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倩如律师主要专业领域:婚姻家庭、继承、拆迁、劳动工伤及刑事案件等领域。熊倩如律师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实践办案经验、熟悉办案流程,在办案过程中,擅于倾听、归纳、快速抓住案件争议焦点、为当事人提供解决方案,维护当事人最大利益,始终秉承“以诚为本、尽职尽责”的执业理念,获得当事人的广泛好评。
擅长:债权债务,房产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熊倩如律师主要专业领域:婚姻家庭、继承、拆迁、劳动工伤及刑事案件等领域。熊倩如律师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实践办案经验、熟悉办案流程,在办案过程中,擅于倾听、归纳、快速抓住案件争议焦点、为当事人提供解决方案,维护当事人最大利益,始终秉承“以诚为本、尽职尽责”的执业理念,获得当事人的广泛好评。
引言:婚姻不仅是情感的结合,也是财产的结合,随着家庭财富的增加,越来越多人意识到契约的重要性。一份有效的婚内财产协议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也有利于成为法院判决的依据。一、婚内财产协议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二、婚内财产协议有关问题(一)婚内财产协议与离婚协议的区别1、离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基本目的,并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的协议。2、婚内财产协议指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3、区别:离婚协议属于附条件生效的协议,属于要式合同,以夫妻双方成功离婚为前提;婚内财产协议不以夫妻双方成功离婚为前提。婚内财产协议一经生效,除具备法律规定的无效(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强制性规定等)、可撤销(重大误解、受欺诈、受胁迫等)、效力待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等)等事由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反悔,婚内财产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分割方式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二)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夫妻将一方名下的房产约定为归另一方所有,若未办理变更登记,房产归属如何?若夫妻已通过婚内财产协议对房产归属明确约定,且不涉及婚姻家庭关系外部的第三人利益,即使未变更房产权属登记,并不影响夫妻按照协议约定确定房产归属。(三)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的注意事项1、婚内财产协议包含哪些内容?①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②各自婚前个人财产范围及权属的约定;③各自婚前产生的债权债务的约定;④婚后取得的现有财产权属的约定;⑤婚后产生的现存债权债务性质的约定;⑥签订财产约定后可能取得财产的权属问题的约定;⑦签订财产约定后将产生的债权债务的性质的约定;⑧签订财产约定后生活费用支出承担方式及比例的约定;⑨因该协议引起的纠纷的解决方案;⑩该协议是否附公证等生效条件。2、婚内财产协议约定无效事项①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②协议可以约定所有的债务由一方来偿还,但是债权人在债权形成时不知晓该约定的,还是可以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③约定人身权利的条款无效,比如约定一方出轨的话必须离婚,或者丧失孩子的抚养权等;④约定净身出户的条款并不必然无效,净身出户本质上是对己方财产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双方意思表示的话一般会被认定为合法有效。但若约定的是假如一方提离婚就净身出户,那么这个约定也是会被认定为无效的;⑤夫妻扶助义务的免除约定,婚内财产协议虽然可以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但并不能以此来免除夫妻间的相互扶助义务,一方患病需要救治时,另一方若置之不理,患病方也是有权要求对方支付医药费的。(四)婚内财产协议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五)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管辖法院是否有效?有效。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三、有关案例基本案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于2009年7月22日签订协议一份,协议载明原、被告结婚以来一直因经济问题发生不愉快,现共同协商如下:1、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如各自房产、财产);2、婚后各自的工资收入归各自所有并支配(实行AA制),其中抚养儿子的费用俩人共同承担,原告因工资低,故支付每月1,500元生活费,水电煤费用由原告另外支付,其余生活所需费用由被告支付;股票是被告个人资产,与原告无关;今后买车是被告个人资金,与原告无关。法院认为:关于财产分割问题,因原、被告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书已对此作出明确约定,该协议对双方具有拘束力。
古籍《仪礼》上载:“昏有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就是创于西周而后为历朝所沿袭的“婚姻六礼”传统习俗。六礼中的“纳征”是送聘财,就相当于现在所讲的“彩礼”。彩礼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每逢国庆及春节更是结婚的高峰期,又到一年结婚季,有关彩礼问题被提上话题。在法律上,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一方给付对方的金钱和贵重物品,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本文主要阐述彩礼返还问题。一、返还彩礼之诉的主体(一)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以男女双方作为彩礼返还的权利人与义务人。一方以不是彩礼的实际给付人或者实际收受人为抗辩,拒绝返还彩礼的,不应予以支持。(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一般可列女方为被告,如彩礼实际收受人为女方父母或其他人,则可考虑列实际收受人为共同被告。(摘自《最高院肖峰法官解读:彩礼的认定及返还》一文)二、彩礼返还4种情形分析(一)双方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彩礼不予返还。案号:(2019)沪0109民初30018号、(2020)沪02民终3807号案由:离婚纠纷法院认为,一审法院鉴于秦某某、朱某某双方均确认288,888元系彩礼且两人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过,判决不予返还,于法不悖。(二)双方已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的,应予返还。返还数额依据结婚时间长短、彩礼数额、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案号:(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8132号案由:离婚纠纷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由于原、被告婚姻时间不长,双方未能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因被告婚后患有甲状腺恶性肿瘤而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足以表明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关于原告婚前给予被告的300000元彩礼,因原、被告婚姻时间和共同生活时间均不长,故被告应予适当返还,同时综合考虑原、被告离婚原因及被告目前患XXX疾病等因素,依照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予以酌定。(三)双方未登记结婚,未共同生活,可以主张全部返还案号:(2016)沪0115民初70161号、(2017)沪01民终4149号案由:婚约财产纠纷本院认为,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根据查明事实,刘某、姜某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后,双方原本着走向结婚殿堂之理念,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由男方刘某一方交付给姜某一方本案系争彩礼礼金及金银首饰物品。现刘某、姜某产生矛盾,缺乏了感情基础,恋爱关系不存在,双方并未缔结婚姻关系,故系争礼金及金银首饰物品应予以返还。(四)双方未登记结婚,有共同生活,应予返还。依据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彩礼数额、当地风俗、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返还数额。案号:(2018)沪0110民初5013号案由:婚约财产纠纷本院认为,恋爱一方按照习俗向另一方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给付彩礼的一方有权请求返还。现三被告收到了原告给付的10万元彩礼,且原告与被告蔡甲未登记结婚,故三被告理应返还彩礼。关于三被告另主张其在筹备婚礼期间已支出的费用,本院认为,现原告对钻戒及对戒金额无异议,并提出若被告返还首饰,其同意在10万元中扣除相关费用,本院对此予以准许,三被告应将钻戒、对戒返还原告,并在10万元中扣除相应费用计24,037.20元。关于预定酒席、租用婚纱、购买白酒及嫁妆等婚礼相关费用,根据三被告提供的相关票据,本院予以确认,其中有些费用不能退还,确系被告的实际损失,而白酒、嫁妆等物品三被告仍享有其所有权,虽然原告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但因上述费用发生于原告提出终结恋爱关系前,且原告因被告蔡甲身患疾病而提出终结恋爱关系事出突然,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蔡甲早已明知身患疾病而刻意隐瞒,且该疾病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原告此举势必给三被告在精神上造成一定伤害,鉴此,本院酌情认定三被告在应返还的费用中另扣除20,000元,共计扣除44,037.20元。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诉讼离婚一般需要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准备材料:起诉状、原被告身份证、结婚等材料。
借贷纠纷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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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明确载明是定金,是可以要求双倍赔偿的。
房东不退租金可以准备租房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向法院起诉。