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仅列举部分):1、宫××、郭××诉朱××借名买房合同纠纷,在对方毫不顾及亲情各种虚假陈述的情况下,经过二审终审,成功为宫××、郭××争得东城区景泰西里房产,价值1300万。3、中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奥德隆××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作为原告胜诉,标的额近5000万(与指导律师合作案件)5、刘××诉杨××、××崇熙装订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建设工程款150万元。7、胡××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成功为其争取肇事方能赔偿,及工伤保险待遇双重赔偿,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刑事案件
成功案例(仅列举部分):1、宫××、郭××诉朱××借名买房合同纠纷,在对方毫不顾及亲情各种虚假陈述的情况下,经过二审终审,成功为宫××、郭××争得东城区景泰西里房产,价值1300万。3、中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奥德隆××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作为原告胜诉,标的额近5000万(与指导律师合作案件)5、刘××诉杨××、××崇熙装订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建设工程款150万元。7、胡××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成功为其争取肇事方能赔偿,及工伤保险待遇双重赔偿,
【案情简介】嫌疑人徐王某某原系一名普通城市务工者,在一家养老公司任职。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经审查查明: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李某某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北京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所形成的某平台为依托,设立多个中安民生养老一站式服务大厅,指使大厅厅长、经理、主管、业务员等各层级人员,假借国家以房养老政策等名义,以承诺一定比例收益为诱饵,通过散发传单、拨打电话、扣扣相传、宣讲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资本养老”、“资产养老”为名吸收资金共计62.5亿余元。2020年6月,经过多次沟通,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决定对嫌疑人徐某某不予起诉,并出具不起诉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在羁押将近一年后重获自由。【律师策略】本案中,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多次会见嫌疑人徐某某,并多次仔细审阅每份证据材料的细节,充分了解整个案件事实后,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护:(1)嫌疑人徐某某不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公司职务较低,其仅被动接受执行公司计划,在单位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属于从犯;(2)嫌疑人徐某某在公司中的相关行为,纯属受雇佣履行工作职责,执行单位领导指令,并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主观恶性较小;(3)嫌疑人徐某某与公司其他部门直接吸收的金额相比数额不大,参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4)嫌疑人徐某某系偶犯、初犯,本案之前未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5)本案中嫌疑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侦查时,未有任何反抗行为,全程积极配合调查,且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6)经过和律师充分沟通后,嫌疑人徐某某愿意认罪认罚,并主动退赔;等等。确认上述辩护策略后,律师多次和承办检察官沟通,并针对前述思路展开如下工作:(1)书面申请办案机关对嫌疑人徐某走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办案机关对嫌疑人徐某某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与办案机关沟通嫌疑人徐某某自愿退赔事宜,并协助办理退赔手续;(3)向办案机关提交《提请对嫌疑人徐某某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多次和办案人员多次沟通我方的律师意见。【工作成果摘录】贵院审查起诉期间,辩护律师调取了全部卷宗,会见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现在对案情有了全面的了解。根据全案事实与证据认为,嫌疑人徐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且系从犯,案发之后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已退赔部分钱款,故请贵院依法对徐某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一、徐某某没有非法实施或帮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故意。嫌疑人徐某某无相关行业的职业经历和专业背景,且从业时间短暂,且在公司职位属于最底层的业务员,层级较低。其在公司中的行为亦纯属执行单位领导指令;其在参与吸收养老投资的行为之前,并没有主观意识到是一种非法或犯罪行为。因此嫌疑人徐某某没有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高检诉(2017)14号】10“对于无相关职业经历、专业背景,且从业时间短暂,在单位犯罪中层级较低,纯属执行单位领导指令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辩解的,如确实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具有主观故意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对嫌疑人徐某某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二、嫌疑人徐某某职位较低,所起的作用较小,社会危害性相对不大嫌疑人徐某某在公司任职服务顾问(销售),职位较低,系公司最底层的普通业务人员。根据公司安排,其仅仅负责接待洽谈事项,并不负责对社会公众宣传、收取资金等行为。前期宣传活动以及后期帮助客户办理房屋抵押行为,均是公司安排其他员工完成。其既不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公司中的相关行为也仅仅是受雇佣履行工作职责,执行单位领导的指令,而没有任何决策、决定、批准、纵容、指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资格、职责、行为。因此,嫌疑人徐某某作在单位该起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即使最终认定其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同犯罪,那么依法其应被认定为从犯。另外,嫌疑人自2017年7月份入职涉案养老服务公司,案发之前已经离职。任职期间,其先后吸收投资仅62万,投资人数仅有5人,另有一位通过办理抵押房产贷款的方式投资330万。涉及人员较少,社会危害性不大。三、嫌疑人徐某某系从犯、初犯,坦白认罪态度好,并积极退赔嫌疑人徐某某入职前看到公司规模大,员工众多,且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徐某某有充分理由相信其为一家正规运营的理财公司。徐某某按照公司安排从事接待客户的工作,不可否认,在犯罪结果方面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不可缺少的环节之一,但其没有参与公司的决策,也并非主要管理人员,是最底层的普通员工,所起作用较小,属于从犯。嫌疑人平时表现良好,没有犯罪及其他不良记录。且到案后,徐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供述稳定,能够如实供述参与的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认定为坦白。同时,犯罪嫌疑人积极协助家属退赔。自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开始,辩护人一直与办案部门沟通退赔事宜,但由于本案涉及非法吸收存款数额较大,人数众多,且标准难以把握,并中途变更管辖,由海淀区检察院移送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案件移送至一分院后,经过多次交流,控方基本确定工资加提成标准的二倍数额作为退赔标准,本案嫌疑人徐某某工资加提成共计五万余元,最后确定退赔的数额为11万余元,与公诉人沟通后,已协助犯罪嫌疑人家属将赔偿款转入至检察机关的指定账户。四、对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作用较,应当从宽或不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通知》(高检会〔2019〕2号)第6条的规定,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握问题阐述如下:“重点惩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和管理人员,包括单位犯罪中的上级单位(总公司、母公司)的核心层、管理层和骨干人员,下属单位(分公司、子公司)的管理层和骨干人员,以及其他发挥主要作用的人员。对于涉案人员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综上,嫌疑人徐某某没有明知自己行为可能扰乱金融秩序而积极为之的犯罪故意,且在该案件中,只为低且所起的作用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已退赔部分钱款。辩护人建议对徐某某依法作出免除处罚或者不予起诉的决定。【案件结果】在辩护人的努力下,嫌疑人徐某某被成功取保候审,并于2020年6月,成功被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典型意义及律师点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较常见的一种非法集资类犯罪,此类案件往往案值较大、涉案人数多、社会影响大,同时该罪又严重扰乱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成为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罪名。而在绝大多数非吸案件中,辩护律师首要面临的就是罪与非罪的辩护方案的选择问题。因为在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非吸案件的被告人对自己行为并没有准确、清晰的认识,仅仅是按照公司的安排进行相应的工作,并没有主观意识到此种行为是一种非法或犯罪行为,因此不具备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但如果直接选择无罪辩护,便基本丧失了认罪认罚的认定基础,从而失去了为嫌疑人争取从轻处罚的最重要和最直接的抓手。因此,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了解嫌疑人在整个非吸案件中的职位、地位、作用、工作内容、参与时间、吸收数额、获利金额等事实细节,从非吸犯罪的犯罪构成来判定嫌疑人构成犯罪与否,同时也要从共同犯罪来寻求突破,还要根据案件中实际情况入手。具体可从如下方面展开工作:(1)嫌疑人在公司中的职务高低,是否是公司领导者、管理层,根据嫌疑人的地位和作用,区分主犯和从犯;(2)是否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犯意;(3)是否负责对社会公众宣传、收取资金、发放返利或好处费;(4)综合全案证据分析认定嫌疑人吸收的数额;(5)积极沟通及退赔事宜,等等。本案中,嫌疑人徐某某在单位该起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吸收金额虽然较大,但是吸收对象人数较少,且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赔;辩护律师综合多方面因素将其在该起犯罪中的作用辩护为从犯,并与嫌疑人充分沟通积极退赔对案件量刑的重要性,是本案最终成功被不予起诉的关键。
因中介审核过失,导致房屋买卖合同因买方无购房资格而被解除,买方是否可以以其无过错为由,要求卖方退还购房定金?【案情简介】(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2017年10月18日,周某某经房产中介公司查询购买资格后,由中介公司提供中介服务与张某某签署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于2017年10月18日及2017年10月19日向张某某分别支付了定金100000元及430000元,同时向中介公司支付了中介费72000元。合同签订后,周某某一直依约履行,但2017年11月中介公司突然告知周某某不具备北京市购房资格,无法购买该房屋。经多次解决无果,张某某于2018年4月5日向周某某送达合同解除通知书,通知其合同解除,且定金不退。周某某认为房屋解除并非自己的过错,定金应予以退还,因此其于2018年9月5日,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张某某退还已支付的定金53万元。【律师承办过程】张某某作为被告,在其接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后,着急的找到我们咨询解决方案,我们根据张某某提供的证据材料分析:首先,本案因原告没有购房资质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无论是根据合同约定还是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原告作为根本违约方,无权解除合同。其次,本案中合同第四条对给付定金有明确的约定,原告也已实际交付了定金,因原告无购房资格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且该情形不属于法定免责的情况,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综合以上分析后,我们认为周某某虽然是整个案件的无过错方,但是依照法律规定,其无权解除合同,并无权要求退还定金。因此我们接受了张某某的委托后,迅速向法庭提交了书面答辩状,并在答辩期内对周某某提起了反诉。【审理结果】原告周某某构成根本违约,其主张张某某定退还定金的请求,于法无据,因此予以驳回。【律师点评】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对定金罚则具有明确的规定,合同一方构成根本违约时,可以适用定金罚则,而定金罚则的适用并不考虑违约方的主观过错。因此,这也是为什么虽然原告一再主张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任何的过错,是因中介机构的审核错误才导致合同解除的后果,但法院最终也没有支持其请求的原因。但是周某某的损失在本案中没有得到支持,是否就应该就此终止和放弃呢?绝对不是。关于周某某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应如何适用定金罚则问题的复函》、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周某某可以再次向海淀法院起诉中介机构,并要求中介机构赔偿其定金损失53万。
郭××、宫××与朱××、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0101民初3944号原告:宫××,男,1947年7月10日出生,住上海市。原告:郭××,女,1953年12月25日出生,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庆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青青,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朱××,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工商银行北京分行现金运营中心丰台分中心职员,住北京市东城区。被告:邱××(兼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7年2月3日出生,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崇文支行职员,北京市东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宫××、郭××和与被告朱××、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将北京市东城区×××里×××号楼×××单元×××号房屋(产权证载北京市东城区×××里×××区×××号楼×××单元×××号,以下简称涉诉房屋)过户至二原告名下。宫××与郭××系夫妻关系。郭××与朱××系姐弟关系。2006年3月,因郭××父母年老体弱行动不便,宫××与郭××夫妇委托在北京的朱××购买北京市东城区×××里×××号楼×××单元×××号房屋,并以其名义代为办理购房手续。宫××与郭××夫妇将122万元购房款汇给朱××。购房手续办妥后,宫××与郭××又汇给朱××20万元装修款。房屋装修后,郭××的父母搬至涉诉房屋居住至今。2016年12月,因房价上涨,宫××、郭××夫妇考虑将涉诉房屋变更至自己的孩子名下,遂与朱××协商过户事宜。朱××答应后反悔,至今不配合办理过手续。综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方的诉讼请求。被告朱××、邱××辩称,朱××与邱××系夫妻关系。朱××与邱××系自行看房选房后决定购买涉诉之房,宫××与郭××从未参与。如果系宫××、郭××买房应当由他们决定房屋的地理位置等事宜。购房后,宫××、郭××亦未向朱××索要发票、合同及产权证书。故不存在宫××、郭××所述借名买房的问题。朱××买房的款项确系宫××、郭××汇给朱××的122万中所出,但该款系宫××、郭××赠与给朱××的。关于另外的20万元,也并非宫××、郭××所述的房屋装修款,是郭××给朱××用于炒股票的款项。综上,双方不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宫××与郭××系夫妻关系。被告朱××与邱××系夫妻关系。郭××与朱××系姐弟关系。2006年3月28日,宫××、郭××给朱××汇款122万元。2006年4月2日,朱××就涉诉房屋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朱××购买×××里危改小区×××里×××号楼第×××层×××单元×××号(暂定编号),房屋建筑面积146.99平方米,房屋价款为1162030元。签合同当日,朱××用上述的122万元支付购房款及相关税费等。后涉诉房屋最终的测量的建筑面积为147.14平方米,购房总款为1162322元。2006年8月,朱××与中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涉诉房屋的入住手续。其后,涉诉房屋由郭××及朱××的父母居住至今。庭审中,郭××、朱××的的母亲郭从德出庭作证称购买涉诉房屋的款项及装修款均系郭××所出。当时因郭××在上海居住,对北京的房源情况不了解,朱××在北京照顾我们方便。朱××带我们去看房,定好后,朱××付的定金。但朱××没有买房的资金,所以郭××借朱××的名买的涉诉房屋。涉案房屋购买后一直由郭从德夫妇居住。另,宫××、郭××称曾于2017年3月4日汇给朱××涉诉房屋装修款20万元。朱××承认收到该笔款项,但否认该款系用于涉诉房屋的装修款项,并称涉诉房屋的装修款系朱××、邱××自行支出。朱××、邱××未对其主张的购买涉诉房屋的款项系宫××、郭××父母赠与的事实提供详实有效的证据。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汇款证明、购房合同、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为证。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朱××名下的涉诉房屋系宫××、郭××出资购买。朱××、邱××诉讼中称涉诉房屋虽系宫××、郭××出资购买,但该出资款系赠与款,宫××、郭××并没有委托朱××购买涉诉房屋。但朱××、邱××对其辩称未提供详实有效的证据。根据涉诉房屋系宫××、郭××出资购买,其后又由其父母居住的事实,以及郭××、朱××之母郭从德的证言分析,可以认定宫××、郭××借朱××之名购买涉诉房屋的事实成立。故宫××、郭××起诉要求朱××、邱××将涉诉房屋协助办理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涉诉房屋转移登记的相关税费均应由宫××、郭××负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邱××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宫××、郭××将北京市东城区(崇文区)×××里×××区×××号楼×××单元×××号房屋(产权证载X京房权证崇私字第×××号)过户登记至原告宫××、郭××名下,办理过户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等费用由原告宫××、郭××负担。案件受理费15780元,由二被告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陈新审判员张提人民陪审员衡守国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陈朝在线查看此案例
1、用人单位一方的申请时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特别注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如果单位没有这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二、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交的材料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四、社保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时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在买房过程中,因为各种政策和现实状况,很多人会纠结到底要不要加子女名字?对于这问题,不能一概而论的回答,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小编为大家简单整理出房产证上加上孩子的名字的利弊,供买房的你参考:一、房产证上加孩子名字的好处1、省钱,可以节省赠与、继承或者重新过户的费用;2、如果父母双方离婚了,孩子名下的财产不会被分割;3、如果子女离婚了,房子属于孩子婚前财产,不会被另一方分割;1、再次出售转让房产、抵押房产会受到限制,父母只有在为孩子利益时才能处分孩子名下的财产,且手续复杂;3、如果孩子在婚后不幸去世,房屋产权可能被孩子的配偶继承,无论这房父母现在是否还在居住;
2019年5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十七)指出:“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做好城乡社会救助兜底工作,织密兜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推进低保制度城乡统筹,健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动态管理下应保尽保。全面实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高托底保障能力和服务质量。做好困难农民重特大疾病救助工作。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完善残疾人福利制度和服务体系。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从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上看,党和国家从顶层制度设计上明确提出“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目前,全国已有多省,如北京、上海、广东、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安徽、江西、江苏等地,已经制定并出台相应的规定、启动城乡统一赔偿标准的试点,人身损害受害人无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获得公正、平等的人身损害赔偿。
您好,交通事故立案之后一般会有两个月的调解期限。调解期限内未达成调解的,再由法院立案庭分配承办法官(分配承办法官的时间一般是一个月左右)。承办法官收到起诉材料后,一般会在2-3个月左右安排一次开庭,具体会以承办法官或法官助理根据自己手头上的案件情况进行安排。
您好,请问您想问的问题是?
看肋骨骨折的具体情况,如果构成伤残赔的会比较多,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
您好,这个要先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如果公职人员负事故主要责任,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如果被判处刑事处罚,丢工作的可能性会很大。
您好,如果合同中对此有明确约定,可以要求开发商支付
您好,如果您说的情况均有证据可以证明,您可以依据合同约定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返还房屋。具体的依据您可以看一下《民法典》第562条、56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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