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征征律师,2011年毕业于吉首大学法学院法学2班,之后一直在湖南丹阳律师事务所实习,2012年通过司法考试,2014年正式执业。联系地址:海口市玉沙路28号宝发胜意酒店15楼北京众明律师事务所(澄迈)分所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衡中法民四终字第1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陆某某之夫),男。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某某(王某某之妻),女。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何昕珂,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蒋征征,湖南丹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资腾飞,湖南丹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某某、陆某某为与被上诉人刘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4)耒巡民一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3日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同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陆某某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何昕珂,被上诉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蒋征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王某某、陆某某欲在其位于耒阳市大市乡敖山村农贸市场的房屋(共三层)二楼楼顶加盖一个卫生间,遂叫刘某古到其家中指出施工位置及工程大小,提出租借刘某古的施工工具,并委托刘某古帮其喊人施工,工资由王某某、龙某某按每人140元/天直接支付给施工工人,刘某古帮其喊了三、四个人,其中包括原告刘某某。刘某某是2014年8月1日被喊去的,8月2日正式参与施工。8月4日上午9时许,刘某某在二楼工地与另两名施工人员装模,当其为装好的模打顶点钉钉子时,木板突然弹起,将其弹下楼并摔倒在楼下的马路旁。事发当天,王某某等人将刘某某送往耒阳市中医医院进行抢救,照片后因伤势较重被送往耒阳市人民医院治疗,第二天又被送往衡阳市南华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治疗,共住院治疗36天,被诊断为头皮裂伤,身上多处骨折,左侧液气胸,右侧胸腔积液,共用去医疗费71614.52元。2014年11月6日,刘某某的伤势经湖南金泰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八级伤残,花费鉴定费1000元。王某某、陆某某对伤残等级有异议,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重新鉴定。事发后,王某某、陆某某为刘某某支付了耒阳市人民医院的医疗费2069.17元,在耒阳市大市乡司法所的调解下,又分两次共支付了刘某某治疗费1万元。因损害赔偿问题双方协商未果,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11月11日向耒阳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王某某、陆某某赔偿其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伤残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8218.52元。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11月20日向原审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该院依法准许并冻结了被告王某某、陆某某的银行存款账户。原告刘某某的各项损失共为139361.52元,其中包括:1、医疗费71614.52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本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30元/天×36天=1080元;3、护理费参照本省2013年城镇私营单位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26474元/年÷365天×36天=2611元;4、误工费参照2013年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23363元/年÷365天×91天=5824元;5、营养费1000元;6、鉴定费1000元;7、残疾赔偿金按照2013年湖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372元/年×20年×30%=50232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6000元;9、后续治疗费因尚未发生,可待该笔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伤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被告王某某委托刘某古帮其喊人做事,刘某古喊来原告刘某某,刘某某到了王某某处做事,原被告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劳务关系,原告刘某某为提供劳务一方,被告王某某、陆某某为接受劳务一方。刘某某是替两被告装模钉钉过程中,被木板反弹将其弹到楼下的马路上摔伤。由于王某某、陆某某对其施工现场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安全存在隐患,故该二人对造成刘某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酌情认定为70%的责任。刘某某在施工过程中未戴安全帽,对自身安全未尽到注意义务,被钉钉的木板反弹致摔伤,自身存在过错,酌定承担30%的责任。因刘某某总损失为139361.52元,王某某、陆某某承担70%,即97552元(139361.52元×70%=97552元),冲减二人已经支付的12069元,还须赔偿85483元。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王某某、陆某某连带赔偿原告刘某某损失共计85483元,限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20元,保全费15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2570元,由被告王某某、陆某某负担335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王某某、陆某某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刘某某不是为其二人提供劳务而受伤害;二、一审判决认定刘某某八级伤残依据不足,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属于适用鉴定标准错误。综上,请求二审发回重审或改判。被上诉人刘某某答辩称,一、其在为上诉人王某某、陆某某提供劳务时受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王某某、陆某某陈述多处矛盾,逃避责任;三、一审采信《司法鉴定意见书》适用法律正确。在本院指定的庭前证据交换期间,被上诉人刘某某提供了一份证据1——情况说明,拟证明本案事先经过乡镇政府调解过。经庭审质证,上诉人王某某、陆某某认为,对证据本身没有异议,但该证据达不到拟证明目的,调解应当要有调解笔录证实。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与原审查明的事实,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在耒阳市大市乡司法所调解下,上诉人方支付被上诉人治疗费1万元的情况相吻合,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主要焦点是:1、原审认定刘某某与王某某、陆某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是否正确?2、适用伤残鉴定标准是否正确?针对以上争议焦点,本院认为:一、关于原审认定刘某某与王某某、陆某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是否正确的问题。上诉人王某某、陆某某主张,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刘某某未为其二人提供过任何劳务;并认为刘某古施工当日未在现场,刘某古不知刘某某是否在其处做工。经查,刘某古虽未在施工现场,但其经王某某委托,为王某某叫刘某某做工,视为要约,该要约行为应当归责与王某某。虽刘某某未当场答应,但其在次日主动至王某某家做工的行为,视为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王某某与刘某某之间的雇佣关系成立,故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适用伤残鉴定标准是否正确的问题。上诉人王某某、陆某某主张,一审判决认定刘某某八级伤残依据不足,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属于适用鉴定标准错误。经查,虽上诉人提出适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作为认定刘某某八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属于适用错误,但其既未提出足以反驳的证据,又未申请重新鉴定,故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亦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42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陆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湘0481民初2476号原告:董某,男,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征征,律师,湖南丹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某某,男,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原告董某与被告文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征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文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文某某返还原告房屋押金100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41115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个人商铺出租合同,被告将自己经营的超市门口的部分空地出租给原告搭建玻璃房经营加盟店,租赁期限为5年。被告再三向原告保证原告装修的玻璃店不会遭到政府部门的拆除,更加不会影响到原告的正常营业,否则被告将承担包括原告投资经营该店的一切费用,原告基于被告的承诺装修了玻璃店并进行投入经营。2016年7月,被告经营的超市突然关门,被告不知所踪,没有水电来源的原告根本无法正常营业。2016年9月份,原告装修的玻璃店被政府相关部门拆除。原告认为,原告在被告的承诺保障下原告才租赁被告的场地并且进行装修,现原告的经营的商铺被拆,无法正常营业,原告投资损失惨重,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董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进行了质证。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1-1、原告董某与被告文某某签订的商铺出租合同,确实为双方意思真实表示且符合证据规则,予以采信;证据1-2耒阳市五里牌居街道办事处栖凤园居委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复印件)、耒阳市五里牌街道办事处栖凤园居委会出具的产权证明证明(复印件),因均系复印件且无其他证据佐证其真实性,不予采信;证据1-3被告文某某与房东何某签订的门面房出租协议(复印件),该证据为复印件且无其他证据佐证其真实性,不予采信;证据2、被告出具的押金收据;证据3、原告董某注册的名称为耒阳市某某餐饮店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该证据经庭审核实与原件一致,符合证据相关规定,予以采信;证据4、耒阳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于2016年8月5日出具的城管监察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符合证据的相关规定,予以采信;证据5中的原告董某的商铺的玻璃房搭建费用收据,有证人王某某当庭陈述相佐证,予以采信;证据5中的被告出具给原告的1000元的押金收据,与原告庭审陈述事实相符,予以采信;证据5中的原告商铺货架制作费用收据与广告费制作费收条,无其他证据佐证,不予采信;证据五中的原告与某某品牌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签订加盟合同书(复印件经庭审核实与原件一致)及加盟费用收据、商铺网上购买工具记录,该组证据经庭审核实,并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予以采信;证据6、原告的商铺在网上经营记录(打印件),经庭审核实,予以采信;证据7、证人王某某在庭审中的陈述,该陈述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10日,原告董某与被告文某某签订个人商铺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大致为:被告将其位于耒阳市金杯路198号的超市门口部分空地出租给原告经营加盟店,租赁期限为5年即自2015年12月起至2020年12月止。合同第五条第3项意思大致为:被告保证城管等政府部门不会阻拦或拆除原告搭建的玻璃店面和影响原告的商铺正常营业,如有发生阻拦或拆除,给原告的损失,由被告承担。2015年12月份原告请人搭建并装修了玻璃门店,随即营业。2016年8月5日,耒阳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下达了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通知被告在2016年8月10日前自行拆除违章建筑(原告的玻璃门店)。2016年9月份,原告的玻璃门店被城市管理部门强行拆除。另查明,2015年12月21日原告与某某品牌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签订了加盟“**协议,加盟费用为19800元。本院认为:双方自愿订立的合同,应遵守合同约定。本案中,被告文某某与原告董某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并承诺能保证原告店面不会被拆除,如因拆除影响原告正常经营,将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但被告未能实现其承诺,致使原告造成损失,被告应承担原告因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根据本案的事实与证据,对原告的损失确定如下:1、搭建玻璃房费用5800元,以证人王某某当庭陈述和其向原告出具的收费收据为认定依据;2、原告的商铺加盟费用19800元,原告的玻璃店面因被拆除而不能继续经营,该费用应由被告向原告赔偿,以原告与某某品牌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以及某某品牌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的合作加盟费用收据为认定依据;3、原告经营商铺所投入费用酌定为3000元,根据原告网上购物记录清单认定,原告要求6447元的请求过高,应予以调整;4、原告因店面被拆除后停业造成的损失费酌定为3000元,根据原告提供的网上交易记录酌情认定,原告请求6000元的损失过高,应予以调整;5、原告向被告缴纳的押金1000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押金收据认定;原告损失共计32600元。原告请求的定过商品货架费用1680元和广告制作费用1558元,因不能提供证据佐证收据、收条内容的真实性,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文某某赔偿原告董某损失3260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董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3元,由原告董某负担177元,被告文某某负担67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曹枭人民陪审员李永康人民陪审员刘霞二〇一六月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艾慧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你好,可以凭借合同,欠条等相关证据,准备好诉讼材料,前往法院立案。但是一定要知道对方的身份信息才可以,您这边什么情况,方便的话请联系我详谈
您好,请问您是什么情况呢?是离婚纠纷还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呢?
您好,身份证复印件作为证明证明什么?其他相关的证据有吗?
您好,员工有权拒绝,如果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以请求经济赔偿金
您好,您这边有什么证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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