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丁一律师,执业证号码:14403201810037827,系广东宽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员,擅长刑事辩护、行政诉讼、及民事诉讼。
擅长:债权债务,交通事故,人格尊严,刑事案件,综合
阳光明媚的下午,你悠闲的享受着下午茶,刷着微博,享受着自己这几年为公司打拼积累下来的财富,在这几年中,你从一个普通的部门经理,通过无日无夜的加班奋斗,终于被聘请为公司总经理了,成为了公司数一数二的人物了,似乎是走上了人生巅峰,可以迎娶白富美了。可好景不长,因公司经营策略的失误,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导致公司处于只能勉强维系公司经营的状态,为了避免被牵连,你选择了提出离职,最终公司也决定同意你的离职申请,但当时并未就聘请公司总经理有新的决定,自然在工商部门的登记也没有进行变更,但因当时不懂这方面的规定,你也就没有理会这方面的事情了。半年后,公司最终因资金回拢不了,停止经营业务了,但业务停止了,对外承担的债务却未得到清偿,最终被债权人起诉了,公司败诉了,成为了被执行人,因你作为高管人员,也最终受到了影响,纳税、银行贷款均因该事受到波及,此时你才发现公司原来还是将你登记为公司的总经理。随后,多次与股东、法定代表人沟通后,他们都不予理会,忍无可忍的你,最终决定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到了这儿,我们先来看看公司法关于公司登记的法律规定:《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咨询律师后,律师认为公司的行为存在不妥,既然已离职了,就说明与公司已经没有任何关系了,也就没有继续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的意思表示了,公司在此种情形下,应当作出董事会决议,决定变更公司总经理的任职人员,并同时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否则对于离职后人员,即未在公司持有股份、也没有继续享受过任何福利待遇、也不存在劳动关系,还需承担如此大的风险时,对于已离职人员而言是不公平的,故律师给出建议说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变更登记、公司董事人员协助办理变更事宜。事不宜迟,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随即开始实施前期准备工作,先是以书面通知形式将办理变更的请求书以ems邮寄的形式向公司董事成员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住址发送,但意料之中的是都被无人签收给退回了,随后,在你的带领下,代理律师到公司注册地址查看,发现该地址已无任何经营情况了,为支撑公司已无实际经营的主张,便将公司现状拍照取证,在实施完上述取证行为后,代理律师接受代理向法院起诉了。该案终审法院最终支持了变更登记的诉求,终审法院在说理部分陈述意见为:在提出离职并最终离职后,未在公司领取报酬,与公司之间无劳动关系,实际不再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履行相关职责。且自愿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依照《民法总则》第五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在提出离职后,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公司曾继续聘请上诉人作为总经理,上诉人亦明确作出不再继续担任公司总经理的意思表示,在无证据证明上诉人应履行继续担任公司总经理的义务的情况下,依照民法自愿原则,公司应当就此及时作出决议,变更关于公司总经理的工商登记。最终,该案得到了一个好的结果。律师提示:1、如从公司离职了,担任了高管等职务时,一定要在离职时提出要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同时确认在公司办理完毕变更手续。2、如在离职时,未注意到公司有无变更登记时,则在后续应当向公司提出要求变更的主张,如此时公司变更了,则无需走到后续的以法律途径来维权。3、如最终未办理变更,后续也无法联系或明示拒绝沟通的,则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代为提起请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的诉讼。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申请人:广东xxxx律师事务所,xxx律师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x申请事项:对逮捕的犯罪嫌疑人xxxx的逮捕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xxxxx因涉嫌xxxxx一案,于2018年5月15日经贵院批准逮捕羁押。经辩护律师对本案的证据进行查阅、会见xxxx后,认为犯罪嫌疑人xxxx已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具体理由如下:一、犯罪嫌疑人xxxx的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刑法》第312条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规定,构成该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必须在主观上“明知”是犯罪所得或其产生的收益,而故意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若主观上并不知情,就不构成本罪。本案中,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均供述他们去偷光缆的事情没有告知xxx,在xxx来收光缆时亦没有告知xxx涉案光缆是偷来的,xxx亦没有目击或参与盗窃犯罪活动。据犯罪嫌疑人xxx本人陈述,2018年4月1日,xxxx等人在施工中发现一条没人要的光缆,询问xxx是否有人收光缆时,xxx经询问案外人后告知xxx等人有人收光缆,在xxx等人将光缆给到xxx后,xxx将光缆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了案外人,xxx仅拿了其中500元作为销售光缆往返的车费。而在公安机关第一次审讯中供述知道光缆是xxx等人偷来的,其真实的意思是到了公安机关之后才知道光缆是偷来的,这导致了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笔录的不准确,之后其本人以及其他所有被刑拘的人已作出更正,证明xxx卖光缆时并不知道是偷来的。综合以上情况,本律师认为xxx及其他在案人员后期对xxx行为的陈述一致,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xxx并不知道涉案光缆系偷来的。既然xxx在接收及销售光缆的整个过程中,并不知道光缆属于盗窃物,那他当然不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犯罪故意。综上,本案的证据足以证明xxx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应继续被羁押。二、对犯罪嫌疑人xxx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虽然本案还没有最终审结,但从现有的证据来看,本案犯罪嫌疑人xxx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本案最终很可能会对xxx作出无罪的结论。另一方面,xxx无任何前科,无不良恶习,其在xxx有正当稳定工作,有固定住所,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同时,本案证据已固定,犯罪嫌疑人xxx不可能毁灭、伪造证据,且犯罪嫌疑人xx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上游犯罪盗窃罪不构成共同犯罪,没有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意图和风险。更不存在对报案公司实施打击报复的主观意图。2018年6月12日,本律师已向xxxx提起羁押必要性审查,2018年6月20日,xxxxx经审查认为对xxx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建议xxx解除对xxx的羁押,但xxxx却拒绝执行xxxx检察院的建议,以致xxx继续被羁押。现案件已移送xxx检查院审查起诉,本律师特再次请贵院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尽快解除对犯罪嫌疑人xxx采取的羁押强制措施,如确需对xxx继续查证,请予变更强制措施。此致深圳市xxxx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广东xxx律师事务所律师年月日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申请人:广东xxxx律师事务所,xxx律师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x申请事项:对逮捕的犯罪嫌疑人xxxx的逮捕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xxxxx因涉嫌xxxxx一案,于2018年5月15日经贵院批准逮捕羁押。经辩护律师对本案的证据进行查阅、会见xxxx后,认为犯罪嫌疑人xxxx已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具体理由如下:一、犯罪嫌疑人xxxx的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刑法》第312条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规定,构成该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必须在主观上“明知”是犯罪所得或其产生的收益,而故意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若主观上并不知情,就不构成本罪。本案中,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均供述他们去偷光缆的事情没有告知xxx,在xxx来收光缆时亦没有告知xxx涉案光缆是偷来的,xxx亦没有目击或参与盗窃犯罪活动。据犯罪嫌疑人xxx本人陈述,2018年4月1日,xxxx等人在施工中发现一条没人要的光缆,询问xxx是否有人收光缆时,xxx经询问案外人后告知xxx等人有人收光缆,在xxx等人将光缆给到xxx后,xxx将光缆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了案外人,xxx仅拿了其中500元作为销售光缆往返的车费。而在公安机关第一次审讯中供述知道光缆是xxx等人偷来的,其真实的意思是到了公安机关之后才知道光缆是偷来的,这导致了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笔录的不准确,之后其本人以及其他所有被刑拘的人已作出更正,证明xxx卖光缆时并不知道是偷来的。综合以上情况,本律师认为xxx及其他在案人员后期对xxx行为的陈述一致,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xxx并不知道涉案光缆系偷来的。既然xxx在接收及销售光缆的整个过程中,并不知道光缆属于盗窃物,那他当然不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犯罪故意。综上,本案的证据足以证明xxx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应继续被羁押。二、对犯罪嫌疑人xxx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虽然本案还没有最终审结,但从现有的证据来看,本案犯罪嫌疑人xxx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本案最终很可能会对xxx作出无罪的结论。另一方面,xxx无任何前科,无不良恶习,其在xxx有正当稳定工作,有固定住所,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同时,本案证据已固定,犯罪嫌疑人xxx不可能毁灭、伪造证据,且犯罪嫌疑人xx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上游犯罪盗窃罪不构成共同犯罪,没有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意图和风险。更不存在对报案公司实施打击报复的主观意图。2018年6月12日,本律师已向xxxx提起羁押必要性审查,2018年6月20日,xxxxx经审查认为对xxx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建议xxx解除对xxx的羁押,但xxxx却拒绝执行xxxx检察院的建议,以致xxx继续被羁押。现案件已移送xxx检查院审查起诉,本律师特再次请贵院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尽快解除对犯罪嫌疑人xxx采取的羁押强制措施,如确需对xxx继续查证,请予变更强制措施。此致深圳市xxxx人民检察院
行政复议答复书答复人:xxxx申请人:xxxxx申请人不服答复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向深圳市xxxx申请行政复议,贵委已依法受理,案号为xxx。答复人现针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答复如下:一、申请人为第三人xxx实施针灸治疗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答复人参照《深圳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规定,依法对申请人作出从轻处罚。答复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1?答复人调查的事实与收集的证据2018年12月12日,答复人的卫生执法人员在监督巡查时,发现深圳市xxxxxx内有一位女士(x)正在接受一位男士(即xxxx)的电子针灸治疗,经现场询问,申请人承认“为xxx所做的治疗是‘中频醒疗’,用的是针灸的针扎到肌肉内,然后通过电刺激达到治疗效果”,xxxx亦承认申请人通过针灸的方式为其理疗治病。后答复人要求申请人出示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人未能出示。答复人收集的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对申请人的询问笔录、对第三人xxx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查获的无菌针灸针、电子针疗仪等。2?答复人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正当答复人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本案的违法事实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查处,在查处过程中履行了受案、现场检查、取证、立案审核、案件调查终结、合议、审批、事先告知送达、陈述申辩、陈述申辩复核、处罚审批、处罚、作出决定及送达等程序,答复人的前述程序符合《行政处罚法》及《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3?答复人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没有违反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国中医药办法监发〔2014〕9号)》第二条的规定,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针刺…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险性的技术方法,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申请人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及医师执业证的情形下,在其居住的地点为第三人xxxx实施针灸治疗的行为,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深圳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第序号100的规定进行处罚。综上,答复人在通过现场调查取证、拍照、询问申请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查询医师注册系统、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及听取申请人陈述申辩意见的基础上,认定申请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答复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已充分考虑申请人的行为情节,并依据《深圳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进行了从轻处罚。答复人作出处罚与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适当,并无违反公平、公正原则。二、申请人自述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等理由不是法定从轻或减轻的理由,答复人无权按申请人的要求对其进行减轻或不予处罚。申请人自述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极为困难,希望给申请人一次学习、批评、教育从轻处罚的机会,答复人对申请人的生活状况深表同情,但是答复人作为xxxx具有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打击、查处非医师行医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行为的法定职责。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是答复人的义务,因此,答复人无权按申请人的要求对其进行减轻或不予处罚。若申请人确因经济困难,一时无法缴交相关罚款,其可向答复人申请暂缓或分期缴交罚款,答复人在收到相关申请后将依法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综上所述,答复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申请人关于申请撤销答复人作出的处罚决定的复议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的依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恳请贵委依法维持答复人作出的处罚决定。此致深圳市xxxxx答复人:xxxxx代理人:雷丁一律师20xx年xx月xx日
行政上诉状上诉人:xxxx被上诉人:xxxx。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xxxx(以下简称“原审判决”);2、请求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3、请求依法判决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原审判决关于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投诉作出的回复第(十)项“缺乏事实依据、主要证据不足”的认定明显错误。接到被上诉人投诉后,上诉人通过询问涉事医务人员、查阅留存在xxxx与封存病历一致的原始病历复印件、将被上诉人提交的病历材料进行逐一核对等方式,对被上诉人提出的xxxx(以下称“该投诉事项”)进行了详细调查,找出病历不一致的原因,并依据调查情况向被上诉人进行了回复。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对该投诉事项已调查完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适当,无需重新作出处理。具体的事实与理由如下:经查,被上诉人与xxx共同签字认可的病历xxx,上诉人从xxxx调取的病历页数为xxxx差距是由于以下原因造成:1、封存病历目录第八项评分表在封存的病历中为双面格式,共三张六页且每页均有内容,医患双方确认的“三张”系张数而非页数。xxxx在病历封存前向被上诉人提供的病历中,该评分表在复印过程中均为单面复印,张数由3张变为6张,与封存目录中评分表张数相比多出了3张;2、封存目录第十项为检验粘贴单,双方确认的张数为两张。该两张粘贴单中共粘贴了五张检验报告单。xxxx在病历封存前向被上诉人提供的病历中,该五张检验报告单(上诉人一审证据第53-57页)均为单张独立复印,复印后的总张数为5张,与封存目录中记载的两张相比多出了3张。3、封存目录第十一项病历首页在封存病历中为一张双面格式,xxxx向被上诉人提供的病历及上诉人从xxxx调取的病历中则均为单面复印(上诉人一审证据第34页、第35页),张数为2张,与封存病历中的“病历首页”相比由此造成1张的差额。另外,根据封存目录记载,医患双方封存的是病历的主要内容,双方当时并未将病危通知书、病重通知书(上诉人一审证据第37页)以及入院通知单(上诉人一审证据第38页)记载于封存目录中,由此多出了2张。虽然该2张资料并未记载于封存目录,但均系涉案病历内容,这从被上诉人通过深圳市xxxx(案号:xxxxx)从xxxx复印的封存病历中也可得到证实。由此可见,封存目录中的35张与上诉人从xxxx处调取的44张病历之间的数额差异主要是由于复印方式不同及医患双方在封存病历目录中记载不全所致,双方在封存目录确认的35张病历也均在上诉人从xxxx处调取的44张病历之中,xxxx并不存在被上诉人所谓的“篡改病历”行为。至于被上诉人投诉时提供x病历资料,经与xxxx保存的44页病历对比,其中有x页病历资料相同,被上诉人投诉时提交的病历中还有x张未能在xxxx存的病历中找到,具体情况如下:1、xxxx保存的病历中《首次护理记录单(新生儿科)》、《首次护理记录单(新生儿科)续页》各一页,总共两页。而被诉人提交的病历中有两份重复的《首次护理记录单(新生儿科)》和两份重复的《首次护理记录单(新生儿科)续页》,由此造成x张的差额。2、被上诉人提交的病历中含有一页《出院记录》及两页病情介绍系xxxx直接提供给患儿家属的,并不属于双方封存的病历内容,由此存在3页的差额。此外,被上诉人提供的41页病历资料来源较为复杂,有的是从深圳市xxxx复印而来,有的是直接从xxxxx处索要而来。与xxxx保存的病历资料相比,缺失以下几页:1、《住院病历首页》的反面1页;2、《新生儿科住院病人家属责任书》1页;3、《关于使用一次性医用卫生耗材告知书》1页;4、《护理记录单(新生儿科)》2页;5、《住院病历终末质量评分表》3页。而这缺失的这8页,均能在双方的封存的35张病历目录中找到。由此可见,被上诉人投诉时提交的41页病历本身就不完整且含有重复内容,并非xxxx故意篡改病历。综上所述,上诉人已就被上诉人投诉内容中“双方签字认可的病历有35张,现出现41张”的部分进行了充分的调查,病历前后不一致的原因主要系复印、清点病历的方式等因素造成,属于表面形式的差异,并非实质内容的变化,没有证据证明xxxx存在所谓的“篡改病历”行为。上诉人就此作出的第(十)项回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应被撤销。上诉人恳请贵院依法纠正原审判决的错误认定,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此致深圳市xxx人民法院上诉人:xxxx代理人:雷丁一律师年月日
行政答辩状答辩人:xxxx被答辩人:xxxx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其他行政纠纷一案(案号:xxxxx),答辩人答辩如下:一、答辩人已就被答辩人的投诉内容进行回复,不存在被答辩人所诉称没有给出处理结果,被答辩人关于确认答辩人行为违法的诉求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的依据。被答辩人于2017年8月3日向答辩人递交关于投诉xxx涉嫌伪造住院病历资料的申诉书。答辩人在收到被答辩人的上述信访申诉书后随即展开调查,答辩人通过采取对涉事医院进行现场检查、询问涉事医生以及调取病历的调查方式对被答辩人的投诉内容展开调查,在此期间,因该案复杂,答辩人决定延期并于xxx向被答辩人送达延期告知书,随后答辩人于xxxx日将调查结果告知被答辩人,并同时告知被答辩人至答辩人处获取调查处理回复。至此,答辩人已对被答辩人的投诉内容展开调查,并已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被答辩人,故被答辩人关于确认答辩人未就其投诉事项给出回复违法的主张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的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支持。二、答辩人在处理被答辩人的投诉过程中,并未实施侵犯被答辩人合法权利或给被答辩人的任何行为,被答辩人关于要求答辩人赔偿其鉴定费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支持。首先,被答辩人关于要求答辩人赔偿其损失的主张没有事实基础。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赔偿的基础是行政机关存在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而答辩人在对投诉人的投诉内容的调查过程中,并未实施任何侵犯被答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其次,被答辩人的此项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在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前,应当现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决定或赔偿请求人对作出赔偿决定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到本案中,截止到目前,答辩人并未收到过任何被答辩人的赔偿申请,故其该项主张的提出不符合法律规定。最后,被答辩人所提出的鉴定费用,既非答辩人所收取,也非因答辩人所实施的行为而产生,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给予赔偿没有任何依据。本案被答辩人所主张的鉴定费,是其向深圳市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所产生的,根据深圳市医学会所出具的收据显示,出具的时间是xxxx,而本案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提出投诉的时间是xxxx,即该项费用发生的时间早于其向答辩人提出投诉的时间,更早于答辩人作出调查回复的时间,该项费用的发生与答辩人针对被答辩人所作出的调查回复行为无关,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所规定的赔偿范围内的损失,依法不应得到支持。三、被答辩人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依法应当驳回其起诉。答辩人已于xxxx将调查结果告知答辩人,而被答辩人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迟至xxxx才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驳回起诉。综上所述,答辩人已对被答辩人的投诉内容履行了充分调查的法定职责,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答辩人作出回复,在调查过程中以及给出的处理回复过程中,并未造成被答辩人的任何权利义务负担以及损失,被答辩人关于确认答辩人未向其给出回复以及给与赔偿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的依据,且被答辩人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恳请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起诉。此致深圳市xxxx人民法院答辩人:xxxx代理人:雷丁一律师年月日
不具备继承人资格,所以不可以。
看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属于共同债务,则要继续承担。
你好,请问多长时间没签定合同了?
看双方之间的条件,小孩的年龄
你好,公司解雇怀孕员工,应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具体可来电咨询。有需要委托本律师介入维权。
你好,建议尽快与银行协商还款,尽量不要涉及到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