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肖红,专职律师执业领域:金融法律服务、劳动法律服务、公司法律服务、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执业经验:倪律师本科和硕士均毕业于中国海洋大学,自2014年执业以来,倪律师为多家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处理合同起草及审核、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发送律师函等顾问相关工作;代理多个外商投资、股权转让等非诉讼法律服务;代理多个涉及金融、货款、知识产权等领域的诉讼案件。另外,倪律师在做专职律师期间,通过了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擅长:公司企业,知识产权
倪肖红,专职律师执业领域:金融法律服务、劳动法律服务、公司法律服务、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执业经验:倪律师本科和硕士均毕业于中国海洋大学,自2014年执业以来,倪律师为多家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处理合同起草及审核、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发送律师函等顾问相关工作;代理多个外商投资、股权转让等非诉讼法律服务;代理多个涉及金融、货款、知识产权等领域的诉讼案件。另外,倪律师在做专职律师期间,通过了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我方委托人青岛某企业与镇江某公司曾签订《产品订购合同》,后镇江公司拖欠应向我方委托人支付的货款300余万元不予支付。2015年8月,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判决镇江公司向我方委托人支付货款人民币3103418元及产生的其他费用。判决生效之后镇江公司仍未履行判决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我方委托人委托我所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我作为代理律师跟法官积极沟通,另行查封了镇江公司名下三套房产。2018年2月至3月,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对剩余的房产进行了第一次和第二次两次拍卖,从拍卖所得案款中发还了我方委托人未回收债权。我方委托人的全部债权300余万元全部成功回收。
我方委托人某银行与某企业曾签订《贸易融资总协议》,开证行向我方委托人开具了金额为近500万美元的信用证。之后我方委托人根据《贸易融资总协议》及信用证向被告发放近500万美元贷款。后该企业多笔贷款超过偿还期限,我方委托人于各款项到期后向开证行要求付款,但开证行不付款。我方委托人在联系该企业未果后,行使了《贸易融资总协议》约定的冲销权利。2018年2月底,我作为代理律师接受案件,及时研究证据,并起草民事起诉状及授权等委托手续,后及时赴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立案。立案之后我所律师即刻与保全法官赴济南的省人民银行查询吉瑞斯的名下账户,并回青岛及时保全了该企业名下所有账户。同时,我申请法院限制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出境。后案件于2018年7月16日开庭审理,青岛中院于2018年7月30日做出判决,我方委托人完全胜诉。
2017年3月,某公司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我方委托人侵害其发明专利权,要求我方委托人停止侵权并赔偿1000万元人民币。我所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之后,立刻与委托人召开会议商讨案件应对策略,研究原告提交的证据,向我方委托人逐个分析证据的三性。同时充分讨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发明专利的技术特征,根据鉴定意见重新调整答辩方向。2018年1月本案进行第一次开庭,我作为代理律师在法庭上通过向法官播放PPT的方式进行答辩,重点分析技术不同点。2018年4月进行第二次开庭,我据理力争,从用途领域、波纹特征、涂层、赔偿金额等重点方面向法官说明我方立场。两次开庭均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最终,我代理的委托人一方完全胜诉,案件取得圆满结果。
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自2019年12月起,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6个省市的三级检察院开展为期一年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试点工作。根据最高检日前印发的《开展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工作试点方案》(下称《方案》),告知工作的案件范围为涉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以及涉嫌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按照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定罪处罚的案件。按照《方案》,检察官同时应当告知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应当承担的诉讼义务,即:作证的义务;作证时或询问案件情况时,应当提供被侵权知识产权权利人身份证明的义务;如实提供证据、陈述的义务;协助司法机关辨认本案涉嫌侵权产品的义务;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和按要求书写陈述的义务。《方案》要求,对于权利人报案的案件,检察官应当及时、主动告知权利人。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自行发现或者人民群众举报、报案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区分不同情形处理:对于侵犯著作权的,一般应当通知著作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著作权认证机构,对于侵犯商标权、专利权的,一般应当通知权利人或其在国内的代理机构。此外,对于通知权利人存在困难或障碍的,办案检察院和所在地的省级检察院将在其公共门户网站上采取发布公告的方式告知。从而确保了权利人有广泛的知情渠道。
房子究竟登记在谁的名下,除了法律因素、感情因素,往往还会因父母的介入变得异常复杂,让一些年轻的新人感到困惑。目前关于产权证上到底写谁的名字主要有5种做法,不同的方案可能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恋爱中的男女应当对此有清晰的认识,然后再根据自己家庭和对方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方案,以免仓促决定后,家庭、恋人反目,产生不必要的矛盾。第一、写“准夫妻”二人的名字这是大多数恋人特别是女孩子的观点,他们认为,既然房子买了是结婚用的,未来也是给他们居住的,当然应该写恋人双方的名字。◆登记在“准夫妻”名下的法律后果如果采用这种方案,那么房屋将被认定为夫妻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是夫妻的共同债务。如无“借条”等其他证据,父母的出资也将被认定为赠与夫妻两人,归双方共有,若出现离异,父母也无权索回出资钱款。但如果购房后“准夫妻”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而是分手,那么“准婚房”仍将认定为双方共有财产,贷款也是为双方的共同债务。但对于父母的出资,如果有相应证据显示父母出资是基于“准夫妻”双方结婚的目的,法院也会认定这部分出资是一种附加条件的赠与,而条件就是双方结婚。但如果双方没有结婚,父母就有权索回出资的钱款,上海一家法院此前就出现过这样的判例。第二、写父母的名字这是很多男方家长的观点。他们认为,虽然房子买了是结婚用的,但毕竟恋人们还没有登记,有的期房还要等一年多才能交房,到时候分手了该怎么办。况且首付款全是父母出的,恋人们并没有什么投入,因此写父母的名字也比较保险。◆登记在父母名下的法律后果如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被认定为父母的财产,贷款也认定为父母的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也由父母享有或承担。但如果结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的,若双方离婚,一方虽无法主张房屋,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向父母的借贷,并要求父母返还并平均分割。第三、写男方及其父母的名字这种做法也较为普遍,往往是因为男方的父母出了全部的首付款,未来还贷也主要依靠男方的收入,这婚房应算是男方家的财产。◆登记在男方及其父母名下的法律后果若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认定是男方及其父母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为他们的共有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由他们共同享有或承担。而男方的相应产权分额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新的《婚姻法》,这部分财产并不因结婚而产生共有的结果。但如果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的,若双方离婚,女方虽无法主张房屋,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男方及其父母返还并平均分割。产权证登记在女方及其父母名下的法律后果亦是这样。第四、写双方父母和“准夫妻”的名字很多人认为,与其那么麻烦,不如把双方所有人都登记到产权证上,这样大家都有权利,公平合理。◆登记在双方父母和准夫妻名下的法律后果若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认定是准夫妻和双方父母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为其共有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也由这些人共同享有或承担。如果婚后仅用夫妻双方的婚后收入还贷的,双方离婚,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父母则无权享有该部分财产。第五、只写男方或女方的名字在由“准夫妻”中的一方或一方的家庭独自承担所有房款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婚后因父母的介入而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很多恋人选择了这种方案。◆只登记在男方或女方名下的法律后果这种情况需要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其一,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仅仅登记在该方子女的名下,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这属于该方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也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出现离婚,该房产仍属于原产权人;其二,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但登记在未出资的另一方名下,法院通常认定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果双方未结婚,该房屋属于产权证上所载一方的名下,但对方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如果双方结婚,则属于产权证下该方的个人财产。
要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
向法院起诉后,法院会先不正式立案,进行诉前调解。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和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如果过了诉讼时效,则本金十五万也可能无法得到支持。如果未过时效,根据约定或者银行贷款利率分段阶段。
需要在工商登记你为股东,才在法律上实际享有股权。
按照法定继承。看具体情况,有可能因为弟弟交水电费酌情给弟弟稍微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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