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永清,男,汉族,生于1974年04月21日,1995年6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1995年7月参加工作即从事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及法律服务工作。1997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5年10月考取法律职业资格证。2006年11月起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现为陕西三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业领域涉及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代理、担任企业、事业、政府部门常年法律顾问;擅长承办疑难复杂的民商事案件,在交通事故、保险合同、劳动工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物权纠纷、经济合同、民间借贷及担保纠纷处理中有着丰富的经验积累。
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损害赔偿,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袁永清,男,汉族,生于1974年04月21日,1995年6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1995年7月参加工作即从事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及法律服务工作。1997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5年10月考取法律职业资格证。2006年11月起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现为陕西三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业领域涉及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代理、担任企业、事业、政府部门常年法律顾问;擅长承办疑难复杂的民商事案件,在交通事故、保险合同、劳动工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物权纠纷、经济合同、民间借贷及担保纠纷处理中有着丰富的经验积累。
XX省XX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X072X民初XX号原告:成XX,男,生于1991年X月X曰,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XX县XXX镇X村X组,村民,身份证号码:6123261991XXXX3217。委托诉讼代理人:石X成,XX县X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XX,男,生于1968年X月X日,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XX县XXX镇XX村X组,村民,身份证号码:6123261968XXXX3412。、委托诉讼代理人:袁X清,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XX与被告XX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l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XX及其委托代理人石X成和被告贾XX及其委托代理人袁X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成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治伤所花医药费2079元,交通费3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误工费1200元,护理费500元,营养费l00元,合计4339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O月26日下午18时许,原告与父母在自家院坝里铲沙子,被告贾XX来院坝里因之前借了原告家1.5吨水泥,要还水泥钱。原告的父亲成XX说:“你以前借的水泥,说的还水泥,现在要还成代,我不要钱,要水泥。”被告不同意还水泥,双方发生争执。被告就朝原告母亲左侧打了一耳光,并将原告母亲头发抓住。原告看见后就过去将母亲护在怀里,将被告的右手解开。被告又抓住原告的脖子和肩膀,原告用手推开。后被告在地上抓起一把铁锨往原告面前来,原告从地上捡起一块木板拿在手里,被告用铁锨朝向原告头部打过来,原告顺势将手里的木板举过头顶去挡铁锨,被告的铁锨打断木板后打在原告头部,原告头部被打伤,鲜血直流。原告的父亲跑过来从背后将被告抱住,原告的母亲将被告手中的铁锨夺下来扔在地上后报了警。原告于当日被家人送往XX中心卫生院和XX医院检查治疗,在XX医院诊断为:头皮挫裂伤,住院5天,花费医疗费2079元。原、被告的纠纷经XXX派出所调解无果,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被告贾X富辩称:原告的“头皮挫裂伤"并不是被告造成的,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头皮挫裂伤"是其与被告发生撕扯时其母亲唐X艳殴打被告时误打到原告而造成的。原告的诉称没有证据支持。公安机关事发当日调查收集的材料是最真实的第一手材料,原告及其父母的陈述中也没具体陈述原告的“头皮挫裂伤"是如何造成的,而且各自的陈述也不一致。现场的旁观证人能够证明原告的“头皮挫裂伤”是原告母亲唐X艳造成的,证人已当庭作证。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同村、组村民,2018年10月26日下午18时许,被告与原告家因之前借水泥现还水泥一事发生争执进而发生肢体冲突,造成原告受伤。后原告被家人送往XX中心卫生院和XX医院检查治疗,在XX医院诊断为:头皮挫裂伤,住院5天,花费医疗费2079元。原告家人报警后,原、被告的纠纷经XX派出所调查后以案件事实不清调解无果,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相一致的陈述,原告提交的XX派出所询问笔录(对原、被告陈述一致的予以采信)、调解笔录,原告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等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审查,依法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发生纠纷,原告受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诉讼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对其受伤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原告提交的派出所询问其父母和原告本人的笔录,提到被告用铁锨殴打原告致头皮挫裂伤,但其殴打过程细节前后陈述不一致,且原告的父母是原告的近亲属,该证据证明力较低,对该陈述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再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受伤系被告侵害所致。公安机关有技术侦查手段都不能查明本案案件事实,本院根据原、被告双方在派出所的陈述也不能确定原告是被谁殴打致伤。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成润波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l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成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韩X二0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肖XX书记员沈XX
工亡赔偿协议书立协议双方:甲方:陕西XX建设工程X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X华,公司总经理。地址:汉中市XX县XX路君豪大厦XX层。委托代理人:袁X清,男,XXXX律师事务所。授权范围:特别授权。乙方:陈X萍,女,生于19X2年9月X日,身份证号:6123261992XXXX41254,住XX县XX镇王家X村四组19号,系死者陈X华长女;陈X婷,女,生于19X4年6月28日,身份证号:612326XXXX062841256,住XX县XX镇王家X村四组19号,系死者陈X华次女;委托代理人:陈X平,男,汉族,生于1969年X月12日,身份证号:6123261969XXXX0879,住XX县XX镇王家X村四组,农民。系陈X华胞弟。鉴于乙方之父陈X华系甲方工人,因工作原因于2018年12月31日16时许在甲方XX县诺X河移民安置点工地不幸发生意外事故,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为妥善解决陈X华的死亡善后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现就陈X华死亡善后事宜达成本协议。一、死者身份情况:陈X华,男,汉族,1966年X月10日生,家住XX县XX镇王家X村四组19号,农民。死者陈X华生前系甲方XX县诺XX镇移民安置点建筑工地工人,身份证号码:6123261966XXXX0879。二、死者陈X华直系亲属暨合法继承人身份情况:1、陈X萍,女,身份证号:6123261992XXXX1254,系陈X华长女;陈X婷,女,身份证号:6123261994XXXX41256,系陈X华次女;2、乙方保证于本协议签署时,确定其为陈X华的全部直系亲属,并已得到所有近亲属的授权许可,包括所在地村委会、派出所对其直系亲属继承人身份的确认,确信自身具备合法继承人资格有权就善后事宜与甲方协商解决。3、乙方保证死者陈X华目前再无其他合法继承人包括妻子、父母等。三、甲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XX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及XX市统计局发布的城镇职工上年度年均工资,自愿一次性补偿乙方关于陈XX华因工死亡的工亡补偿金、丧葬费、死者整容费以及其他包括直系亲属抚慰金、往/返交通、陪护、住宿等一切费用共计人民币玖拾叁万捌仟元整。除上述费用外,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费用包括自愿放弃基于陈X华工伤死亡所产生的各项权利及所享有仲裁、诉讼的权利。四、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确认收款的银行账号交给甲方,并无条件配合甲方完成有关赔付所需资料包括村委会证明、派出所证明等申报工亡所需资料。五、甲方于本协议签订后1个工作日内,将上述玖拾叁万捌仟元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汇入乙方已提供的账号),乙方向甲方出具收据并由乙方全体继承人共同签字捺印确认,且将各自身份证复印件附于本协议后方可生效。六、乙方收到甲方上述款项后,由其自行合理分配,甲方不参与。如乙方因赔偿款分配事宜等发生争议,概与甲方无关。七、甲方付款后,乙方在此保证不再以任何形式、理由就死者陈X华因工死亡一事向甲方及其所属项目或公司主张权利,今后因此事衍生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均与甲方无关。八、乙方保证其于本协议签订时,己清楚了解自身于本协议中的权利与义务,己就本协议中乙方自身权利的放弃等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咨询相关专业人士,并完全理解且确认无误本协议中各条款的具体内容,且双方对该协议处理结果表示完全满意。九、本协议为甲乙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结果,协议签订后,双方再无任何其他争议,任何一方不得反悔,今后双方互不追究彼此责任。十、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内容,则构成违约,违约方需支付守约方人民币叁拾万元作为违约赔偿金。十一、本协议签订于2019年1月8日,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及其委托代理人各执壹份,XX县诺XX镇劳动保障所作为见证方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二0一九年一月八日附件:1、继承人(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2、继承人(受益人)银行账号。3、继承人(受益人)承诺书一份。4、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离婚协议书范本(一)男方:马X明,男,汉族,1988年X月X日生,住址:XX省X县XX镇XX村X组,身份证号码:6226251988XXXX3516女方:薛X梅,女,汉族,1989年X月X日生,住址:XX省X县XX镇XX村X组,身份证号码:6226251989XXXX3525男方马X明与女方薛X梅于与2011年X月X日生于一男孩,名马XX。2011年11月11日在X县X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因性格不和致夫妻感情破裂,己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孩子马XX由男方抚养随同男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女双方全部负责,女方每个月给孩子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800元,每月30目前汇入男方农行账户:XX8484XX03820708XXXX,一直到孩子满十八岁。女方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前提下,可随时对孩子探望。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1)存款:存款九万元,男女双方各一半。(2)房屋:无房屋。(3)贷款:贷款八万元(精准扶贫贷款四万元由女方偿还,信用社贷款四万元由男方偿还)。(4)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四、男、女双方别无其他争议,如各自有其他个人债权及个人债务的由各自收回或清偿;五、违约责任的约定:如本协议生效后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XX县人民法院起诉。六、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男方:女方:年月日年月日
民事判决书原告:成XX,男,生于1991年X月X曰,汉族,小学文化,612326199XXXX53217。工作者。化,住陕西省XX县XXX镇XX村X组,村民,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袁X清,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成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元,误工费1200元,护理费500元,营养费l00元,合计4339来院坝里因之前借了原告家1.5吨水泥,要还水泥钱。原告的父亲成XX说:“你以前借的水泥,说的还水泥,现在要还成代,我不要钱,要水泥。”被告不同意还水泥,双方发生争执。被告就朝原告母亲左侧打了一耳光,并将原告母亲头发抓住。原告看见后就过去将母亲护在怀里,将被告的右手解开。被告又抓住原告的脖子和肩膀,原告用手推开。后被告在地上抓起一把铁锨往原告面前来,原告从地上捡起一块木板拿在手里,被告用铁锨朝向原告头部打过来,原告顺势将手里的木板举过头顶去挡铁锨,被告的铁锨打断木板后打在原告头部,原告头部被打伤,鲜血直流。原告的父亲跑过来从背后将被告抱住,原告的母亲将被告手中的铁锨夺下来扔在地上后报了警。原告于当日被家人送往XXX卫生院和XX医院检查治疗,在XX医院诊断为:头皮挫裂伤,住院5天,花费医疗费2079元。原、被告的纠纷经XXX派出所调解无果,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年10月26日下午18时许,被告与原告家因之前借水泥现还水泥一事发生争执进而发生肢体冲突,造成原告受伤。后原告被家人送往XXX中心卫生院和XX医院检查治疗,在XX医院诊断为:头皮挫裂伤,住院5天,花费医疗费2079元。原告家人报警后,原、被告的纠纷经XXX派出所调查后以案件事实不清调解无果,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发生纠纷,原告受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诉讼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对其受伤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原告提交的派出所询问其父母和原告本人的笔录,提到被告用铁锨殴打原告致头皮挫裂伤,但其殴打过程细节前后陈述不一致,且原告的父母是原告的近亲属,该证据证明力较低,对该陈述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再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受伤系被告侵害所致。公安机关有技术侦查手段都不能查明本案案件事实,本院根据原、被告双方在派出所的陈述也不能确定原告是被谁殴打致伤。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案件受理费l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成XX负担。审判员韩X法官助理肖XX
起诉离婚的同时主张过错赔偿,分割财产还要照顾无过错方。
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等证件。
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轻者拘留,重者坐牢。还要记入黑名单,影响个人征信。
签了离婚协议,必须办理离婚登记方能生效。要双方同时去才能办理离婚登记,单独一方去不行的。
需要根据伤情鉴定才能确定是否构成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如果构成轻伤,你可能要负刑事责任的。公司与老板对你打架的事情没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