并主动要求在该放弃社保声明上签字。自入职以来直至发生事故之前,汪某亦从未向O公司作出过要求缴纳社保的意思表示。因此《自愿放弃社保声明》系汪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如今其以不懂法、处于弱势地位为由否认自己的真实意图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此声明书是汪某真实意思表示,应该合法有效,故公司不应当承担工伤责任。审理结果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规定,既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自行免除和规避。故法院最终认定《自愿放弃社保声明》无效,O公司应当为汪某缴纳社保,由此,O公司没有缴纳社保汪某发生工伤,O公司应当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承担工伤责任。律师有话说本案虽然汪某在入职时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声明》表示自愿放弃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但根据我国相关劳动法律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均没有选择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故该声明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汪某在入职时以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声明》的形式标明其不愿参加社会保险,O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完全可以选择不予录用。但O饰公司却持放任态度录用汪某,致使双方存在不规范的劳动关系。因此,O公司以汪某入职时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为由,主张免除为汪某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义务的理由不能成立。所以,当汪某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工伤后,O公司就要参照工伤保险基金的标准支付汪某亲属工伤保险待遇。
基本事实2012年3月9日,李某入职B公司,系非城镇居民户籍。当日下午18时许,李某在B公司分包的北京地铁七号线01标达官营站下层小导洞从事暗挖施工过程中,喷浆机将李某眼部喷伤。2012年4月24日,B公司为李某申请工伤认定。2012年5月21日,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了认定工伤决定书,将李某受到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2012年9月27日,西城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李某为四级伤残。2010年10月,北京城建某公司就北京地铁7号线工程土建施工01合同段进行了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一次性趸交。案件焦点事情看起来简单明了,但是却经过了一裁两审,后又经过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历时八年有余。那么,明明已经是认定工伤了,直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赔付即可,为何还会折腾这么长时间?原因是双方对于李某的工资数额认定不一。1、李某认为自己第一天上班工资为300元,那么月工资标准为9000元,对此李某通过劳动仲裁也予以认定。2、B公司认为因李某系建筑业农民工,其工伤保险费系由北京城建某公司根据《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6]138号)一次性趸缴,具体缴费公式为: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总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作时间×60%×保险期×月平均预计农民工缴费人次×缴费费率。可见,该通知确定的每位农民工的月缴费工资是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数的。故应以2011年北京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4672元×60%),即2803元作为计算李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伤残津贴的依据。审理结果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B公司的观点,均以2803元作为计算李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伤残津贴的依据。再审法院认为,原审经调查地铁暗挖工人2012年的平均日工资为200元左右,一般月出勤天数在25-26天,依此计算,李某月平均工资约为5000元-5200元。根据法院调查的结果及2012年土木工程建筑业职工的月工资标准,酌定李某月工资为5223元并无不当。B公司辩称因建筑业农民工流动性大,工资难以确定,工伤保险企业采取一次性趸缴方式是符合相关政策精神的,但具体到本案,李某的月工资法院已经予以明确,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计算李某伤残津贴更有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律师有话说本案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但在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都不足额缴费,导致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都实际工资低的情况。所以,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实际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如果能够确定劳动者的实际工资,则以实际工资标准计算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待遇。总之,工伤职工为了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权益,应该极力争取以最高的工资为标准享受工伤待遇。
这种情况可以报警处理,第一是警察来了会起到一个调解作用,让物业主动承担责任,二是警察会查明事实情况,做一个记录,后期如果涉及民事纠纷,这会是一个强有力的证据。
如果有对方的身份信息,可以通过诉讼的形式解决。
由于是轻微伤,对方一般不会承担刑事责任,那么警察一般会主持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会让你去起诉,主张你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
这个需要和单位协商,可能但是同意补发工资前提是你撤回劳动仲裁申请,如果公司没有要求或者你不同意,那么你还是可以继续仲裁,通过仲裁主张你已经申请的相关权利。
如果是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当时打了欠条,那么到期没有支付的,你们可以去法院申请支付令,对方拒绝的,向法院提起诉讼来主张你们的工资。
这个得根据具体情况写,如果对方是还借款,那么简单写就是收到某某偿还借款30万元即可,如果有其他用途,按照实际情况写。如果自己拿捏不准,可以找律师帮忙审一下。
用户评价:谢谢杨律师给我解答!解答及时!谢谢
用户评价:态度很好,很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