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国祥律师,现任青海西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办理刑事及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等各类民商事案件,并为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凭借扎实的专业基础、诚信高效的法律服务,深受当事人认可。侯律师愿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竭诚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高品质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当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请来电或者添加微信咨询,侯律师将会给您最专业的解答!
擅长: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劳动纠纷,公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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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返还请求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利息支付请求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三、一般保证责任请求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四、连带保证责任请求权(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五、抵押权请求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六、动产质权请求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七、夫妻共同债务请求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二章基本要素事实及关联规范一、借贷主体及法律关系关联规范:(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借贷形式及主要条款关联规范:(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三、合同生效关联规范:(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合同的有效性关联规范:(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五、合同的履行关联规范:(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六、借贷的担保关联规范:(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五条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四)保证担保的范围;(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四)担保的范围。(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八)《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七、夫妻共同债务关联规范:(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关于印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中级人民法院,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甘肃林区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矿区人民法院,机关各部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的暂行办法》已于2014年11月13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学习,贯彻落实。附:1、《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的暂行办法》2、《全省中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分工方案(试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11月20日附件1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的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精神,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推动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行政审判权,有效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行政案件异地管辖,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通过上级法院指定方式由被告所在地以外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条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县处级以上行政机关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以外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为省人民政府、省直行政部门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因不动产提起行政诉讼的,也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省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第三条全省中级人民法院异地管辖分工方案、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基层法院的异地管辖方案,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试点法院审理的本地行政机关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交由本市另一集中管辖法院审理。第四条除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案件外,对下列情况,上级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指定管辖方式确定异地管辖法院。(一)下级法院对其管辖的行政案件,在7日内既不立案也不受理,当事人直接向上级法院起诉的,上级法院可以将案件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管辖。(二)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决定。(三)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可以向受案法院申请异地管辖,受案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报请上级法院决定。第五条当事人可以直接到异地管辖法院起诉。当事人到本地法院起诉的,本地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者在收到起诉状后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第六条行政案件一般应在管辖地法院审理,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进行巡回审理。决定巡回审理的案件,本地法院应当为案件开庭审理、协调提供场所,代为送达法律文书等。第七条各中级人民法院要根据行政案件异地管辖、跨区域集中管辖工作的需要,落实保障措施,配齐配强行政审判人员,为推进管辖制度改革提供必要的组织条件。第八条实行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后,各中级人民法院要提高审判效率,严格遵守法律、司法解释关于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需要延长审限的,必须严格按程序报批。第九条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甘肃矿区人民法院暂不实行行政案件异地管辖,但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除外。第十条本办法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2全省中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分工方案(试行)1、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由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县处级以上行政机关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2、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由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县处级以上行政机关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3、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由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县处级以上行政机关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4、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由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县处级以上行政机关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5、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由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县处级以上行政机关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6、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由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县处级以上行政机关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7、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由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县处级以上行政机关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8、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由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县处级以上行政机关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9、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由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县处级以上行政机关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10、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由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县处级以上行政机关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11、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由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县处级以上行政机关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12、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由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县处级以上行政机关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问题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效力问题,实践中裁判尺度不统一,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在2019年7月份之前的裁判观点为:法院经过庭审认定只要担保合同上的签章系真实签章,若无其他效力瑕疵,则该担保合同就合法有效,担保人应依法承担担保责任。但2019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哈尔滨“八民会议纪要”中对公司对外担保问题做出最新审判实务规范:(一)一是关于《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性质。该条是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进行限制的强制性规范。这意味着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因此,法定代表人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决议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原则上属于无权代表合同,未经公司追认的,依法应当认定无效。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要区分两种情况:一是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或仅经董事会决议的,对外签署的担保合同仍构成无权代表。二是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是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还是董事会决议,由公司章程规定;章程未作规定的,董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都可以;章程规定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提供担保构成无权代表。但鉴于章程规定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此时善意相对人可基于表见代表规则主张担保有效。但该规则并非绝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即便没有公司决议,也应当认定该担保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从而认定担保有效:一是公司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的担保公司,或者是开展独立保函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二是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着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三是公司为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四是为他人(不包括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行为,由持有公司5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单独或共同实施。(二)二是关于相对人的审查义务。行为人未经公司决议对外提供担保,相对人能够证明其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已经对公司章程、决议等与担保相关的文件进行了审查,文件所记载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第16条、第104条、第121条等法律规定的,应当认定构成表见代表或表见代理,由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以相关决议系行为人伪造或变造、决议形成程序违法、签章不实、担保金额实际超过法定担保限额等理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表明相对人未尽审查义务,不适用表见代表规则:同意担保的决议是由公司无权决议机构作出,担保决议未经法定或章程规定的多数通过,参与决议的股东或董事违反了《公司法》第16条第3款或者第124条关于回避表决的规定,参与决议的人员不符合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的记载,等等。(三)三是关于公司担保无效的法律后果。行为人越权提供担保未经公司追认且不构成表见代表或者表见代理,相对人主张由行为人承担相应责任的,应当根据《民法总则》第171条的规定,确定行为人的责任。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明知该担保行为未经公司决议的,或者能够认定相对人和行为人利用担保合同向公司转嫁商业风险的,可以由相对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相对人不能举证证明与其订立担保合同的行为人的,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你好,这个得看具体情况,不能一概而论。
你好,可以委托律师会见、辩护,申请取保候审。
你好,需要刑事案件辩护,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辩护。
你好,这是诈骗,不要上当,不要理会。
你好,请详细介绍你所要咨询的问题,以便律师回复。
你好,这种情况属于非法催收。建议你积极配合债权人解决纠纷。
用户评价:谢谢律师给的解答,是一位非常专业的好律师。
用户评价:解答了我很多的疑惑,我非常感谢律师的专业服务,我考虑清楚后,如果需要诉讼,肯定委托您帮忙
用户评价:谢谢律师的解答,法律卫士,社会良心,十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