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尚才律师热衷法律事业,深谙法律法规,拥有十八年的法律服务经历,现为湖北宪成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律师。十八年的执业经验让我积累了良好的社会人际关系。办案能力强,诉讼技巧娴熟,至今已承办了大量民事、经济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始终坚持严谨细致的办案原则,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宗旨,在同行和客户中享有良好的口碑。当前专注于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离婚继承,重大复杂经济案件的执行等专业诉讼与非诉案件的办理。
擅长:
魏尚才律师热衷法律事业,深谙法律法规,拥有十八年的法律服务经历,现为湖北宪成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律师。十八年的执业经验让我积累了良好的社会人际关系。办案能力强,诉讼技巧娴熟,至今已承办了大量民事、经济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始终坚持严谨细致的办案原则,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宗旨,在同行和客户中享有良好的口碑。当前专注于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离婚继承,重大复杂经济案件的执行等专业诉讼与非诉案件的办理。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鄂**民初**号原告: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号。法定代表人: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湖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法定代表人:陈**,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尚才(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公司)与被告洪湖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余**,被告洪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尚才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武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7)鄂**民初**号民事裁定并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后被告洪湖**公司向本院案款账户转账300,000元并申请以此款置换已冻结的银行账户存款,原告武汉**公司表示同意,本院依法作出(2017)鄂**民初**号之一民事裁定并采取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洪湖**公司支付货款186,053.81元并自2014年5月22日起按未付款吨位(186,053.81元除以合同附件中最高的单价4,500元/吨)每10元/吨/天支付违约金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2.判令洪湖**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8日我公司与洪湖**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我公司向洪湖**公司供钢材;运输方式为甲方代运;货物总重量为204吨,合同总价款为846,800元;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开始送货,货到供方厂房后一个月内付清全部货款(即2014年3月9日);逾期付款按照未付款吨位每10元/吨/天支付违约金;因合同发生的争议通过起诉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2014年4月3日双方再次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我公司向洪湖**公司供钢材;运输方式为甲方代运;货物总重量为134.358吨,合同总价款为534,752.02元;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开始运货,货到供方厂房后一个月内付清全部货款(即2014年5月3日),逾期付款按照未付款吨位每10元/吨/天支付违约金;因合同发生的争议通过起诉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合同签订后,我公司履行了全部送货义务,但洪湖**公司一直拖欠货款未支付。经我公司多次催讨,洪湖**公司在2015年10月23日作出书面承诺,截止到2015年10月23日共拖欠我公司货款336,053.81元,于2016年1月30日之前全部付清,但至今仍拖欠186,053.81元。我公司所主张的欠款186,053.81元是包含涉案两份合同在内的双方间整个经济往来的滚动结算金额。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洪湖**公司辩称,我公司已完全支付了武汉**公司所主张的合同项下的全部货款,我公司已根据供货的数量和金额据实支付,有转账记录为据。武汉**公司诉请的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合同违约金约定不明,购货方与供货方之间涉及多种钢材,无法确定违约金。对于186,053.81元欠款金额没有异议,但要说明一点,186,053.81元不是涉案两份合同项下的欠款,是双方间长期经济往来的滚动结算金额。经审理查明,武汉**公司(甲方、供货方)与洪湖**公司(乙方、购货方)分别于2014年2月8日、2014年4月3日签订两份《购销合同》,约定产品内容详见附表,产品质量标准按钢厂标准执行,合同签订日甲方开始送货,货到供方厂房后分别于2014年3月9日、2014年5月3日付清全部货款,逾期付款按未付款吨位每10元/吨/天支付给供货方作为违约金,全部材料以实际发货为准,总金额多退少补。双方均认可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除上述两份合同外,还有多次买卖合同经济往来。2015年10月23日,洪湖**公司出具《付款承诺书》,载明:今有洪湖**有限公司截止2015年10月23日,欠武汉**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叁拾叁万陆仟零伍拾叁元捌角(336,053.81元),现洪湖**公司及法人陈绪林承诺于2016年1月30日前全部付清,争取在2016年1月30日前的三个月内每月付10万(元)并付清。因陈**出差在外,特授权其妻子江**代签承诺书。承诺人:洪湖**有限公司(加盖公章),签字:江**。同时手写:款项付清原件退回,江**,2015年10月23日。后经本院询问,双方均认可洪湖**公司此后分别于2015年12月30日付款100,000元、于2016年2月5日付款50,000元,尚欠货款本金186,053.81元。以上事实,有武汉**公司、洪湖**公司的主体身份信息、《购销合同》、《付款承诺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本院查证属实,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民事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后有多次经济往来,连续发货、滚动结算,后洪湖**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出具《付款承诺书》就下欠货款金额336,053.81元进行了确认并承诺2016年1月30日前付清,应依约履行付款义务。此后洪湖**公司偿还150,000元、尚差欠186,053.81元,故对武汉**公司要求洪湖**公司支付货款186,053.8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武汉**公司主张洪湖**公司自2014年5月22日起按未付款吨位(186,053.81元除以合同附件中最高的单价4,500元/吨)每10元/吨/天支付违约金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因双方系滚动结算,不能确定尚差欠的货款186,053.81元具体指向的是哪一次买卖行为,亦不能确定违约金的具体计算方式依据的是哪一次买卖合同,故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应以《付款承诺书》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算为宜,以实际差欠货款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又因洪湖**公司分别于2015年12月30日付款100,000元、于2016年2月5日付款50,000元,故洪湖**公司应支付武汉**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分别以236,053.81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31日起至2016年2月5日止,以186,053.81元为本金、自2016年2月6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故对武汉**公司主张过高的违约金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洪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武汉**有限公司货款186,053.81元;二、被告洪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武汉**有限公司违约金(以236,053.81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31日起至2016年2月5日止,以186,053.81元为本金、自2016年2月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武汉**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03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邮寄送达费20元,共计7,643元,由被告洪湖**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武汉**有限公司已将此款全部预交本院,故被告洪湖**造有限公司应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武汉**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吴艳萍代理审判员郭奕君人民陪审员骆凤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文娟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鄂**民初**号原告:陈**,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尚才,湖北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军,仙桃市沔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邹*,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告:陈**,女,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原告陈**与被告邹*、陈**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停止侵害并返还原告承包地137亩,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2日,原告与仙桃市剅河镇余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一份《低湖田土地流转合同》,合同约定:仙桃市剅河镇余脑村民委员会将该村土地流转面积137亩承包给原告。土地流转期限:13年,土地流转价款及支付时间:每亩每年500元人民币(含税金、提留、共同费等一切上交款),承租方每年共计缴纳56000元。缴纳时间为每年7月1日前给付,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承包款。期间,二被告未经原告允许擅自占用原告承包土地137亩从事渔业养殖至今。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原告多次与二被告协商未果。二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邹*辩称,2016年1月,被告邹*与原告的哥哥陈**约定土地承包款是每年100000元,并向陈**支付了100000元承包款。2017年3月,原告说这个田是原告承包的,不是陈**承包的。2017年6月初,被告邹*认为陈**的行为是诈骗,要到公安部门报案,原告、原告的哥哥陈**、原告的父亲和被告邹*进行协商,协商意见是承包地上的鱼池是陈**开挖的,陈**收到的被告邹*100000元承包款,由陈**给原告50000元,剩下的50000元作为对陈**的补偿。陈**当时只有20000元,陈**向被告邹*借款20000元后,共计40000元,由陈**交给了原告,还欠10000元。2017年8月,因陈**欠原告的10000元未给付,原告就将被告邹*借给陈**的20000元退给了被告邹*。原告应该已经收到了被告邹*的承包款。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陈**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仙桃市剅河镇余脑村民委员会证明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1份、低湖田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1份、编号为0073309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1份、结婚登记档案信息1份、收据复印件1份、编号为26748716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1份、财产保全申请书1份,来源合法,被告邹*均无异议,与本案争议事实具有关联性,依法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2日,原告与仙桃市剅河镇余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一份《低湖田土地流转合同》,合同约定:仙桃市剅河镇余脑村民委员会将该村土地流转面积112亩承包给原告;土地流转期限为13年,从2016年1月30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土地流转价款及支付时间:每亩每年500元人民币(含税金、提留、共同费等一切上交款),承租方每年共计缴纳56000元。缴纳时间为每年7月1日前给付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承包款56000元。2017年3月1日,二被告未经原告允许擅自占用原告承包土地137亩从事渔业养殖至今。原告多次与二被告协商未果。另查明,原告承包的案涉土地实际面积为137亩。还查明,被告邹*与被告陈**于2002年12月27日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又查明:2017年1月5日,被告陈**将100000元交给案外人陈**。本院认为:原告与仙桃市剅河镇余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低湖田土地流转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法享有案涉土地使用权。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侵占使用原告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应当停止侵害并予以返还。本院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停止侵害并返还原告承包地137亩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根据二被告认可的土地承包款为100000元,且二被告占有使用原告享有使用权的土地的时间是从2017年3月1日开始,对原告的损失,本院酌情认定为从2017年3月1日至二被告返还之日止,按每日100000元÷365=274元计算,超出部分,依法不予支持。被告邹*辩称原告应该已经收到了被告邹*的承包款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四、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邹*、陈**停止侵害,并返还原告陈**承包地137亩;二、被告邹*、陈**赔偿原告陈**经济损失,从2017年3月1日起按每日274元计算至二被告返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陈**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逾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45元,共计3345元,由被告邹*、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新云人民陪审员孙雅高人民陪审员黄志刚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黄大明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鄂**民终**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尚才,湖北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因与被上诉人彭**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4民初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尚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唐**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实体处理不当。唐**的不动产物权宗地图明确载明了唐**的土地使用权的界址,唐**对与彭**相邻的巷道享有物权,彭**的土地使用权实际使用面积超出登记面积,彭**侵占唐**土地使用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仙桃市陈场国土资源所作为该镇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法定行政机关,其出具证明材料证明彭**侵占了唐**的土地使用权;3、二审法院依唐**申请调取的位**、董**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以及二审法院现场勘察的勘察图,均能明确证明彭**实际侵占了唐**的土地使用权。彭**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彭**的土地使用权证所附的宗地图以及彭**所建的房屋现状,均明确证明了彭**所建房屋所占用土地的实际面积小于宗地图所载明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彭**没有侵占唐**的土地使用权;2、仙桃市陈场国土资源所出具的证明,与客观事实不符,不能证明彭**侵占了唐**的土地使用权;3、二审法院进行现场勘察后制作的勘察图,客观地反映了彭**所建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大小,彭**自己实际占用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尚达不到其土地使用权证核准的面积,根本没有侵占唐**的土地使用权。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彭**赔偿因侵占土地使用权所产生的损失36000元;彭**返还侵占的15.2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彭**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97年5月20日,唐**与案外人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文**以45000元将其位于仙桃市陈场镇陈场西路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转让给唐**。唐**于2000年10月10日取得一部分受让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并取得仙国用(2000)字第246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使用权面积为154.01平方米,另一部分受让土地使用权由唐**享有。彭**的房屋位于唐**房屋的东边,与唐**的房屋相邻。唐**认为彭**新建房屋时侵占了其土地使用权而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最重要的是和谐、宽容、友爱、互助。唐**诉称彭**侵占了其土地使用权,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对于唐**要求彭**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唐**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亦依职权调取了当事人及其相邻住房的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并进行了现场勘察,制作了勘察图和勘察笔录。本院组织当事人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本院依职权调取、勘察的证据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唐**的土地使用权证所附宗地图载明:使用权面积154.01平方米,南宽8.13米(含巷道0.93米),北宽7.83米(含巷道0.63米),长19.30米。唐**的房屋于2013年建成,房屋实际南宽(含巷道0.1米)8.11米,北宽(含巷道0.1米)7.78米,长19.30米。彭**的土地使用权证所附宗地图载明:使用权面积224.25平方米,南宽11.50米(不含巷道),北宽11.5米(不含巷道),长19.50米。彭**的房屋于2005年建成,房屋实际南宽10.76米(不含巷道),北宽11.30米(不含巷道),长19.50米。唐**与其西邻的唐**系兄弟,二人房屋紧密相连。唐**的房屋东邻彭**,两房之间巷道宽0.1米。彭**的房屋东邻位**的房屋,彭中军的房屋与位**的房屋间巷道宽1.51米。唐**、唐**、彭**、位**从西向东相邻四家的土地使用权证所附宗地图核准的南宽共计42.3米,但四家房屋南宽实际包括房屋间的巷道共计42.62米。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通过二审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比较唐**与彭**的土地使用权证核准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和双方建房所实际占用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可以清晰地看出,唐**和彭**实际所建房屋的占地面积均未达到其土地使用权证所核准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仙桃市陈场国土资源所出具的两份《证明》,不仅没有出具证明人的签名,形式要件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而且《证明》所载内容与本院现场勘察、双方当事人所确认的房屋实际所占土地面积的状况不符,对该两份《证明》,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唐**认为彭**侵占了其土地使用权并要求返还和赔偿损失的上诉请求,没有相应证据证实。综上所述,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程身龙审判员苏哲审判员颜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XX燕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钟某于2017年1月1日向原告曹某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今借曹某人民币玖拾叁万元整(930000元)借款人钟某2017.1.1”。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原告曹某自认被告已经偿还了20万元借款本金。原告曹某陈述被告钟某借款用于房子装修和从事海鲜生意。被告钟某答辩称没有实际发生借款,其所付的20万元实为他替原告向参赌人员收回的部分欠款。原告当庭陈述他向被告支付93万元为现金交易,但在庭审中及庭审后,原告均无法说明其大额借款来源,并无法提供相关的银行交易流水明细。被告在庭后向法院申请了两位证人作证,以证明与原告之间未发生实际借款,诉争的款项实为解决其所经营的麻将馆纠纷,被迫出具的借条。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出借人要证明民间借贷合同成立与生效,除了应提供借条这一直接证据外,还要证明其确已支付了借款。本案中,原告称出借资金来源于一朋友提供二到三十万元现金,自己家里现金几十万元,但不能向法院提供出借资金的银行流水和其他证据,称都是现金交付,仅有一证人证明在场。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做出合理说明,并有两位证人辅助证实。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符合“高度可能性”的标准,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仅以被告出具的一张借条主张与被告存在大额的借贷法律关系,证据不足。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法官提醒要认定大额借款的存在,除了要有借贷合意的证据,即借条或者借款合同,还要有付款的证据。在进行较大数额借款时,双方最好写明借据借条,合同或借款协议内容要尽量完善,付款时采用录像或者拍照的方式固定原始证据,或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付款,以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以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此条规定要求借贷双方当事人不仅要意思表示一致,还要有出借人交付借款的行为,民间借贷合同才能生效。借款合同应该包含的内容2、借款币种:即借款合同货币的种类,不同的货币种类借款利率有所不同。4、借款数额:是指借贷货币数量的多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朋友圈发的砍价链接,千万不要再点了!新型骗局了解一下!近日,北京市民郭先生在朋友圈帮朋友点击“砍价”链接,却被盗取了卡内的600元资金。从几元的零食到几千元的手机、万元的相机,都有号称“只要邀请朋友在链接页面中帮忙‘砍价’至0元,即可免费获得该产品”。但是,许多网友却反映砍价后无法成功购买。对此,警方提醒,多起案例显示这是一种新型诈。更多机密内幕请点击文中图片!警方提醒:已从商家营销演化为新型诈骗警方提示,市民要对朋友圈发布的砍价赢大奖类似营销保持高度警惕:
离婚除了分割共同财产和确认抚养权归属,夫妻双方还有哪些权利可以主张?还有哪些其他注意事项?快来和小编一起看看吧!离婚在当今社会再也不是什么新奇的事情,大家都知道离婚以后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有孩子的还要确定离婚后抚养权的归属。除了财产分割和确认抚养权,离婚时双方还可以主张哪些权利呢?还有什么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财产分割31、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经济帮助的义务,人民法院应综合考虑双方实际情况酌定经济帮助的数额。2、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
你好,协议离婚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你好,协议离婚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你好,建议谨防上当受骗。
你好,双方可以协议离婚,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
你好,当时报警了吗?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上是怎样划分责任的?
用户评价:谢谢律师的建议!
用户评价:感谢您百忙之中抽时间解答我的问题!
用户评价:谢谢您的指导,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