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学士,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自执业以来,成功办理多起诉讼、非诉业务,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综合,债权债务
在审理过程中,本人代理的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昌乐县名人文体用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经过双方反复的协商,最终达成调解。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作案后逃匿,后于2019年6月1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考虑其系初犯、偶犯,庭审认罪悔罪,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故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某应到所在居住社区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XXX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酌定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XXX无论是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今天的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调查,没有任何逃避责任的行为,这充分说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和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之规定,请求法庭对XXX予以从轻处罚。五、被告人XXX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一贯良好,并无前科,主观恶性不大,再犯的可能性很小。六、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本案起因是因为被告人XXX怀疑被害人在与其恋爱期间与案外人有不正当关系,遂在被害人提出分手后找到被害人核实事情的真相。但在双方争执过程中,被害人始终不愿意配合被告人,被告人才一时冲动伤害了被害人。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在整起案件中有一定的过错,对矛盾的激化负有一定的责任,如果被害人当时能够心平气和的加以解释,相信这起伤害案不会发生。综上所述,本案系因恋爱矛盾而引发,被告人X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认罪、积极配合调查,并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又系初犯、偶犯,其案件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再犯的可能性很小,希望法庭能够对其从轻量刑,并建议对其实行缓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并恳请依法予以采纳。辩护人: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2019年月日
你好,可与对方协商处理。
你好,这属于刑事案件,双方和解可以从轻处罚,但是不会撤案。
你好,买房是是你公公名字,办证的话不可以直接办到你们名下。
你好,具体流程可咨询当地户籍科
你好,建议联系微信官方处理;如果数额较大,可报警处理。
你好,你所说的应该是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会影响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