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律师,现为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业务范围: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合同法。秉着诚信、谨慎、为当事人负责的执业理念,把当事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去做,认真办好每一个案件。
擅长:劳动纠纷,公司企业,继承,婚姻家庭
买卖合同纠纷拖欠货款二审胜诉亲办案例(2021)沪02民终2395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鑫xx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麻城市FX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上诉人上海鑫xx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麻城市FX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F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4民初14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鑫xx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双方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买卖关系,FX公司诉讼主体不适格。本案提供货物、收取款项单位均是案外人黄某某,并无FX公司的信息,无法认定系由FX公司向鑫xx公司提供货物。二、鑫xx公司提交的送货单、银行付款记录,以及FX公司提交的结算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均可以证明是案外人黄某某与鑫xx公司沟通联系货物的数量、价格和标的等,再由鑫xx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货款给到黄某某,在结算单上信息均是黄某某个人,双方买卖交易均是按次付款,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微信转账至黄某某指定的账户中,鑫xx公司并未拖欠款项。三、一审庭审中鑫xx公司明确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一审判决书中未予以记载,FX公司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三年的规定,依法不应支持。FX公司辩称:不同意鑫xx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如下:一、2016年11月6日,鑫xx公司法定代表人W某在FX公司制作的结算单上签字并盖章确认,结算单载明的金额为74,400元,该金额即为拖欠价款。二、本案欠款是鑫xx公司与FX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虽然结算单上的收款单位为黄某某,但黄某某本人在一审审理的谈话笔录中曾表示其个人放弃本案业务债权,由FX公司向鑫xx公司主张本案业务的款项。鑫xx公司未曾针对上述欠款支付过价款。三、FX公司在一审审理中提交的2018年7月13日、2019年1月11日、2019年2月3日微信聊天记录可证明,这期间FX公司一直催促W某按发票支付价款,故本案不存在诉讼时效超过的情况。FX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鑫xx公司支付价款74,400元,并支付以74,400元为基数计算的逾期利息(2016年11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FX公司、鑫xx公司间素有业务往来,FX公司向鑫xx公司出售石材,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16年11月6日,双方形成结算单,确认截至2016年9月23日,价款合计74,400元。后鑫xx公司未按时付款,故FX公司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结算单是鑫xx公司盖章确认的债权凭证,其中载明的金额一审法院予以认可。鑫xx公司辩称该结算单仅是对业务金额的认可,并非欠款金额,对此,一审法院认为与常理不符,不予认可。关于鑫xx公司辩称本案系案外人黄某某与鑫xx公司的业务,对此鑫xx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且黄某某本人对此予以否认,故对于鑫xx公司的辩称意见,一审法院难以采信。鑫xx公司拖欠价款,显属违约,应承担支付价款和利息的责任,故对于FX公司的诉请主张,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鑫xx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FX公司价款74,400元,并支付以74,400元为基数计算的逾期利息(2016年11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鑫xx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660元,减半收取计830元,由鑫xx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鑫xx公司虽对案涉货款的支付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相反,FX公司在一审审理中已提供由鑫xx公司加盖公章的《结算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微信聊天记录等,已形成证据链,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因此,鑫xx公司的抗辩意见不足以推翻上述证据的证明力。FX公司在鑫xx公司出具结算清单后,多次通过微信向鑫xx公司主张案涉债权,诉讼时效并未超过,一审法院认定鑫xx公司应支付FX公司74,400元货款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综上所述,鑫x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60元,由上诉人上海鑫xx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9203号基本案情2019年9月7日,原、被告签订《小熊故事合同书》,约定被告授予原告在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使用小熊故事商标经营单店,授权期限自2019年9月7日起至2027年6月6日止,被告收取首年商标使用费120,000元,首年以外每年商标使用费5,000元,以及保证金10,000元。合同签订后,经调查核实,被告只有品牌注册商标,但并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商业特许经营资质存在缺陷,被告在签署合同时也未依法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原告于2020年5月27日向被告发送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律师函,但被告仍未积极回应,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占用加盟费与保证金共130,000元的利息(自5月2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于法不悖,应为有效合同。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涉案协议,其名称虽不是特许经营合同,但已涉及知识产权的许可,观其内容,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意见,可以认定涉案合同约定原告开设经营“小熊故事”奶茶的加盟店,使用被告公司统一的品牌“小熊故事”,被告还需为原告提供专业培训、服务指导等,故涉案合同涉及到特许经营资源的许可,原告为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源,需支付首年商标使用费120,000元,并支付履约保证金10,000元,之后还需每年支付商标使用费5,000元。该些费用实为原告取得加盟资格并获取经营资源,以及加盟店持续接受被告经营指导和管理的对价,故涉案合同实为原告加盟被告“小熊故事”餐饮项目的特许经营合同。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此项规定实质是对“冷静期”的规定,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特许人,以缓冲被特许人的投资冲动,赋予被特许人可以反悔的权利。因此,虽然双方在涉案合同中未约定单方解除权,仍不影响被特许人单方解除权的行使。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涉案合同后,被告尚未履行相应义务,被告的经营资源尚未被原告实际掌握、利用,故原告行使单方解除权,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委托律师发《律师函》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未送达到被告,原告请求法院确认涉案《合同书》于被告签收本案起诉状副本之日,即于2020年11月21日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涉案原告尚未使用被告的经营资源,故原告要求被告全额退还已支付的费用,于法有据,本院当予支持。律师有话说1、一定期限的合理判断,一般以特许人的核心经营资源尚未被被特许人实际利用时为宜。例如除提供一次选址信息外,尚未履行涉案合同项下装修设计、课程培训、服务指导等各项义务,仍属在合理期限内。2、签订加盟合同后,没有开店,一般属于在特许经营“冷静期”内,但如起诉时间太晚,也不属于合理期限。一般加盟店开业后,就不属于冷静期的情况。因特许经营冷静期法律没有规定具体时间,但一般以未实际使用特许经营资源之前为宜,也就是还没有开店,没有实际经营之前。
实务中,有很多企业在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中规定,员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12个月才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律师解读:根据法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即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既包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也包括劳动者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举例说明,长相英俊喜欢旅游的员工黄旼炫,每年工作半年,出走旅游半年,这种帅气的状态持续了6年,但这6年期间一次也未满足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他即便再英俊也是无法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再举例说明,长相英俊喜欢旅游的员工黄旼炫,在P公司已连续工作10个月离职后马上入职M公司,工作了4个月,其在P公司加M公司的工龄满足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时候即符合享受年休假的条件,因此入职M公司2个月后时即可申请年休假。律师建议:企业以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作为年休假的享受条件或另外设置限制条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企业应当尽快修订规章制度中与法律法规冲突的部分,并可根据本地区关于年休假享受条件的特殊规定,调整企业的年休假管理制度。企业新进员工应当积极向用人单位提供社保缴纳记录、档案记载、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来证明入职之后可以享有的年休假的资格及天数,依法享受年休假待遇。相关法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一条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现实中,打印的遗嘱十分常见,但却常常引发纠纷。那么打印的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民法典》在《继承法》关于遗嘱的形式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关于打印遗嘱的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因此只要满足所必须具备的形式,打印遗嘱也是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的。【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你好,具体要看婚内协议的约定内容。
哺乳期内,对男方起诉离婚是有限制的
你好,抚养费包括教育费医疗费生活费,需要参考孩子的需求和当地的生活水平。也可以参考男方月收入的20~30%。
你好,具体要看双方是否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否有共同生活。已经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的情况下,由男方提出离婚,不符合法定条件并且对女方也不公平。
对方没有上班在家里做家务,对家庭也是有价值,只要是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都有权利分割
你好,这具体要看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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