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擅长:债权债务,公司企业,继承,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医疗纠纷,征地拆迁,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律师简介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晖总所),2004年12月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成立,是一家合伙型律师事务所。目前,国晖深圳总所下设北京分所、上海分所、天津分所、广州分所、杭州分所、长沙分所、佛山分所、江门分所、合肥分所、哈尔滨分所、东莞分所、南宁分所、深圳前海分所、深圳龙岗分所、深圳坪山分所、深圳龙华分所。国晖所现有执业律师422名,专利代理人11名,实习律师与助理400多名,行政辅助人员80多名。★国晖所办公环境优良。总所坐落在风景秀丽的莲花山公园下,办公面积4700平方米,设有独立办公室150间,以及能容纳100多人的多功能会议厅1间和洽谈室12间,档案室1间。★国晖所专业水平扎实。作为全国为数不多的集律师业务、知识产权代理业务于一身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之一。国晖所实行“专业化分工、规范化管理”的运作模式,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合作机制,形成了成熟的团队服务模式,所内资源得到有效整合,使每位律师的专长都得以充分发挥。国晖所每年担任政府和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1000多家,年度处理各类案件1万余件。同时,国晖所与国内外及香港多家律师事务所建立了长期、紧密的合作,为异地法律业务的开展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已然成为一家综合能力强的律师事务所。国晖所以“客户至上”为宗旨,始终秉承“专业、勤勉、尽责”的服务理念,以创办一流律师事务所为目标,推行“公司化运作、专业化分工、规范化管理”的模式,形成利益、资源、管理和目标统一的整体,将竭诚为广大客户持续的提供高品质的法律服务。高素质的律师团队和丰富的社会资源,是律师事务所能够为客户提供一流法律服务的前提和保障。国晖所律师多数出自名门院校,受过良好的专业教育,部分律师曾在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留学、工作;部分律师还拥有企业法律顾问、证券从业、专利代理人、商标代理人等各项资格;有的律师兼任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有的律师被聘为深圳市专家工作联合会专家、深圳市法制建设专家工作委员会专家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评标专家。是一支专业扎实、业务精湛、拥有丰富社会资源的律师团队。同时,国晖所还吸收了一批知名教授、专家作为顾问,为一些重大、复杂和疑难的业务提供了有力的专业支持,为实现客户利益的最大化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国晖所一直热心支持并积极参与公益活动,有的律师应邀长期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单位担任节目嘉宾或顾问,参与讲座、点评,有的律师经常到企业开展普法活动,有的律师经常走进社区热情为市民提供免费咨询服务,赢得了市民的高度认可和社会普遍赞誉,并荣获深圳市司法局“2006年度律师参与法律进社区工作先进集体”的称号;2008年被深圳市总工会选定为社会化维权律师事务所之一;2020年1月2日,被公示为“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集体”,是一家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的法律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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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信息
律师姓名: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执业律所: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律师职务:主办律师
执业证号:14403*********808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公司企业,继承,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医疗纠纷,征地拆迁,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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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信息
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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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故意伤害罪致1死1伤,国晖律师为其辩护判有期徒刑十年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辉、谭某国无视国法,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多方取证、深挖案件细节为谭某国进行辩护被告人谭某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6日起至2028年5月25日止)。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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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偷逃税款9465万元,委托我所辩护判处缓刑三年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等共计五人涉嫌参与展某公司、某拓公司、某通公司走私,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94656409.46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等八人分别作为涉案公司的直接经办人员,应承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上述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某当庭认罪,辩称其拉的货没有那么多。辩护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其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谢某某在本案中处于从属地位,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2、被告人谢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认罪、悔罪态度好,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请求对谢某某从轻、减轻处罚。法院判决结果:被告人谢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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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走私毒DP,国晖律师辩护判处拘役三个月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携带散装止咳水1瓶(毛重0.67Kg)经福田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现场查获。经鉴定,涉案止咳水共计530ml,均检出可待因成分。李某某于同日被皇岗海关行政扣留并随案移送侦查机关。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证据:涉案走私止咳水的扣留决定书等物证;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检查记录,称量记录,查封取样记录,送检记录,查验记录及出入境记录,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材料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DP检验报告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走私含可待因成分的止咳水入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应当以走私DP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辩护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意见: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较小,是初犯,请求法庭轻判。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走私DP,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9日起至2019年3月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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