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越天,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主任、企业发展与战略投资部部长、民革党员,兼任杭州市海联会理事、萧山区台属联谊会秘书长、萧山区政协委员会常务委员。负责律所全面工作,主要负责企业发展部和金融地产建筑领域的业务发展。法学本科学历,攻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投资经济学硕士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已经培养了6名律师和10多名助理,所属的法律团队办理过各类诉讼和法律事务两千多件,在政府和企业法律顾问服务领域有着丰富经验,也为杭州大中型企业输送了一批优质的法务人才。
擅长:公司企业,行政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征地拆迁,刑事案件,综合
沈越天,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主任、企业发展与战略投资部部长、民革党员,兼任杭州市海联会理事、萧山区台属联谊会秘书长、萧山区政协委员会常务委员。负责律所全面工作,主要负责企业发展部和金融地产建筑领域的业务发展。法学本科学历,攻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投资经济学硕士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已经培养了6名律师和10多名助理,所属的法律团队办理过各类诉讼和法律事务两千多件,在政府和企业法律顾问服务领域有着丰富经验,也为杭州大中型企业输送了一批优质的法务人才。
由两方或两方以上造成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法律关系认定较为简易。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条之规定,被侵权方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并主张相应的权益。同时,为更好地维护被侵权人权益,提高诉讼效率,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中通常允许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将机动车所有人及保险公司同时作为被告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针对这种普遍的类型亦不在此赘述,本文主要针对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单方事故的责任追究作析。先由一则案例引入:【案情简介】2017年3月11日,张某某驾驶客车在高速上侧翻,后经交警大队作出第0001号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为单方事故,张某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后获悉,张某某系金某某雇佣的员工,系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事故,其驾驶的车辆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投保人为A物流公司。本案存在多重法律关系竞合的情形。张某某与金某某之间的雇佣关系,金某某与A物流公司之间的挂靠关系,A公司与平安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据常理,雇员一般以提供劳务者损害纠纷向雇主主张赔偿,然现实中因履约能力等多种因素综合,雇员向实际车主或者公司主张赔偿更能维护自身权益。但基于合同相对性的限制,实务操作中存在困境,本文主要围绕以下问题来进行剖析。一、在单方事故中,在驾驶人与实际车主存在雇佣关系等特殊情形时,是否能直接向被挂靠人、保险公司主张权益?1.向被挂靠人追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该意见明确在诉讼中亦可将被挂靠人作为适格的诉讼相对方。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挂靠人是车辆的名义所有人,也是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主体,而挂靠协议只是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对于驾驶人来说,其与被挂靠公司(即名义车主)之间并未有直接的法律关系,若以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主张权益,若被挂靠方尽到管理、监督之义务,则其大多因不存在过错最终不承担责任。2.向保险公司追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涉案客车登记挂靠在A物流公司名下,但实际由金某某购买、掌控、受益,若A公司能表明金某某对保险车辆确具有保险利益,则金某某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然驾驶人并非实际车主,与保险合同更无直接关系,保险公司通常会以法律关系为合同法律关系而非侵权法律关系为由,拒绝在同案中进行处理。在实务操作中,除非三方同意并案处理,然则驾驶人突破实际车主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实难被肯定。二、认定劳务关系是否必然排除适用其他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在理解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时,会产生对“可以…,也可以…”该司法解释到底是属于并列还是选择关系的疑惑。若认为其是并列关系,则可以在向雇主要求承担责任时同时向第三人维权,然若认定其属于选择关系,则只能择一主张权益。这极有可能影响到案由的选择以及责任承担和履行能力等多方面问题。然笔者认为,该解释构成选择关系是毫无疑问的,毕竟本条最后“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赋予了雇主追偿权,即明确只能先向一方主张权益。然在实务操作中,也有不少判例是将雇主与第三者并案处理,这种并案处理的方式既可以在同一个案件中充分厘清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划分,亦可减少诉累,实现涉案纠纷的最终处理。综合该类化判例,大多为保险公司同意在该案中合并处理,若保险公司以法律关系为由进行抗辩,法院多不支持突破合同相对性一并处理。三、对于该类案件的处理通过在无讼网站上搜索“单方事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浙江省”等关键词,共出现23份判决书。简单地对案件进行梳理,主要可分为以下两方面。1.单方事故中驾驶人受伤,此时因驾驶人是否存在特殊身份有不同处理方式。当驾驶人是劳动者,且与机动车所有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则应按照工伤赔偿的程序主张权益。当驾驶人是雇员时,其若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受伤,则可以向雇主要求赔偿。但在此求偿过程中,雇员可能因自身过失需要承担部分责任,根据判例总结雇员承担责任比例一般在20%—30%之间。当驾驶人不存在特殊身份时(即只存在借用、租赁等情形),其可向机动车所有人和保险公司主张赔偿。但根据侵权责任法之相关规定,机动车所有人须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保险公司虽应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其机动车强制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仅适用车外人员(即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并不适用于自身理赔,故驾驶人只能向保险公司主张车上人员责任险进行赔偿。而在实务操作中,亦存在保险公司抗辩以驾驶人并非投保人而不能作为合同权利义务的相对方进行直接维权。此种情形在实务操作中,一般能三方调解结案则为最佳。进入法院诉讼阶段时,存在并案处理和确定纠纷案由两种不同的判例。2.单方事故中车上乘客受伤车上乘客可向驾驶人(实际车主)主张权益。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进行赔偿。车上乘客可向保险公司主张权益,同理其亦只能向保险公司主张车上人员责任险进行赔偿。法律关系竞合情形复杂,常存在理论与实践脱节之情形,是否能跳脱出禁锢的理论圈,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值得我们为之探讨。备注:本文所指的乘客均为受好意施惠搭乘本文所指的车辆均为无产权瑕疵无故障无事故符合年检及在保险期内车辆本文所指单方事故均为己方操作不当构成,无道路缺陷等外在因素
2019年4月10日,人类历史上第一张“黑洞照片”正式对外公布,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而视觉中国因将这张照片标为其“版权所有”而受到各界质疑,更引发法律界对图片版权问题的广泛探讨。本文将就“黑洞照片”以及国旗、国徽类图片是否存在无版权,视觉中国的商业模式是否合法等问题进行分析。一、“黑洞照片”能否构成作品据笔者了解到本次“黑洞照片”是由天文学家动用了遍布全球的8个毫米/亚毫米波射电望远镜,组成了一个“事件视界望远镜”。从2017年4月5日起,这8座射电望远镜连续进行了数天的联合观测,随后又经过两年的数据分析才得到“黑洞照片”。那么“黑洞照片”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呢?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对于存在“黑洞”这一科学发现,因其属于客观事实,故不在著作权法保护之范围。至于本事件所称的“黑洞照片”,从文义上的理解可能属于著作权法8种作品类型中的摄影作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这里的“感光材料”是指传统的胶带,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胶带等感光材料以外的其他介质也可以记录摄影作品。如数码照相机、手机等,是通过数字存储器记录照片。但本次的“黑洞照片”又与常见的用相机拍摄的照片不同。该“黑洞照片”的形成不需要依据“拍摄者”的选择和判断。据了解本次公布的是星系M87的照片,银河系中心的黑洞照片还在数据处理中。之所以选择26000光年之外的银河系中心的黑洞和5500万光年之外的M87星系中心的黑洞,是因为这些恒星级黑洞的质量太小,直径相对也较小,因此从地球上看去,张角反而不如较远距离的超大质量黑洞大。所以所谓的“拍摄”只是对“拍摄”的区域进行了选择,但对于具体的“拍摄对象”、“角度”等均没有选择和判断,只是一个发射电磁波并接受信号的过程。虽然后续通过大量的算法对信号进行了分析,并得出该“黑洞照片”,但这样“拍摄”的照片无法达到独创性要求。在著作权法上,独创性要求是指能体现作者独特精神、个性、艺术观念和智力创造的反映。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摄影作品的独创性要求极低,即除了机器自动拍摄和纯粹翻拍之外,其他的拍摄均可认为构成摄影作品。而根据上文所述本次“黑洞照片”的取得过程与机器自动拍摄无异,至于后期的信号处理,也只是通过计算机特定的操作方式对事实的分析,是一个科学探索的过程,甚至可以说是一个打印的过程。故“黑洞照片”不能构成作品。二、国旗国徽能否拥有版权?除了“黑洞照片”,有些国旗、国徽图片也被视觉中国标注为其拥有版权。那么涉及国旗、国徽的图片有无著作权呢?笔者认为,国旗、国徽等是国家资源,对于这些公共资源如果只是纯粹的翻拍,拍摄者不能够对此主张著作权。但是,如果以国徽、国徽作为一种对象或者背景拍摄出具有独特个性的国旗、国徽照片,是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三、维权行为是否超越界限?随着“黑洞照片”事件的发酵,视觉中国获得授权后进行维权的运营模式引发也引发广泛探讨。有观点认为,从著作权管理的角度看,视觉中国“碰瓷式维权”的行为已经越过了正常维权的边界,进入到“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违法领域,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是非法集体管理,应当依法予以查处。笔者认为如果仅从某一个组织购买版权、运营版权、分配相应的费用等行为就认定其属于非法集体管理,那么现在包括一些规模很大的平台都有可能成为非法集体管理组织。目前很多互联网平台围绕音乐、小说、电影等作品著作权所做的运营,实质上都是“著作权集体管理”。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许可转让、维权诉讼等活动。目前我国依法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5家,涉及摄影作品的是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但对于视觉中国从摄影师处获得授权,再许可给他人使用,收取版权费后再分配给摄影师,这种模式应当认定为是意思自治的体现,不能加以不当干预,更不能将其定性为非法集体管理组织。
一、债务人主动申请破产具有积极意义三、债务人怎么申请破产五、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怎么申请破产七、法律依据依我国现行民法债权制度和民事诉讼与执行制度,当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无法偿还债务时,将饱受多重讼累,而且对债务负有永远清偿责任。还有的债务人事业虽陷人困境,但尚有挽救希望与价值,但在原有法律框架内无法得到重整事业的制度支持与机会。同时债务人若想避免破产倒闭,必须逐个与所有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而这也是十分困难的。一、为债务人提供了免受多重讼累、一体解决债务清偿纠纷的机会,并依法豁免其偿还破产程序中未能偿还的余债的责任;三、有效避免债务人财务状况的进一步恶化,引导债权人通过法律途经行使权利,避免了债权人的哄抢和侵占债务人财产的发生。二、破产原因的认定债务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发生破产原因:(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破产的程序一般如下:2、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4、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四、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材料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最近一年的工商年检材料);4、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安置职工基本情况以及列明债务人解除职工劳动关系后依法对职工的补偿方案;债务人为国家出资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拟安置职工基本情况、安置障碍及主要解决方案等。职工安置预案报对债务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6、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最近一期);8、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10、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债权数额、有无担保、发生时间和被催讨偿还情况;12、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全体股东都属于清算义务人。(《公司法第第一百八十三条》)1、书面破产申请书。3、清算责任人的基本情况或者清算组成立的文件;5、债务人未清算的,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财务报告;7、债务清册,列明债权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债权数额、有无担保、债权形成时间和被催讨情况;9、债务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执行情况;11、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六、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的受理与驳回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1)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2)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破产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和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七、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第六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总结本文旨在通过解读《企业破产法》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为债务人自身如何通过破产程序申请破产提供指引。而如果债务人无力还债,债权人实际上也可以通过申请债务人破产,达到及时清算止损的目的。接下来我们将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提供法律和程序上的指引,欢迎保持关注。
要看具体情况,建议当面或者来电咨询。
建议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起诉。
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具体情况建议当面或者来电咨询。
要负法律责任,建议理性处理。
需要收集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可以要求双倍工资,双倍工资是你工资实际全部收入的双倍,还可以要求补交社保 建议申请劳动仲裁。
要看具体的伤残等级。需要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